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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2 · 北京金融法院

黄宁燕诉中融国际信托知情权纠纷案——尽调报告、双录视频、底层合伙协议都不给:北京金融法院划定委托人知情权的五条边界

Huang Ningyan v. China Rongyi (Zhongrong) International Trust: Due Diligence Reports, Dual-Record Videos and Underlying Partnership Agreements Are Beyond the Settlor's Right to Know — Five Boundaries Drawn by the Beijing Financial Court
(2021)京74民终366号,2022-01-05 二审判决(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7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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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案涉信托投资本金 304.5…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4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黄宁燕是江苏的自然人投资者。她认购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注册于哈尔滨的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本金 304.5 万元。该信托计划的推介材料描绘了一个诱人的图景:投资于同济堂医药借壳上市项目,期限最长 2+1 年,固定收益加浮动收益,上市与否均有安排,年化收益率 10.5% 至 36%,上市后如收益不达预期由融资方按年化 15% 回购。但项目最终未能兑现预期,黄燕宁只收回投资本金的约 11%。她与信托公司就剩余份额的处置方式产生分歧:信托公司要求她自行完成减持变现、自担风险,她认为这是把稳健型投资者改造成激进型投资者。在索赔争议之外,她转向知情权诉讼,要求信托公司提供成立前的尽职调查报告原件、适当性风险测评调查问卷原件与复印件、购买产品前提示风险的首次双录视频的时间地址、信托公司委托第三方财富公司销售的委托书、以及信托所投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等交易文件与底层账目。本案由此成为划定委托人知情权边界的代表性判决。

信托结构

委托人黄宁燕(自然人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本金 304.5 万元)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法(《信托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黄宁燕(自益)
置入资产304.5 万元信托资金,投向同济堂医药借壳上市项目相关的合伙企业份额
关键条款推介材料载明固收+浮收、年化 10.5%-36%、上市后不达预期按年化 15% 回购(融资方安排);争议焦点集中于信息披露与查阅文件范围

故事

黄宁燕认购案涉信托计划时,拿到的是一份宣传色彩浓厚的《金融市场部同济堂医药借壳上市项目介绍材料》:投资期限最长 2+1 年,收益为固定加浮动,上市、未上市均有兜底安排,年化收益率 10.5% 至 36%,上市后若收益不达预期,融资方同济堂按年化 15% 回购——这一安排在融资方与合伙企业签署的承诺函中亦有体现。

项目未能按预期兑现。黄宁燕最终只收回投资本金 304.5 万元的约 11%。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处置方案的转折:信托公司提出不再负责减持变现,由她自行完成,不同意则可能面临无法收回剩余资金的结果。在她看来,这是强制她从稳健型投资人变为激进型投资人并自担损失。

围绕索赔争议,黄宁燕另行提起知情权之诉,向西城区法院请求:提供信托计划成立前的尽职调查报告;提供适当性风险测评调查问卷原件、复印件及首次双录视频的时间地址;提供委托第三方财富公司销售的委托书;提供信托所投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等交易文件;披露信托账目、银行资金流水及合伙企业账目。

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黄宁燕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二审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作出判决,系统阐述了委托人知情权的边界:其一,尽调报告形成于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并非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的文件,不在知情权范围内;其二,适当性测评问卷、双录信息等属于缔约阶段文件,其争议应在缔约过失之诉中解决;其三,《合伙协议》等投资端交易文件虽是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依据,但因涉及第三方利益与保密条款,在无合同特别约定与第三方认可时,受托人无须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其四,委托人只能行使与自己信托财产有关的知情权,不能扩大到全体投资人的信托财产信息与合伙企业账目;其五,信托公司已提供成立公告、季度管理报告等,足以满足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的需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因入选《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信托法》成为出版案例,与库内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622号(尽调报告的功能延续性标准)、甘肃矿区法院(2025)甘95民终43号等案共同构成知情权裁判光谱的两端。

时间轴

2019-2020黄宁燕认购中融信托同济堂医药借壳上市项目相关信托计划,本金 304.5 万元;推介材料载明年化 10.5%-36% 及回购安排
2020项目未达预期,黄宁燕仅收回本金约 11%;信托公司提出由其自行减持变现,双方就处置方式分歧加剧
2020黄宁燕向西城区法院提起知情权之诉,请求提供尽调报告、测评问卷、双录信息、代销委托书及底层交易文件
2020-202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7353号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1-08-19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受理上诉
2022-01-05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终366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统划定知情权五条边界

