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龚如心(遗嘱人) |
|---|---|
| 设立地 | 中国香港 |
| 准据法 | 香港遗嘱认证法律及慈善法 |
| 受托人 | 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2015年终审裁定其以受托人身份持有遗产)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律政司司长以慈善事务守护人身份参与并推动监管机构设立 |
| 受益人 | 华懋慈善基金(2002年遗嘱下的受遗赠人/受托人);陈振聪主张为2006年遗嘱受益人(被否) |
| 置入资产 | 龚如心名下华懋集团全部权益,媒体估计约830亿港元,涉及数百家公司 |
| 关键条款 | 2002年遗嘱将全部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条款显示须为慈善目的持有及运用;2015年终审法院认定遗嘱整体文意属指使性质语言,显示要为慈善目的设立信托 |
2007年4月3日,龚如心病逝。四天后,风水师陈振聪现身,出示一份日期为2006年10月16日的英文打印遗嘱:遗嘱上有龚如心、华懋老臣吴崇武、律师王永祥的签名,内容指定陈振聪为遗产唯一受益人。而华懋慈善基金持有的是另一份2002年7月28日的遗嘱——全部遗产拨归这家1988年由龚如心与王德辉设立的慈善机构。随即,基金以原告身份提起遗产认证诉讼(HCAP 8/2007),挑战2006年遗嘱的效力,律政司司长因基金的慈善性质被列为第二被告。
战场迅速铺开。2007年12月10日,原讼法庭法官陈兆恺? ——时任张举能法官(A Cheung J)在聆讯中委任临时遗产管理人,理由直白:遗产价值巨大且类型多样,数百家公司需要有人保存资产;诉讼注定漫长,而其中还涉及多项据称在死者生前为其利益持有的信托安排,尚待正式确立。此后40天审讯在2009年5月至9月进行,笔迹专家的较量成为主戏:基金一方的英国专家 Radley 认定龚如心与王永祥的签名属高技巧伪造;陈振聪原本聘用的知名专家 Giles 鉴定后也得出基本相同的否定结论,他弃用 Giles 改聘澳籍专家 Westwood,法院却允许基金把 Giles 的书面报告作为证据呈堂。
2010年2月2日,林文瀚法官判决:2002年遗嘱有效,2006年遗嘱属伪造,陈振聪败诉并被判支付基于弥偿基准的讼费(其一方其后提交的讼费账单高达1.41亿港元)。2011年2月14日,上诉法庭一致驳回陈振聪上诉(CACV 62、101/2010),批评其完全不诚实、滥用程序;2011年10月24日,终审法院拒绝其终极上诉许可,判辞指陈振聪所称新证据并不新鲜,且他在2006年遗嘱下至多只是『信托人』身份,并无当然上诉权利。
刑事与保全程序同步推进:2013年7月,陈振聪被裁定伪造及使用虚假文书罪成,判监12年;2011年12月,原讼法庭应临时遗产管理人单方申请对陈振聪发出全球 Mareva 禁制令,冻结其1.306亿港元资产并责令披露([2012] HKCFI 233)——潘兆初法官拒绝了他撤销禁制令、限制披露范围的申请。
然而故事没有停在『谁拿到遗产』。华懋慈善基金与律政司对2002年遗嘱的性质产生分歧:基金主张自己是无条件受遗赠的受益人,律政司则认为基金只是受托人。案件再次直达终审法院。2015年5月18日,终审法院判辞认定:遗嘱整体文意使用指使性质的语言,条款清晰显示要为慈善目的订立一项信托,基金将以受托人形式持有全部遗产,而非以无条件馈赠形式接受任何部分——830亿港元遗产自此在慈善监管框架下锁定用途,律政司与基金董事会须拟定遗产管理方案、设立监管机构。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前审)、上诉法庭、终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ourt of Appeal, Court of Final Appeal) | 2007:原讼法庭2010年2月2日判决(林文瀚法官 2010 遗嘱认证诉讼完整三审(HCAP 8/2007:原讼法庭2010-02-02判决→上诉法庭2011-02-14驳回→终审法院2011-10-24拒绝上诉许可),另有2015年终审法院就遗嘱性质(信托还是馈赠)的终局判辞;平行程序包括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委任、对陈振聪的 Mareva 禁制令([2012] HKCFI 233)及刑事审判(2013年判监12年)。 |
|---|
遗嘱真伪层面,法院依据双方笔迹专家的资质、方法论与交叉盘问表现采信 Radley 与 Giles 的结论:2006年遗嘱上龚如心与王永祥的签名属高技巧伪造;陈振聪在事证面前换专家的举动反而暴露其证据链的脆弱。法官亦从常理切入:与王、龚两家毫无关系的陈振聪,不可能获得将华懋王国双手相赠的遗嘱。上诉法庭进一步以『完全不诚实、滥用程序』驳回其上诉。终审法院在拒绝上诉许可时指陈振聪并非2006年遗嘱下的当然受益人——即使遗嘱属实,他至多是『信托人』,无权即时取得巨额利益,故不存在当然上诉权利。信托性质层面,2015年终审法院对2002年遗嘱作整体诠释:遗嘱使用指使性质的语言,要求基金把遗产用于包括中国奖金安排在内的慈善用途,条款清晰显示设立慈善信托的意图;据此基金是受托人而非无条件受遗赠人,一旦基金清盘或负债,不能动用遗产偿债,且须接受律政司与法院批核的监管机构监督。两步推理合起来完成了从『文件真伪』到『法律性质』的完整裁断。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handed down a judgment on May 18, 2015, which held that the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was to hold the estate of the late Mrs Nina Wang as a trustee; moreover,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the Foundation's Board of Governors were required to formulate an administration scheme for the estate,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upervisory managing organisation, to ensure that the estate would be used for charitable purpo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stamentary intention of Mrs Wang.
终审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颁下判决,裁定华懋慈善基金须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律政司司长与基金董事会须为遗产制定管理方案,包括设立监管机构,以确保遗产按照龚如心的遗嘱意愿用于慈善用途。
—— 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答复(2021-02-24)对终审判决的官方转述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HCAP 8/2007 讼费评定程序判决(载明2010-02-02原审判决、上诉与讼费账单1.41亿港元) |
|---|---|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CACV 62、101/2010 上诉法庭判决 [2011] HKCA 15(回顾原审判决与背景) |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2012] HKCFI 233 Mareva 禁制令理由(1.306亿港元限额及披露令) |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立法会答复(官方转述2015-05-18终审法院判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