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不适用(本案为勒索与追踪场景,非明示信托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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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英格兰;被告包括身份不明者与位于境外的 Bitfinex 运营实体 |
| 准据法 | 英格兰法;加密资产的财产定性与所有权禁令原则 |
| 受托人 | 不适用(法院讨论的是身份不明者可能构成推定受托人的情形)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 受益人 | 英国保险公司(通过代位与让与取得被保险人权利) |
| 置入资产 | 109.25 枚比特币赎金中的 96 枚,存于特定 Bitfinex 地址 |
| 关键条款 | 不适用(无信托文书);争议围绕加密资产能否作为所有权禁令的标的 |
案件起点是一起双重勒索。一家加拿大保险公司遭到黑客入侵,恶意软件 BitPaymer 把其系统全部加密,屏幕上留下信息:想拿回数据,就支付 120 万美元等值的比特币。为其承保网络犯罪风险的英国保险公司介入,聘请专门处理加密赎金的事件响应公司谈判,并安排代理人购入 109.25 枚比特币,按指示转入黑客提供的地址。赎金付出后,保险公司开始追踪资金去向,发现其中 96 枚比特币流入一个由身份不明者控制的 Bitfinex 账户。
保险公司向英格兰商事法庭申请救济:对身份不明者发出所有权禁令,禁止其处置这 96 枚比特币;同时请求向 Bitfinex 的两家运营实体 iFinex 与 BFXWW 送达,以取得账户信息。被告均未出庭。由于申请涉及加密资产,法院必须先回答一个看似基础却长期没有定论的问题:比特币既不是有体物,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债权,它能被当作“财产”吗?如果不能,所有权禁令就失去了标的。
Bryan 法官从英国法对财产的经典定义入手,引用 Lord Wilberforce 在 National Provincial Bank v Ainsworth 案中提出的四项标准:可定义、可被第三方识别、性质上可被第三方取得、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法院认为,比特币满足这四项:其数量与地址可被精确界定;区块链记录使第三方能够识别;私钥的控制使其可被取得与转让;它不会像纯信息那样瞬时消失。法院还参考了英国司法辖区加密资产特别工作组发布的《加密资产法律声明》,认为其中把加密资产视为财产的结论具有说服力。
2019 年 12 月 13 日,法院作出判决:加密资产在英格兰法上属于财产,可以作为所有权禁令的标的;据此对四名被告发出所有权禁令,并准许向境外送达。法院把申请中的 Bankers Trust/Norwich Pharmacal 信息命令与全球冻结令押后到下次听证,先以所有权禁令稳住涉案比特币。判决作出时,英国法院对加密资产的定性仍处于逐案积累阶段;本案与稍早的 Vorotyntseva、Robertson 等案一起,构成了此后加密资产追踪与信托主张的基础。
|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 | CL-2019-000746 · Bryan 法官 2019-12-13 认定加密资产为财产,对四名被告发出所有权禁令,准许域外送达;其余信息命令与冻结令押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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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回避传统财产法上的分类难题。比特币既不是有体物,也不是可诉的债权,英格兰法传统上把财产分为这两类。Bryan 法官承认这一分类的存在,但指出它并非封闭的清单:普通法历史上曾把股份、牛奶配额、碳排放配额等新型利益纳入财产范畴。真正的检验不是“能否塞进既有分类”,而是“是否满足财产的功能性标准”。
在功能性标准之下,法院逐一比对四项要件,并结合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地址与数量可精确界定,分布式账本使第三方能够识别归属,私钥控制使转让成为可能,账本记录的持续性赋予其永久性。法院同时强调,本判决只需解决“能否作为所有权禁令标的”这一临时救济层面的问题,不必终局界定加密资产的全部法律属性。这种克制的处理,为后续在信托、追踪与破产场景中继续发展规则留出了空间。
I am satisfied for the purpose of granting an interim injunction in the form of an interim proprietary injunction that crypto currencies are a form of property capable of being the subject of a proprietary injunction.
为发出以临时所有权禁令形式作出的临时禁令之目的,本院确信加密数字货币属于一种财产,能够成为所有权禁令的标的。
—— 判决第 61 段
They meet the four criteria set out in Lord Wilberforce's classic definition of property in National Provincial Bank v Ainsworth [1965] 1 AC 1175 as being definable, identifiable by third parties, capable in their nature of assumption by third parties, and having some degree of permanence.
它们满足 Lord Wilberforce 在 National Provincial Bank v Ainsworth [1965] 1 AC 1175 一案中提出的财产经典定义的四项标准:可定义、可被第三方识别、性质上可被第三方取得,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
—— 判决第 59 段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英国国家判例库:AA v Persons Unknown [2019] EWHC 3556 (Comm) 判决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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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BAILII:判决镜像 |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英国司法机构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