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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1 ·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

陈月华诉陈皓熙案——母亲全款供楼儿子挂名,缺席审判下法院宣告唯一实益拥有人:母与子的明示信托之争

Chen Yuet Wa Eva v Chan Ho Hei [2021] HKDC 665 — mother paid all mortgage and outgoings for son-nominee flat; declaration of sole beneficial ownership granted on default judgment
[2021] HKDC 665,香港区域法院2021年6月7日决定,DCCJ 508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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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海怡半岛慧心阁4楼C室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原告陈月华(Chen Yuet Wa Eva)是被告陈皓熙(Chan Ho Hei)的母亲。涉案物业为鸭脷洲海怡半岛第1座(慧心阁)4楼C室:2010年由原告的弟媳 Lo Fung Chi 女士以4,260,000港元购入并登记为业主,2015年以6,200,000港元转名至被告名下。原告的两层信托主张是:第一层,约2010年6月,原告与弟媳 Madam Lo 约定——原告负责全部按揭还款及购楼费用,物业由原告独用,Madam Lo 仅作登记业主、以信托代原告持有;第二层,约2014年9月,因原告与弟弟关系恶化,Madam Lo 将物业转名至儿子被告名下,被告同意以信托代原告持有、不拥有任何权益。原告支付了所有定金、楼价余额、印花税、律师费及两段按揭的全部月供;被告从未在物业居住,物业一直由原告独用,2019年起出租,租金存入原被告的联名账户。被告于2020年9月23日获送达令状及申索陈述书,但从未提交认收书或抗辩书。

信托结构

委托人陈月华(出资与还款方)
设立地中国香港
准据法香港衡平法:明示信托、共同意向推定信托三要件(Cheung Sai Lon v Cheung Sai Ha)、归复信托两说(缺位意向分析与推定意向分析)、缺席判决宣告救济
受托人Madam Lo(2010-2015,第一信托协议);陈皓熙(2015年起,第二信托协议)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陈月华(法院宣告其为唯一实益拥有人)
置入资产海怡半岛慧心阁4楼C室
关键条款第一信托协议(2010):Madam Lo 代原告持有;第二信托协议(2014):转名至被告并代原告持有;土地注册处另有一份2012年1月12日的所谓买卖协议

故事

这是一桩把香港家庭代持安排的典型风险完整展示的案件。原告想为儿子置业的初衷不难想象,但操作路径是:先让弟媳挂名(2010年),再让儿子挂名(2015年),自己出全部钱、住全部年月——始终没有一份书面信托文件。2019年起物业出租,租金却存入母子的联名账户,可见双方关系此时尚可。

变故发生在诉讼之前。2020年,原告对儿子提起 DCCJ 5081/2020 诉讼,主张其为唯一实益拥有人。同年9月23日被告获送达,此后彻底沉默:不提交认收书、不提交抗辩书、不出庭。法院在2021年3月先对被告颁发单方面中期禁制令及 Mareva 禁制令(冻结其处置物业的能力),3月12日延长至最终判决。

缺席判决的申请由此进入法律技术的核心区。法院援引 Cheung Sai Lon v Cheung Sai Ha [2020] HKCFI 2552、Kan Kiu Chor v Fung Shu Fun、Lung Ka Kuen v Chu Chun Yuk 确立的三项原则:缺席判决申请只能依据诉状(pleadings)裁定、法院不是橡皮图章、授予宣告救济属酌情权——当原告对宣告救济有真实需要且拒绝授予将导致不公时,可不遵循『一般不经审讯不作宣告』的实践规则。

就实体问题,原告虽曾以明示信托起诉,但在本次申请中主要依赖共同意向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法院分析:在家庭(domestic)语境下,若能以共同意向解决问题,无须诉诸归复信托;但本案证据显示两种路径均可成立——就归复信托而言,无论采『缺位意向』说还是『推定意向』说均成立(原告全款购房、儿子无偿挂名);就共同意向而言,全部还款与独用的事实构成足以支撑的推定。2021年6月7日,暂委区域法官 Zabrina Liu 批准缺席判决:宣告原告是且一直是该物业的唯一实益拥有人、被告以信托为原告持有,命令被告立即将法律权益转回原告并签立一切必要文件,被告支付原告讼费(含大律师证书)。

