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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6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叶占士诉李清平案——40年老友凭一句『大家友好时的安排』主张5%股权信托,审讯后全数被驳:四人口头共识撑不起信托三确定性

Yip James v Li Ching Ping Vincent [2026] HKCFI 5356 — 40-year friend's claim to 5% of Prosticks shares held on trust under an unwritten 'Quadripartite Common Understanding' dismissed after trial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2026] HKCFI 5356,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2026年9月24日判词,HCA 1573/2022(暂委高等法院法官黄启智);此前程序裁定:[2023] HKCFI 3027(关南宏聆案官,2023年11月30日,驳回分案审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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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涉案股份为 Prostick…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原告叶占士(Yip James)与被告李清平(Li Ching Ping Vincent)是相交约40年的老友,原告在金融业工作逾40年(富邦银行香港金融市场部主管,2014年后加入创兴银行)。被告是金融软件公司 Sunline Prosticks Financial Solutions Limited(『Prosticks』)的创办人,2015年7月时全资持有。2014年底至2015年,被告为 Prosticks 寻找投资方,经创兴银行行政总裁劳伟棠(Felton Lau)与原告牵线,引入深圳上市科技公司长亮科技(Shenzhen Sunline)通过其全资子公司 Sunline HK 收购 Prosticks 80%股份,2016年2月17日完成交割。原告主张:根据原告、被告、长亮科技与劳伟棠之间的非书面『四边共同理解』(Alleged Quadripartite Common Understanding),交割后被告须为原告代持 Prosticks 5%股份(1,505,000股)作为牵线报酬;被告另为劳伟棠代持5%。2022年,被告把名下20%股份(含原告主张的5%)以1,800万港元出售,原告指其违反信托,起诉请求返还信托财产或追迹所得、或衡平赔偿。被告全盘否认信托存在。

信托结构

委托人无书面设立人;原告主张四边共同理解构成口头明示信托,被告为其代持1,505,000股
设立地中国香港
准据法香港衡平法:明示信托的成立要件与证明标准(盖然性平衡下的整体证据评估、Moorthy 案引证);口头协议的佐证审查(同期文件、遗嘱内容、WhatsApp 讯息的权重权衡);违反信托的救济(返还、追迹、衡平赔偿按处置对价按比例计算)
受托人被告李清平(原告主张,法院未予认定)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原告叶占士(主张);另主张劳伟棠获代持5%(非本案当事人间争议核心)
置入资产Prosticks 5%股份(1,505,000股)及其追迹所得;被告2022年出售20%股份所得1,800万港元(Settlement Agreement,2022年7月29日)
关键条款原告主张的『共同理解』:交割后 Sunline HK 持2,408万股,被告为原告与劳伟棠各代持1,505,000股(各5%);被告版本:确与老友有过某种安排,但并非原告诉称的特定四边共识,原告已获500万港元佣金

故事

这是一桩典型的『老友反目』股权信托案,其程序跨度长达四年、横跨四个裁判节点,把香港信托申索从程序到实体的完整攻防走了一遍。商业背景不复杂:Prosticks 是做金融机构软件的公司,创办人李清平想找买家,通过创兴银行的劳伟棠和老友叶占士牵线,2016年把80%股份卖给深圳上市公司长亮科技的子公司。交割完成那天,叶占士主张,一个从未落纸的『四边共同理解』同时生效:Prosticks 的股权结构里要给两位牵线人各留5%,由李清平代持。

争议在六年多后爆发。2021年6月27日双方的WhatsApp讯息显示关系破裂;2021年12月3日的一条讯息(January 2017 Message 的争议同族)成为审讯中双方各执一词的关键。2022年8月16日前,李清平与 Sunline HK 达成和解协议,把名下20%股份以1,800万港元卖掉——叶占士认为其中包括他的5%,违反信托。2022年12月12日,叶占士起诉:请求宣告被告自2016年2月17日起以信托为其持有该5%股份及收益、命令交代账目、允许追迹并对追迹所得主张衡平权益,或以衡平赔偿作替代。

程序战先开打。2023年7月20日,被告依 RHC O.33 r.4 申请把『信托是否成立』的责任问题分案先审(split trial),理由是责任与量化问题界线清晰、可节省费用,还援引清盘程序(HCCW 492/2021)中的保密问题。聆案官关南宏2023年11月30日驳回申请:分案是例外而非常规,被告拿不出任何像样的时间与费用节省估算(法庭强调这足以独立构成拒绝理由),责任阶段远比被告声称的复杂,且被告自己还违反法院命令未交出股份买卖协议,却以披露负担为由申请分案。法庭结论的原话:『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本院认为下令分案审理既不公正亦不便利。被告的分案审理传票据此驳回。』

