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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2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Barma 按察司,以原讼法庭额外法官身份)

律政司司长诉黄德惠等及华懋慈善基金案——龚如心千亿慈善信托治理方案:受托人可被替换并须过偿付能力与适当人选两道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ak Wai and Others [2022] HKCFI 3255 — the Nina Kung charitable trust scheme: the nominated trustee can be replaced subject to solvency and fit-and-proper conditions
[2022] HKCFI 3255, HCMP 1546/2019 相关方案程序,Barma JA 2022年10月21日判决;后续程序见 [2026] HKCFI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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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龚如心遗产主要资产为华懋集团…涉案金额 / 标的
3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龚如心2002年7月28日立下遗嘱:全部遗产遗赠华懋慈善基金,用以继续其各项慈善项目、设立媲美诺贝尔奖的『中国奖』(Chinese Prize),并要求由联合国秘书长、中国总理及香港特首组成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基金运作。2007年龚如心去世后,遗嘱真伪大战打了数年,陈振聪的2006年遗嘱被终审法院认定伪造。真正的难题随之后到:终审法院2015年5月18日裁定,2002年遗嘱设立的是慈善信托,华懋基金只是受托人而非无条件受益人;但这份由龚如心妹妹协助起草的『自制遗嘱』(home-made will)缺乏执行机制,须由法院制定方案(scheme)落实信托。律政司司长以parens patriae(国家亲权)及慈善事务守护人身份启动方案程序。……

信托结构

委托人龚如心(Nina Kung,2002年7月28日遗嘱)
设立地香港
准据法香港信托法与慈善法原则、遗嘱解释规则、《受托人条例》第57A条相关程序
受托人遗嘱指定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是否最终任命须过两道条件);2024年方案确定由特殊目的公司『龚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出任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遗嘱要求设立由联合国秘书长、中国国务院总理及香港特首组成的监督管理机构(SMO)
受益人慈善目的本身(继续华懋基金既有慈善项目、设立中国奖、照顾龚如心亡夫家人及华懋员工及其子女)
置入资产龚如心全部遗产,主体为华懋集团股权(2020年12月净资产账面值约1,410亿港元)
关键条款全部遗产遗赠华懋基金作为受托人持有;设类似诺贝尔奖的中国奖;由三国要员组成的监管机构监督;慈善事业不断发展达至永远

故事

龚如心遗嘱大战的终章不是判给谁,而是判给什么。终审法院2015年裁定:2002年遗嘱是一个慈善信托,华懋慈善基金只是受托人,不能把千亿遗产当自家财产。但遗嘱出自其妹妹之手,行文豪迈而机制阙如——谁来监督、如何投资、怎样落地『中国奖』,全无着落。终审法院指示须由法院制定方案。

律政司司长以慈善事务守护人身份主导方案程序,2019年提出寻求法院指引的申请。各方分别提交了自己的方案草案。2022年10月21日,Barma JA作出第一阶段判决。他首先定标准:法院干预的门槛是『不宜』(inexpedient)而非『必要』(necessary)——只要原安排运转不宜,法院即可出手,不必等到目的失败。

随后是受托人问题的正面回答。遗嘱指定华懋基金为受托人,但法院援引权威论著指出:受托人身份一般只关乎管理方式,很少触及信托目的核心;若任命基金会属不宜,法院完全可以在方案中任命他人。而『不宜』的证据相当充分:基金会2018、2019年度资不抵债,净负债分别约4,600万与5,000余万港元;董事会自2017年起大幅换血,新任者多与龚如心毫无渊源;基金会还曾在无任何可行性评估的情况下宣布捐出100亿港元抗疫。

判决据此为基金会受托人之路设下两道门:偿付能力条件——受托一家1,410亿港元、九成以上为单一集团股权的信托,受托人自身必须具备偿付能力;适当人选条件——全体董事须为fit and proper persons,具备管理华懋集团及慈善项目所需的诚信与能力。谁来判定?因为基金会是遗嘱指定的受托人,由法院判定。

这一框架迅速兑现:2023年7月法院裁定基金会未能符合偿付能力条件、取消其受托人资格;2024年5月批准以特殊目的公司(龚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为受托人、三名独立人士组成管理机构的新方案。龚如心2007年离世,一套完整治理架构在她身后近二十年才落定。

时间轴

2002-07-28龚如心立下2002年遗嘱:全部遗产遗赠华懋慈善基金作为受托人,设中国奖并受三国要员组成的监管机构监督
2007-04龚如心去世;陈振聪随后出示2006年『遗嘱』,引发遗嘱真伪大战
2015-05-18终审法院裁定陈振聪遗嘱伪造、2002年遗嘱设立慈善信托,华懋基金仅是受托人,法院须制定方案落实信托
2019-03-29律政司司长在方案程序中提出寻求法院指引的申请,各方提交方案草案
2022-07第一阶段聆讯
2022-10-21Barma JA判决[2022] HKCFI 3255:以适宜性为标准,受托人可被替换,须过偿付能力与适当人选两道条件
2023-07法院裁定华懋基金未符合偿付能力条件,取消其受托人资格
2024-05-16法院批准遗产管理方案:由特殊目的公司龚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任受托人,设三名独立人士组成的管理机构
2025-01-06律政司就龚如心遗产发出声明,确认管理方案获批及治理架构落定

