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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1 ·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陈金雅诉李浩贤案——前情侣四年纠缠四项财产与两笔款项:为按揭加名反成实益权益推定,出资比例决定15.3%

Chen Kam Nga v Lee Ho Yin [2021] HKCFI 1352 — ex-lovers' four-property dispute; joint borrowing infers beneficial interest; resulting trust shares by contribution (15.3%)
[2021] HKCFI 1352,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2021年5月12日判决,HCA 553/2016 及 HCA 356/2017(2017年12月20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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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两项物业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原告陈金雅(Chen Kam Nga)是一名持牌地产代理,被告李浩贤(Lee Ho Yin)是一名在台湾取得博士学位的电机工程师。两人是小学同学,约2002年拍拖,2008年同居,2010年5月第一次分手,2011年中(原告版本)或2012年3月(被告版本)复合,2014年7月7日激烈争执后彻底分手。纠纷横跨四项财产与两笔款项:其一,大兴花园19A室(2008年被告名下购入、2008年8月售出,被告3日后开支票235,000港元给原告——是利润还是贷款?);其二,大兴花园6E室(2009年联名以151万港元购入,2010年8月3日转名至原告名下,声明代价100万港元但实际无付款);其三,德雅工业中心工场(2012年93.8万港元联名购入);其四,大兴花园1C室(2012年190万港元被告单名购入,原告出29万港元、被告出28万港元)。另有2013年10月11日原告转账20万元人民币托被告投资内地股市、2012年3月10日联名户口存入的10万元人民币。双方互相起诉与反诉。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恋人共同置业与资金往来)
设立地中国香港
准据法香港衡平法:共同意向推定信托、归复信托(出资推定)、《时效条例》第19(1)条12年时效
受托人被告(就1C室被认定按归复信托原则持有原告15.3%实益权益)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双方按出资与共同意向分别享有权益
置入资产大兴花园6E室、德雅工业中心工场、大兴花园1C室、19A室售楼款235,000港元、人民币200,000元投资款、人民币100,000元联名户口款项
关键条款6E转名的100万港元代价被认定为真实债务(反诉成立);德雅工场认定为联权共有均分;1C室按出资比例归复信托分配;投资款与联名户口款须退还

故事

这是一场典型的前情侣财产清算战。法院开篇即概括:这是两个旧情人之间就两项物业、两笔资金及反申索的两笔款项的争夺。四年同居与两次分手之间,双方以各种组合买过四套房、转过一次名、开过一个联名户口、委托过一笔投资。

第一组争议是资金性质的攻防。原告主张2013年10月11日转账给被告的20万元人民币是委托投资,法院判原告胜诉,被告须全数退还;2012年3月10日联名户口存入的10万元人民币,分手后被告提取了102,348.07元,法院判原告胜诉,被告须退还10万元及利息损失3,066元与行政费160.37元。而被告的反申索则打在原告的要害上:6E室2010年8月转名时声明的100万港元代价真实存在,扣除原告此后为1C室出的29万港元后,原告还欠11万港元——法院认定原告确实欠被告这笔40万港元债务项下的11万港元余额,且该申索适用《时效条例》第19(1)条的12年时效、未被6年时间 bars,被告反申索胜。

第二组争议是两项物业的实益权益。德雅工场:法院认定双方共同意向是被告以联权共有方式享有实益权益,原告主张独有败诉,出售后均分。1C室:被告单名登记,原告出资29万港元——法院适用归复信托原则,按出资比例认定原告应享有15.3%的实益权益,出售后按15.3%/84.7%分配。法院特别强调:为取得按揭而加入借贷合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本身就是推断其应享有实益权益的依据(Re Lau Hiu Tuen 原则)——这一论述后来被多个案件援引。

2021年5月12日,欧阳瑜如法官(Au-Yeung J)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后作出最终分配:原告在投资款、户口款、1C室15.3%权益上胜诉,被告在11万港元反申索与德雅工场均分上胜诉;金钱判决相互抵销后支付净差额。对双方可信性的评价毫不留情:双方都不完全诚实或可靠——原告夸大案情、回避债务,被告的证供有临场编造的成分并与银行文件不符。最终讼费命令:不作任何讼费命令,各自承担。

时间轴

2008-01大兴花园19A室以105万港元购入(被告名义);2008年8月以129万港元售出,被告3日后开支票235,000港元给原告
2009大兴花园6E室联名以1,510,000港元购入
2010-08-036E室转名至原告名下,声明代价100万港元(法院其后认定该债务真实)
2012-03-10开立建设银行联名户口并存入人民币100,000元
2012德雅工业中心工场以938,000港元联名购入;大兴花园1C室以1,900,000港元被告单名购入(原告出资290,000港元)
2013-10-11原告转账人民币200,000元托被告投资内地股市
2014-07-07激烈争执后彻底分手;次日被告提取人民币102,348.07元
2021-05-12欧阳瑜如法官判决:双方互有胜负,1C室原告获15.3%实益权益,德雅工场均分,资金款项判还