审级与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7353号 · 合议庭(未公开)
2020-2021年
驳回黄宁燕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尽调报告、测评问卷、双录信息及底层交易文件的诉讼请求
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终366号 · 合议庭(2021-08-19 立案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
2022-01-0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委托人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其范围应以实现该目的为限:信托计划成立前形成的尽职调查报告、缔约阶段的适当性测评问卷与双录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及保密条款的投资端交易文件、其他投资人的信托财产信息与合伙企业账目,均不属于知情权范围;受托人已提供成立公告与季度管理报告、足以满足委托人了解信托财产收支需求的,不构成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

法官说理

知情权的规范基础是《信托法》第二十条(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说明),但其行使受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保密义务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约束,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

尽调报告形成于信托计划成立之前,不属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的文件,委托人无权要求提供;适当性风险测评问卷与双录信息属缔约阶段文件,相关争议应通过缔约过失赔偿之诉解决,而非知情权诉讼。

《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构成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方式的重要依据,但因涉及第三方利益及存在保密条款,在无合同特别约定以及第三方认可的情况下,基于各方利益均衡保护的原则,信托公司不以原件展示或提供复印件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必须方式。

委托人只能行使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知情权:要求披露信托账目、银行资金流水及合伙企业账目的请求涉及其他主体利益,不予支持;信托公司已提供的成立公告、季度管理报告已能反映信托规模、收入费用收益、所持资产及投资标的财务数据,足以满足其知情需求。

判决原文

The partnership agreement and its supplements, the capital-increase agreement and the shareholders' agreement constitute important bases for the management, utilization and disposal of the trust property under Article 7.2 of the trust contract; however, as they involve third-party interests and contain confidentiality clauses, absent special contractual stipulation or third-party consent,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balanced protection of all parties' interests, displaying the originals or providing copies is not a necessary way for the trustee to perform it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

《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增资协议》《股东协议》构成《信托合同》第 7.2 条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处分方式"的重要依据,但因涉及第三方利益及存在保密条款,在无合同特别约定以及第三方认可的情况下,基于各方利益均衡保护的原则,上述内容不以原件展示或者提供复印件为信托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必须方式。

—— 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终366号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转引自Legal 500与新浪财经转载评析

The due diligence report under the trust contract was formed b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rust plan and is not a document concerning the trustee's management, utilization or disposal of the trust property; the settlor has no right to demand its production.

《信托合同》成立的尽调报告形成于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并非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的文件,委托人无权要求提供。

—— 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终366号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转引自广东法盛律所评析

主题

营业信托 知情权 信息披露 查阅范围 商业秘密 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 同济堂医药

后续影响

本案被《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信托法》收录为出版案例,成为委托人知情权案件的常引判例。此后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622号在尽调报告问题上作出功能性突破(成立前文件若其后果延续影响信托存续,仍可纳入知情权范围),甘肃矿区法院(2025)甘95民终43号则延续本案从严立场——知情权的边界至今仍是动态博弈的地带。对黄宁燕而言,知情权诉讼未果后,其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本息索赔争议另行解决。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知情权诉讼常被投资者当作索赔的前哨战:先调文件、再找错处。本案判决则是把这条路的前半段设了关卡。五条边界环环相扣——时间上以信托成立为界(成立前的尽调不给)、性质上区分缔约文件与管理文件(测评问卷走缔约之诉)、利益上保护第三方保密条款(底层协议可不复印)、主体上限定本人财产(别人的账目不给)、程度上以已披露为足(公告加季报够了)。但司法的天平并非静止:上海金融法院后来用"功能延续性"标准把成立前文件部分拉回射程。同一份尽调报告,在北京是缔约阶段的禁区,在上海可能是否尽信义义务的证据——打知情权官司,先要选对管辖区、看对判例。

来源

来源等级 C · 媒体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判决书全文摘录((2021)京74民终366号,标注裁判日期2022-01-05、案例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
来源等级 C · 媒体Legal 500中国指引:知情权的度——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司法裁判边界(含判决原文引述)
来源等级 C · 媒体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营业信托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争议解决年度观察(知情权五条边界归纳)
来源等级 C · 媒体环球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与信托计划委托人的知情权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24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4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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