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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18 ·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林文瀚副庭长、张泽祐法官、潘兆初法官)

釋照月诉律政司司长等案——香港没有慈善监管法,第57A条『另有利益之人』须从宽解释:竹林禅院僧人上诉得直

Sik Chiu Yue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 [2018] HKCA 488 — absent charity legislation, 'persons otherwise interested in the trust' under s.57A must be construed broadly
[2018] HKCA 488, CACV 221/2017(原诉HCMP 496/2017),2018年8月10日判决(聆讯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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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涉及竹林禅院慈善信托存款近9…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荃湾芙蓉山的竹林禅院由曼華堂管理,曼華堂是管理该寺院的慈善信托,其慈善团体地位无争议。釋照月是佛教僧人、芙蓉山虛雲和尚紀念堂董事,2017年7月获委任为邻近觀音巖住持。他指控曼華堂对竹林禅院的管理存在多项问题:寺址曾被无关公司用作商业登记地址(2006-2012年)、2017年2月法会被黑衣人扰乱、信托近9,000万港元存款的授权签署人涉嫌与内地僧人合谋等。2017年3月,他以原诉传票展开诉讼,提出三项济助:请律政司司长以parens patriae身份介入、请民政事务局局长依《华人庙宇条例》授权调查、将曼華堂重组为担保有限公司并按近似原则转移信托资产。曼華堂的反击直指要害:釋照月不具备《受托人条例》第57A(a)(iii)条中『persons otherwise interested in the trust』(对信托另有利益之人)的诉讼资格。原审Lisa Wong J于2017年9月6日裁定其无资格,剔除传票。釋照月上诉,上诉庭2018年8月10日裁定上诉得直:林文瀚副庭长指出,香港完全没有专门的慈善法例,律政司司长作为parens patriae的保护机制在实践中存在显著缺口,对第57A(a)(iii)条不能狭义解释;申请人须证明其在信托妥善管理上的利益实质上大于普通公众,以防止好事之徒滋扰慈善团体,但该利益无须是法律上的利益或义务。……

信托结构

委托人未披露(竹林禅院慈善信托的历史设立人安排未公开)
设立地香港
准据法《受托人条例》第57A(a)(iii)条、香港慈善法普通法原则、parens patriae制度
受托人曼華堂(MWT,管理竹林禅院的慈善团体)
保护人 / 委任人无(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担当公共监督角色)
受益人不特定信众与公众(慈善目的)
置入资产竹林禅院寺院物业及信托存款(申请人指称近9,000万港元)
关键条款曼華堂以慈善团体身份管理寺院宗教活动及信托财产

故事

芙蓉山是香港的佛教圣地,山上有觀音巖、虛雲和尚紀念堂、竹林禅院三处道场,历史渊源交织。竹林禅院由曼華堂管理,曼華堂的慈善团体地位无可争议——问题出在管理的质量与监督的渠道。釋照月作为觀音巖住持、虛雲和尚紀念堂董事,陆续接到信众投诉:寺址被无关公司用作商业登记地址长达六年、法会被黑衣人扰乱、近9,000万港元信托存款的授权签署人与内地僧人关系可疑。

投诉无门是真正的困境。香港没有慈善法例、没有慈善委员会,公众监督分散且乏力;律政司司长虽是慈善事务守护人,但既无调查权力也无充足资源,投诉人自己更难取证。釋照月选择了《受托人条例》第57A(a)(iii)条——该条允许『对信托另有利益之人』向法院申请救济。他提出三项济助:律政司介入、庙宇条例调查、重组曼華堂并按近似原则转移资产。

曼華堂以诉讼资格为防线反击。原审法官认为釋照月只是普通信众身份,与竹林禅院信托无直接法律利益,不符合『另有利益之人』,剔除传票。这一结论实际上宣告:非受益人、非利害关系人,连叩门资格都没有。

上诉庭的推理从这个制度的空转开始。林文瀚副庭长援引英国慈善委员会立法史与香港法改会2013年报告指出:香港连一部慈善法都没有,把英国判例中对第57A条的狭义解释原样搬来,会让这条救济条款在香港语境下形同虚设。『另有利益之人』必须从宽解释。当然宽不等于无限:申请人须证明其利益实质上大于普通公众——这是防止好事之徒的防线——但该利益无须是法律上的利益或义务。

两位法官的补充意见为『大于』给出了血肉。张泽祐法官引述中国佛教发展史指出宗派分散、无中央领导的格局,认定釋照月与芙蓉山诸寺的历史联系、住持身份与收到的信众投诉,使其绝非好事之徒——『穿上僧袍后,他有责任确保人们不以佛教之名敛财、以宗教之名欺骗大众』。潘兆初法官则从移植法条的方法论出发:外来条文的解释必须考虑本地制度环境,香港与英国监管环境的差异,正是从宽解释的理由。案件发还原审重审。