审级与裁判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CA 553/2016 及 HCA 356/2017(2017-12-20合并) · Hon Au-Yeung J
2021-05-12
原告胜:投资款20万元退还、联名户口款10万元及利息行政费退还、1C室15.3%实益权益;被告胜:11万港元反申索(12年时效内)、德雅工场联权共有均分;被告人民币5万元贷款反申索撤销;金钱判决互相抵销;不作讼费命令

裁判要点

法院对四项财产与四笔款项分别裁判:原告获判退还人民币20万元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及3,226.37元利息行政费;就被告单名持有的大兴花园1C室,按归复信托原则依出资比例认定原告享有15.3%实益权益;德雅工场为双方联权共有,出售后平均分配;被告就6E室转名代价的11万港元余额反申索成立(适用12年时效不受阻);被告关于人民币5万元贷款的反申索被撤销。金钱判决相互抵销,最终不作讼费命令。

法官说理

1C室的归复信托分析:物业登记于被告单名而原告有直接出资(29万港元),在无共同意向证据时适用归复信托的出资推定,按出资比例(290,000/1,900,000=15.3%)确定实益份额。法院同时指出:为购房而加入按揭合同、承担潜在还款责任这一事实本身,即是推断该人应享有实益权益的依据(引 Re Lau Hiu Tuen)——该论述成为此后 Tam Yim Yee [2025] HKDC 1451 等案件的引用源头。

德雅工场的共同意向认定:法院认定双方共同意向是被告以联权共有享有实益权益,原告主张独有实益权益败诉——共同意向推定信托的认定须回到购置时点的语境整体判断,不能以事后贡献反推。

时效与债务的认定:6E室转名声明的100万港元代价被认定为真实债务;被告的反申索属据法权产/诉讼时效问题,适用《时效条例》第19(1)条的12年期间,2016年起诉未过时效。法院对双方可信性的整体评价(双方都不完全诚实或可靠)导致讼费上不作命令——证据可信度直接影响诉讼的经济结果。

判决原文

On resulting trust principle, Ms Chen should have 15.3% interest in this property.

依归复信托原则,陈女士应享有该物业15.3%的实益权益。

—— [2021] HKCFI 1352 判词第[185]段第(5)项

I find that the parties' common intention was for Mr Lee to have beneficial ownership as a joint tenant in Delya Property.

本院认定,双方就该德雅工场的共同意向是李先生以联权共有方式享有实益权益。

—— [2021] HKCFI 1352 判词第[115]段

Where a person is added as a party to a contract to enable the obtaining of a loan, this fact, by itself, is not a basis for holding that there was no intention for that person to be a beneficial owner. On the contrary, the fact that the property could not be bought without the person incurring liability, or potential liability, would be some ground for inferring that the person was to be beneficially interested.

为取得贷款而将某人加入合同一方,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否定其为实益拥有人之意向的依据;恰恰相反——若没有该人承担还款责任或潜在责任,物业根本买不成,这一事实即是推断该人应享有实益权益的依据。

—— [2021] HKCFI 1352 判词第[51]段(引 Re Lau Hiu Tuen)

主题

共同意向推定信托 归复信托 出资比例 联名购房 转名代价 12年时效 恋人财产纠纷

后续影响

本案确立的『共同举债推断实益权益』原则(第[50]-[51]段)成为香港法院处理联名/加名物业争议的常用引证,被 Leung Hang Lin、Tam Yim Yee [2025] HKDC 1451 等后续判决直接援引;其按出资比例适用归复信托的计算方法,也为单名登记+部分出资场景提供了量化模板。本案与同期的林家驹案、梁耀文案(本库 D-HK-016、D-HK-017)共同构成香港恋人财产纠纷的判例谱系。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的启示:第一,出资比例是单名登记场景下的硬通货——没有共同意向证据时,法院按归复信托直接按出资切分(15.3%就是这么算出来的);第二,债务会跟人走:转名时声明的代价即便当时没付,也可能在多年后被追讨,且适用长达12年的时效,财产安排中的每一笔『名义对价』都要当真处理;第三,对 Family Office 客户的可执行建议:亲密关系中的每一笔联名购房、加名、代持,都应同步签署声明信托或借贷文件并写清代价支付安排——本案双方纠缠七年、两审合并、互有胜负的结局,正是文件缺失的代价。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判决全文 [2021] HKCFI 1352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Tam Yim Yee [2025] HKDC 1451(引述本案第[50]-[51]段原则)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23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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