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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2 · 北京金融法院

刘贤芳诉圣康世纪投资控股合同纠纷案——延期清算期里签的份额转让协议不是刚兑:受让方自愿接盘并自担退出风险,345万元转让款照付

Liu Xianfang v. Shengkang Shiji Investment Holdings: A Fund-Share Transfer Signed During Delayed Liquidation Is Not Rigid Redemption — The Voluntary Taker of the Share Must Pay the RMB 3.45 Million Balance
(2022)京74民终889号,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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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基金认购金额 500 万元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刘贤芳是一名私募基金投资者。2016 年 5 月,她与圣康世纪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欢欣鼓舞 1 号股权投资基金合同》,认购 500 万元基金份额,基金到期日为 2019 年 7 月 5 日。圣康世纪既是基金管理人相关的投资控股平台,也是后来愿意接手份额的受让方。该基金因所投两个项目未能完全退出,到期后进入延期清算。2019 年 7 月,为保障刘贤芳退出,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由圣康世纪或其指定第三方受让她持有的 500 万元基金份额,2019 年 8 月 30 日前以 400 万元受让 400 万元份额、2019 年 9 月 27 日前以 100 万元受让 100 万元份额;如未履约,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圣康世纪付款 155 万元后拒绝继续履行,并在反诉中打出了金融纠纷里少见的旗号:这份转让协议本质上是管理人给投资人的保本安排,属于《资管新规》第十九条与《九民纪要》禁止的刚兑行为,应属无效,不仅不付余款,刘贤芳还要退还已收的 155 万元。

信托结构

委托人刘贤芳(基金投资者,认购 500 万元份额;后为转让协议转让方)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国法(《资管新规》第十九条、《九民纪要》第31条与第92条、《民法典》合同编)
受托人圣康世纪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关联方、份额受让方;本领域按受托管理人与受让主体双重角色处理)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刘贤芳(基金份额持有人)
置入资产欢欣鼓舞 1 号股权投资基金 500 万元份额(基金所投两个项目未完全退出,处于延期清算状态)
关键条款转让协议约定 2019 年 8 月底前受让 400 万元份额、9 月底前受让 100 万元份额,逾期按日千分之二计违约金;2020 年 8 月补充协议约定分批付清剩余款项,最迟 2021 年 2 月 20 日

故事

2016 年 5 月 10 日,刘贤芳与圣康世纪签订《欢欣鼓舞 1 号股权投资基金合同》,认购 500 万元基金份额。基金到期日为 2019 年 7 月 5 日。基金合同本身没有保本或收益承诺条款——这一点后来成为法院认定的重要起点。

到期日临近时,基金所投的两个项目没有完全退出,基金进入延期清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截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该基金仍处于延期清算状态。为让投资者体面退出,2019 年 7 月,刘贤芳与圣康世纪签署转让协议:圣康世纪或其指定第三方受让她持有的全部 500 万元份额,价款分两期支付(400 万元 + 100 万元),逾期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了,钱却只来了一部分。圣康世纪仅支付 155 万元转让价款。2020 年 8 月,双方再签补充协议:签约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 40 万元,剩余部分 6 个月内付清,最迟不晚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仍然没有下文。刘贤芳起诉,请求判令圣康世纪支付剩余转让款 345 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圣康世纪的抗辩出人意料:它提出反诉,主张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都是基于基金合同的保底安排——签约时基金尚未清算、亏损未定,转让实为管理人对投资者本金的保本承诺,微信聊天记录也可证明协议目的就是对她 500 万元本金及其收益的保障;按《资管新规》与《九民纪要》第 31 条,涉及金融安全与市场秩序的刚兑安排应属无效,故其不仅无须支付余款,刘贤芳还应返还已收的 155 万元。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没有采纳:判决圣康世纪支付转让款 345 万元,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圣康世纪上诉。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可一审思路并逐层拆解:涉案基金合同并无承诺固定回报或本金不受损失的条款;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以基金份额转让为内容,与基金合同在性质、权利义务上均不相同,是双方根据新情况协商形成的独立合同;在基金延期清算期间,圣康世纪自愿受让份额、取得基金投资人身份、自行承担清算退出风险,这与《资管新规》第十九条"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投资人"在性质和权利义务上均存在差异,不能等同;财务顾问协议项下的款项安排也不能当然等同于保障本息的约定。2022 年,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民终889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轴

