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丁剑萍(自然人委托人兼受益人,以自有资金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并指示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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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国法(《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资金信托合同》) |
| 受托人 |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丁剑萍(自益) |
| 置入资产 | 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发放给天富人防(弘毅蓝色经济V号信托),附抵押担保、委托人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
| 关键条款 | 贷款利息延期支付、展期、诉讼、执行等事项均按委托人指示办理;信托类型未明确约定为通道或主动管理 |
丁剑萍把自有资金委托山东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指示山东信托以自己名义向天富人防发放信托贷款,投向天富人防开发的人防商城项目,以该项目在建工程作抵押,丁剑萍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合同对贷款利息延期支付、贷款展期、提起诉讼、委托律师、申请执行、支付评估费等事项,均约定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办理。
签约披露环节留下了致命缺陷。信托合同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风险揭示只是笼统表述为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抵押物登记及变现风险、财务风险;而对投资判断真正致命的事实——借款人天富人防同时是山东信托前期信托计划的借款人、其在前期信托项下 2330 万元借款已逾期欠息、天富人防商城工程延期、多名客户退房、拖欠建筑商款项且建筑商对工程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只字未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甚至写有"公司目前无重大涉诉情况,不会影响本次信托贷款资金的偿还"等不实表述。
贷款随后出险。丁剑萍起诉山东信托,主张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九民纪要》第九十三条,丁剑萍自主决定信托设立、投向与管理处分方式并自担风险,合同属于事务管理信托中的通道业务;系列文件多处记载信托情况与风险,她作为成熟商事投资主体阅读并签署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应认定已充分认识信托计划风险,其主张山东信托违反披露义务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丁剑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山东银保监局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信托并未明确是通道型还是主动管理型,无论何种定性,依《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及合同内容,山东信托均负有向丁剑萍如实披露项目风险信息的义务;上述未披露信息及不实披露,按理性投资者的通常认知足以影响其投资意向,山东信托未依法依约履行披露义务、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造成的相应损失。一审关于信息披露无明显违约的认定被纠正。
2020 年 9 月 24 日,山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山东信托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指出案涉信托有抵押物且抵押物价值较高、丁剑萍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物变现后完全有可能偿付信托本息,信托目的并非不能实现,信托可继续履行,如最终造成损失则山东信托应予赔偿。
| 一审法院(公开评析未披露具体法院与案号) | 未公开披露 · 合议庭(未公开) 2019-2020年 认定合同属事务管理信托(通道业务),丁剑萍自担风险,驳回其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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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鲁民终2633号 · 合议庭 2020-09-24 改判:山东信托未依法依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相应损失;信托有高价值抵押物、可继续履行 |
信托类型的约定不明不能成为受托人减责事由:即便按通道业务处理,受托人仍负《信托法》第二十五条下的法定义务;本案合同未将披露义务排除,受托人的如实披露义务始终存在。
信息披露的质量以"理性投资者通常认知"为标准:决定投资意向的具体事实(借款人交叉违约、工程停缓建、第三方优先权)必须如实、明确披露,以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等抽象类别概括,属于未履行披露义务而非已作风险提示。
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规事实(未充分披露风险信息)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认定违约的重要依据;行政处罚与民事违约的认定在披露义务违反这一点上相互印证。
违约责任与损失确定相分离:披露违约成立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案涉抵押物价值较高、第一顺位抵押权可覆盖本息,信托目的并非不能实现,故判决继续履行、以最终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兼顾投资人保护与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定。
The trust at issue does not clearly state whether it is a channel-type or actively managed trust; under Article 25 of the Trust Law and the trust contract, Shandong Trust owed Ding a duty to truthfully disclose risk information about the trust project. By the usual perception of a rational investor, the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and misrepresentations were sufficient to affect her investment decision; Shandong Trust failed to perform its disclosure obligation as required by law and contract, constituting breach, and shall compensate for the corresponding losses caused thereby.
涉案信托并未明确是通道业务型信托还是主动管理型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信托合同内容,山东信托公司负有向丁某萍如实披露信托项目相关风险信息的义务。而本案中,按照理性投资者的通常认知,上述未披露信息及不实披露,足以影响丁某萍的投资意向,山东信托公司未依法依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约,按照《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其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丁某萍造成的相应损失。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633号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转引自云亭律所与点睛网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