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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2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陈俊倪诉陈毅强案——妹妹赢了赛马 52 万港元替哥哥还清按揭,母亲走后她说那房子该有她一半,母亲留下的流水账说了不

Chan Chun Ni v Chan Ngai Keung
HCA 2206/2018,[2022] HKCFI 3031,2022 年 9 月 30 日判决,区慶祥法官(Au-Yeun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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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物业购入价 798,000 …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陈俊倪(Chan Chun Ni)与陈毅强(Chan Ngai Keung)是兄妹。母亲(Mother)带着两个孩子挤在与外婆家五人合住的一房两室里,一家人的心愿是有一套自己的房子。1991 年 11 月 4 日,母亲与儿子以联权共有方式买下九龙孝民街 42-44 号富华阁 5 楼 G 室,楼价 798,000 港元——地产代理建议只用母子两人名义登记,以便取得更高按揭成数,于是妹妹的名字从房契上消失了。1997 年,妹妹赢了 52 万港元赛马奖金,在母亲提议下替这套房清偿了全部按揭。2015 年母亲确诊癌症,2017 年 7 月 31 日去世,哥哥凭生存者取得权成为唯一登记业主——妹妹这才明白,她付过的钱在法律上一文不值。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无生前信托文书;本案是围绕『是否存在信托』的争论)
设立地香港
准据法香港法
受托人争议核心:被告是否以(共同意图推定/结果)信托为原告持有物业的相应份额——法院认定不存在
保护人 / 委任人不适用
受益人原告主张:物业由被告为自己与原告以联权共有方式在衡平法上持有;法院认定母亲的遗嘱与流水账显示其意图是物业最终归儿子单独所有
置入资产九龙孝民街 42-44 号富华阁 5 楼 G 室(Flat G, 5/F, Fu Wah Court),1991 年购入价 798,000 港元,2018 年价值约 350 万港元
关键条款不适用——本案没有书面信托;原告依赖口头共同意图、出资事实与居住安排主张推定信托

故事

1991 年买房时,一家人住在与外婆家合租的一房两室里。地产代理出的主意很实际:登记母亲和儿子两个人的名字,贷款成数更高。首期 79,800 港元,其余 718,200 港元向银行按揭。妹妹当时还在读大专,供楼的重担最初落在母亲与哥哥身上。

1995 年 7 月妹妹毕业,开始每月给母亲 6,000 港元或更多——这笔钱是按揭供款还是家用,成了二十年后的争议焦点。1996 年母亲退休,不再自己供款。

1997 年 6 月,妹妹在香港赛马会赢了 520,000 港元。母亲提议:用这笔钱把尚欠的按揭清掉。7 月 4 日前后,她付出 492,506.17 港元清偿按揭余额,再付 6,206 港元清最后一期。从此这套房不欠银行一分钱。妹妹后来的说法是:这钱是我对房子的出资,我有份;哥哥与母亲留下的证据说的却是另一回事。

2015 年,妹妹与嫂子发生争执;同年母亲确诊癌症,约 2016 年向哥哥交代了遗嘱内容。2017 年 7 月 31 日母亲去世,哥哥凭联权共有的生存者取得权成为唯一登记业主。妹妹拒绝交出楼契,2021 年入禀:主张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结果信托与禁反言——她说母亲生前称这套房是『三個人的樓』。

法庭上最有分量的证据,是母亲留下的两样东西:一本『流水账』(Running Accounts)和一份『声称遗嘱』(Purported Will)。两者一致显示:那笔赛马奖金是母亲向女儿借的款,到 2016 年前后只余 20,000 港元未还;而 1995 至 1997 年间妹妹的每月付款,母亲记的是『共同生活费用』,不是供款。遗嘱第 2 条更写得明白:只有母亲与儿子还过按揭。母亲生前借予儿子 10 万港元购房的事,也进一步说明购房安排偏向儿子。

区慶祥法官逐项驳回:母亲从未持有过『妹妹有份』的共同意图;『三個人的樓』一语含糊,更可能指三人共同居住的家而非三人共有;奖金是已基本清偿的借款;没有共同意图,禁反言也无从谈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申索,妹妹须把楼契交还哥哥,讼费归她——只按区域法院收费表评估,因为若早些移送区域法院,成本本可更低。

时间轴

1991-11-04母亲与儿子以联权共有购入富华阁 G 室,798,000 港元,按揭 718,200 港元;应地产代理建议妹妹未列名
1995-07妹妹毕业,开始每月向母亲支付约 6,000 港元(性质此后成讼)
1997-06/07妹妹以 520,000 港元赛马奖金清偿按揭余款 492,506.17 港元及末期供款 6,206 港元
2015妹妹与嫂子争执;母亲确诊癌症
2017-07-31母亲去世;哥哥凭生存者取得权成为唯一登记业主
2018妹妹入禀 HCA 2206/2018,主张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结果信托及禁反言
2022-09-30区慶祥法官判决:三项申索全部败诉,妹妹须交回楼契并承担讼费

