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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5 ·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

谭艳仪诉谭联发强制出售物业案——二十年情人共名买房,男方主张女方只持一半信托:法院宣告平等实益权并下令卖楼分钱

Tam Yim Yee v Tam Luen Fat Dicky [2025] HKDC 1451 — co-owners and former lovers; defendant's 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claim fails; sale ordered under Partition Ordinance
[2025] HKDC 1451,香港区域法院2025年8月27日判决,DCMP 31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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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干德道56A号蔚华阁3楼A室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原告谭艳仪(Tam Yim Yee)与被告谭联发(Tam Luen Fat Dicky)自1994年起同在 Plenty Fortune Limited(PFL)工作,原告曾任公司董事及支票签署人,二人自1994年底起维持约二十年的恋人关系,直至2019年初关系完全破裂。2002年10月22日,二人以分权共有人(tenants in common)形式联名购入西半山干德道56A号蔚华阁3楼A室,购入价3,365,000港元;2002年11月22日完成交易并以该物业向汇丰抵押借款2,350,000港元——被告当时收入不足以符合按揭要求,须加入双方收入方获贷款。购楼期间留有一份2002年备忘录,载明『物业之业权是每人一半』。2015年被告曾提议支付200万港元换取原告转让业权,原告交出修订版备忘录(载明双方平均拥有、售楼须双方同意、所得均分)。2019年关系破裂后,原告依《分劃條例》(第352章)第6条申请强制出售,被告则以共同意向推定信托(称原告仅以信托代其持有一半业权)及不当困难抗辩。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联名购房安排)
设立地中国香港
准据法香港衡平法(Stack v Dowden 推定、Chen Kam Nga 原则);《分劃條例》第352章第6条
受托人原告被指以信托为被告持有一半业权(被告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法院最终宣告:双方为平等实益分权共有人
置入资产干德道56A号蔚华阁3楼A室及出售净收益
关键条款分权共有登记;2002年备忘录『物业之业权是每人一半』;2003年修订条款:平均拥有、售楼须双方同意、所得均分;按揭须双方收入合共方获批

故事

这对前恋人的争产战有清晰的时间轴。2002年10月购楼时,双方以分权共有形式登记,各占一半法律业权;次月完成按揭时,被告收入不达标,须并入原告收入才达到汇丰的按揭要求,二人成为共同借款人。购楼期间形成的2002年备忘录写着『物业之业权是每人一半』——这份同期文件成为本案的定海神针。

2003年2月12日出现了『重要备忘录』及其修订版本:原条款指被告还清借款后原告将一半业权转回被告名下;原告修订为双方平均拥有、售楼须双方同意、所得均分。法院接纳原告的解释——原条款是为避免她的丈夫在离婚诉讼中分她的资产而写的。2003年11月14日,被告偿还121,224港元(原告垫付的代垫款项,原告确认已收回)。

2019年4至5月原告辞任PFL董事,5月3日其律师致函要求出售物业均分;2022年2月9日被告拒绝。原告遂依《分劃條例》第6条申请强制出售。被告的抗辩是一套组合拳:主张原告仅以信托代其持有一半业权(共同意向推定信托)、以多项长期疾病主张不当困难反对出售、并以 laches(懈怠)抗辩(审讯中未再坚持)。

2025年8月27日,区域法院副区域法官 Sabrina Ho 判决:被告未能证明双方有意使实益权益异于法定权益,原告与被告在所有关键时点均为物业的平等法律及实益分权共有人;被告的医疗状况受医生监察及药物控制,不构成『极大困难』;批准依《分劃條例》第6条出售物业,净收益双方平均分配,被告须于180天内交出空置管有,原告作为整体胜诉方获讼费令(含大律师证书)。法院在判词中写下了那句被广泛引用的话:原告有权摆脱共同持有的枷锁。

