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付建文(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之一,出资 50 万元) |
|---|---|
| 设立地 | 中国内地 |
| 准据法 | 中国法(《信托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 受托人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农行萍乡分行为托管银行 |
| 受益人 | 付建文及其他集合信托受益人 |
| 置入资产 | 中江国际·金象228号萍乡市安源区民生工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 50 万元信托资金及其收益 |
| 关键条款 | 信托收益经托管银行划付至受益人账户;本案争议发生在收益分配前后两个时点的性质转换 |
付建文向肖露借款未还,被安源区法院判决偿还。执行阶段,肖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据此向农行萍乡分行营业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付建文投资在中江国际·金象228号萍乡市安源区民生工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的 50 万元信托资金及其收益,冻结期限三年。
农行萍乡分行收到通知书后提出异议:这 50 万元已经交付信托,是信托财产,依《信托法》不得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信托财产于法无据,托管行也不应承担协助执行义务。异议被驳回后,农行萍乡分行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形成了托管银行以案外人身份对抗执行保全的罕见案例。
萍乡中院复议审查后给出了两分法结论。第一层:付建文设立的信托合法有效,其投入信托计划中的 50 万元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一经设立即独立于委托人自己的其他财产,依《信托法》第十七条不得强制执行,安源区法院对信托财产本身进行冻结错误,托管行的这一部分异议成立。
第二层:信托计划产生的收益已分配至付建文在农行萍乡分行的个人账户。收益一经分配,就不再是信托财产,而转化为受益人的一般财产,托管银行在其内部账户上对该笔款项能够实际控制——对已分配收益,法院完全可以执行;但必须限定在被执行人自己的受益份额内,不能冻结其他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因此农行萍乡分行应当协助法院将付建文的信托收益冻结在其内部账户上。
这一裁定与《九民纪要》第 95 条的精神相呼应: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但受益权依《信托法》第四十七条可用于清偿受益人自身债务。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与受益人责任的有限穿透,在 50 万元的执行争议里被划得清清楚楚。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异议裁定案号未公开披露 · 合议庭(未公开) 2017年 驳回农行萍乡分行的执行异议 |
|---|---|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赣03执复5号 · 合议庭(未公开) 2017年 复议审查后确认两分法:投入信托计划的 50 万元属信托财产不得冻结;已分配收益属受益人一般财产,应在付建文受益份额内协助冻结执行 |
信托一经有效设立,委托人投入的财产即转化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隔离效果不及于委托人的债权人,付建文的 50 万元信托本金不能作为其责任财产被冻结。
已分配的信托收益性质发生转化:分配行为使该笔资金脱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成为受益人的一般财产,托管银行实际控制该笔款项,法院可对其执行——这正对应《信托法》第四十七条受益权可清偿受益人自身债务的规则。
集合信托的收益专户中混同存在各受益人的收益,其他受益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执行必须按受益份额切割,只冻结付建文对应的份额。
托管银行的协助义务相应两分:对信托财产(未分配本金与收益)无协助冻结义务;对已分配至其控制账户的被执行人份额收益,有协助冻结义务。
The trust established by Fu is valid; the RMB 500,000 he invested in the trust plan constitutes trust property, which under the Trust Law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enforcement, and the court should not have frozen the trust property. However, the income already distributed to Fu's personal account is no longer trust property but general property, and may be enforced within his beneficial share; the interests of other beneficiaries must not be frozen.
付建文设立的信托合法有效,其投入信托计划中的 50 万元应属于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法》规定不予以强制执行,安源区法院不应对信托财产进行冻结……付建文作为信托受益人之一,信托计划产生的收益已分配至付建文的个人账户,该财产不再是信托财产,而是一般财产……但是,不能冻结其他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3执复5号复议裁定认定,转引自赵廉慧《中国信托法》信托法条释及大成律所评析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赵廉慧教授《中国信托法》信托法第47条、第48条条释(引述(2017)赣03执复5号裁定案情与认定) |
|---|---|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大成律师事务所薛京:信托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下篇)(引述本案案号与两级裁定认定) |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信托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同案引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