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未披露(崇正总会社团性质,争议围绕其章程宗旨是否构成公共慈善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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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香港 |
| 准据法 | 香港慈善法原则(Cheung Man Yu v Lau Yuen Ching三要件)、《受托人条例》第57A条、《高等法院规则》第30号命令第21条规则、第120号命令 |
| 受托人 | 崇正总会的执行及监察委员会成员(作为该会事务的受托人被诉)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律政司司长以parens patriae身份加入,持中立立场) |
| 受益人 | 章程宗旨所指向的客家人群体及教育奖学金对象 |
| 置入资产 | 崇正总会名下物业(South Wall Road物业等)及应收租金(租户Bright Team欠租约325万港元) |
| 关键条款 | 章程大纲(1959年4月15日)第3条26项宗旨,含推广教育、设奖学金、推动保护香港中国及海外客家人工商利益等 |
香港崇正总会是客家人的百年社团,名下有物业有租金,但2010年代初管理陷入僵局:第36届执行及监察委员会解散后不再开会,租户欠租约325万港元,物业租约到期无人跟进,还可能被广告公司起诉。20名会员决定用法律手段破局——他们援引《受托人条例》第57A条等规定起诉,请求宣告该会构成公共慈善信托,并委任临时接管人接管会务。
被告方(该会干事与会员)的反击选择釜底抽薪:申请剔除原诉传票,理由是崇正总会根本不是公共慈善机构——如果连慈善信托的门槛都过不了,第57A条的程序基础便不复存在。
2015年1月20日,余敏奇暂委法官按慈善信托三要件逐一检验。慈善性质勉强过关:章程第3(j)条的推广教育、设奖学金条款至少具可争辩性。公共性质则明确不过关:章程把受益范围定义为『香港、中国及海外』的客家人,法院援引Keren Kayemeth与Williams' Trustees指出,这一涵盖全世界客家人的定义不限于任何特定地域的政治或经济共同体,无法构成可识别的公众群体——『正是这种把全世界客家人都包括进来的做法,否定了其为慈善目的而设的社群的存在』。
第三要件同样失守:章程多处宗旨不属慈善,且该会实际从事的政治活动——资助台湾国民党相关活动、两岸统一活动、向港府提交政改意见——均不属慈善性质。三要件缺二,法院结论干脆:该会明显不是公共慈善机构,诉讼注定失败,属滥用司法程序,整体剔除原诉传票;连原告试图借鉴华懋案『切除非慈善条款』的新方法也被拒绝——法院无权替社团修改章程改变性质。
接管人申请随之告吹:缺乏紧迫性、欠租应循法律途径追讨、接管人时薪超过6,000港元成本高昂、原告未提供损害赔偿承诺,法院『毫不犹豫地拒绝』。这场由会员发起的治理之战,以慈善信托定性的全面败诉收场,却为香港慈善法留下了公共性质要件的清晰注脚。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HCMP 2132/2013,[2015] HKCFI 65 · 余敏奇(Kent Yee)暂委高等法院法官 2015-01-20(决定) 剔除原诉传票;拒绝委任临时接管人和管理人;讼费按上述口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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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质要件的检验是本案核心。法院引Keren Kayemeth与Williams' Trustees的权威:慈善法上的『公众』(section of the public)必须是可识别的群体,而崇正总会章程把受益范围铺向全球客家人,不限于任何地域共同体,性质接近私人联结而非公共受益——『把全世界客家人都包括进来,恰恰否定了其作为慈善目的社群的存在』。
排他性慈善要件的检验则双轨进行:文本上,章程26项宗旨中多处(如推动工商利益)不属法定慈善类别;事实上,该会资助台湾国民党相关活动、从事两岸统一活动、向港府提交政改意见,均属政治活动而非慈善——法院不接受这些活动是为实现其慈善宗旨而进行。
程序策略上,法院拒绝了原告借用华懋案『切除非慈善条款』的请求:法院无权删除社团章程条款并强加性质变更,这与华懋案针对遗嘱的解释情景不同。至于接管人这一深度干预手段,法院按Re Zealot确立的门槛审查:待审案件是否严肃、资产是否面临真实危险、干预是否合乎比例——会员的拖延与欠租纠纷的常规性,均不满足。
It is the inclusion of other Hakka people in all over the world that negatives the existence of a community for the purpose of a charity.
正是这种把全世界客家人都包括在内的界定,否定了其作为慈善目的而设之社群的存在。
—— [2015] HKCFI 65 第23段(余敏奇暂委法官)
It is plain and obvious that the Association cannot be a public charity. It clearly fails to fulfil both the 2nd and 3rd requirements… It is both frivolous and vexatious. It is also an abuse of the court process for the plaintiffs to pursue such a hopeless case. I strike out the OS on these grounds.
该会明显不可能构成公共慈善机构,第二、第三项要件均明确不成立……诉讼既轻率又无理缠扰,原告执着于这桩毫无胜算的案件亦属滥用司法程序。本席据此剔除原诉传票。
—— [2015] HKCFI 65 第50段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Lai Kam Man and Others v Wong Jing and Others [2015] HKCFI 65 判决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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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vLex Hong Kong:Lai Kam Man and Others v Wong Jing and Others 判决转载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