审级与裁判

终审法院FACV 1-3/2011(遗嘱真伪)及2015年方案指引裁定
2013、2015年
裁定2002年遗嘱设立慈善信托,华懋基金为受托人而非受益人,指示制定方案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2022] HKCFI 3255(方案程序第一阶段) · Barma JA
2022-10-21
确定适宜性标准、受托人可替换原则,并对基金会任命施加偿付能力条件与适当人选条件,由法院判定条件是否满足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2026] HKCFI 1129(后续程序)
2026年
处理基金会偿付能力审查与补偿申请等方案程序后续事项

裁判要点

法院制定慈善信托行政方案的标准是适宜性(expediency)而非必要性;遗嘱指定受托人的身份一般只属行政机制,若证明任命该受托人属不宜,法院可在方案中任命其他受托人;鉴于受托资产规模巨大、资产复杂、公共利益重大,且基金会账目显示持续资不抵债、管治存在多项疑点,对其任命施加偿付能力条件(Solvency Condition)与适当人选条件(Fit and Proper Condition)属明显适宜且必要,条件是否满足由法院判定。

法官说理

法院首先厘清方案的性质与标准:终审法院已确认慈善目的清晰可行,所需的是行政性方案(administrative scheme)而非近似方案(cy-près scheme);而制定方案的标准是expediency——立遗嘱人意愿固然受尊重,但当遵守原安排属『不宜』时法院有权干预。这一标准大大降低了司法介入的门槛。

其次处理受托人可替换性:法院引述Luxton《慈善法》等权威论著指出,受托人身份通常不是立遗嘱人目的的核心,受托人缺位或不适任时『衡平法不允许信托因缺乏受托人而失败』,法院可以另择受托人执行同一慈善目的。就龚如心遗嘱而言,基金会是她生前慈善捐赠的通道,并非为中国奖等目的量身定制的主体,故不构成不可替换的例外。

最后是两道条件的实体依据:资产规模1,410亿港元且九成以上为单一集团股权的信托,受托人破产将危及资产管理与慈善目的,而基金会账目净负债持续、贷款被重新分类为捐款、资金来源不透明,偿付能力条件由此而生;董事会无程序说明的更换、关联可疑交易合计约16亿港元损失、无评估的百亿捐赠承诺,则支撑适当人选条件。法院明确由其亲自判定条件是否满足,把遗嘱指定受托人的『特权』变成了须持续证明的『资格』。

判决原文

It would clearly be inexpedient, to put it no higher, to have as trustee of these trusts an entity that is insolvent.

即使不再多说,由一家资不抵债的机构担任这些信托的受托人,显然属不宜。

—— [2022] HKCFI 3255 第67段(Barma JA)

The identity of a particular trustee selected by the settlor is not usually treated as essential to the settlor's purpose… If necessary, a scheme will be ordered applying the property to the same purposes through the machinery of a different trustee.

立遗嘱人指定的特定受托人身份,通常不被视为对其目的具有决定意义……必要时,法院会以方案将财产运用于同一目的,而借由另一受托人之手实现。

—— [2022] HKCFI 3255 第53段(引Luxton's The Law of Charities [15.25])

主题

charitable trust 行政性方案 administrative scheme 受托人替换 solvency condition fit and proper condition parens patriae expediency标准

后续影响

该判决直接导致2023年7月华懋基金因未过偿付能力门槛被取消受托人资格;2024年5月法院批准新管理方案,设立龚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为受托人、三名独立人士组成管理机构,律政司2025年1月发出声明确认落定。此后程序([2026] HKCFI 1129等)继续处理方案执行的细节争议。本案与同期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ak Wai 系列一起,成为香港慈善信托治理的标志性文献:遗嘱指定的慈善受托人不再终身制。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为慈善信托治理立下一条至今有效的规则:慈善目的高于受托人身份。法院用expediency标准+两道条件,把『遗嘱指名』与『适格受托』拆开——指定是意愿,适格是门槛。对香港庞大的遗嘱慈善捐赠而言,这意味着立遗嘱人越是在遗嘱中只写宏大目的而不写治理机制,身后越可能由法院补齐受托人、监管与投资安排的全部拼图;而对基金会这类『指定受益人兼受托人』的组织,偿付能力与治理适格不再是形式,而是保住位置的前提。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ak Wai and Others [2022] HKCFI 3255 判决全文
来源等级 C · 媒体ONC律师事务所《龚如心遗产:从家族争产变为慈善遗赠》(案件全程梳理)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南方+《赠予还是设立慈善信托?龚如心830亿遗产争夺案背后的遗嘱谜题》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29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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