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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0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

林家驹诉周郡玲案——同居女友装修供楼换不来名分?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的『三要件』教科书判决

Lam Ka Kui v Choi Yuen Ling — 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between unmarried partners
[2020] HKCFI 2647(Coleman J 判决;原讼案件编号见判决书)
WFO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数据库|由 蔚莱家族办公室 Wealth Family Office 研究组编辑出品|www.wfo.hk
2020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林家驹(Lam Ka Kui)与周郡玲(Choi Yuen Ling)是一对同居伴侣,案由 Coleman 法官审理。两人未结婚,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女方出资装修了男方名下的物业,并在购房前后留下聊天记录,佐证双方曾有『共同拥有』的约定。关系破裂后,女方主张自己对该物业享有50%的实益权益,依据是共同意图推定信托:双方存在共享实益权益的共同意图,她基于该意图付出了装修出资等致害信赖,男方背弃该意图显属不公平。男方则否认存在共同意图,主张女方的出资只是爱意的表达。这宗典型的同居分手物业纠纷,经 Coleman 法官之手,变成了香港法院总结共同意图推定信托三要件的标准文本。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本案主张的法律构定信托,由法院施加,非当事人设立)
设立地中国香港
准据法香港衡平法(共同意图推定信托,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受托人不适用——若推定成立,登记业主被法院强制认定为另一方的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不适用
置入资产同居期间出资购入及装修的住宅物业(登记于一方名下)
关键条款无正式书面协议;女方依赖购房前后的聊天记录与出资行为主张双方约定『共同拥有』

故事

林家驹与周郡玲的故事是香港最常见的一类家庭纠纷:没有婚书,有共同的家。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置业与装修,物业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但出资、装修与日常开销混杂不清。女方手中最关键的证据是购房前后的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双方谈到『共同拥有』这套房子——以及她为装修与供楼付出的资金流水。关系破裂后,这套承载了共同生活的房子,成了法律上必须一刀两断的资产。

女方主张50%的实益权益,路径是共同意图推定信托:法律上物业归登记业主,但若能证明双方曾有共享实益权益的共同意图,且她基于该意图付出了代价(detriment),而登记业主背弃该意图对她显失公平(unconscionable),法院就会强制认定登记业主以推定信托方式为她持有相应份额。男方完全否认:他主张女方的钱只是出于爱意的付出,不存在任何关于产权的共同意图,聊天记录也不构成承诺。

Coleman 法官在2020年的判决中,把这项法律的原则做了完整梳理,成为此后香港同类案件的标准参照。他确认:共同意图推定信托一旦成立,物业的所有权便分裂为法定所有权与实益权益,登记业主以受托人身份为受益人持有;主张方必须证明三要素——共同意图、基于共同意图的致害信赖、登记业主背离共同意图的显失公平——三者缺一不可,且举证责任在主张方。判断共同意图,关键看取得资产时(或之前)双方表达的或从行为客观推断的意图,事后重述的『回忆』权重很低;转账出资本身是相关证据,但仅凭转账不足以认定共同意图。

Cheung 法官在 Primecredit v Yeung Chun Pang [2017] 4 HKLRD 327 中归纳的两种情形被引用:其一,购置前后双方就实益权益的持有方式达成协议或共识——这只能以明示讨论的证据来证明,哪怕记忆不完整、措辞含糊;其二,没有此类共识证据时,法院须完全依赖双方行为,从出资等行为推断共同意图与推定信托的成立。本案的争议正是围绕这两条路径展开:聊天记录能否构成第一路径的『明示讨论』,装修与供楼出资能否支撑第二路径的推断。

判决最终的处理结果,使本案与随后2024年的 Leung Yiu Man v Chu Kuen(认定出资为爱意赠与、推定信托不成立)形成对照:同样的同居、同样的出资,证据细节决定了权益的有无。香港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同居伴侣的财产期待,答案不在道德判断里,而在每一张聊天记录和每一笔转账的时间戳里。