2016-05-10刘贤芳与圣康世纪签订《欢欣鼓舞 1 号股权投资基金合同》,认购 500 万元基金份额,到期日 2019-07-05;合同无固定回报或本金保障条款
2019-07基金因两个项目未完全退出而延期清算;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圣康世纪分两期受让全部份额(400 万 + 100 万),逾期按日千分之二计违约金
2019-2020圣康世纪仅支付 155 万元转让款后停止履行
2020-08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分批付清剩余款项、最迟 2021-02-20 付清;仍未履行
2021刘贤芳起诉请求支付 345 万元及违约金;圣康世纪反诉主张协议属刚兑安排无效并要求返还 155 万元;海淀区法院一审判付 345 万元及 LPR1.3 倍违约金
2022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889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延期清算期内的自愿份额受让不构成刚兑,协议有效

审级与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披露 · 合议庭(未公开)
2021年
判令圣康世纪支付转让款 345 万元及违约金(按同期 LPR 的 1.3 倍计算),驳回其返还已付款的反诉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889号 · 合议庭
2022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转让协议系独立有效的商业安排,不构成刚兑

裁判要点

在基金延期清算期间,受让方自愿受让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由此取得基金投资人身份并自行承担清算退出风险的,其与投资者签订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系以份额转让为内容、根据新情况协商形成的独立合同,与《资管新规》第十九条规定的发行或管理人"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投资人"在性质和权利义务上存在差异,不能认定为刚性兑付条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受让方应按约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法官说理

刚兑认定的起点是原产品合同:涉案基金合同本身并无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条款,不存在事前的保底安排,圣康世纪的"协议即保底"主张失去了合同基础。

时间节点与交易内容决定性质:转让协议签订于基金延期清算期间、亏损尚未固定之时,内容是份额买卖而非收益偿付;受让方支付价款取得的是投资人身份与剩余清算风险,而非单纯向投资者兑付本息。

与《资管新规》第十九条的构成要件比对:该条禁止的是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时发行或管理人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投资人;本案中受让方受让份额后自任投资人、承接退出风险,权利义务结构与"代为偿付"不同,二者不能等同。

独立合同的真实性与对价安排:双方就转让价款、支付节奏、违约金及补充协议反复协商并部分履行(已付 155 万元),系真实意思表示;财务顾问协议款项性质虽有争议,但不能据此把价款支付安排等同于保障本息的约定。

判决原文

During the delayed liquidation of the fund, Shengkang Shiji voluntarily took over the fund shares held by Liu, thereby acquiring the status of a fund investor and bearing on its own the risk of exiting through liquidation; this differs in nature and in the alloca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from 'raising funds on its own to repay investors' under Article 19 of the New Asset-Management Rules, and the two cannot be equated.

在案涉基金延期清算期间,圣康世纪自愿受让刘贤芳持有的基金份额从而获得相应的基金投资人身份,自行承担基金清算退出的风险,与《资管新规》第十九条规定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投资人,在性质和权利义务上均存在差异,二者不能等同。

——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889号二审判决,转引自广东信达律所与澎湃新闻报道对判决的引述

主题

资管新规 刚性兑付认定 基金份额转让 事后受让安排 合同效力 延期清算 北京金融法院 私募基金

后续影响

判决生效后,圣康世纪须支付剩余 345 万元转让款及按 LPR1.3 倍计算的违约金。本案与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案((2020)湘民终1598号,本库 D-CN-012)、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案(本库 D-CN-117)构成刚兑认定的对照序列:事前由受托人作出的本息保障安排无效,事后自愿接盘份额、自担清算风险的商业安排有效。这一"事前/事后、兑付/受让"的区分框架,被此后大量私募基金与信托逾期处置安排的效力争议反复引用。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刚兑的司法认定有一条看不见的时间轴:风险发生前承诺兜底,是把投资风险硬拉回金融体系,无效;风险发生后来接盘,只要接盘的人真的站到了投资人的位置上、真的承担了退出风险,法律就把它当正常的商业交易。本案里圣康世纪犯的错是把防御性抗辩当成了万能钥匙——付了 155 万元、签了两次协议之后才主张协议无效,既要赖掉余款又要讨回已付款,法院用"性质与权利义务均存在差异"一句话拆掉了整套逻辑。对处置逾期资管产品的机构,本案给出的合规路径是清晰的:别在销售时承诺,要在退出时接盘;接盘就要真接风险。对投资者,它同样提醒:延期清算期的退出协议是独立合同,白纸黑字的价款与违约金,法院会当真。

来源

来源等级 C · 媒体澎湃新闻(中国基金报):500万巨资买私募遭延期,承诺受让份额后"翻脸"!法院这样判了(案号、金额、两审结果与判决引文)
来源等级 C · 媒体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资管新规》后"刚性兑付"的司法认定及法律效力研究(判决三层说理原文引述)
来源等级 C · 媒体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资管产品"刚性兑付"条款效力与损失赔偿的裁判规则(本案与湘民终1598号对照分析)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130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4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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