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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5 ·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内庭公开聆讯,H. Au-Yeung J 区庆祥法官,2025年9月2日聆讯、9月16日颁下决定)
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诉许家印及其他人(第4号)——77亿美元马雷瓦冻结令下完全不遵守资产披露令:法院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L(1)条委任清盘人为许家印全部资产(含经离岸公司持有、可能涉信托架构的资产)的接管人
China Evergrande Group (in liquidation) v Hui Ka Yan & Ors (No 4) [2025] HKCFI 4327 — after total non-compliance with a disclosure order made alongside a US$7.7bn worldwide Mareva injunction,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ppointed the liquidators as receivers over the entire assets and undertaking of the former chairman, including assets held through BVI companies linked to offshore trust structures
[2025] HKCFI 4327; [2025] 6 HKC 623;HCA 551/2024 及 HCMP 1080/2024(经2025年2月12日Coleman法官命令合并);决定日期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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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马雷瓦禁令冻结金额上限77亿…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4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许家印是中国恒大集团创始人及前董事长。恒大集团于2024年1月29日被香港高等法院颁令清盘,Edward Simon Middleton 与 Tiffany Wong 获委任为共同及个别清盘人。2024年3月22日,清盘人以恒大名义对许家印及其他人(包括其配偶丁玉梅、前高管夏海钧、潘大荣及多家离岸公司)提起 HCA 551/2024 诉讼;2024年6月24日,Coleman 法官对许家印下达马雷瓦禁令,禁止其处置全球范围内最高77亿美元的资产,并附带披露令,要求他于7日内以宣誓书披露所有单项价值5万港元或以上的资产——无论位于香港境内或境外、无论是否以其本人名义持有、无论单独或共同拥有,均须列明价值、位置及详情,其中特别包括附件C所列公司(含离岸信托架构中常见的底层持有主体新新(BVI)有限公司)的资产及已出售资产的去向。许家印完全没有遵守披露令。2025年4月3日,恒大发出接管人传票,申请委任清盘人为许家印全部资产及业务的共同及个别接管人与管理人——这成为冻结令能否维持生死的转折点。
信托结构
| 委托人 | 不适用(本案为资产保全程序);许家印拥有实质控制权的若干离岸信托账户及经附件C所列14家离岸公司间接持有的资产被纳入接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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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冻结令覆盖全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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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据法 | 《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L(1)条(法院认为公正或方便时可授予禁令或委任接管人);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AC 396 原则类推适用于中期接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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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 | 不适用;恒大清盘人 Edward Simon Middleton 与 Tiffany Wong 被委任为许家印全部资产的共同及个别接管人与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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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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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 | 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及其债权人(禁令受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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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入资产 | 许家印全部资产与业务,包括其名下财产及经新新(BVI)有限公司等附件C所列14家离岸公司间接控制、可能涉及信托架构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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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条款 | 接管人权限限于识别、保全与调查相关资产,确保77亿美元冻结令执行及资产现状维持;法院删除了接管令草案中可能赋予接管人『处置资产』的条款;未就信托设立合法性、受益权安排、资产归属等核心法律属性作出终局性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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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恒大清盘后,追责程序随即展开。2024年3月22日,清盘人以恒大名义对许家印、丁玉梅夫妇及夏海钧、潘大荣等前高管和多家离岸公司提起诉讼;6月24日,Coleman 法官对许家印下达了两道命令:一道是全球马雷瓦禁令,禁止他处置最高77亿美元的资产;另一道是披露令——7日内以宣誓书列明所有单项价值5万港元或以上的资产,无论在何处、无论挂在谁名下,还特别要求说明附件C所列14家公司(包括新新(BVI)有限公司)的资产与已出售资产去向。附件C的名单正是离岸信托架构中常见的底层持有主体。
许家印的反应是完全的不合作。裁决书记载:『许家印根本没有遵守披露令』——既未说明相关公司与信托架构的关联,也未披露资产的实际控制情况与流向。这一消极立场在十个月后产生了决定性后果:2025年4月3日,恒大发出接管人传票,申请委任清盘人为许家印全部资产及业务的共同及个别接管人与管理人。
法律争点聚焦在《高等法院条例》第21L(1)条『公正或方便』的解释上。许家印一方援引香港上诉法院与新加坡上诉法院的部分判例,主张委任接管人必须证明资产面临『迫在眉睫的损失或耗散危险』;恒大一方则主张类推中期禁令的 American Cyanamid 原则,按四要素灵活权衡:是否存在须审理的严重问题、资产耗散的真实风险、现行保护制度是否有效、若委任接管人对被告的损害能否由交叉诉讼费用承诺充分赔偿。
区庆祥法官采纳了恒大一方的框架。他指出相关判例不能脱离语境孤立解读,American Cyanamid 原则同样适用于中期接管申请:本案存在明显的待审严重问题;许家印对披露令的完全不遵守令法院认定存在真实的资产耗散风险、现行保护制度(仅有冻结令而无披露)形同虚设;对许家印的损害可由恒大的交叉承诺充分赔偿。委任接管人虽属严厉措施,但并非必须证明迫在眉睫的危险——关键在于没有接管人时冻结令能否有效维持现状。完全无披露使恒大无法监察冻结令,较轻微措施不足,委任接管人作为最后手段有其必要。法院于2025年9月16日颁令照准。
权限边界同样清晰:接管人获授权识别、保全与调查许家印的相关资产——涵盖其拥有实质控制权的离岸信托账户及经离岸公司间接持有的资产——但法院删除了草案中『处置资产』的条款,且未就信托本身的设立合法性、受益权安排、资产归属作出任何终局性判定。换言之,离岸信托没有被『击穿』,但藏身于信托架构背后的资产已全部处于司法看管之下。
时间轴
2024-01-29恒大集团被香港高等法院颁令清盘(陈静芬法官);Edward Simon Middleton 与 Tiffany Wong 获委任为共同及个别清盘人
2024-03-22恒大清盘人对许家印及其他人提起 HCA 551/2024 诉讼
2024-06-24Coleman 法官对许家印下达全球马雷瓦禁令(冻结上限77亿美元)及披露令(7日内宣誓书披露所有单项价值5万港元以上资产,含附件C所列14家离岸公司的资产及出售去向)
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许家印完全不遵守披露令:未披露资产、未说明相关公司与信托架构的关联
2025-02-12Coleman 法官命令合并相关诉讼
2025-04-03恒大发出接管人传票,申请委任清盘人为许家印全部资产及业务的接管人与管理人
2025-09-02区庆祥法官内庭公开聆讯接管人申请
2025-09-16法院颁下决定:委任清盘人为共同及个别接管人与管理人;接管权限限于识别、保全与调查;删除处置资产条款;未对信托架构作终局性判定