时间轴

2017-03-22釋照月以原诉传票展开诉讼(HCMP 496/2017),请求律政司介入、庙宇条例调查、重组曼華堂并转移信托资产
2017-07-23釋照月获委任为觀音巖住持
2017-09-06原审Lisa Wong J裁定釋照月不具备第57A(a)(iii)条诉讼资格,剔除原诉传票并判其支付讼费
2018-05-25上诉法庭聆讯CACV 221/2017
2018-08-10上诉庭[2018] HKCA 488判决:上诉得直,撤销剔除命令,案件发还原审重审;曼華堂须支付申请人上诉讼费

审级与裁判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CMP 496/2017 · Lisa Wong J
2017-09-06
裁定申请人无诉讼资格,剔除原诉传票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CACV 221/2017,[2018] HKCA 488 · 林文瀚副庭长、张泽祐法官、潘兆初法官
2018-08-10
上诉得直:第57A(a)(iii)条『另有利益之人』应从宽解释,发还原审重审

裁判要点

在香港缺乏专门慈善法例与有效公共监管的背景下,《受托人条例》第57A(a)(iii)条中『对信托另有利益之人』不应作狭义解释;申请人须证明其在信托妥善管理上的利益实质上大于或异于普通公众(以防止好事之徒滋扰慈善团体),但该利益无须是法律上的利益或义务;申请人最初所求济助是否显得过于侵入,不构成否定其诉讼资格的充分理由。

法官说理

解释方法上,上诉庭把法条放回制度环境:英国判例是在慈善委员会、慈善注册处等法定监管齐备的背景下解读对应条文的,而香港『在慈善的有效公共监督与问责方面确实远远落后』,律政司司长作为parens patriae的保护机制『在实践与现实上存在显著缺口』。移植法条的解释必须适应本地土壤,故第57A(a)(iii)条在香港应承担更重的救济功能,作宽泛解释。

边界仍然存在:宽松的资格门槛需要防滥用的对冲——申请人必须 pinpoint 一些大于普通公众的利益,以防止慈善团体被好事之徒缠讼。但这一利益不限于法律利益:历史联系、宗教身份、实际收到的求助投诉,都可以构成。原审逐项检视申请人具体利益的方法被认定为有误,因为她忽略了申请人基于芙蓉山诸寺历史联系的整体案情。

关于济助形式的第三项祈祷(重组曼華堂并转移资产),法院认为其初看虽显侵入性,但济助是否过分属法院酌情处理的实质问题,而非否定入场资格的程序问题——『申请人不熟悉信托内部运作时,未必能精确提出济助形式』。这一区分把资格门槛与胜诉门槛切分开,保住了第57A条的救济通道。

判决原文

Against such background and context, we are of the view that the Court must not construe the expression 'persons otherwise interested in the trust' narrowly.

在此背景与语境下,本院认为法院不应对『对信托另有利益之人』一语作狭义解释。

—— [2018] HKCA 488 第36段(林文瀚副庭长)

In short, the requirement is to prevent charities from being vexed by busy bodies… the interest in question need not be a legal interest or duty. Having said that, the applicant must be able to pinpoint some greater interest than those of ordinary members of the public in the du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ust.

简言之,该要件旨在防止慈善团体被好事之徒缠讼……所指利益无须是法律上的利益或义务;但申请人必须能够指出其在信托妥善管理上拥有某种大于普通公众的利益。

—— [2018] HKCA 488 第39-40段

主题

charitable trust 受托人条例第57A条 诉讼资格 locus standi parens patriae 慈善监管缺位 佛教寺院信托 busybody防线

后续影响

本案成为香港慈善治理文献中的常引判决:它以司法语言确认了香港慈善监管的真空,与法改会2013年《慈善团体报告》的建议互相呼应——该报告倡议设立统一监管框架,至今未全面落实。釋照月案发回重审后的进展未见广泛公开,但其确立的资格标准已被此后第57A条申请直接引用:非受益人主张慈善救济不再被机械拒之门外,但仍须证明真实的、大于普通公众的关切。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的深层张力在于:资格门槛越严,慈善越免于缠讼,但监督真空也越大。上诉庭的解法是把门槛从『法律利益』降到『大于公众的真实关切』——让住持、董事、有历史联系的人进来,把纯粹的看客挡在外面。在慈善专门立法缺位的香港,第57A条实际上承担着微型慈善委员会的功能,本案则是这个功能的开机说明书:司法救济的入口宽窄,就是公共监督的实际边界。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釋照月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 [2018] HKCA 488 判决全文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釋照月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 [2017] HKCFI 1608 原审决定全文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31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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