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之家,护航家族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 · 家族办公室 · 财富传承与全球资产配置的资讯与知识平台
chinatrust.cn|信托之家
全球资管数据库 / 全球信托 / 案例库 / 彭炳光等诉彭金麟等案——事实受托人谈判出售信托土地时隐瞒真实买家身份构成违反信义义务,买方弟弟构成知情接收,合谋侵权之诉被驳回,衡平补偿按整体估值277,500港元连带、按分割估值另加63,750港元
香港 · 2025 ·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H. Au-Yeung 欧阳桂如,公开法庭审讯)

彭炳光等诉彭金麟等案——事实受托人谈判出售信托土地时隐瞒真实买家身份构成违反信义义务,买方弟弟构成知情接收,合谋侵权之诉被驳回,衡平补偿按整体估值277,500港元连带、按分割估值另加63,750港元

Pang Ping Kong and Others v Pang Kam Lun and Others [2025] HKCFI 1464 (HCA 2273/2018, Hon H. Au-Yeung J, 10 April 2025) — the 1st defendant acted as a de facto trustee and breached fiduciary duties by concealing that his brother was the real buyer of trust land while the estate agent represented a Mainland investor; the 2nd defendant was liable in knowing receipt; the conspiracy claim failed; equitable compensation of HK$277,500 jointly and severally plus HK$63,750
[2025] HKCFI 1464;HCA 2273/2018;聆讯2025年1月6-10日及13-17日、3月6日,判决2025年4月10日
WFO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数据库|由 蔚莱家族办公室 Wealth Family Office 研究组编辑出品|www.wfo.hk
2025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信托土地 Lot 1512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彭叔寿生前在新界北第91约拥有9幅农地(含本案标的 Lot 1512 与 Lot 1585),另于第51约持有一幅土地。1992年4月3日,其子彭炳福、彭清福、彭敬福以赠与契登记为该等土地的共同业主,同日以信托声明(Declaration of Trust)宣告以'为出售而信托'(trust for sale)方式为本人及7名列名受益人按指定份额持有——包括原告彭炳光(P1)、彭群玉(P2)、彭佩雯(P3)、彭清培(已故,由彭英豪以遗产执行人身份列原告)、彭春好(P5)。这是一个典型的香港新界家族土地信托:受托人登记持有、受益人按血缘分益。第1被告彭金麟是受托人之一彭清福(或其父亲一系)的儿子,在受托人去世后接管了信托的银行账户、记账职责,并深度参与 2012 年 Lot 1512 的出售谈判。出售经地产代理进行:代理向受益人声称买家是一名内地投资者,而第1被告明知真实买家其实是自己的弟弟——第2被告彭云龙(其妻的亲友六人及一家由彭云龙全资持有的公司充当名义买家)。2018年,地产代理向彭炳光揭穿了真相:彭云龙才是真正买家,而彭金麟在成交前就已知情。五位受益人随即起诉:彭金麟违反信义义务、彭云龙及俊興企業有限公司知情接收与不诚实协助、三名被告合谋以不法手段损害受益人。审讯历时逾二十天(2025年1月两个整周加3月6日),欧阳桂如法官2025年4月10日颁下判决。

信托结构

委托人彭叔寿(土地原绝对业权人;1992-04-03由其子彭炳福、彭清福、彭敬福经赠与契受让并同日以信托声明设信托;受益人8人含彭炳福、彭清福、彭敬福本人及7名其他受益人)
设立地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土地位于新界北第91约)
准据法香港信托法:事实受托人(de facto trustee)的信义义务;知情接收(knowing receipt)——实益接收信托财产且知情、留存不合衡平;不当得利;违反信义义务的衡平补偿(equitable compensation)估值口径;合谋侵权的损害意图与损害要件
受托人登记受托人:彭炳福、彭清福、彭敬福(信托声明签署人);本案认定:第1被告彭金麟在受托人(其父亲)去世后接管信托账户与记账、参与出售谈判,构成事实受托人(de facto trustee)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彭炳福、彭清福、彭敬福及7名列名受益人(按指定份额分共有);本案原告为其中5名受益人或其遗产执行人(彭炳光、彭群玉、彭佩雯、彭清培之遗产、彭春好)
置入资产新界北第91约9幅地段及第51约一幅土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第91约第1512号地段(Lot 1512),2012年以6,600,000港元售予6名名义买家(实为第2被告之妻的亲友及第2被告全资公司)
关键条款1992-04-03信托声明:为出售而信托(trust for sale),受托人按声明为本人及7名受益人按指定份额持有;出售所得按信托份额分配(本案即围绕出售谈判与买家身份的信义争议)

故事

香港新界的家族土地信托有一个绵延百年的传统:祖辈买下的农地,父辈以信托声明交由兄弟中一人或数人登记持有,孙辈按血缘分益。这种结构把'登记业主'与'实益受益人'分开,图的是家族土地不散、处分有人牵头,但它同时埋下一个结构性风险——登记在册的受托人与实际操盘的家族成员可能不是同一人,而真正握有信息与谈判权的那个'族内能人',往往既不在产权登记上,也不在信托文书上。他的信义义务从何而来?这正是本案要回答的第一问。