审级与裁判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CA 2206/2018,[2022] HKCFI 3031 · 区慶祥法官(Au-Yeung J)
2022-09-30
驳回原告全部申索: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结果信托、禁反言均不成立;原告须交回楼契;讼费按区域法院收费表评估

裁判要点

争点一:共同意图推定信托是否成立?法院以母亲留下的流水账与声称遗嘱为核心书证,认定母亲从未与妹妹形成『妹妹享有物业权益』的共同意图;『三個人的樓』的表述含糊,按前后文更可能指三人共同居住的家;奖金定性为借款(仅余 20,000 港元未还),每月付款定性为家用。争点二:结果信托是否成立?法院指出原告既然主张明示协议,便无『推定意图』存在的空间;且以错误付出为由主张财产权益不成——错误付款是不当得利的经典情形,但不产生财产性请求。争点三:禁反言?其依赖的陈述与共同意图基于同一事实,意图既被否定,陈述与信赖损害均无从确立。

法官说理

本案的说理核心是一句话:家庭共同生活里,『出过钱』和『买过份』是两回事。母亲的两份文件构成双重印证——流水账显示奖金被记为借款并持续记账偿还,遗嘱明言只有母子二人供过款。在这些书面证据面前,妹妹关于共同居住与帮忙供楼的口头记忆只能退居其次。

对结果信托,法官划出一条程序性界限:原告的诉状主张的是明示协议(共同意图),那么法律上就不存在再叠加『推定意图』的余地;二者在证据与逻辑上互斥。这提醒当事人与律师:家庭财产纠纷里把所有法律理论一股脑写进诉状,反而互相拆台。

对错误付款的请求,法官引述不当得利法的通说:错误付款是恢复原状之诉的经典案型,但它给的是返还金钱的人身请求,不是对物的财产请求——『错误付款可以证明一项以结果信托为据的财产权益』这一建议不能成立。想要财产份额,须证明出资时即有权益安排,而非事后补抱。

判决原文

The evidence in favour of the Plaintiff ... is cast in doubt by the Running Accounts, the Purported Will and the evidence of Mr Lee ... I find that the Common Intention was not shared by Mother. I also find that the Winnings were in the nature of a loan which had been repaid save for HK$20,000; and the Plaintiff's monthly payments to Mother were not regarded by Mother as contribution to the Mortgage but as common living expenses.

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因流水账、声称遗嘱及李先生的证供而产生疑问……本席认定,母亲从未持有该共同意图。本席亦认定,该笔奖金属借款性质,除 20,000 港元外已获清偿;原告向母亲的每月付款,母亲并不视之为按揭供款,而是共同生活费用。

—— 第 [87] 段

there is no room for a resulting trust because the Plaintiff has put forward an express agreement ... and so there could be no 'presumed intention' on the part of Mother and the Defendant

结果信托没有存在的空间,因为原告提出的是明示协议……因此母亲与被告一方不可能存在『推定意图』。

—— 第 [89] 段

That phrase was equivocal ... The latter meaning was more probable.

那个说法(『三個人的樓』)含义含糊……后一种含义(指三人共同居住的家)更有可能。

—— 第 [48] 段

主题

家庭房产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 结果信托 禁反言 联权共有 出资凭证

后续影响

本案是香港近年家庭房产信托纠纷的标杆判决之一,与同期的 Lam Ying Kuen v Lam Chor Kuen(CACV 239/2023,[2025] HKCA 872)等系列案件共同确认了香港法院对『家人出资 = 自动份额』主张的谨慎立场:口头出资叙事敌不过书面记账与遗嘱。对『联权共有 + 生存者取得权』安排的后果,本案是最直观的示范——一名登记业主去世,另一名立即独占全部法定业权,未登记的出资人须在生前把权益写进文件。判决关于『明示协议排除推定意图』与『错误付款不产生财产权益』的段落,已被后来的同类案件反复引用。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库观点:这个案子里没有坏人——母亲的爱、妹妹的钱、哥哥的登记名字,都是那个年代最普通的家庭操作。但三家人的白纸黑字(流水账、遗嘱)最后赢了所有人的记忆。可执行的动作有三:一、家人出资买房,出资当天就要落字——哪怕是手写便条写明『此款为出资/为借款』,二十年后就是判决书;二、买房登记名字的人数,就是法律上权益的人数,『帮你多贷点』的代价是把份额送出去,要想清楚再签字;三、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意味着一人去世全部归另一人,如果这不是本意,应改用分权共有(tenants in common)并按份额登记。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Chan Chun Ni v Chan Ngai Keung [2022] HKCFI 3031 判决全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CaseByte:同案案件摘要与判决文本摘录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06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1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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