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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管数据库 / 全球信托 / 案例库 / 张玉燕诉杜银好——97岁母亲为儿媳事实婚姻家庭代持屯门物业:实益拥有权无争议时法院拒绝作出无实益的声明,共同意图推定信托须审讯,受托人反申索税负与公屋损失弥偿获准继续进行
香港 · 2026 ·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高级律师 William Wong, SC 任暂委法官;2025年8月28日及11月20日聆讯,2026年3月31日决定)

张玉燕诉杜银好——97岁母亲为儿媳事实婚姻家庭代持屯门物业:实益拥有权无争议时法院拒绝作出无实益的声明,共同意图推定信托须审讯,受托人反申索税负与公屋损失弥偿获准继续进行

Zhang Yuyan v To Ngan Ho [2026] HKCFI 1932 — a 97-year-old illiterate mother who bought a flat and parking space in her own name to hold for her de facto daughter-in-law found herself sued for summary judgment; the court refused declarations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undisputed, hence unnecessary), sent the 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claim to trial, and allowed the trustee's counterclaim for indemnity covering tax liabilities and the loss of her public housing unit to proceed, enforcing her equitable lien
[2026] HKCFI 1932;HCA 1298/2024;决定日期2026年3月31日;后续费用决定[2026] HKCFI 4440(2026年8月6日,按弥偿基准评计原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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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争议物业为屯门扫管笏路99号…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4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杜银好(To Ngan Ho)是一位97岁、不识字的母亲,1963年起守寡,独自把四个子女拉扯成人。她的第四子与张玉燕(Zhang Yuyan)以事实婚姻关系同居多年并育有两名子女。2018年前后,儿子与张玉燕带着杜银好两次到屯门Le Pont的售楼处,安排她以自己名义购入2A座19楼C室及一个车位——理由是为张玉燕的方便与利益(判决书直言『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而风险由杜银好承担。风险很快兑现:因为登记名下有了私人物业,杜银好失去了自1993年起居住的屯门三圣邨公屋单位;儿子随即租下另一单位供母亲居住并支付租金。更残酷的是,2022年11月儿子去世,租金断供,杜银好只能搬去女儿租付的公寓。而张玉燕在这之后发动诉讼:以杜银好是代持人为由,申请简易判决,要求法院声明物业实益权益归她、并确立共同意图推定信托——把97岁的代持人推上被告席。暂委法官 William Wong SC 在审前罕见地押后案件,希望双方理智和解,未果;2026年3月31日,法院作出一个同时拒绝原告与保护被告的决定。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本案为名义持有/归复信托争议);实际安排为:张玉燕与其事实丈夫(杜银好之子)安排杜银好以其名义购房,为张玉燕持有
设立地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物业位于屯门)
准据法香港信托法:归复信托(presumption of resulting trust,出资推定);共同意图 constructive trust;受托人对信托受益人的衡平法弥偿权及其留置权(equitable lien)——Equity Trust (Jersey) Ltd v Halabi [2022] UKPC 36 [2023] AC 877 等权威
受托人杜银好(名义法定持有人,为张玉燕持有物业)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张玉燕(物业实益权益主张人)
置入资产屯门Le Pont 2A座19楼C室住宅单位及车位R1098
关键条款杜银好以法定持有人身份登记;其因持有物业丧失公屋资格;儿子生前租住私人单位供母亲居住;其去世后租金由女儿承担;杜银好反申索作为受托人的弥偿(潜在税项负债与居住损失)

故事

2018年前后,97岁的杜银好被儿子和儿媳事实伴侣张玉燕带到屯门Le Pont的售楼处两次。购房合同上签的是她的名字——Flat 19C加一个车位。这样的安排在华人家庭里司空见惯:为了(判决书原文留白的)『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的方便与利益,让长辈出面持有物业。暂委法官 William Wong SC 在判词开篇就把这笔账算得清清楚楚:这个安排『无疑是为了张玉燕的方便和利益,但风险由杜银好承担』。

风险兑现得比所有人预想的都快。因为名下有了私人住宅,杜银好失去了从1993年起就居住的屯门三圣邨公屋单位——对一个独居高龄老人,这不只是一处住所,是房委会体系几十年的居住保障。儿子为她租了私人公寓付租金;2022年11月,儿子去世,租金断供,老人不得不搬去女儿租付的公寓。