彭家的信托文书是标准的:1992年4月3日,彭炳福、彭清福、彭敬福三兄弟经赠与契登记为新界北第91约9幅地段(含 Lot 1512)的共同业主,同日签下信托声明,宣告以'为出售而信托'的方式为本人及另外7名家族成员按份额持有。数十年间信托由父亲一辈打理。父亲去世后,第1被告彭金麟接手了信托的银行账户,承担记账职责——判决书明确认定,正是这种接管账户、掌管财务记录、参与出售谈判的实际行为,使他成为事实受托人(de facto trustee),从而对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

2012年,信托决定出售 Lot 1512。彭金麟与在世的受托人一起经地产代理主持谈判,最终以660万港元售予6名买家。代理向受益人传递的信息是:买家是一名内地投资者。受益人们据此签署了文件、收取了各自份额。而彭金麟从一开始就知道——真实买家是自己的弟弟彭云龙:6名名义买家是彭云龙妻子的亲友,其中还包括一家由彭云龙全资拥有的公司。他没有纠正代理的陈述,没有向受益人披露自己与买方的兄弟关系。2012年,这件事无人知晓;2018年,地产代理向彭炳光说出真相,民事诉讼随即于同年提起。

原告的三条战线在审讯中命运各异。对彭金麟:法院认定他作为事实受托人,明知真实买家是弟弟却不披露、不纠正代理的失实陈述,违反了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利益冲突地位、必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的核心义务——违反成立。对彭云龙与俊興企業:法院认定彭云龙通过其'代身'(alter egos)实益接收了信托财产,且明知彭金麟违反信义义务,其留存利益不合衡平——知情接收成立。但第三条战线折戟:合谋以不法手段损害原告之诉被驳回,理由是原告既不能证明被告有损害他们的意图——他们本来就是在自己提出的售价下自愿出售——也不能证明由此遭受了独立的损害。

救济的计量展示了衡平补偿的技术细节:法院按两种估值口径计算——以土地'作为整体'(as a whole)估值,第1、2被告共同及个别(jointly and severally)承担衡平补偿277,500港元;以土地'分割'(sub-division)后的价值估值,第2被告另付63,750港元。两个数字对应的,是'如果披露了真实买家、受益人本可获得的谈判地位差异'这一信义法核心问题的金钱化。

时间轴

1992-04-03彭炳福、彭清福、彭敬福经赠与契登记为新界北第91约9幅地段(含 Lot 1512)及第51约一幅土地的共同业主,同日签立信托声明,为本人及7名受益人按份额以'为出售而信托'方式持有
2000年代初彭家信托的受托人(第1被告彭金麟的父亲)去世,彭金麟接管信托银行账户并承担记账职责
2012年彭金麟与在世受托人经地产代理谈判出售 Lot 1512;代理向受益人声称买家为内地投资者,彭金麟明知真实买家为其弟彭云龙(六名名义买家为彭云龙之妻的亲友及其全资公司)而未纠正、未披露
2012年Lot 1512 以6,600,000港元售予6名名义买家,完成交易,受益人按信托份额取得出售收益
2018年地产代理向第1原告彭炳光揭露:彭云龙是 Lot 1512 的真实买家,彭金麟在成交前已知情
2018年五位受益人(含彭清培之遗产执行人)提起 HCA 2273/2018:诉彭金麟违反信义义务、诉彭云龙及俊興企業知情接收与不诚实协助、诉三名被告合谋侵权
2025-01-06 至 01-17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欧阳桂如法官公开法庭审讯(另于2025-03-06续审)
2025-04-10法院颁下判决:事实受托人认定成立、彭金麟违反信义义务成立、彭云龙知情接收成立、合谋侵权之诉驳回;判衡平补偿277,500港元(D1、D2连带)+63,750港元(D2另付)

审级与裁判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CA 2273/2018 · 欧阳桂如法官(Hon H. Au-Yeung J)
2025-04-10
第1被告彭金麟作为事实受托人负有信义义务并因隐瞒真实买家身份而违反;第2被告彭云龙构成知情接收;第3被告俊興企業有限公司的不诚实协助及全部被告的合谋侵权之诉不成立;判:第1、2被告就277,500港元衡平补偿(按土地整体估值)共同及个别负责,第2被告按分割估值另付63,750港元

裁判要点

受托人去世后接管信托银行账户、承担记账职责并实际参与信托财产出售谈判的家族成员,构成事实受托人(de facto trustee),对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其在出售过程中明知真实买家与自身存在利益关联(兄弟关系、代持结构)而不披露、放任代理人向受益人作出失实陈述的,构成违反信义义务。实益接收信托财产、明知信义义务人违反义务而留存利益的买方,构成知情接收,须退还利益或赔偿。但合谋以不法手段损害之诉须证明损害意图与实际损害,受益人自愿按其同意的售价出售的,该侵权之诉不成立。衡平补偿的计量可分别按土地整体估值与分割估值两种口径计算并由责任主体相应承担。

