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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西 · 2011 ·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自根西岛上诉法院上诉)

Spread Trustee 诉 Hutcheson:根西受托人可以用免责条款豁免自己的重大过失

Spread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v Sarah Ann Hutcheson and others (Guernsey)
[2011] UKPC 13(枢密院上诉第 0007/2010 号,2011-06-15 判决,Lord Clarke 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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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终审年份
根西辖区
受益人索赔总额略低于 5,3…涉案金额 / 标的
3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争端源于 1977 年 11 月设立的两份根西信托(当事人多为匿名,判决称 'the settlements')。受益人们指控受托人长期未分散投资、未能追查前任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向职业受托人 Spread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索赔近 5,350 万英镑。Spread 是一家持牌专业信托公司,1990 年 7 月 10 日被任命为两信托唯一受托人——恰好处在根西 1989 年《信托法》生效(1989-04-22)与 1990 年修正案生效(1991-02-19)之间,位置微妙。

信托结构

委托人未披露(1977 年设立,判决未具名)
设立地根西
准据法根西法(1989 年前为根西习惯法)
受托人Spread Trustee Company Limited(1990-07-10 起任唯一受托人;此前另有前任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未披露
受益人Sarah Ann Hutcheson 等受益人
置入资产未披露(争议涉及投资未分散、对前任受托人违约未追查)
关键条款免责条款原文:'In the execution of the trusts and powers hereof no trustee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loss to the Trust Fund arising in consequence of the failure depreciation or loss of any investments made in good faith or by reason of any mistake or omission made in good faith or of any other matter or thing except wilful and individual fraud and wrongdoing on the part of the trustee who is sought to be made liable.'(除受托人自身的故意欺诈与不法行为外,一切损失免责)

故事

1977 年,两份根西信托设立,里面放着家族财产,条款是那个年代离岸信托的标准配置:受托人除'自身故意且单独的欺诈与不法行为'外一律免责。此后十几年,信托资产在投资上遭遇重创,受益人们后来估算损失加利息近 5,350 万英镑。

1989 年 4 月 22 日,根西首次为信托立法。《1989 年信托法》第 34(7) 条写明:信托条款不得免除受托人因'自身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fraud or wilful misconduct)'导致的违约责任——注意,没有提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第 18(1) 条同时给根西受托人定性:须'像好父亲对待家庭那样行事'(en bon père de famille)。

1990 年 7 月 10 日,Spread Trustee 接任两信托的唯一受托人。九个月后的 1991 年 2 月 19 日,根西《1990 年修正法》生效,在 34(7) 条末尾加上'或重大过失'四个字。从此新设信托不能豁免重大过失——但像 Spread 这样接手的存量信托,前任们欠下的旧账怎么办?

受益人的算盘很清楚:指控 Spread 及前任们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乃至更糟,并主张 1991 年的禁令追溯适用于此前发生的一切违约——包括 1989 年 4 月 22 日之前的(当时连成文法都没有,适用根西习惯法)。若追溯成立,免责条款对新旧账目都作废,5,350 万英镑的索赔就有了通路。

一审由代理总督察官 Sir de Vic Carey 审理,两个先决问题都判受益人胜:1991 年修正案对之前发生的违约有追溯力,且更早的习惯法本身也不允许豁免重大过失。Spread 上诉;根西上诉法院(Martin QC、Vos QC、Montgomery QC 组成)维持原判——它甚至推测 1989 年立法没写'重大过失'只是'起草失误',并把根西习惯法往苏格兰法靠(苏格兰传统上不许豁免重大过失,理由是 culpa lata dolo aequiparatur,重大过失视同欺诈)。