时间轴

2002-10-22双方以分权共有形式购入干德道蔚华阁3楼A室,购入价3,365,000港元;同期备忘录载明『物业之业权是每人一半』
2002-11-22向汇丰抵押借款2,350,000港元,被告收入不足,须双方收入合共方获按揭,二人成为共同借款人
2003-02-12『重要备忘录』修订:双方平均拥有、售楼须双方同意、所得均分
2003-11-14被告偿还121,224港元代垫款
2015-04被告提议支付200万港元换取原告转让业权,原告交出修订版备忘录
2019-05-03原告律师致函要求出售物业均分,关系完全破裂
2025-08-27区域法院判决:宣告双方平等实益共有,批准强制出售并均分净收益

审级与裁判

香港区域法院DCMP 317/2022 · Deputy District Judge Sabrina Ho
2025-08-27
被告共同意向推定信托主张被驳回;宣告双方为平等实益分权共有人;批准依《分劃條例》第6条出售物业、净收益均分;被告180天内交出空置管有;被告支付原告讼费

裁判要点

法院宣告:原告与被告在所有关键时点均为该物业的平等法律及实益分权共有人,与其法定业权一致;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使实益权益异于法定业权的共同意向推定信托;被告的医疗状况不构成反对出售的『极大困难』;依《分劃條例》第6条批准出售物业,净收益由双方平均分配,被告须于180天内交出空置管有并支付原告讼费。

法官说理

联名物业的推定规则:依 Stack v Dowden [2007] 2 AC 432 及其香港适用,联名登记的物业实益权益推定为与法定权益一致(本案为分权共有各半),主张相反者负沉重举证责任。被告须证明双方存在『原告仅持信托代被告持有』的共同意向,且原告基于该意向作出不利信赖。

同期文件与共同借款事实的双重作用:2002年备忘录『每人一半』与2015年交出的修订版备忘录,从相反方向固定了平等共有的共同意向;同时依 Chen Kam Nga v Lee Ho Yin [2021] HKCFI 1352,为取得按揭而加入借贷并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本身就是推断该人具有实益权益的依据——被告让原告共同举债,恰恰证明原告应享有实益权益。

强制出售的门槛:除非拒绝出售对全体共有人更有利,或出售将对一名共有人造成『极大困难』(very great hardship),法院应批准出售。被告的长期疾病受医生监察及药物控制,未达极大概率困难标准;法院明确原告有权摆脱共同持有的枷锁。

判决原文

I am of the view that the Defendant has failed to discharge his burden to show that the parties intended the beneficial ownership in the Property to be different from the legal title.

本院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双方有意使该物业的实益权益异于法定业权。

—— [2025] HKDC 1451 判词第[60]段

the Plaintiff is entitled to rid herself of the shackles of the co-ownership.

原告有权摆脱共同持有的枷锁。

—— [2025] HKDC 1451 判词第[82]段

I find that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are and were at all material times joint beneficial owners of the Property as tenants-in-common, in line with their legal ownership.

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在所有关键时点均为该物业的分权共有实益拥有人,与其法定业权一致。

—— [2025] HKDC 1451 判词第[77]段

主题

共同意向推定信托 分劃條例第6条 联名物业 不当困难 Stack v Dowden 2002年备忘录 强制出售

后续影响

2025年12月18日法院颁布更正令,修正判词第89(g)段:如被告不签署出售文件,受委任的转让律师行合伙人可代被告签署完成出售——确保执行不因被告不合作而受阻。本案与同期的 Tam Yim Yee 系列、Chen Kam Nga [2021] HKCFI 1352、Leung Hang Lin [2019] HKCFI 2819 共同构成香港法院处理恋人/家庭联名物业实益权争议的原则体系,其中『共同举债即推定实益权益』的引述成为实务要点。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对家族与亲密关系财产安排的启示:第一,联名登记+同期书面备忘录的组合几乎决定了诉讼结局——被告恰恰输在自己签署过的『每人一半』文件上;第二,想让对方只挂名,法律上唯一的稳妥方式是签订声明信托(declaration of trust)并保留对方签字,口头意向在二十年后的法庭上不堪一击;第三,共同签署按揭、共同还款的事实会被法院用作实益权益的正面推定依据——把另一半拉进贷款合同并不是安全垫,反而是给对方的权利背书。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判决全文 [2025] HKDC 1451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相关原则判例 Chen Kam Nga v Lee Ho Yin [2021] HKCFI 1352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20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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