时间轴

2010弟媳 Madam Lo 以4,260,000港元购入海怡半岛慧心阁4楼C室并登记为业主;原告与其达成第一信托协议,原告支付全部购楼费用并负责按揭
2012-01-12土地注册处出现一份所谓买卖协议(法院认为不妨碍原告申索,引 Jerome v Kelly)
2014-09因原告与弟弟关系恶化,双方达成第二信托协议:物业转名至被告名下并代原告持有
2015物业以6,200,000港元转名至被告;被告从未居住,物业由原告独用
2019物业出租,租金存入母子联名账户
2020-09-23被告获送达令状及申索陈述书,此后未提交认收书或抗辩
2021-03法院对被告颁发单方面中期禁制令及 Mareva 禁制令,3月12日延长至最终判决
2021-06-07缺席判决批准:宣告原告为唯一实益拥有人,被告以信托持有,须立即转回法律权益并支付讼费

审级与裁判

香港区域法院DCCJ 5081/2020 · Deputy District Judge Zabrina Liu
2021-06-07
缺席判决申请获准:宣告原告为唯一实益拥有人、被告以信托持有物业;命令被告立即转让法律权益并签立必要文件;讼费令nisi(含大律师证书)

裁判要点

法院批准原告的缺席判决申请并宣告:原告是且一直是该物业在所有关键时点的唯一实益拥有人;被告作为登记业主一直以信托为原告持有该物业;被告须立即将法律权益转回原告并签立一切必要文件;被告支付原告讼费(含大律师证书,nisi)。法院同时确认:就归复信托而言,无论采缺位意向说抑或推定意向说均告成立;就共同意向推定信托而言,三要件(共同意向、不利信赖、违背即不公)均有证据支撑。

法官说理

缺席判决中的宣告救济:依 Cheung Sai Lon v Cheung Sai Ha 确立的框架,缺席申请以诉状为准、法院并非橡皮图章、宣告属酌情权。本案原告若不获宣告即无法取回物业(被告不合作),其有真实需要且拒绝授予将致不公,故偏离一般实践作出宣告是正当的。

归复信托的双说并立: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下两种学说均导出同一结论——原告出资购房而被告为无偿挂名人,或推定原告无意赠与、或推定双方有意原告保留实益权益,归复信托成立(第[28]段:依两说之一,归复信托即告成立)。土地注册处的2012年所谓买卖协议因 Jerome v Kelly 原则(登记文书的表面效力不阻却实益权益申索)不构成障碍。

家庭语境的原则位阶:法院引 Cheung Sai Lon 确认——在家庭语境中若能以共同意向解决,无须诉诸归复信托;本案两者均成立,殊途同归。原告全款供楼、独用物业、被告从未居住的事实群,共同支撑信托的成立。

判决原文

It seems to me therefore that a resulting trust is established on either of the two doctrines.

因此,本院认为无论依两种学说中的哪一种,归复信托均告成立。

—— [2021] HKDC 665 判词第[28]段

The plaintiff is unable to recover the Property unless the relief is granted. The plaintiff is prejudiced and she has a genuine need for the declaratory relief sought.

若不授予济助,原告将无法取回该物业。原告将因此受损,且她对所申请的宣告济助有真实需要。

—— [2021] HKDC 665 判词第[29]段第(6)项

A declaration that the plaintiff was and still is at all material times the sol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Property... A declaration that the defendant... was and has been holding the Property on trust for the benefit of the plaintiff.

宣告:原告是且一直是该物业在所有关键时点的唯一实益拥有人……宣告:被告是且一直以信托形式为原告的利益持有该物业。

—— [2021] HKDC 665 判词第[30]段(判决命令)

主题

明示信托 归复信托 共同意向推定信托 缺席判决 代名登记 Mareva禁制令 母子女财产

后续影响

本案与 Cheung Sai Lon v Cheung Sai Ha [2020] HKCFI 2552、Leung Hang Lin [2019] HKCFI 2819 共同被下级法院用作共同意向推定信托原则的标准引证链条;其对缺席判决中宣告救济适用条件的阐述,成为区院同类申请的操作指引。案件再次凸显香港家庭代持安排中『书面信托文件缺位+子女挂名』组合的诉讼风险——本案原告因全款证据链完整而取胜,但若出资混同、被告抗辩,结局未必相同(对照本库 D-HK-019 黄文成案的败诉)。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的启示:第一,家庭代持的真实出资证据链(供款记录、独用事实、费用单据)是母亲一方胜诉的全部本钱,法院在归复信托双说并立下均能得出同样结论;第二,儿子一方的不应诉在程序上加速了败诉——缺席判决中法院照样可以作出宣告性救济,不应诉不是拖延策略而是弃权;第三,与 D-HK-019 黄文成案对照可见:同样是『晚辈挂名、长辈主张』,胜败取决于同期书面文件的有无与出资证据的纯度。家庭信托安排永远应当落在纸面,这不是不信任家人,而是对家变不确定性的制度防御。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判决全文 [2021] HKDC 665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Cheung Sai Lon v Cheung Sai Ha [2020] HKCFI 2552(本案援引的原则来源)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24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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