Spread 一路打到枢密院。2011 年 6 月 15 日,五人大庭(Lord Clarke 主笔,Lord Mance 与 Sir Robin Auld 加入并另写协同意见;Lady Hale 与 Lord Kerr 就第一问持异议)推翻两级根西法院:第一,重大过失不等于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重大过失并不因其严重就变成欺诈';第二,1989 年立法未禁止豁免重大过失,恰证明其时根西法允许豁免,立法者是刻意选择而非笔误;第三,1991 年修正案不溯及既往。上诉获准,两个先决问题中第一个被否定。

判决的深远之处在方法论:根西法院面对信托法空白时该往哪看?枢密院说,看英格兰,而不是越过'哈德良长城'去苏格兰——根西信托法与英格兰同源,'en bon père de famille'这个法文短语源自欧陆、并非苏格兰概念,不足以把根西拖进苏格兰轨道。行业从此有了口诀:根西信托问题,'停在边境,别翻长城'。

时间轴

1977-11两份根西信托设立,附'除故意欺诈与不法行为外免责'条款
1989-04-22《1989 年信托法》生效,第 34(7) 条仅禁止豁免欺诈与故意不当行为
1990-07-10Spread Trustee Company 接任两信托唯一受托人
1991-02-19《1990 年修正法》生效,34(7) 条加入'或重大过失'
约 2004-2007受益人索赔约 5,350 万英镑;两个先决问题交由代理总督察官 Sir de Vic Carey 审理,均判对受益人有利
约 2008-2010根西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习惯法本不许豁免重大过失、修正案应追溯适用
2010-12-13/14枢密院开庭审理(2010-12-13/14)
2011-06-15枢密院 [2011] UKPC 13:上诉获准,重大过失在 1991 年前可合法豁免,修正案不溯及既往(3:2 分裂)

审级与裁判

根西皇家法院(Lieutenant Bailiff 独任)先决问题审理(未在判决中列案号) · Lieutenant Bailiff Sir de Vic Carey
约 2007
两问均判受益人胜:1991 年修正案追溯适用,且此前习惯法也不许豁免重大过失
根西上诉法院Spread Trustee Co Ltd v Hutcheson(上诉审) · John Martin QC、Geoffrey Vos QC、Clare Montgomery QC
约 2009-2010
驳回上诉、拒发枢密院上诉许可(后由枢密院自行准许);认为 1989 年立法的遗漏是'失误'、习惯法依苏格兰路径不许豁免重大过失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终审)Privy Council Appeal No 0007 of 2010, [2011] UKPC 13 · Lord Clarke(主笔)、Lady Hale、Lord Mance、Lord Kerr、Sir Robin Auld
2011-06-15
上诉获准:1991 年修正案不溯及既往;1989 年前根西法(含习惯法)允许豁免重大过失;Hale 与 Kerr 就第一问异议

裁判要点

本案回答两个先决问题。争点一(1991 年修正案加入'或重大过失'之前,根西法是否允许信托条款豁免受托人的重大过失责任):允许。第 34(7) 条明文只禁止豁免'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立法者刻意不把重大过失放进去——这不是笔误,'草案者必然决定只禁止豁免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这一选择反过来印证更早的习惯法也是如此:重大过失不因其严重而等同于欺诈,Armitage v Nurse (1998) 对英格兰法的表述同样适用于根西。争点二(修正案是否对 1991-02-19 之前的违约有追溯力):没有。推定法律不溯及既往;第 34(7) 条若欲适用于既往违约,立法自会如其他条文那样明确写出。因此 Spread 可依赖 1977 年信托契据的免责条款,对抗受益人指控的全部重大过失(欺诈与故意不当行为除外)。程序结论:上诉获准,一审第二个先决问题不再需要回答。附带规则:根西受托人的'en bon père de famille'义务(第 18(1) 条)决定的是义务的'内容',不决定责任可否被合同排除——两者是不同的问题。

法官说理

Lord Clarke 的核心论证是立法解读反推习惯法:如果根西习惯法真像上诉法院说的那样禁止豁免重大过失,那么 1989 年立法把禁令写窄(只禁欺诈与故意不当行为)就是对既有法律的不利变更,'极不可能'是各州刻意为之;唯一合理解释是习惯法与 34(7) 条一致。上诉法院所谓'起草失误',判决指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一结论'。

