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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4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

梁耀文诉朱权案——同居男友出资买房登记女友名下:转账记录说服不了法官,法院认定出资是出于爱意的赠与

Leung Yiu Man v Chu Kuen — contributions to a flat registered in a partner's name held to be gifts out of love
[2024] HKCFI 2753(暂委法官 Kenneth Wong 判决)
WFO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数据库|由 蔚莱家族办公室 Wealth Family Office 研究组编辑出品|www.wfo.hk
2024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梁耀文(Leung Yiu Man)与朱权(Chu Kuen)曾是一对恋人,交往多年但从未结婚。两人同居期间购入一套住宅物业,物业登记在朱权一人名下;梁耀文主张自己支付了部分购楼款,且购房时双方有共享产权的共同意图,因此他应享有物业一半的实益权益。朱权完全否认:她主张梁耀文的出资只是出于爱意与感情的赠与,双方从未有过共同拥有物业的约定。分手后,梁耀文把昔日的伴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宣告该物业以推定信托方式由两人按份持有。暂委法官 Kenneth Wong 在2024年审理此案,判决结果与同类的 Lam Ka Kui 案形成鲜明对照——同样的关系、同样的出资主张,败在证据的细微差别上。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本案主张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由法院施加)
设立地中国香港
准据法香港衡平法(共同意图推定信托;归复信托)
受托人不适用——若主张成立,登记业主将被认定为按份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不适用
置入资产同居期间购入、登记于朱权名下的住宅物业
关键条款无书面协议;梁耀文依赖其出资的银行记录主张共同意图与实益权益

故事

梁耀文与朱权相恋多年、同居生活,但始终没有走上婚姻。同居期间,两人买下一套住宅,物业登记在朱权名下。梁耀文的版本是:购房是两人的共同投资,他支付了部分购楼款,双方当时有共识——物业由两人共同拥有;他主张自己持有物业一半的实益权益。朱权的版本截然不同:这些钱是出于爱意与感情的赠与,她从未同意与梁耀文共享产权,物业就是她的。

分手后,梁耀文以共同意图推定信托为路径起诉:依照香港法院在 Lam Ka Kui v Choi Yuen Ling [2020] HKCFI 2647 等案确立的三要件框架,他需要证明三点——购房时双方存在共享实益权益的共同意图、他基于该意图付出了致害信赖、朱权背离共同意图显失公平。他拿出的主要证据是出资的银行记录。

暂委法官 Kenneth Wong 在2024年的判决中,完整引用了 Coleman 法官在 Lam Ka Kui 案中的三要件总结,并援引 Primecredit v Yeung Chun Pang [2017] 4 HKLRD 327 的两条认定路径:要么证明双方在购置前后就实益权益的持有方式有过协议或共识(只能以明示讨论的证据支撑),要么在缺乏共识证据时完全依赖双方行为推断共同意图。判决同时指出:香港法仍保留赠与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在特定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之间的转移推定为赠与,它终究只是证据工具,分量随案情而变;而在非家庭关系的伴侣之间,争议的核心始终是共同意图是否成立。

法官最终未接纳梁耀文的主张:他无法证明购房时存在共享产权的共同意图——仅有资金转账记录,不足以推断双方约定共同拥有;相比之下,朱权关于出资出于爱意的解释更为可信。法院认定梁耀文的出资属于出于爱意的赠与(gift out of love),推定信托不成立。这套房子,连同他付出的款项,都留在了登记业主名下。

本案与 Lam Ka Kui 案并排阅读,构成香港同居物业纠纷的正反教材:两案适用的法律框架完全相同,差别只在证据——一方有『共同拥有』的聊天记录,一方只有转账流水。香港法院对同居伴侣财产期待的态度由此清晰:法律不会替当事人书写他们从未写下的承诺。

时间轴

同居期间梁耀文与朱权同居并购入住宅,物业登记于朱权名下
购房时点梁耀文支付部分购楼款(银行记录成为日后核心证据)
关系破裂两人分手,梁耀文主张物业一半实益权益,朱权主张出资系爱意赠与
其后数年梁耀文以共同意图推定信托为路径入禀原讼法庭,案件排期审理
2024暂委法官 Kenneth Wong 审理并判决:无法证明购房时的共同意图,出资认定为出于爱意的赠与,推定信托不成立