审级与裁判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Coleman J) | HCA 551/2024 · Coleman 法官 2024-06-24 对许家印下达全球马雷瓦禁令(上限77亿美元)及资产披露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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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HCA 551/2024 及 HCMP 1080/2024 · 区庆祥法官(H. Au-Yeung J) 2025-09-16(决定) 委任恒大清盘人为许家印全部资产及业务的共同及个别接管人与管理人;适用American Cyanamid原则,认定完全不遵守披露令构成真实耗散风险且现行保护制度无效;接管人权限限于识别、保全与调查;未就信托架构的实益归属作终局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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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高等法院条例》第21L(1)条规定原讼法庭在认为公正或方便时可授予禁令或委任接管人。中期接管申请应以类推中期禁制令的灵活方式适用American Cyanamid原则:(1) 是否存在须审理的严重问题;(2) 是否存在资产耗散的真实风险;(3) 是否缺乏有效的现行保护制度、需要临时保护以维持现状;(4) 委任对被告造成的损害能否由交叉诉讼费用承诺充分赔偿。委任接管人虽属严厉措施,但申请人无须证明资产面临迫在眉睫的损失或耗散危险;关键在于没有接管人时冻结令能否有效维持现状。被告对披露令的完全不遵守,使原告无法监察冻结令的执行,较轻微措施不足,委任接管人作为最后手段属必要。接管人的权限以识别、保全与调查资产为限,不妨碍被告的抗辩权。
法官说理
本案的法律贡献是对『公正或方便』标准的澄清:接管人与禁令同源(第21L(1)条同款并列),那么中期委任接管人自然应适用与中期禁令相同的灵活权衡框架,而非要求一个更高的『迫在眉睫』门槛。许家印一方所引的上诉判例被认定为不可脱离语境孤立解读——那些案例并未确立一个独立的 prerequisites。
四要素在事实层面的对应关系值得注意:『严重待审问题』来自清盘人对许家印的追讨诉讼本身;『耗散风险』与『保护制度无效』则来自同一个事实——完全不遵守披露令。这个转化的逻辑是:马雷瓦禁令的效力依赖知情(债权人与法院须知道冻结了什么才谈得上监察),披露令是禁令的配套生命线,掐断生命线即构成禁令体系的实效性失灵。
权限条款的收窄体现了衡平的边界意识:法院准许了接管,但把『处置』从草案中删去——接管是为了保全与调查,不是提前执行;同时明确不对信托架构的法律属性下判断。本案因此成为中国香港司法实践处理『离岸信托+代持公司』资产保全的一个范式:不击穿、但全覆盖、只保全。
判决原文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may by order (whether interlocutory or final) grant an injunction or appoint a receiver in all cases in which it appears to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to be just or convenient to do so.
原讼法庭可借命令(不论是中间或最终的)在任何情况下批予强制令或委任接管人,只要原讼法庭觉得如此行事是公正或方便的。
—— 《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L(1)条(判决书第[5]段引述)
There is no dispute that the Disclosure Order had not been complied with by Hui at all.
无争议的是,许家印完全没有遵守披露令。
—— [2025] HKCFI 4327 判决书第[3]段
主题
马雷瓦禁令 披露令 接管人 资产冻结 离岸信托架构 资产保全 清盘诉讼 BVI公司 高等法院条例第21L条
后续影响
本案裁决于2025年9月作出后经华夏时报等媒体报道进入内地公众视野,『许家印信托被击穿』的误读随之出现——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杨祥等专业人士随即澄清:法院只是任命接管人进行资产保全,接管范围虽涵盖许家印拥有实质控制权、可能涉及信托架构的离岸账户,但法官明确限定接管人权限为『识别、保全与调查』,未就信托设立合法性、受益权安排、资产归属作任何终局性判定,相关财产的争议仍在『调查期』而非『终结期』。在判例法脉络上,本案沿用了 Akai Holdings v Ho Wing On Christopher(与本库 D-HK 系列既有案例呼应)与 China Metal Recycling v Chun Chi Wai 所确立的接管人委任原则,并把 American Cyanamid 框架正式锚定于中期接管申请,驳回了『须证明迫在眉睫危险』的抗辩——这一澄清对财富管理行业的直接含义是:离岸信托与代持架构可以在披露程序上消极抵抗一时,但完全不遵守披露令将迅速触发接管人机制,使全部名义与实益资产落入司法看管。冻结、披露、接管三层工具的递进关系,经本案完成了一次教科书式演示。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给高净值架构的三点提示:把资产放进离岸信托不等于进入保险箱——受益人若在境外诉讼中负披露义务,信托账户可能因『实质控制权』被纳入接管范围;对抗披露令的成本不是程序拖延,而是更严厉的接管;接管不等于穿透——法院刻意区分了『看住资产』与『判定归属』,实益权益之争仍需在实体审中解决。(本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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