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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0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丁剑萍诉山东省国际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监管罚单当证据:风险披露笼统化构成违约,二审改判信托公司赔偿

Ding Jianping v. Shandong Provincial International Trust: Vague Risk Disclosure Is Breach — The Regulator's Penalty Decision Becomes Evidence and the Appeal Court Reverses
(2020)鲁民终2633号,2020-09-24 二审判决(一审法院一审驳回,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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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4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丁剑萍是山东的自然人投资者,将自有资金委托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并指示山东信托以自己名义与天富人防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并发放信托贷款。交易结构上,丁剑萍自行选定借款人、自行承担风险判断;山东信托按指示放款、按指示办理展期、诉讼、执行等事项,形式上近似通道业务。但她认购的这期"弘毅蓝色经济V号信托"设有抵押物,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争议的核心不在通道定性,而在披露:信托设立时,借款人天富人防同时是山东信托前期信托计划的借款人,其在前期信托项下的 2330 万元借款已逾期欠息;天富人防开发的人防商城工程延期、多名客户退房、拖欠建筑商款项,法院已判决建筑商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些对丁剑萍的投资判断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信息,信托合同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只有"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抵押物登记及变现风险、财务风险"式的笼统表述,甚至存在"公司目前无重大涉诉情况"的不实披露。山东银保监局后对山东信托作出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行政处罚,认定其未充分披露风险信息。丁剑萍据此起诉索赔。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丁剑萍(自然人委托人兼受益人,以自有资金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并指示放款)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法(《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丁剑萍(自益)
置入资产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发放给天富人防(弘毅蓝色经济V号信托),附抵押担保、委托人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关键条款贷款利息延期支付、展期、诉讼、执行等事项均按委托人指示办理;信托类型未明确约定为通道或主动管理

故事

丁剑萍把自有资金委托山东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指示山东信托以自己名义向天富人防发放信托贷款,投向天富人防开发的人防商城项目,以该项目在建工程作抵押,丁剑萍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合同对贷款利息延期支付、贷款展期、提起诉讼、委托律师、申请执行、支付评估费等事项,均约定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办理。

签约披露环节留下了致命缺陷。信托合同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风险揭示只是笼统表述为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抵押物登记及变现风险、财务风险;而对投资判断真正致命的事实——借款人天富人防同时是山东信托前期信托计划的借款人、其在前期信托项下 2330 万元借款已逾期欠息、天富人防商城工程延期、多名客户退房、拖欠建筑商款项且建筑商对工程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只字未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甚至写有"公司目前无重大涉诉情况,不会影响本次信托贷款资金的偿还"等不实表述。

贷款随后出险。丁剑萍起诉山东信托,主张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九民纪要》第九十三条,丁剑萍自主决定信托设立、投向与管理处分方式并自担风险,合同属于事务管理信托中的通道业务;系列文件多处记载信托情况与风险,她作为成熟商事投资主体阅读并签署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应认定已充分认识信托计划风险,其主张山东信托违反披露义务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丁剑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山东银保监局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信托并未明确是通道型还是主动管理型,无论何种定性,依《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及合同内容,山东信托均负有向丁剑萍如实披露项目风险信息的义务;上述未披露信息及不实披露,按理性投资者的通常认知足以影响其投资意向,山东信托未依法依约履行披露义务、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造成的相应损失。一审关于信息披露无明显违约的认定被纠正。

2020 年 9 月 24 日,山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山东信托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指出案涉信托有抵押物且抵押物价值较高、丁剑萍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物变现后完全有可能偿付信托本息,信托目的并非不能实现,信托可继续履行,如最终造成损失则山东信托应予赔偿。

时间轴

2017前后丁剑萍委托山东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指示其以自己名义向天富人防发放信托贷款,设抵押担保、丁剑萍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2017前后签约披露环节:合同与可行性报告仅笼统提示行业、市场、抵押登记、财务风险,未披露借款人在前期信托项下 2330 万元借款已逾期欠息、工程延期、建筑商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优先受偿权等关键事实,并有"无重大涉诉"等不实表述
2018贷款出险;丁剑萍起诉山东信托主张信息披露违约
2019山东银保监局作出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山东信托未充分披露风险信息
2019-2020一审法院以通道业务自担风险为由驳回丁剑萍诉请
2020-09-2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633号二审判决:改判山东信托信息披露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信托可继续履行

