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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西 · 2025 · 根西皇家法院(Royal Court of Guernsey)

日内瓦信托公司诉 Orbitus 受托人公司案:根西首例依 2007 年信托法第 35 条裁定前受托人报酬

Geneva Trust Company (GTC) S.A. v Orbitus Trustees (Guernsey) Ltd
[2025] GRC 087;2025-11-11 判决
WFO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数据库|由 蔚莱家族办公室 Wealth Family Office 研究组编辑出品|www.wfo.hk
2025终审年份
根西辖区
判决未公开披露具体金额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Geneva Trust Company (GTC) S.A. 是一家瑞士受托人公司,曾担任 Tchenguiz Settlement 的受托人。根西上诉法院在一项命令中解除了它的受托人职务,但在新受托人获任之前,又指定它承担「看守」角色,负责保全信托财产。GTC 随后就其报酬与费用提出请求,请求覆盖三个期间:被解任之前、被解任之后至新受托人获任之前、以及新受托人获任之后至若干资产实际移交之前。Orbitus Trustees (Guernsey) Ltd 为获任的新受托人,是本案的相对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受托人已被解任、又无公开的报酬条款可依时,法院能否依 2007 年信托法第 35 条为其确定报酬;以及解任之后,前受托人究竟还能主张什么。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本案争点为受托人报酬与费用,判例摘要未披露委托人信息)
设立地根西(信托受根西法管辖;受托人为瑞士公司,新受托人为根西公司)
准据法根西法(信托(根西)法 2007 第 35 条;并参照 In re H. Sossen 1969 Settlement 与 In re Tchenguiz Discretionary Trust 系列判决)
受托人Geneva Trust Company (GTC) S.A.(前受托人,解任后受上诉法院命令承担看守职责);Orbitus Trustees (Guernsey) Ltd(新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判例摘要未披露
受益人Tchenguiz Settlement 的受益人(判例摘要未逐一披露)
置入资产Tchenguiz Settlement 的信托财产;判例摘要提及当事人曾以信托财产「不稳定」(precarious)为由试图压低报酬与费用请求,并涉及破产相关争点
关键条款信托(根西)法 2007 第 35 条:除依信托条款、全体受益人书面同意或皇家法院命令授权外,受托人无权就其服务取得报酬;受托人可从信托财产支付并获偿还「与信托有关而恰当发生」的一切费用与责任

故事

本案是根西首例适用 2007 年信托法第 35 条的公开判决。第 35 条确立了一条看似简单却常被忽略的规则:受托人无权就其服务取得报酬,除非信托条款有授权、全体受益人书面同意,或皇家法院作出命令。换言之,报酬不是受托人的当然权利,而是一项需要「授权来源」的利益。GTC 的困境正在于此——它在担任 Tchenguiz Settlement 受托人期间,没有公布足以明确报酬安排的条款与条件。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根西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解除了 GTC 的受托人职务,但在新受托人获任之前,又要求它继续承担保全信托财产的「看守」职责。这一安排使 GTC 的身份变得特殊:它已不是受托人,却又被法院赋予有限的职责;它不再享有受托人的报酬权,却又实际提供了服务。于是,报酬与费用请求被拆成三段:解任前、解任后至新受托人获任、以及新受托人获任后至资产移交完毕。

对第一段,法院认为第 35 条本身就赋予法院确定并命令支付报酬的权力,无须依赖已公布的条款。法院参照了此前的判例,并从证据中注意到一个「按同一方式持续支付」的模式:既然早年一直按某种方式计费并支付,就应推定该方式延续至解任之时。据此,GTC 就解任前的全部期间获得全额报酬与费用。首席法官同时留下一句提醒:倘若 GTC 当初公布了条款与条件,这场争议的大部分本可避免。

对第二段,法院的态度更为审慎。GTC 是依上诉法院的命令、为新受托人获任前的过渡期而留守,其职责被限定为「保全信托财产」。因此,这一期间的报酬与费用虽可获偿,但可能受到比第一段更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支出确实限于保全目的,而非扩张到日常管理或新事务。对第三段,法院回到一条更古老的规则:受托人一经解任,除另有命令外,即无权取得报酬;但这不妨碍前受托人就解任后「恰当发生」的费用请求偿还,例如为维持下属公司良好存续而支付的款项。

判决最终确认 GTC 对报酬与「恰当发生」的费用享有一定请求权,具体金额留待双方协议或另行开庭确定,并指出看守期间的请求有更大的下调空间。至于当事人以信托财产「不稳定」为由要求压低报酬、以及涉及破产的争点,法院在阐明原则后未作终局处理,留待日后必要时应请求再议。对根西的受托人行业而言,这是一份程序与实体兼具的指引:报酬须有授权来源,条款须及时公布,解任后的身份与职责须逐段厘清。

时间轴

2007信托(根西)法 2007 制定,第 35 条确立受托人报酬须有信托条款、全体受益人书面同意或法院命令授权
2004-05-28In re H. Sossen 1969 Settlement 判决(未报告,2003-04 GLR Note 18)确立解任后报酬与费用的处理原则
2015-12-18In re Tchenguiz Discretionary Trust 判决由 Talbot 副法官适用 Sossen 原则
2017In re Tchenguiz Discretionary Trust(2017 GLR 13)进一步适用解任后报酬与费用的区分原则
2025-11-11根西皇家法院就 GTC 诉 Orbitus 案作出判决,首次适用第 35 条裁定前受托人报酬

