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不适用(原告主张其为两层代持/归复信托安排的实际权益人,法院仅就非正审阶段作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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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香港(被告之一为中国内地有限合伙,被告之二为开曼群岛公司) |
| 准据法 | 香港信托法(明示信托、归复信托、推定信托)、未来财产信托无效规则、proprietary injunction门槛(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重大不披露原则 |
| 受托人 | 宁波佳合港湾(有限合伙,代持惠农基金股权);惠农基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持有郑州银行H股)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原告(主张的实益权益人,H股主张未获非正审认可) |
| 置入资产 | 惠农基金全部股权及郑州银行69,000,000股H股(含2015-2016年股息约2,898万元人民币;2018年6月部分H股被质押融资并于其后被处置) |
| 关键条款 | 《股权代持协议》(2015-10-13)约定佳合港湾为原告代持惠农基金股权,含第8条原告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条款 |
这起案件的核心资产是郑州银行的6,900万股H股。2015年12月,开曼公司惠农基金经与花旗银行的现金结算衍生工具交易,支付271,811,721港元取得股份;资金来自三笔共274,504,100港元的转账。但谁真正拥有这些股份,取决于谁出钱、谁代持——而这正是各方各执一词的地方。
原告中国城市建设开发(香港)提出两层主张。第一层有文件支撑:2015年10月13日的《股权代持协议》,盖有原告公章与实控人尉立东私章,约定佳合港湾代持惠农基金股权。第二层则是在诉讼中不断变形的H股主张:一会儿说惠农基金是佳合港湾的alter ego、知悉代持安排;一会儿说与惠农基金有口头默契;一会儿说购股款源自中国城市集团、自己转账前已有衡平法权益、构成购款价金归复信托。
2018年10月起诉后,原告在单方面程序中拿下禁令与域外送达许可。但2019年的继续禁令申请让两份主张接受了非正审检验,2020年8月7日Dawes SC副法官的判决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股权代持主张过关:协议是同期文件、盖有公章,被告指其伪造但真伪争议须经完整审讯查明——恰恰因为『严重存疑』,才存在值得审讯的严肃议题。禁令继续,佳合港湾被禁止处置惠农基金股份、行使相关权利。H股主张则被全面否定:没有同期协议,2018年的确认书是自利的事后文件;原告无法证明自己或Equity Fund I在转账时属于中国城市集团;法院重申原则——不能为未来财产设立现存信托,主张归复信托就必须证明支付了对价,而原告两者皆无;其从未按大额股东权益申报,亦与其所谓实益拥有权矛盾。判决书的措辞毫不留情:这一主张『带有明显的变色龙品质,充满自相矛盾……充其量只是依赖一堆空洞断言与恰好在诉讼过程中适时出现的事后文件』。
更重的后果来自程序纪律:原告在单方面申请中隐瞒了资金转账及真实来源,掩盖了明显更弱的案情,构成重大不披露——对惠农基金的域外送达许可被撤销,法院拒绝酌情补授。一场信托索赔,半数资产获禁令保护,半数主张连入场券都被收回。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HCA 2303/2018,[2020] HKCFI 1925 · Victor Dawes资深大律师(副高等法院法官) 2020-08-07 对佳合港湾:股权代持信托主张存在严肃待审议题,proprietary injunction继续;对惠农基金:H股信托主张无严肃议题、禁令被拒,域外送达许可因重大不披露被撤销;讼费不作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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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主张的命运分岔源于证据形态。代持协议是盖有印章的同期文件,被告虽指其伪造,但『严重存疑』恰恰意味着存在须经审讯的严肃议题——非正审程序不解决真伪,只判断案件是否值得开庭。这一逻辑把同期文件升格为禁令保护的通行证。
H股主张则被三重否定。证据上:无同期协议,确认书自利且事后,原告无法证明转账时其与Equity Fund I同属中国城市集团——集团归属是归复信托的前提,而证明责任在原告。原则上:未来财产不能设立现存信托,『若未来财产其后成为现实财产,意定受益人对它没有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归复信托还要求证明支付对价。行为上:原告从未按大额股东权益申报,与其所谓实益权益自相矛盾。法院以Yifung案原则收束:法院可以常识对照同期文件检验当事人的主张。
程序纪律部分,法院认定原告在单方面申请中对资金转账与真实来源的重大隐瞒,扭曲了聆案官对案情强弱的判断——『呈交聆案官的案情掩盖了一个明显更弱(甚至本身难以维系)的案情』。重大不披露的后果是双向的:已获许可被撤销,酌情补授亦被拒绝。对以临时资产冻结为目标的申请人而言,这是比败诉更沉重的代价。
Overall, the Plaintiff's case on the ListCo Shares Trust bears a distinctly chameleonic quality. It is rife with inconsistencies… At best, the Plaintiff resorts to a host of bare assertions and non-contemporaneous documents which appear at convenient times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Action.
总体而言,原告就H股信托的案情带有明显的变色龙品质,充满自相矛盾……充其量只是依赖一堆空洞断言,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恰好在方便时点出现的事后文件。
—— [2020] HKCFI 1925 第80段(Dawes SC副法官)
It is impossible for a settlor to create a presently existing trust of future property… If the future property subsequently materialises into existing property, the intended beneficiaries have no enforceable claim to it.
设立人不可能为未来财产设立现存的信托……若未来财产其后成为现实财产,意定受益人对它并无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 [2020] HKCFI 1925 第60段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China City Construction & Development Co., (HK) Ltd v 宁波佳合港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另一人 [2020] HKCFI 1925 判决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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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Casebyte 对本案争点与裁判要旨的归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