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丛某(自然人委托人/受益人,通过银行手机 APP 认购)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国法(《信托法》第二十五条、《九民纪要》第94条举证规则) |
| 受托人 | 某信托公司(判决匿名化处理)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某银行为代销机构 |
| 受益人 | 丛某(自益) |
| 置入资产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投向信用债(部分底层债券信用等级低于合同约定门槛,并含股东方发行债券) |
| 关键条款 | 合同明确约定底层债券信用等级门槛;封闭期满分配本金与信托利益 |
丛某通过银行手机 APP 认购了这期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白纸黑字约定:投资标的须满足信用等级门槛,封闭期满分配本金与信托利益。这是典型的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固收型产品推介逻辑——门槛条款给了投资者"受托人会按约定选债"的合理预期。
产品到期即告逾期。监管核查出具的《调查意见书》揭开了内幕:信托资金的实际投向违反合同约定,部分底层债券信用等级低于约定门槛,甚至违规买入了信托公司股东方发行的债券;逾期发生后,信托公司既未向投资人披露底层资产详情,也没有拿出资产处置方案。
丛某起诉信托公司与代销银行。信托公司的抗辩是行业通用话术:信托计划尚未完成清算,实际损失没有确定,现在判赔等于变相刚兑。这一抗辩在(2020)最高法民终173号等案件中曾获支持,形成了"清算完成才能索赔"与"实质无法回收即可索赔"两条并行的裁判路线。
一审法院认定信托公司违约,判令其赔偿丛某全部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代销银行因未尽适当性义务,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投资者不得重复受偿。信托公司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给出击破话术的理由:信托公司拒绝向法院提交底层资产交易流水、不说明风险资产状况、没有明确的处置兑付方案,投资者本金长期处于无法回收、回收时间无法确定的状态,投资目的彻底落空——此种情形下损失已经确定,无须等待漫长清算;判决同时明确,信托公司赔付后投资者不得再从信托计划中重复获偿,这避免了双重获利,与法律禁止的刚兑性质完全不同。
| 一审法院(北京辖区基层法院,案号未在公开评析中披露) | 未公开披露 · 合议庭(未公开) 2023-2024年 判令信托公司赔偿全部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代销银行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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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融法院 | (2024)京74民终1484号 · 合议庭 2024年 驳回信托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未完成清算不影响损失已确定的认定,全额赔偿成立 |
"清算完成才能确定损失"不是绝对前置条件:当受托人自身存在严重违约违规、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已查实,且其消极处置使投资人陷入无限期等待时,以未清算为由拒绝赔偿将使受益人权利救济落空,法院可直接认定损失已发生。
举证责任配置是本案枢纽:底层资产交易流水、风险资产状况、处置方案等资料均由信托机构掌握,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依《九民纪要》第94条精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损失状态按投资人主张认定。
监管《调查意见书》认定的投向违约(底层债券信用等级低于约定门槛、违规买入股东方债券)与逾期后拒不披露,构成对信托合同的根本违反,是损失认定的过错基础。
判赔与禁止重复受偿并行:信托公司赔偿后,投资人对信托计划项下对应本金利益的请求权消灭,既填补损失又防止双重获利,与刚兑的"用信托外资金保障收益"有本质区别。
Where the trust is in serious breach, withholds disclosure of the underlying assets, and does not advance asset disposal, so that the investment purpose is entirely frustrated, the court may directly find that the loss has already occurred and award compensation, even though the liquidation of the trust has not been completed.
信托严重违约、拒不披露底层资产、不推进处置,导致投资目的落空,即便没有完成清算,法院也可以直接认定损失已经发生并判决赔偿。
—— 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终1484号二审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转引自源泰律所评析对判决的归纳
After the trust company compensates the investor, the investor may no longer repeatedly obtain principal and income from the trust plan, so as to avoid double recovery; this is not equivalent to the rigid redemption prohibited by law.
信托公司赔付投资者之后,投资者不能再从信托计划中重复获取本金收益,避免双重获利,并不等同于法律禁止的刚性兑付。
—— 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终1484号二审判决要点,转引自源泰律所评析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源泰律师事务所:信托产品到期兑付失败,没完成清算投资者就不能索赔吗(含案号与判决要点归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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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雪球转载源泰律所同文(案号与三大裁判要点交叉印证) |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另一律所评析:信托逾期维权标杆判例——打破"不清算不能索赔"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