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未在公开摘要中具名(Bacchus Settlement 设立人) |
|---|---|
| 设立地 | 英格兰及威尔士 |
| 准据法 | 英格兰及威尔士信托法 |
| 受托人 | 詹姆斯·尼古拉斯·斯通斯(律师,Wiggin & Co合伙人)与另一共同受托人(判决摘要中简称『O』)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 受益人 | 莎拉·米尔福德黑文女侯爵、罗姆拉·沃克等 |
| 置入资产 | Bacchus和解信托资产(被指被转移至相关公司,规模未披露) |
| 关键条款 | 第14条与第15条免责条款:受托人就其『声称执行信托与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免责,唯『不诚实』(第15条项下唯一相关例外)除外 |
Bacchus和解信托的受益人们发现,自己托付给律师斯通斯的资产被一层层转移进了与他相关的公司。他们的判断是:这不是无心之失——斯通斯明知自己无权这样做,却坚信自己在为受益人的利益铺路。于是他们起诉斯通斯,连同其律师事务所Wiggin & Co一起告上法庭。
斯通斯的防线是和解文书里的两道免责条款。第15条把受托人就其『声称执行信托与授权』所为的行为全部免责,唯一例外是『不诚实』。他主张:自己真诚地相信那些转移对受益人有利,因此谈不上不诚实,免责条款挡住一切。一审法官Rattee J采纳了主观标准——顺着Armitage v Nurse中Millett LJ的口径,不诚实只问被告自己是否真诚——认定斯通斯即便越权也是真诚的,受益人的欺诈指控不能成立;另一位共同受托人根本没有被指控不诚实,直接依条款免责。
受益人的上诉把两个法律问题顶到了上诉法院。第一个问题是不诚实的标准:如果一位专业律师受托人对明显违反信托的做法深信不疑——这种信念没有任何理性的律师同侪会认同——法院是否仍要说他是『诚实的』?第二个问题是免责条款的解释:『声称执行信托与授权』这几个字,是否覆盖明知越权的行为?此外还有一条程序线:受益人能否既诉受托人、又诉律师事务所,而所谓滥用程序(重复追责)的抗辩是否成立。
2000年7月19日,上诉法院(Sir Christopher Slade执笔,另两位法官同意)给出三段式答案。其一,免责条款的射程比想象中宽:条款保护的是『声称执行』(purported execution)范围内的行为,即便该行为事实上并非在行使信托或授权——『声称』一词按字典义即『声称的、表面的』,明知越权只要打着信托的旗号,就落在条款的文义之内;受益人把条款读成只管『无意识或意外』的违约,是对文义的过度收窄。其二,不诚实的标准必须回归Royal Brunei Airlines v Tan确立的路径:Prudential Assurance原则不剥夺受益人对律师事务所的诉因,只要受益人能证明对个人的违信义务与个人损失;但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线在另一处断掉——受托人职务不属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的通常范围,律所不为其合伙人担任受托人的行为承担第10条合伙法项下的替代责任,加入律所的申请被驳回。其三,对斯通斯本人,法院认定:若其信念如此不合理以至没有理性的律师受托人会持有,则不诚实的指控可以成立;一审把主观标准用错在了这里。法院最终准许受益人修改诉状补充不诚实指控,把案件送回原点。当事人随后向枢密院/上议院申请终审,2001年3月8日上诉委员会未能一致同意准予上诉,案件被转为开庭审理的程序——终审之路由此展开。
这纸判决在信托实务里投下的影子很长:它把Armitage v Nurse的『诚实但愚蠢也免责』边界,改写成『自信到没人相信也算不诚实』;把免责条款的宽文义钉死,同时保留不诚实例外作为受益人的最后出口;并确认律所不为合伙人受托人身份背书。三年后Spread Trustee v Hutcheson在枢密院回顾英国法时,仍把Walker v Stones视为Armitage原则的『精加工』版本。
|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大法官分庭) | 未披露 · Rattee J 1999年前后 以主观标准认定斯通斯不构成不诚实;另一受托人依免责条款免责;律所替代责任被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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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民事分庭) | [2000] EWCA Civ(判决日2000-07-19) · Sir Christopher Slade(另两位法官同意) 2000-07-19 部分改判:准许受益人补充不诚实指控;免责条款文义从宽;驳回对律所的替代责任与加入申请 |
免责条款的解释是第一层。受益人主张第15条只保护无意识或意外的违约;Slade LJ拒绝:『声称执行』中的professed取『声称的、表面的』义,条款覆盖打着信托旗号的行为,即便事实上越权;把条款读窄到近乎零保护,不是文字所能支持的解释。
不诚实的标准是第二层。Slade LJ回归Royal Brunei Airlines v Tan的路径,用身无分文的小偷掏亿万富翁口袋的例子说明:真诚相信行为正当不等于诚实;当受托人的信念不合理到没有理性的律师受托人会同样相信时,不诚实的指控即可成立。一审以纯主观标准驳回指控,用错了标准。
律所责任是第三层。Prudential Assurance原则(经Johnson v Gore Wood修正)不剥夺受益人的个人诉因,重复追责抗辩不成立;但受托人职务不属于律所业务的通常范围,合伙法第10条不使律所为合伙人受托人身份下的行为负责,加入律所的申请被驳回。程序上法院准许受益人补充不诚实指控,把案件送回原点。
A person may in some cases act dishonestly, according to the ordinary use of language, even though he genuinely believes that his action is morally justified. The penniless thief, for example, who picks the pocket of the multi-millionaire is dishonest even though he genuinely considers that theft is morally justified as a fair redistribution of wealth and that he is not therefore being dishonest.
按语言的通常用法,一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行为不诚实,即便他真诚地相信自己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例如,身无分文的小偷掏走亿万富翁的口袋是不诚实的,哪怕他真诚地认为偷窃是对财富的公平再分配、因此自己并不算不诚实。
—— 上诉法院判决(Slade LJ),转引自swarb.co.uk判决摘录
Clause 15, on its true construction, must apply so as to exonerate the trustees, save to the extent excluded by the clause, in particular dishonesty, for anything done by them in the purported execution of the trusts and powers of the Bacchus trust deed—that is to say even though in fact not done in the exercise of such trusts or powers.
第15条按其正确解释,必须适用于免除受托人的责任——除条款所排除者(尤其是不诚实)外——涵盖他们为执行Bacchus和解文书的信托与授权而『声称』实施的任何行为,也就是说,即便这些行为事实上并未行使该等信托或授权。
—— 上诉法院判决(Slade LJ),见Evans v John Lewis [2016] EWCA Civ 799 判决书第935D-F段转引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swarb.co.uk判决摘要(含Slade LJ原文引句与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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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Maitland Chambers判决要旨(含十项裁判要点与上议院程序)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新西兰上诉法院2004年判决(引用Walker v Stones [2000] 4 All ER 412原文段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