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未披露(竹林禅院慈善信托的历史设立人安排未公开) |
|---|---|
| 设立地 | 香港 |
| 准据法 | 《受托人条例》第57A(a)(iii)条、香港慈善法普通法原则、parens patriae制度 |
| 受托人 | 曼華堂(MWT,管理竹林禅院的慈善团体)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担当公共监督角色) |
| 受益人 | 不特定信众与公众(慈善目的) |
| 置入资产 | 竹林禅院寺院物业及信托存款(申请人指称近9,000万港元) |
| 关键条款 | 曼華堂以慈善团体身份管理寺院宗教活动及信托财产 |
芙蓉山是香港的佛教圣地,山上有觀音巖、虛雲和尚紀念堂、竹林禅院三处道场,历史渊源交织。竹林禅院由曼華堂管理,曼華堂的慈善团体地位无可争议——问题出在管理的质量与监督的渠道。釋照月作为觀音巖住持、虛雲和尚紀念堂董事,陆续接到信众投诉:寺址被无关公司用作商业登记地址长达六年、法会被黑衣人扰乱、近9,000万港元信托存款的授权签署人与内地僧人关系可疑。
投诉无门是真正的困境。香港没有慈善法例、没有慈善委员会,公众监督分散且乏力;律政司司长虽是慈善事务守护人,但既无调查权力也无充足资源,投诉人自己更难取证。釋照月选择了《受托人条例》第57A(a)(iii)条——该条允许『对信托另有利益之人』向法院申请救济。他提出三项济助:律政司介入、庙宇条例调查、重组曼華堂并按近似原则转移资产。
曼華堂以诉讼资格为防线反击。原审法官认为釋照月只是普通信众身份,与竹林禅院信托无直接法律利益,不符合『另有利益之人』,剔除传票。这一结论实际上宣告:非受益人、非利害关系人,连叩门资格都没有。
上诉庭的推理从这个制度的空转开始。林文瀚副庭长援引英国慈善委员会立法史与香港法改会2013年报告指出:香港连一部慈善法都没有,把英国判例中对第57A条的狭义解释原样搬来,会让这条救济条款在香港语境下形同虚设。『另有利益之人』必须从宽解释。当然宽不等于无限:申请人须证明其利益实质上大于普通公众——这是防止好事之徒的防线——但该利益无须是法律上的利益或义务。
两位法官的补充意见为『大于』给出了血肉。张泽祐法官引述中国佛教发展史指出宗派分散、无中央领导的格局,认定釋照月与芙蓉山诸寺的历史联系、住持身份与收到的信众投诉,使其绝非好事之徒——『穿上僧袍后,他有责任确保人们不以佛教之名敛财、以宗教之名欺骗大众』。潘兆初法官则从移植法条的方法论出发:外来条文的解释必须考虑本地制度环境,香港与英国监管环境的差异,正是从宽解释的理由。案件发还原审重审。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HCMP 496/2017 · Lisa Wong J 2017-09-06 裁定申请人无诉讼资格,剔除原诉传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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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 CACV 221/2017,[2018] HKCA 488 · 林文瀚副庭长、张泽祐法官、潘兆初法官 2018-08-10 上诉得直:第57A(a)(iii)条『另有利益之人』应从宽解释,发还原审重审 |
解释方法上,上诉庭把法条放回制度环境:英国判例是在慈善委员会、慈善注册处等法定监管齐备的背景下解读对应条文的,而香港『在慈善的有效公共监督与问责方面确实远远落后』,律政司司长作为parens patriae的保护机制『在实践与现实上存在显著缺口』。移植法条的解释必须适应本地土壤,故第57A(a)(iii)条在香港应承担更重的救济功能,作宽泛解释。
边界仍然存在:宽松的资格门槛需要防滥用的对冲——申请人必须 pinpoint 一些大于普通公众的利益,以防止慈善团体被好事之徒缠讼。但这一利益不限于法律利益:历史联系、宗教身份、实际收到的求助投诉,都可以构成。原审逐项检视申请人具体利益的方法被认定为有误,因为她忽略了申请人基于芙蓉山诸寺历史联系的整体案情。
关于济助形式的第三项祈祷(重组曼華堂并转移资产),法院认为其初看虽显侵入性,但济助是否过分属法院酌情处理的实质问题,而非否定入场资格的程序问题——『申请人不熟悉信托内部运作时,未必能精确提出济助形式』。这一区分把资格门槛与胜诉门槛切分开,保住了第57A条的救济通道。
Against such background and context, we are of the view that the Court must not construe the expression 'persons otherwise interested in the trust' narrowly.
在此背景与语境下,本院认为法院不应对『对信托另有利益之人』一语作狭义解释。
—— [2018] HKCA 488 第36段(林文瀚副庭长)
In short, the requirement is to prevent charities from being vexed by busy bodies… the interest in question need not be a legal interest or duty. Having said that, the applicant must be able to pinpoint some greater interest than those of ordinary members of the public in the du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ust.
简言之,该要件旨在防止慈善团体被好事之徒缠讼……所指利益无须是法律上的利益或义务;但申请人必须能够指出其在信托妥善管理上拥有某种大于普通公众的利益。
—— [2018] HKCA 488 第39-40段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釋照月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 [2018] HKCA 488 判决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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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釋照月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 [2017] HKCFI 1608 原审决定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