法官说理

本案的法律枢纽是'事实受托人'认定。彭金麟名字不在信托声明与土地登记上,按文义路径他只是'族里管钱的晚辈'。但法院采用行为标准:接管账户、保管账目、参与出售谈判——这是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与受托人职能别无二致。认定成立后信义义务随之而来:不披露利益冲突、不利用职位谋利、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2012年的出售里,他恰在最重要的信息点上沉默——买方是其弟。受益人以为在和'内地投资者'谈判,实际在和受托人胞弟的代持结构。信义法的核心关切(信息不对称下的利益输送)被完整命中。

知情接收的责任以'接收+知情+不合衡平'三要件展开。法院认定彭云龙经妻子亲友及全资公司实益接收信托土地,对违反义务行为知情,留存利益不合衡平——三要件齐备。值得注意的是合谋侵权之诉被驳:侵权法要求证明'损害原告的意图'与'原告因此受损',而原告自愿按自己提出的售价出售,隐瞒并未剥夺其对交易的同意权。这划出精细的界线:信义义务违反是'关系之债',无须证明损害意图;侵权要求独立损害要件——两轨并行而不相吸收。

计量的双口径最具操作意义。土地'作为整体'与'分割'估值产生不同差额,法院并取两者:整体估值差额由两名责任主体连带承担,分割估值的额外差额由实益接收人独自承担。对家族信托运营者,警示朴素而锋利:族内能人'帮忙打理'信托资产,一旦达到实际控制程度,法律即按受托人标准要求他——在与家族关联方的每笔交易中把话说全。

判决原文

The 1st defendant, having taken over the trust's bank accounts and kept its financial records and participated in the sale negotiations of Lot 1512, acted as a de facto trustee and thereby owed fiduciary duties to the beneficiaries; he breached those duties by failing to disclose his knowledge that his brother, the 2nd defendant, was the real buyer and by failing to correct the estate agent's misrepresentation that the buyer was a Mainland investor.

第1被告接管了信托的银行账户、保管其财务记录并参与 Lot 1512 的出售谈判,其行为构成事实受托人,从而对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他明知其弟(第2被告)才是真实买家却不予披露、亦不纠正地产代理'买家为内地投资者'的失实陈述,构成违反该等义务。

—— [2025] HKCFI 1464 判决要旨(Holding),经 HKLII 判决原文与案要索引核对

主题

事实受托人 知情接收 违反信义义务 家族土地信托 买家身份隐瞒 衡平补偿 合谋侵权 信托声明

后续影响

判决后彭家信托名下其余地块的管理透明化压力陡增:事实受托人的认定意味着彭金麟在接管账户以来的全部账目、决策都可按受托人标准复核。本案已被后续判决引用(据案要索引,[2026] HKDC 1084 丽池游乐园案援引了本判决),其对'事实受托人'行为标准的表述进入了香港下级法院的参照体系。对香港新界家族土地信托的实务而言,本案与库内 D-HK-019(八旬父诉四子的共同意向信托之争)、D-HK-024(母为儿子代持物业的缺席判决宣告案)共同勾勒出香港家事信托诉讼的地形:登记与实益分离的结构里,谁实际掌权、谁实际知情,决定谁承担信义责任。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事实受托人的行为标准是本案最锋利的工具:不看你名字在哪份文书上,只看你是否实际掌管信托账户与处分谈判。对家族信托的三点实务启示:族内能人代管资产即按受托人标准担责,'我只是帮忙'不是抗辩;与关联方的每一笔交易,受益人的知情权必须在成交前而非成交后满足;信义之诉与侵权之诉是两条轨道——前者不需损害意图,后者需要,原告应按要件分配战线。(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判决原文:Pang Ping Kong and Others v Pang Kam Lun and Others [2025] HKCFI 1464(载 HCA 2273/2018 家族信托背景、信托声明条款、出售经过、审讯日期与判决全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Casebyte 案要索引:Pang Ping Kong v Pang Kam Lun [2025] HKCFI 1464(载争点—裁断对照、代表律师、援引判例与被援引记录)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54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蔚莱家族办公室 · 从看清到安排Wealth Family Office
www.wfo.hk
全面诊断→19 个维度 · 122 项检查清单,先看清家庭财务的全貌
家族财富课→把财富传承的功课,一讲一讲学扎实

BUILT TO LAST 以简驭繁 蔚莱长青WEALTH FAMILY OFFICE LIMITED

服务

家族财富课 服务体系 合作机构

客户

数智平台 客户登录 预约咨询

关于

蔚莱家办 信托之家 顾问入口

关注

蔚莱家办小程序
小程序 · 蔚莱家办
微信订阅号 蔚莱家办
订阅号 · 蔚莱家办
微信服务号 蔚莱家族办公室
服务号 · 蔚莱家族办公室
信托之家 · 蔚莱家族办公室旗下财富传承内容平台
投资涉及风险,过往表现不代表未来回报。网站所述目标回报与数字仅为信息演示,实际表现会受经济环境、市场趋势等因素影响。
© 2013-2026 蔚莱 · 保留所有权利 苏ICP备20252262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