审级与裁判

一审法院(公开评析未披露具体法院与案号)未公开披露 · 合议庭(未公开)
2019-2020年
认定合同属事务管理信托(通道业务),丁剑萍自担风险,驳回其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633号 · 合议庭
2020-09-24
改判:山东信托未依法依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相应损失;信托有高价值抵押物、可继续履行

裁判要点

涉案信托未明确约定为通道业务型或主动管理型,依《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及信托合同内容,受托人均负有向委托人如实披露信托项目相关风险信息的义务;借款人系受托人前期信托借款人且已逾期欠息、工程延期、第三方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优先受偿权等未披露信息及"无重大涉诉"等不实披露,足以影响理性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受托人笼统化的风险表述构成信息披露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信托设有高价值抵押物、目的并非不能实现的,合同继续履行,最终损失实际发生的再行赔偿。

法官说理

信托类型的约定不明不能成为受托人减责事由:即便按通道业务处理,受托人仍负《信托法》第二十五条下的法定义务;本案合同未将披露义务排除,受托人的如实披露义务始终存在。

信息披露的质量以"理性投资者通常认知"为标准:决定投资意向的具体事实(借款人交叉违约、工程停缓建、第三方优先权)必须如实、明确披露,以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等抽象类别概括,属于未履行披露义务而非已作风险提示。

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规事实(未充分披露风险信息)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认定违约的重要依据;行政处罚与民事违约的认定在披露义务违反这一点上相互印证。

违约责任与损失确定相分离:披露违约成立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案涉抵押物价值较高、第一顺位抵押权可覆盖本息,信托目的并非不能实现,故判决继续履行、以最终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兼顾投资人保护与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定。

判决原文

The trust at issue does not clearly state whether it is a channel-type or actively managed trust; under Article 25 of the Trust Law and the trust contract, Shandong Trust owed Ding a duty to truthfully disclose risk information about the trust project. By the usual perception of a rational investor, the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and misrepresentations were sufficient to affect her investment decision; Shandong Trust failed to perform its disclosure obligation as required by law and contract, constituting breach, and shall compensate for the corresponding losses caused thereby.

涉案信托并未明确是通道业务型信托还是主动管理型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信托合同内容,山东信托公司负有向丁某萍如实披露信托项目相关风险信息的义务。而本案中,按照理性投资者的通常认知,上述未披露信息及不实披露,足以影响丁某萍的投资意向,山东信托公司未依法依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约,按照《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其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丁某萍造成的相应损失。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633号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转引自云亭律所与点睛网评析

主题

营业信托 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处罚 二审改判 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贷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弘毅蓝色经济V号

后续影响

本案与北京高院(2020)京民终155号神木农商行案构成一组精妙的对照:同为信托贷款、同样讨论披露义务,机构委托人(神木农商行)因自身尽调被监管处罚、受托人按约放款免责;自然人委托人(丁剑萍)则凭监管罚单二审翻案。差异的枢纽在于本案信托未作通道定性且受托人存在不实披露。该案确立的"笼统披露即违约""监管罚单可作民事证据"两条规则,已成为个人投资者起诉信托公司信息披露案件的标准武器。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风险提示页上印满"市场有风险",不等于披露了风险。本案的裁判智慧在于把披露义务从形式拉回实质:让理性投资者改变主意的事实必须具体披露,抽象的风险类别堆砌反而是违约的证据。更有分量的是证据规则——投资者拿不到内部材料,但监管罚单是公开的,山东高院直接把它当作违约认定的拼图。对投资者,这提供了一条以监管武器撬动民事赔偿的路径;对信托公司,这是一堂披露课:你签的每一份可行性报告,都是未来判决书里的证据。同时法院用"抵押物可覆盖、继续履行"控制了赔偿的边界,避免违约认定演变为无限兜底——分寸感正是这份判决的成熟之处。

来源

来源等级 C · 媒体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云亭法评(含(2020)鲁民终2633号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原文摘录、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处罚内容)
来源等级 C · 媒体正义智库(检察日报社)案例库:被动管理类信托尽调义务评析(同案对照引用本案裁判原文)
来源等级 C · 媒体iCourt:信托公司受托履职责任涉诉风险研究报告(二)(一审通道业务认定原文)
来源等级 C · 媒体张银娣等:信托合同签订及履行常见法律问题实务分析(处罚决定书号与未披露事实细节)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25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4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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