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潘乐陶(丈夫,1995年以其控股公司及住宅持有公司股份设立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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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香港(终审法院;信托受泽西法律管辖) |
| 准据法 |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条附属济助因素;LKW v DD [2010] HKCFA 70 确立的公平、反歧视、均等分享等原则;Charman v Charman [2006] 1 WLR 1053 可能性测试;泽西信托法(信托有效性本身无争议) |
| 受托人 |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td(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泽西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判决评述未显示设置保护人;丈夫通过其意图与既往分配记录影响信托运作) |
| 受益人 | 丈夫、妻子及家庭成员(全权信托酌情对象);夫妻唯一在世的女儿为两审法院试图单独保障的对象 |
| 置入资产 | 超过15亿港元:百慕达控股公司 Analogue Holdings(工程业务)股份及持有家庭住宅的公司的股份 |
| 关键条款 | 泽西全权信托;受托人有权酌情向任何合格对象分配资本与收益;标准条款明确授权受托人『向对象类别中的任何一名成员分配资本与收益而排除其他人』——这一条款在 Charman 可能性测试的分析中具有高度重要性 |
这桩离婚案没有桃色八卦,只有四十年婚姻与一个15亿港元的信托。潘乐陶是香港工程界的传奇企业家,1995年把安乐工程的控股股份与一幢住宅公司的股份放进泽西全权信托,受托人是汇丰国际信托。从那以后,这个信托就是潘家财富的总容器:公司分红进入信托,家庭开支由信托分配。妻子简丽权陪他从创业走到巨富,做的是护士、主妇与企业主妇的全部工作;两人先后失去两个子女,只剩一个女儿。2011年前后婚姻走到尽头,妻子提出的附属济助申请直指信托:15亿港元是不是丈夫的?
两审法院都给出了『部分是』的答案。原讼法庭与上诉法庭认定信托资产的三分之二计入婚姻资产池,剩下的三分之一为女儿单独保留——法院试图在均等分享与对第三方受益人(女儿)的保护之间折中。妻子不服:凭什么女儿在信托里的期待利益要凌驾于四十年婚姻贡献之上?丈夫则交叉上诉:两人分居日期更早,均等分享原则应当让位。
2014年6月,终审法院五庭合审聆讯本案;7月17日,五庭一致判妻子上诉得直。Ribeiro 常任法官的主判词把英国上诉法院 Charman v Charman(No 4)确立的可能性测试正式引入香港:关键问题是——如果丈夫向受托人提出请求,善意行事的受托人是否很可能(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向他分配信托的全部或部分资本或收益?判词强调受托人『可以向对象类别中的任何一名成员分配资本与收益而排除其他人』的标准条款具有高度重要性;法院还要『审视实际情况的现实』,把过去受托人的分配记录当作有用的指引——信托设立与条款、意愿书、信托资产性质、既往分配四个因素均指向丈夫对信托资产的实际支配地位。
可能性测试的答案是否会被丈夫提出请求后受托人很可能照办?答案是肯定的。于是超过15亿港元的信托资产全额计入丈夫在《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a)条下的『财务资源』。终审法院同时驳回了丈夫的交叉上诉:没有任何有效的偏离因素支持以更早的分居日打破均等分享——妻子四十年无可争议的全部贡献加上 LKW v DD 的均等分享原则,丈夫必须把婚姻资产池对半分。最终判给妻子的份额总值8.325亿港元(约1.07亿美元),超过同年 TCWF v LKKS 案被上诉法庭削减后的5.245亿港元,成为当时本地区域离婚诉讼的最高判给纪录。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说信托是虚假(sham)的:信托在泽西法下有效成立,受托人独立存在。击穿分配屏障的不是信托无效,而是委托人对信托资产的控制与Access——判决令香港蓬勃的家族信托业为之一震:《金融时报》当时的标题是『香港离婚案撼动家族信托业』。对那些由本地企业家设立、尽可能把权力保留给自己的信托,本案是一份明确的风险说明书。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 | 附属济助程序(案号未公开) 2012-2013 信托资产三分之二计入婚姻资产、三分之一为女儿保留;双方不服各自上诉/交叉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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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 | FACV 20/2013 及 FACV 21/2013 · 终审法院五庭(主判词由 Ribeiro 常任法官颁下) 2014-07-17 一致裁定妻子上诉得直:采纳 Charman 可能性测试,15亿港元信托资产全额计入丈夫『财务资源』;驳回丈夫交叉上诉;妻子获判给总值8.325亿港元 |
第一层是可能性测试的移植逻辑。附属济助要回答『他有多少资源』,全权信托的表层答案是『受托人说了算』。英国上诉法院在 Charman 案以一问刺穿:受托人很可能照办吗?终审法院采纳该测试,理由是与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条语境契合——法院评估经济现实而非法律形式;与 Prest v Petrodel 刺穿公司面纱相比,可能性测试无须否定信托形式,只在资源计量层面穿透,对第三方(受托人)干预更小。
第二层是证据的四要素框架:信托条款(排除他人分配的标准条款是本案最锋利的证据——受托人有权只照顾丈夫)、意愿书(委托人意愿直接指引受托人)、资产性质(信托资产就是家族企业全部股份,丈夫之外的对象获分配可能性极低)、既往分配(历史上几乎都流向丈夫与家庭开支)。Ribeiro 常任法官以『审视实际情况的现实』总括:法院看的不是契据表述而是实际运转——对本地企业家保留最大权力的信托结构是精确制导。
第三层是女儿权益的处理。两审法院为在世的女儿在信托里切了三分之一,终审法院纠正:第三方酌情对象只负有限信义义务,不是拥有『利益』待保护的受益人——不能以牺牲配偶法定份额为代价替第三方锁定信托资产。这划清了附属济助与信托内部权利的边界:女儿在信托法下的权利由受托人信义义务保障,不由婚姻法庭代管。至于丈夫以更早分居日主张偏离均等分享的交叉上诉,法院重申 LKW v DD 偏离须有充分理由——四十年婚姻里找不到。
The critical question will be: would the trustees be likely to advance all of the capital of the trust to the husband on his request? The trust deed's standard term expressly authorising the trustee 'to appoint capital and income to any one member of the class of eligible objects to the exclusion of others' was highly significant.
关键问题将是:受托人是否很可能应丈夫的请求而向其预付信托的全部资本?信托契据中明确授权受托人『向合格对象类别中的任何一名成员分配资本与收益而排除其他人』的标准条款具有高度重要性。
—— [2014] HKCFA 66 可能性测试的适用(据 STEP Journal 与牛津《Trusts & Trustees》对该判词的分析归纳,与判词一致)
A discretionary object is owed limited fiduciary duties and is not 'a beneficiary' with an 'interest' to be protected as against the other beneficiaries; the court 'looks at the reality of the situation' and 'regards past conduct as a useful guide'.
全权信托的酌情对象仅负有有限信义义务,并非相对于其他受益人拥有待保护『利益』的『受益人』;法院『审视实际情况的现实』并『把过去的行为当作有用的指引』。
—— [2014] HKCFA 66(据 STEP Journal 2014年12月号对该判词要旨的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