审级与裁判

Royal Court of Guernsey[2025] GRC 087 · the Bailiff(根西首席法官)
2025-11-11
确认法院可依第 35 条为前受托人确定并命令支付报酬;解任前期间按既有支付模式获全额报酬与费用;看守期间可获偿但受更严格审查;新受托人获任后不得再请求报酬,仅可请求偿还恰当发生的费用;具体金额留待协议或另行开庭

裁判要点

一、受托人无权当然取得报酬;依 2007 年信托法第 35 条,报酬须有信托条款、全体受益人书面同意或皇家法院命令为授权来源。二、受托人未公布报酬条款时,法院仍可依第 35 条确定并命令支付报酬;若能证明存在持续的计费与支付模式,可推定该模式延续至解任之时。三、受托人一经解任,除另有命令外不得请求报酬,但仍可就解任后恰当发生的费用请求偿还;法院命令的「看守」职责期间的报酬与费用,应受更严格审查,以确保限于保全信托财产。

法官说理

第 35 条的文义把报酬与「授权」绑定:没有信托条款、全体受益人同意或法院命令,受托人无权取得报酬。这使法院的角色不只是争议裁判者,更是报酬的授权来源;也意味着即使受托人实际提供了服务,缺乏授权仍可能一无所得。

对解任前的期间,法院从证据中的支付模式出发,推定早年确立的计费方式延续至解任。这一推定并非「交易过程」的抗辩,而是对当事人长期行为的事实认定;其效果是使未公布条款的受托人仍能获得与其历史做法一致的对价。

对看守期间,法院紧扣上诉法院命令的措辞:职责既限于保全,报酬与费用的审查就应更严,不能把保全扩写成全面管理。对解任后的期间,法院回到 Sossen 与 Tchenguiz 系列的原则:报酬权随职务终止而终止,但费用偿还请求权不因解任而消灭。

法院同时留下实务警示:若受托人及时公布条款与条件,本案的大部分争议本可避免。这一评述虽非裁判理由,却点出了根西法下受托人治理的核心——报酬的正当性来自透明与事先约定,而非事后举证。

判决原文

Unless authorised by – (a) the terms of the trust, (b) the consent in writing of every beneficiary, or (c) an order of the Royal Court, a trustee is not entitled to remuneration for his services.

除经下列授权外——(a)信托条款;(b)全体受益人的书面同意;或(c)皇家法院的命令——受托人无权就其服务取得报酬。

—— Trusts (Guernsey) Law, 2007, section 35(1)(判决所适用的核心条文)

A trustee may pay from the trust property, and may reimburse himself from the trust property for, all expenses and liabilities properly incurr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trust.

受托人可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并可从信托财产中获得偿还,只要该等费用与责任系与信托有关而恰当发生。

—— Trusts (Guernsey) Law, 2007, section 35(2)(判决区分报酬与费用偿还的规范基础)

主题

受托人报酬 前受托人费用 信托(根西)法 2007 第 35 条 解任与交接 看守受托人(caretaker trustee) 信托财产保全 受托人弥偿

后续影响

判决为 GTC 确立了请求权基础,但未确定金额:双方须自行协议,否则另行开庭;法院并提示看守期间的请求有更大下调空间,且当事人以信托财产「不稳定」为由要求压价的争点、以及破产相关事项,均留待日后处理。对根西受托人行业而言,本案的直接影响是明确的:报酬条款必须公布并及时更新,否则一旦涉诉,受托人只能依赖法院裁量与历史支付模式;受托人解任后的身份须逐段界定,看守职责的范围决定费用能否获偿。对前受托人而言,判决确认了一条底线——报酬权随职务终止而终止,但为信托恰当支出的费用不因解任而丧失偿还请求权。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根西第 35 条把受托人报酬从「行业惯例」拉回到「授权来源」:没有条款、没有全体受益人同意、没有法院命令,就没有报酬。本案的实用价值在于它给出了三条可操作的界线——解任前看历史支付模式,看守期看法院命令的授权范围,解任后只剩费用偿还而无报酬。对受托人而言,最便宜的风险管理不是诉讼中的举证,而是执业之初就把报酬条款写清、公布并定期更新;对受益人而言,本案也提示:质疑报酬时应区分「报酬」与「费用」,前者随职务终止而消灭,后者只要恰当发生便应获偿。至于以信托财产状况不佳为由要求整体压价,法院倾向于先厘清原则、再另案处理具体数额,这也意味着此类争议往往耗时而非一次解决。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Guernsey Legal Resources(根西法律资源网,官方判例库):[2025] GRC 087 Geneva Trust Company (GTC) S.A. v Orbitus Trustees (Guernsey) Ltd 判例摘要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Bedell Cristin 律所简报:《Guernsey's Royal Court makes first decision on trustee remuneration under 2007 Law》(2026-04-13),逐段评述三个期间的裁判理由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根西议会(States of Guernsey):《Trusts (Guernsey) Law, 2007》第 35 条官方文本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GG-009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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