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未披露(信托设立时间早于二战,设立文件细节未在判决中完整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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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香港 |
| 准据法 | 《受托人条例》第56、62、63条,《司法受托人规则》(第29B章),衡平法『信托不因缺乏受托人而失败』原则 |
| 受托人 | David John Lawrence与Philip Brendan Gilligan(Deacons人士,历代由该行合伙人接任)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未能识别(80余年间历任受托人均无法确定任何潜在或实益权益人) |
| 置入资产 | 某公司股份(信托全部财产) |
| 关键条款 | 信托目的与受益人安排因年代久远无法完全还原,受托人以无法识别受益人为由集体请辞 |
信托的生命可以比人长,但受托人不会。Mattingley and Shenton Settlement的受托人席位自二战前起便由Deacon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接力占据:可考的第一代是Sir William Shenton与R F Mattingley——后者1926年便已去世;1961年Shenton把职责交给两位继任合伙人;到2020年,接力棒在David John Lawrence与Philip Brendan Gilligan手上。
两位现任受托人面对的是一个近乎哲学问题的困境:80多年来,历任受托人从未能识别出任何对信托享有潜在或实益权益的人。没有受益人的信托无法被『管理』——为谁的利益做什么?他们选择集体请辞,并设计了一条自认为体面的退场路径:依《受托人条例》第63条与《司法受托人规则》,请法院任命官方律师出任司法受托人,接下这副担子;同时请求免除自己的 breach of trust 个人责任(欺诈与故意不当除外),并以受托人留置权就该申请费用从信托基金获偿。
官方律师的介入改变了程序的走向。他两度致函法院,冷静指出三个问题:其一,申请选错了条文——任命司法受托人的正确依据是第62条而非第63条;其二,本案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信托需要筹集现金清偿债务,也没有证据表明出售股份符合信托利益,而受托人自己并未表达过若获授权便愿意行使出售权的意愿;其三,受托人完全可以依第62条把股份转入法院存放,存入之后便无须继续持有。
陈晓峰法官2020年4月29日的书面判决几乎全盘采纳了官方律师的思路。关于第63条:受托人主张在『没有其他 viable 替代方案』时任命司法受托人的充分事由已具备,因为『衡平法不允许信托因缺乏受托人而失败』。法官直言无法跟随这一逻辑——官方律师自己也承认他同样会在实践中无法履行信托,任命他毫无用处:『在信托根本无法被妥善管理的情况下,任命官方律师为司法受托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判决的处理因此是拆分的:受托人获准卸任,但免除 breach of trust 责任的请求因无证据、无依据、无先例支持而被拒;股份则依第62条命令存入法院。受托人一方暗示的第三条路——把股份捐给慈善或宣告为bona vacantia——被法官明确挡回:这些济助未在原诉传票中提出, affidavit 也未论证其正当性。这场『香港法院前所未见』的申请,最终以最朴素的方案收尾:没人认领的信托财产,先进法院的库房。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HCMP 181/2020,[2020] HKCFI 673 · 陈晓峰(Linda Chan)法官 2020-04-29 批准受托人卸任;拒绝免除 breach of trust 个人责任;拒绝任命官方律师为司法受托人;依《受托人条例》第62条命令信托股份存入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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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先处理法条选择。第63条的司法受托人是法院为解决管理困局而指派的特殊受托人,但其前提是存在一位能够履行信托的人选与可履行的信托。本案的症结不在『缺人』而在『无受益人』——受托人80年无法识别任何权益人,信托事实上无法履行。官方律师接任后处境完全相同,任命他只解决名义、不解决问题。
其次拆解受托人的两项核心请求。卸任本身没有障碍——在无受益人反对的情况下,法院有充分理由批准。但免除 breach of trust 责任的宽泛豁免被拒:证据未说明其为何有资格获得该宽免、陈述未指明任何依据、且在第62条相关判例中法院从未向卸任受托人颁发此类豁免——三个『没有』让这一请求失去着落。
最后是财产去向的务实选择。法院采纳官方律师建议的存入法院方案:无需出售(无证据显示出售符合信托利益)、无需现金清偿、受托人存入后即告解脱。至于捐给慈善或宣告bona vacantia,法院强调司法克制——未经申请与论证的济助不能主动授予,留给将来有正当程序基础时再议。『信托不因缺乏受托人而失败』的原则在本案中呈现其另一面:不失败的代价,可能只是无限期悬置。
I do not see any useful purpose for appointing the Official Solicitor as the judicial trustee of the Trust when, as matters now stand, the Trust is not one which can be properly administered.
在信托如目前这般根本无法被妥善管理的情况下,任命官方律师为该信托的司法受托人看不到任何实际意义。
—— [2020] HKCFI 673 第20段(陈晓峰法官)
I have no difficulty in making an order to discharge the Trustees as trustees of the Trust, but I do not think the Trustees are entitled to be released from any personal liability of any breach of trust, save for fraud, dishonesty or wilful misconduct on their part.
本席就受托人卸任作出命令并无困难,但本席不认为受托人有权获得免除其除欺诈、不诚实或故意不当行为以外的任何违反信托个人责任的命令。
—— [2020] HKCFI 673 第3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