时间轴

同居期间两人同居,共同商议购房与装修,女方出资装修并留下『共同拥有』的聊天记录
购置时点物业登记于一方名下,供楼与装修资金由双方分别支付
关系破裂两人分手,女方主张50%实益权益,男方否认共同意图
其后数年女方以共同意图推定信托为路径提出申索,案件排期审理
2020案件经 Coleman 法官于原讼法庭审理,判决系统归纳共同意图推定信托三要件

审级与裁判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2020] HKCFI 2647(Coleman J 判决
2020
原讼法庭一审程序,Coleman 法官作出判决([2020] HKCFI 2647)。截至所查来源,未见上诉记录。

裁判要点

法院确认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的三要件框架:共同意图、致害信赖、显失公平,三者须由主张方逐一证明;判断共同意图以取得资产时或之前双方的言行(包括明示讨论与客观行为)为准,事后重述权重低;Cheung JA 在 Primecredit 案归纳的两条认定路径(明示共识/纯行为推断)被采用。案件的具体胜负取决于法院对双方证据的评估。

法官说理

Coleman 法官的说理以三要件为骨架。第一,法律构造:共同意图推定信托成立时,所有权分裂为法定所有权与实益权益,登记业主以受托人身份为受益人持有——这使它成为婚姻之外保护居住期待的主要衡平工具。第二,举证责任与时间锚点:主张实益权益不同于法定所有权者,须证明三要素;焦点是取得资产时双方的共同意图,因为事后的陈述极易被分手情绪重塑,同时期的行为天然更可靠。第三,共同意图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明示(书面或口头协议),也可以从行为客观推断(共同供楼、装修出资等);从常识出发,购置导致登记发生变化的情形,比购置后无外观变化的情形更容易推断意图。第四,致害信赖与显失公平:主张方须证明自己因信赖共同意图而实际付出代价(出资、供楼、牺牲经济利益),且业主背弃该意图显失公平——单纯的爱意付出若缺乏意图证据,只是赠与。第五,路径选择:援引 Primecredit 的两条路径——有明示共识的,按共识内容处理;无共识证据的,完全依赖行为推断,直接出资(首期或按揭分期)尤其容易支持归复信托式的推断。该框架在其后2024年 Leung Yiu Man 案中被原样引用,成为香港同居物业纠纷的通行分析工具。

判决原文

The trust is constituted by the three elements of (i) the common intention, (ii) the plaintiff's detrimental reliance on their common intention, and (iii) the unconscionability of the property owner departing from it. The burden of proving each element of common intention, detrimental reliance and unconscionability is on the person seeking to show that the beneficial ownership is different from the legal ownership.

该推定信托由三要素构成:(i) 共同意图;(ii) 原告基于共同意图的致害信赖;(iii) 业主背离该意图的显失公平。证明共同意图、致害信赖与显失公平各要素的举证责任,均由主张实益权益不同于法定所有权的一方承担。

—— Coleman J 判决(经 Tanner De Witt 律所文章引述;该框架并经 Leung Yiu Man v Chu Kuen [2024] HKCFI 2753 再度引用)

主题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 同居关系 物业权益 致害信赖 显失公平 家事与信托交叉

后续影响

本案的三要件总结被2024年 Leung Yiu Man v Chu Kuen 等后续判决直接采用,成为香港同居伴侣物业纠纷的标准分析框架;法律评论将其与香港全球最低的自置居所比率相联系,说明此类案件在社会层面的普遍性。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对家族信托从业者,本案提示了两件事:其一,未登记一方的保障要靠文件——Declaration of Trust、联名登记或明示信托条款,聊天记录与转账只能碰运气;其二,为同居伴侣或再婚家庭设计财产安排时,共同意图推定信托是不幸分手时的默认规则,与其让法院事后推断,不如设立时把权益比例写清楚。对客户沟通时,本案的三要件本身就是最好的风险说明书。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Tanner De Witt 律所:Claiming Ownership of a Flat — The Role of 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s(引 Lam Ka Kui 判决原文与后续案例)
来源等级 C · 媒体港法 Gloria 法律评论:衡平法下的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引用本案与 Leung Yiu Man 案对比)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16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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