对苏格兰路径的否定有具体理由:上诉法院靠'根西与苏格兰同为混合法域、同有罗马法渊源'把 culpa lata dolo aequiparatur 引入根西。枢密院不接:'en bon père de famille'是法语措辞、源自法国法,苏格兰法里根本没有这个表述,'它不指向根西会采用苏格兰立场的结论';根西信托法与英格兰法联系更紧密,英格兰立场(Armitage v Nurse:只保住诚实义务与'不可削减的核心')才是应当参照的。

程序保障落在'不溯及既往'推定:受益人最强的论据是第 72、74 条等过渡条款显示立法关注存量信托。枢密院承认立法确有过渡安排,但正因如此,34(7) 条若要管旧账,立法者会像处理其他过渡问题那样明说;沉默即不溯及。Lady Hale 与 Lord Kerr 在异议中认为豁免重大过失本属违反公共政策,虽败于多数,但为 1991 年后的根西留下了鲜明的立法态度。

判决原文

It follows, as the Board sees it, that, unless the Law provides that it is impermissible for a trust to exclude liability for gross negligence, a term excluding gross negligence is lawful.

在委员会看来,结论是:除非法律明定信托不得免除重大过失责任,否则免除重大过失的条款是合法的。

—— 枢密院意见(判决前部)

In section 34(7) the States expressly prohibited the exclusion of liability of a trustee for a breach of trust arising from his own fraud or wilful misconduct. It did not so provide in the case of a breach of trust arising from negligence or gross negligence.

第 34(7) 条中,各州明文禁止免除受托人因其自身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违约的责任;对因过失或重大过失所致违约则未作此规定。

—— 枢密院意见(判决前部)

It is, of course, the case that the 1989 Law in its unamended form did not prohibit the exclusion of liability for gross negligence.

当然,未经修正的 1989 年法确实不禁止免除重大过失责任。(上诉法院语,被枢密院引为一致结论)

—— 引根西上诉法院判决第 36 段

主题

免责条款 重大过失 en bon père de famille 法律不溯及既往 受托人责任 根西信托法

后续影响

本案是根西信托法被引用最多的判决之一:其一,'重大过失可豁免(1991 年前)+ 修正案不溯及'成为根西存量信托免责条款的定海神针,职业受托人据此评估历史敞口;其二,方法论上确立了'根西信托问题先看英格兰'的指引,结束了'英格兰还是苏格兰'的路线之争;其三,Hale/Kerr 异议与判决公开后,行业与学界对离岸免责条款的边界(诚实义务为底线,即 Armitage v Nurse 的'不可削减核心')展开持续讨论,根西 2007 年新《信托法》延续 34(7) 修正后的立场——欺诈、故意不当行为与重大过失均不得豁免。本案也常与泽西、百慕大的免责条款判例并列为离岸受托人责任研究的三根支柱。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库观点:对家族而言,免责条款不是可以无脑签的标准件。三个动作值得做:一,读清条款底线——本案条款只豁免到'故意欺诈与不法行为'之外,即理论上重大过失可免责,但任何 1991 年后设立的根西信托已无此待遇,泽西等辖区的底线也各不相同;二,把免责条款与受托人收费、专业资质一起谈:愿意豁免自己重大过失的受托人,往往也是收最低费用的那个,风险定价要对表;三,存量信托换受托人时,查清前任的旧账落在哪个法域、哪个年代——本案 5,350 万英镑的索赔就是被'1989 年前的老条款'挡了回去,同类结构里这一条可能值几千万。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BAILII 枢密院判决全文 [2011] UKPC 13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zoomLaw 判决要点库(结构化摘要,用于交叉核对 holding)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Lexology 行业评论('John Bullish' 方法论分析)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GG-001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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