紧接着,她被自己曾经的儿媳告上法庭。张玉燕2025年3月24日发出传票,申请简易处置:声明两处物业的实益权益归她、并确立共同意图推定信托。案件一度被法院罕见地押后——法官明言希望双方『友善且理智地和解,不再产生法律费用』,未果。

2026年3月31日的决定有两层。第一层驳回了张玉燕的简易判决:关于实益权益的声明根本不必要——杜银好在诉讼开始前就已主动承认张玉燕的实益权益,而法院不会在没有争议法律权利的场合发表咨询意见;至于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的主张,存在须审讯的严重争点,不能简易了断。第二层则是本案真正的锋刃:杜银好的反申索——作为受托人,她有权就为信托支出的费用与承担的负债获得弥偿,以物业上的衡平法留置权作担保——法院拒绝剔除:潜在税项负债与丧失公屋的居住损失主张都非属虚幻(not fanciful),留待审讯。

法院的逻辑把两件事连成一体:实益权益归张玉燕没有争议——那么以张玉燕名义持有物业所生的成本与风险,凭什么由杜银好个人消化?公屋资格的丧失是代持的直接代价,税项负债是名义持有人的法定敞口——受托人的弥偿权与留置权(Halabi 一系权威)恰好把这两项挂到物业本身上。2026年8月的费用决定([2026] HKCFI 4440)再度强化了天平:法院认定杜银好曾提出把物业转回张玉燕名下的合理和解方案(Calderbank函件)而张玉燕拒不配合,判原告的简易判决申请费用按弥偿基准评计——并在第[8]段特别考量她已是九旬高龄,费用支付不应有任何迟延。

时间轴

1993年起杜银好居住屯门三圣邨公屋单位
2018年前后杜银好经儿子与张玉燕安排,以其名义购入屯门Le Pont 2A座19楼C室及车位R1098(为张玉燕持有);因名下有物业而丧失公屋资格
丧失公屋后-2022-11儿子租住私人公寓供母亲居住并付租金;2022年11月儿子去世,租金断供,杜银好搬至女儿租付的公寓
2024年张玉燕提起HCA 1298/2024
2025-03-24张玉燕发出传票申请简易判决:声明实益拥有权及确立共同意图推定信托
2025-08-28及11-20实体聆讯(第一次聆讯后法院罕见押后鼓励和解未果;期间杜银好一方2025-05-29发Calderbank函提议把物业转回原告名下、只留反申索审讯,原告拒绝)
2026-03-31决定:驳回简易判决——实益权益声明不必要(被告诉前已承认)、共同意图推定信托须审讯;拒绝剔除被告的受托人弥偿反申索(税负与公屋损失非属虚幻,可依衡平法留置权主张)
2026-08-06费用决定[2026] HKCFI 4440:原告费用按弥偿基准概算评计;特别考量被告年近百岁、费用支付不应迟延

审级与裁判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CA 1298/2024 · 暂委法官 William Wong, SC(Recorder)
2026-03-31(决定)
驳回原告简易判决申请:实益拥有权声明不必要(被告诉前已主动承认原告实益权益,法院不发咨询意见);共同意图推定信托存在须审讯的严重争点;拒绝剔除被告反申索——受托人享有以衡平法留置权执行的弥偿权,潜在税项负债与丧失公屋的居住损失主张非属虚幻,留待审讯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费用)HCA 1298/2024([2026] HKCFI 4440) · 暂委法官 William Wong, SC
2026-08-06
原告简易判决申请费用判归被告并按弥偿基准概算评计:被告曾以Calderbank函提出合理方案(物业转回原告名下、反申索留审讯)被拒;考量被告年近百岁不应迟延受偿

裁判要点

法院不在当事人对实益权益没有争议的场合作出拥有权声明——声明之诉的目的是解决争议法律权利,被告在诉讼开始前已主动承认原告的实益权益时,声明的颁发无实益,法院不发表咨询意见。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的成立涉及当事人意图与依赖的实质争议,存在须审讯的严重争点时不得以简易程序处置。名义持有人(受托人)为信托持有财产所生的费用与负债,享有由信托财产(受益人)弥偿的衡平法权利,该权利以信托财产上的衡平法留置权为担保,可对抗受益人的权利主张;名义持有人因持有安排而丧失公屋资格所生的居住损失、以及名义持有人身份所生的潜在税项负债,作为受托人弥偿反申索的对象并非属虚幻(not fanciful),应准许进入审讯。