审级与裁判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2024] HKCFI 2753(暂委法官 Kenneth Wong 判决)
2024
原讼法庭一审程序,暂委法官 Kenneth Wong 判决([2024] HKCFI 2753)。截至所查来源,未见上诉记录。

裁判要点

法院驳回梁耀文的实益权益主张:其无法证明购房时与朱权存在共享产权的共同意图,仅有资金转账不足以推断共同拥有之约定;其出资被认定为出于爱意的赠与,共同意图推定信托不成立,物业实益权益归登记业主朱权。

法官说理

判决的说理完全沿用既定框架。第一,法律框架的确认:Kenneth Wong 暂委法官采纳 Coleman 法官在 Lam Ka Kui v Choi Yuen Ling [2020] HKCFI 2647 的总结——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由共同意图、致害信赖、显失公平三要素构成,举证责任在主张方。第二,认定路径的选择:依 Primecredit v Yeung Chun Pang [2017] 4 HKLRD 327 §2.3-2.4,共同意图或以购置前后的明示讨论证明(无论记忆如何不完整、措辞如何含糊),或在没有共识证据时完全依赖双方行为推断;本案梁耀文无法提供任何关于产权约定的明示讨论证据,只能走行为推断路径。第三,行为证据的评估:仅凭银行转账记录,无法推断购房时双方存在共享实益权益的意图;转账与出资是相关证据,但意图必须另有支点。第四,赠与解释的采纳:在缺乏意图证据的情况下,出资的另一种解释——出于爱意与感情的赠与——更符合证据的全貌;法院认定出资为赠与,梁耀文的致害信赖无从依附于一个不存在的共同意图,推定信托随之落空。判决隐含的规则是:出资与登记的分离本身不改变实益权益,意图证据才是胜负手。

判决原文

The Plaintiff (Leung) and the Defendant (Chu) had an affair in the past, though they have never married. Leung claimed that he had a half interest in a flat registered solely in Chu's name, as he paid part of the purchase price for investment purpose and both parties had a common intention to share equal ownership of the flat at the time of purchase. Chu, on the other hand, denied the alleged common intention and asserted that Leung's financial contributions were mere gifts made out of love and affection.

原告梁耀文与被告朱权曾为恋人,但从未结婚。梁耀文主张:他为一套仅登记于朱权名下的物业支付了部分购楼款,且购房时双方有平均共享产权的共同意图,故他应享有该物业的一半权益;而朱权否认存在该共同意图,主张梁耀文的出资只是出于爱意与感情的赠与。

—— Leung Yiu Man v Chu Kuen [2024] HKCFI 2753 案情概述(经 Tanner De Witt 律所文章引述)

主题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 同居关系 赠与认定 物业实益权益 举证失败 家事与信托交叉

后续影响

本案与 Lam Ka Kui 案一同被香港法律界用作同居伴侣财产风险的双案例教学:适用同一法律框架,证据形态决定胜负。它也推动了实务中同居协议(cohabitation agreement)与 Declaration of Trust 的普及——无文件的同居置业,出资方几乎注定处于举证劣势。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对家族信托从业者,本案与 Lam Ka Kui 案一起,是向客户解释『为什么要把家庭安排写下来』的最生动素材:非婚伴侣之间,出资记录不等于权益,法院只认购房时点的共同意图证据。实务建议有三:同居置业应配 Declaration of Trust 或联名登记;家族为子女购房出资时,若意图是借款或代持,务必落成书面文件(本案的镜像正是父母出资的赠与推定);再婚与非婚家庭做信托规划时,应把伴侣的财产主张纳入预演。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Tanner De Witt 律所:Claiming Ownership of a Flat — The Role of 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s(引 Leung Yiu Man v Chu Kuen [2024] HKCFI 2753 案情与框架)
来源等级 C · 媒体港法 Gloria 法律评论:衡平法下的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Leung Yiu Man 案与 Lam Ka Kui 案对比)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1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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