实体审讯在2026年3月25日至27日进行,届时被告已因健康原因亲自应诉(in person),原告由大律师代表。暂委法官黄启智逐项审视原告的证据链:2016年遗嘱中对涉案股份只字未提、Shenzhen Sunline 提案中的激励表述与所谓上市条件的关系、WhatsApp 讯息的时间与语境、被告在盘问中的那句『當大家友好嗰時就有呢個安排』(大家关系好的时候就有这个安排)。法庭在整体权衡后认定:被告的回应含糊其辞、最多说明他自认为基于友情有过某种安排,远不足以确立原告诉称的特定四边共识及由此产生的信托;即便不考虑书面文件的缺位,原告的主张也未达致盖然性平衡的证明标准。2026年9月24日判词第6.15段落槌: Alleged Trust 与 Alleged Quadripartite Common Understanding 均不成立,申索驳回。法庭并事先留了替代结论:假如原告胜诉,按和解协议对价按比例计,其衡平赔偿为4,693,914.58港元(含按20%股份售价折算的450万港元)。

时间轴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叶占士与李清平结识,此后为相交约40年的好友;叶长期任职金融业,劳伟棠时任创兴银行行政总裁
2014年底-2015年中李清平为 Prosticks 寻找投资方,经劳伟棠与叶占士牵线接触深圳上市科技公司长亮科技
2015-07Prosticks 由李清平全资持有;长亮科技提案(Shenzhen Sunline Proposal)就收购与激励安排作出表述
2016-02-17长亮科技经 Sunline HK 完成 Prosticks 80%股份收购交割;原告主张交割起四边共同理解生效、被告为其代持5%
2016叶占士请被告协助准备2016年遗嘱;遗嘱未提及涉案股份权益(庭审中成为对原告不利的佐证之一)
2021-06-27双方关系的WhatsApp讯息显示关系破裂,被告提及长亮已停运 Prosticks
2022-07-29被告与 Sunline HK 签署和解协议,以18,000,000港元出售名下 Prosticks 20%股份(含原告主张的5%)
2022-12-12原告提起 HCA 1573/2022:请求宣告信托、交代账目、追迹或衡平赔偿
2023-11-30聆案官关南宏驳回被告的分案审理申请([2023] HKCFI 3027 §121-122:分案不公正亦不便利,被告未能证明节省且自身违反披露命令)
2026-03-25 至 2026-03-27实体审讯三日;被告因健康原因亲自应诉,原告由大律师代表
2026-09-24判词:Alleged Trust 与四边共同理解在盖然性平衡下不成立,申索驳回(第6.15段);并给出假设立胜的替代评估4,693,914.58港元

审级与裁判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内庭)HCA 1573/2022([2023] HKCFI 3027) · Master James Kwan(关南宏聆案官)
2023-11-30
被告的分案审理传票(O.33 r.4)被驳回,讼费随事件,暂准令被告付原告讼费(含大律师证书,倾向简要评定);理由:分案属例外、被告无节省估算、责任阶段复杂、被告自身违反披露命令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CA 1573/2022([2026] HKCFI 5356) ·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Jonathan Wong(暂委高等法院法官黄启智)
2026-09-24
审讯后驳回原告诉求:在盖然性平衡下裁定 Alleged Trust 与 Alleged Quadripartite Common Understanding 不存在;法庭同时表明若原告胜诉,其衡平赔偿应参照和解协议评估为4,693,914.58港元

裁判要点

原讼法庭经审讯裁定:原告未能证明被告自2016年2月17日起为其以信托持有 Prosticks 5%股份。法庭在盖然性平衡下认定 Alleged Trust 与 Alleged Quadripartite Common Understanding 均不存在。关键认定包括:(1)2016年遗嘱未提及股份权益,说明按原告自己的行为逻辑他当时并不认为自己即时享有该权益;(2)双方确曾就涉案股份有过某种安排(共同主题是 Prosticks 潜在上市),原告同意附带上市条件的版本并非不可能;(3)被告盘问中『當大家友好嗰時就有呢個安排』的回答语境含糊,最多指向基于友情的某种安排,远未达到特定的四边共识及信托;(4)若信托成立,替代赔偿评估为4,693,914.58港元(参照和解协议,含按售价比例的450万港元)。申索驳回。