法官说理

本案的第一层是程序性纠偏:张玉燕请求的是一份无人反对的声明——被告早已承认她的实益权益。法院拒绝的理由是原则性的:法院解决争议,不发表意见。这看似否定原告,实则厘清了她的真实处境——她要的不是权利确认(已经拿到),而是把反申索挡在简易程序里消灭。法院看穿了这层动线。

第二层是反申索的实体价值:受托人弥偿权与衡平法留置权在本案落到了最具体的人身上——97岁、因代持丢公屋、被事实儿媳起诉的母亲。Halabi 一系的权威确认:受托人就为信托承担的负债对信托财产享有留置权,优先于受益人的权利。公屋资格的丧失是代持行为的直接后果——它的可赔偿性进入审讯,等于告诉所有『用长辈名义买房』的家庭:代持人不是免费工具,她的损失最后都记在物业头上。

第三层是和解与费用的道德经济学:法院罕见押后鼓励和解、被告以Calderbank函把物业转回原告名下——这正是法院在主决定里期待的方向——原告却坚持先撤反申索再谈。2026年8月的弥偿基准费用令把拒绝和解的成本精确回收到拒绝者身上,并附上『九旬老人不应迟延受偿』的人本注脚。整个案件由此完成一个完整的司法表态:代持可以有,代价必须算清。

判决原文

This was arranged, no doubt, for the convenience and benefit of Madam Zhang (for whatever reason) but at the risk of Madam To. The risk duly materialized as Madam To lost her public housing unit due to the very fact that she is the registered legal owner of the subject properties she holds for Madam Zhang.

这一安排无疑是为了张女士的方便与利益(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但风险由杜女士承担。风险如期兑现:杜女士正因为是她为张女士持有的涉案物业的注册法定业主,而失去了她的公屋单位。

—— [2026] HKCFI 1932 判决书第[2]-[3]段

A trustee has an equitable right to indemnity enforceable by a lien ... the defendant's claims for tax liabilities and accommodation expenses were not fanciful and should proceed to trial.

受托人享有可以留置权执行的衡平法弥偿权……被告就税项负债与居住费用的主张并非属虚幻,应进入审讯。

—— [2026] HKCFI 1932 案件摘要对反申索裁定的归纳

主题

归复信托 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弥偿权 衡平法留置权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 简易判决 公屋资格丧失 代持风险 家事信托

后续影响

本案是2026年香港法院对『代持+受托人弥偿』结构最贴近家庭现实的一次示范判决,其后续费用决定[2026] HKCFI 4440(按弥偿基准评计、考量高龄不应迟延受偿)与主决定构成完整闭环。它对家事财富安排的警示直白而锋利:以长辈名义代持物业,长辈承担的绝不只是签字风险——公屋资格、税项敞口、诉讼成本都挂在名义上;而受托人的弥偿权与留置权意味着这些代价最终都会变现为受益人物业上的负担。在本库的香港判例序列里,本案与 Wong Keung(D-HK-041,社区建屋受托人)、Chang Wing Ka(D-HK-040,家族声明信托)共同标定了同一条原则的三个时代与三个场域:无论1986年的村屋、1999年的家族遗产还是2026年的代持楼盘,受托人身份带来的风险从不因家庭关系而豁免,弥偿权从不因身份卑微而缺席。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给代持安排的三笔必算账:代持人的资格成本(公屋、福利)、税项敞口、以及关系变化后的诉讼概率——三笔账都要在代持协议里预设承担与弥偿机制;受益人想省的税和贷款便利,最后常以留置权的形式回到物业上;长辈出面的安排必须有书面文件与退出机制,97岁高龄被起诉的教训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家庭治理问题。(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判决原文:Zhang Yuyan v To Ngan Ho [2026] HKCFI 1932(含当事人年龄与关系、物业细节、公屋丧失经过、简易判决与反申索裁定全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CaseByte案例摘要(载两争点及裁定归纳:声明不必要、constructive trust须审讯、弥偿反申索不被剔除)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HKCaseLaw案例页(载法官、当事人、律师代表、引用权威6件含[2023] AC 877)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费用决定:[2026] HKCFI 4440(载Calderbank和解经过、弥偿基准评计理由与高龄考量)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4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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