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约翰·莱昂(John Lyon),1572 年皇家宪章设立;1591 年 Statutes 明定目的「不可侵犯、永世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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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大法官庭;总检察长为必要被告) |
| 准据法 | 英格兰慈善法(cy-près 固有管辖;《2011 年慈善法》经《2022 年慈善法》第 8 条插入的 s.75ZA;1873 年 Scheme;《1868 年公学法》) |
| 受托人 | 法人慈善机构「The Keepers and Governors of the Free Grammar School of John Lyon」(承继 1572 年设立的 Original Corporation 的财产、信托与责任)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不适用(监督体系为慈善委员会与总检察长) |
| 受益人 | 公益(哈罗教区儿童与青少年的教育、牛津大学学者资助——宪章原旨) |
| 置入资产 | 该法人慈善持有的财产(哈罗公学与约翰·莱昂学校运营资产,规模未披露) |
| 关键条款 | 现行目的载于 1873 年 Scheme(以拉丁文、含地理限制);机构主张按 s.75ZA 可对法人慈善制定 scheme 并请求宣告依《1868 年公学法》享有日后修改目的之权力;总检察长主张未发生 cy-près 事由且不得以立法授权削弱宪章目的 |
1572 年,伊丽莎白一世向农夫约翰·莱昂颁发皇家宪章:他「决意在新设并永远建立」一座文法学校,教育哈罗山所在教区的儿童与青少年,并「永久地慷慨资助与维持」牛津大学的两名学者,「以及其他公共方式」——宪章以拉丁文写就,把学校的存续定为「forever hereafter」。1591 年,莱昂立下 Statutes,指示这些章程「不可侵犯、永世遵守」。四百五十年后,正是这份「永远」与「不可侵犯」,成了修改目的之诉的战场。
现代的机构法人——「保管人与治理人」——同时运营着哈罗公学与面向本地学生的约翰·莱昂学校。其立场是实用主义的:现行慈善目的由 1873 年 Scheme 固定,语言是拉丁文、内容陈旧、地理上被锁死在哈罗;这妨碍机构在哈罗以外运营,妨碍其声誉、师资与教育资源本可实现的最大公益。它据此向大法官庭申请 cy-près scheme:改用清晰的英文目的、删除地理限制;并顺带请求宣告其依《1868 年公学法》有权日后自行修订目的。
总检察长的反对有双重结构:其一,证据未确立 cy-près 事由(原有目的已不能、不宜或不实际实现)已发生——「妨碍公益最大化」不等于「原目的无法实现」;其二,即便有权,法院与委员会的 scheme 权力不得被用来与议会立法或皇家宪章相抵触,只可在其之侧补充——这是 Construction Industry Training Board v AG(1973)与 Re Whitworth Art Gallery Trusts(1958)确立的原则。
2024 年 7 月 11、12 日听审后,Rajah 大法官驳回申请。判决的第 42-49 段是慈善法学者划重点的部分:法院确认 s.75ZA(2022 年慈善法插入)扫清了「法人慈善不适用 scheme 权力」的疑虑;但随后对双方一致接受的一个前提——「本案目的不载于宪章、故上位规范不干预原则不适用」——表达了未经听审的真切怀疑:从宪章的措辞看,目的很可能直接载于宪章,财产也始终为该宪章目的而持有(援引 Liverpool & District Hospital v AG 与香港 Chinachem、Lehtimaki v Cooper 的受拘束义务分析)。不过,由于 cy-près 事由本身并未发生,法院无需深究:「事由未发生,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行使 scheme 制定权力。」
对公益(public benefit)讨论的脉络而言,本案是 ISC(2011)、Butler-Sloss(2022)与 Kerman(2025)一线的延续:学校类慈善的「公益」不再是一个抽象口号,而要接受「原目的能否实现、变更是否服务于原目的受益人」的检验。哈罗的声誉与资源不构成修改目的的理由——恰恰相反,法院提示:慈善目的的持久性正是公益保护的机制本身。
| High Court of Justice, Chancery Division(大法官庭) | PT-2023-000980;[2024] EWHC 2857 (Ch) · Rajah 大法官 2024 驳回 cy-près scheme 申请:事由未发生,法院无权制定 scheme;法院另对双方一致前提(目的不载于宪章、上位规范原则不适用)表达未经听审的真切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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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先处理制度层面:s.75ZA 把「scheme 权力仅适用于慈善信托」的旧疑虑一扫而空——无论慈善采取信托还是法人之形,法院与委员会均可制定 scheme。这一确认本身是 2022 年改革在个案中的首次落地之一。
但实体障碍随即出现。双方一致主张本案不触发「上位规范不干预」原则,理由是目的被认为是 1873 年 Scheme 的法人义务而非宪章内容。Rajah 大法官在无对方论证的情况下自行复核 1572 年宪章:宪章明文要求学校「for ever hereafter」存续,Original Corporation 的财产自始负有仅为宪章慈善目的适用之受拘束义务(援引 Liverpool & District Hospital v AG 与 Lehtimaki v Cooper)。由此,目的很可能自始载于皇家宪章,法院不干预上位规范的原则可能适用。
然而法院没有沿这条更艰难的路走下去,因为它不必:cy-près 管辖的启动前提是事由发生,而「拉丁文、陈旧、地理限制妨碍公益最大化」不属于「原目的不能实现」。原目的——在哈罗教育儿童、资助学者——从未丧失可操作性;机构的诉求实质是扩张运营地理与现代化措辞,是意愿的更新而非目的的失败。法院据此以最经济的方式驳回:事由未生,scheme 权力无从启动,前述宪章之疑留待他日有听审时再断。
As appears below, a cy-près occasion has not occurred, and so the Court cannot exercise its scheme making powers in any event. It is therefore not necessary to delve further into this issue.
如后文所述,cy-près 事由并未发生,因此法院无论如何都无权行使 scheme 制定权力。故无需再深入这一问题。
—— [2024] EWHC 2857 (Ch), para 49(Rajah 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