法官说理

四边共识的证明困境:口头信托申索的成败取决于能否用同期证据把『谁、何时、以什么条件』钉死。原告一方无法解释2016年遗嘱对股份只字未提——按原告自己的主张,若他即时享有5%权益,遗嘱却完全不提,逻辑上自相矛盾;Shenzhen Sunline 提案中的激励表述与『Alleged Listing Condition』之间也无法建立排他性联系。法庭反复运用 Moorthy 案确立的审查方法:个案证据必须在整体证据图景中权衡,孤立的口头供述不足为凭。

模糊供述的有限价值:被告在盘问中的『當大家友好嗰時就有呢個安排』被原告律师当作自认,但法庭认为该回答前后语境含糊、且被告在盘问中多处断然否认四边共识,其答案充其量说明被告自认为基于友谊有过某种安排——这与原告主张的特定内容(为原告代持5%、与劳伟棠并行的两份代持)相去甚远。含糊的让步不等于对特定信托条款的承认。

程序与实体的呼应:两年前的分案裁定([2023] HKCFI 3027)已预见了责任阶段的复杂性——共同理解、2016年遗嘱、2021-2022年讯息等多线事实相互缠绕,不适合切分。实体结果印证了该判断:正是这些证据线的整体权衡决定了胜负。另值得注意:即便被告败诉,其可援引的替代评估(450万港元按售价比例+193,914.58港元其他组成部分)也说明香港法院对违反信托赔偿的量化是严格锚定处置对价与可追迹收益的,不采投机性估值。

判决原文

For the above reasons, I find,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against the existence of the Alleged Trust and the Alleged Quadripartite Common Understanding.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在盖然性平衡下裁定:所指称的信托与所指称的四边共同理解均不存在。

—— [2026] HKCFI 5356 判词第6.15段

I do not regard D's evidence as carrying the significance contended for by P, as there were also other instances in cross-examination where D flatly denied the Alleged Quadripartite Common Understanding. Considered fairly and in context, D's answers were equivocal.

本院不认为被告该证据具有原告所主张的分量,因为被告在盘问中亦有多处断然否认所指称的四边共同理解。公允并置于语境之下考虑,被告的回答是含糊的。

—— [2026] HKCFI 5356 判词第6.17段

For all the reasons above, I do not think it is just and convenient to order a split trial. The Defendant's Spilt Trial Summons is accordingly dismissed.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本院认为下令分案审理既不公正亦不便利。被告的分案审理传票据此驳回。

—— [2023] HKCFI 3027 决定第121-122段

I would have assessed P's claim for equitable compensation by reference to the terms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in the sum of HK$4,693,914.58 made up as follows: (1) HK$4,500,000 being the pro rata portion of the sum received for the Subject Shares.

假如责任成立,本院本会参照和解协议的条款,将原告的衡平赔偿评估为4,693,914.58港元,其构成包括:(1) 4,500,000港元,即被告出售涉案股份所得款项中按比例对应的部分。

—— [2026] HKCFI 5356 判词第6.18段

主题

明示信托 共同意向 股权代持 四人口头共识 推论性证据 追迹与衡平赔偿 友人合伙安排

后续影响

本案完整记录了香港信托申索从分案程序战到实体审讯的全链条:[2023] HKCFI 3027 关于分案审理『例外而非常规』的论述(引 Telford Development、Dartslive Asia),成为程序法层面被引用的操作标准;[2026] HKCFI 5356 则展示了口头股权信托申索在同期文件(遗嘱、提案、讯息)围攻下的脆弱性。案件亦警示『牵线报酬以代持股份方式兑现』这一华人商业圈常见安排的风险:没有一份写明代持股份、比例与兑现条件的文件,40年交情在法庭上只值一句『含糊的回应』。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的启示:第一,口头信托的当事人越多(本案四边),证成难度呈几何级上升——任何一方的沉默或含糊都会击穿共识链条,四边共识几乎注定败给书面文件的有无之辨。第二,自己起草的遗嘱、自己在提案文件中的行为,都会被法院用作反驳己方主张的同期证据;主张代持权益的人须确保每一份自身文件口径一致。第三,程序上,分案审理在香港是例外而非常规,且申请人须先拿出可信的节省估算并清理自身违反命令的记录。第四,牵线报酬应当以佣金合同、期权协议或书面信托落纸——本案被告支付的500万港元佣金被法院视为已了结全部报酬争议的佐证之一。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判决全文 [2026] HKCFI 5356(HCA 1573/2022 实体判决,2026年9月24日)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决定全文 [2023] HKCFI 3027(分案审理申请裁定,2023年11月30日)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Des Voeux Chambers 大律师执业记录页(确认其在本案代表一方反对分案审理)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2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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