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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5 ·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家事法庭(区院法官 LJ Cruden,内庭、不公开聆讯)

AA 诉 BB 案——库克群岛全权信托被认定真实有效而非虚假信托,但整份信托基金按 Charman 测试计入丈夫财务资源,婚姻财产在57:43之间分配:离婚济助中离岸家族信托与婚后财务调解协议的正面碰撞

AA v BB [2025] HKFC 21 (FCMC 41/2022, District Judge LJ Cruden, 12 March 2025) — the Cook Islands X Trust was held to be a valid discretionary trust, neither a sham nor illusory, but the entire trust fund counted as the husband's financial resource under the Charman test; a 57:43 division in favour of the husband departing from equal sharing, giving significant weight to the disputed post-nuptial Financial Mediated Agreement
[2025] HKFC 21;FCMC 41/2022;聆讯2024年4月16-17日及23-25日,判决2025年3月12日(附属济助);后续费用判决[2025] HKFC 126、判决公布决定[2025] HKFC 128、上诉许可申请决定[2025] HKFC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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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婚姻总资产 HK$64,03…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丈夫 H(50岁,法律学位出身)与妻子 W(42岁,中国出生)在同一家私人银行共事时相识,2010年结婚,育有一女一子(判决时12岁与8岁),2019年分居,2023年暂准离婚令。H 是 X Wealth Limited 行政总裁,经营独立财富咨询集团(含保险经纪、公司秘书、信托设立服务)。集团架构的核心是一份库克群岛信托:XWL、XSL、XTL 三家收入公司经 BVI 控股公司 XH Limited 由 X Trust 持有——2012年12月以设立契据设立、2020年重述契据重述,H 本人是设立人,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受益人为 H、两名子女及 H 的母亲与妹妹(2020年其父去世数周后加入),妹妹兼任保护人。W 曾是受益人,2015年被移除。分居后双方经调解于2021年7月签订子女调解协议(CMA)与财务调解协议(FMA):一笔两清——妻子得三处物业与整笔款项,丈夫保留另一物业与财富咨询业务(X Trust 项下资产)。妻子随即在附属济助程序中翻悔:主张 FMA 有重大不披露、失实陈述与不当施压,该信托要么是虚假信托(sham)、要么是虚幻信托(illusory)——设立人从未让渡实益权益;再退一步,整份信托基金也至少是 H 在《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第7(1)(a)条下的财务资源。2024年4月五天审讯,2025年3月12日区院法官 Cruden 内庭判决。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丈夫 H 本人(X Trust 的 Creator/Settlor,2012年12月设立契据:向信托注入 XFE Holdings Limited 全部已发行股份等资产;2020年重述契据重述)
设立地信托:库克群岛(X Trust,经 BVI 控股公司 XH Limited 持有香港营运公司);诉讼:中国香港区域法院家事法庭(《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7条附属济助)
准据法X Trust 文书约定库克群岛法为适用法(判决指出若信托效力被正面挑战,库克群岛法证据本可呈堂);婚姻济助适用香港法:MPPO s.7(1)(a) 财务资源;LKW v DD 五步法与平等分享原则;Charman v Charman (No 4) 测试(经终审法院 Kan Lai Kwan v Poon [2014] HKCFA 66 确认适用于香港);婚后协议效力:L v C [2007] 3 HKLRD 819、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42;sham/illusory 信托法理:A v A [2007] FLR 467、ND v SD [2018] 1 FLR 1489、JSC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 v Pugachev [2017] EWHC 2426 (Ch)、Lewin on Trusts、Snell's Equity;非流动资产的公平分配:Martin v Martin [2018] EWCA Civ 2866 at [93]、Chai v Peng
受托人X Trust 的受托人(判决记载 W 未申请将其加入诉讼;设立人 H 保留任免受托人的权力)
保护人 / 委任人H 的妹妹(判决记载其以保护人身份与受托人并列被 W 指为对 H 的支取『从不否决』)
受益人全权受益人:H、两名子女、H 的母亲与妹妹(2020年父亲去世数周后加入);W 曾为受益人,2015年被移除
置入资产X Trust 项下:XWL(财富咨询)、XSL(公司秘书)、XTL(信托设立)三家收入公司(经 BVI 的 XH Limited 持有)+XNL(集团支持公司);单一共同专家按收入法估值集团约 HK$40.85m;婚姻总资产 HK$64,035,833;另含双方名下香港物业(AB 公寓 11A/11B、CD 公寓 2A、10A AB 等)
关键条款X Trust 文书:不可撤销全权信托,受托人须依设立契据与重述契据及适用法行事(『受托人据此宣告自此按本文书所载权力与规定持有信托基金』);H 保留任免受托人权力;FMA(2021年7月):一笔两清,W 得三处物业与整笔款项、H 保留业务与另一物业,并约定 H 承担子女教育医疗费用

故事

家事法庭与离岸信托的相遇,是当代财富婚姻诉讼的主战场。本案架构是教科书式的:财富咨询集团的收入公司全部装入2012年设立的库克群岛全权信托,经 BVI 控股公司持有,设立人是丈夫本人、保护人是其妹妹、受益人是丈夫与子女;妻子早在2015年——婚内——就被移出受益人名单。婚姻破裂后,双方2021年7月经调解签下财务协议:妻子拿物业和整笔款、丈夫拿业务,一笔两清。但签完之后妻子翻悔了,同时拉开四条战线:协议无效力、信托是假的、即便信托是真的也该算丈夫的钱、分配应当平等。

第一条战线——财务调解协议(FMA)的效力。W 指控不披露、失实陈述与不当施压,包括 H 曾以曝光她婚外情相要挟。法院逐项审查后认定不成立:W 签署时有独立法律意见、明知放弃正式财务披露的后果;要挟邮件不构成不合衡行为或不当施压;未发现极端不合衡行为。但法院注意到一个真实缺陷:W 签约时对丈夫业务的价值存在误解。结论:FMA 未被推翻,但也非决定性文件——法院给它『重大权重』,仍受公平原则与分享原则校验。

第二条战线——X Trust 是不是假信托。W 的主张不断变形:opening 阶段称『橡皮图章』『虚幻』,closing 阶段收窄为 illusory trust(不再主张 sham)。法院对法理作了细致清理:sham 需要设立人与受托人共谋给外界虚假印象、无意按契据行事——受托人若在任命时不知情无此意图,信托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 sham,且初始非 sham 者永不为 sham(A v A、ND v SD)。illusory 则是对文书的解释问题:设立人保留权力如此广泛以致受益人权益虚幻(Pugachev 型)。法院按文义解释信托文书:常规条款、明确宣告受托人按契据持有信托基金、须依契据与法律行事——『本席裁定 X Trust 是有效信托。它不是 sham。它不是 illusory。』法院并补一道程序护栏:宣告信托无效前至少应给受托人(乃至保护人与受益人)通知并予听审;W 从未申请将他们加入诉讼。

第三条战线是主战场——信托是不是丈夫的钱。这里适用终审法院在 Kan Lai Kwan v Poon [2014] HKCFA 66(KLK 案)确认的 Charman 测试:该方请求受托人预付全部或部分信托资本或收入时,受托人按盖然性权衡是否很可能照办。本案答案毫不含糊:H 自己承认 X Trust 是其财务资源;他是两名未成年子女的父亲且持续供养;其余受益人均为实际受益人——法院裁定整份 X Trust 基金计入 H 在 MPPO s.7(1)(a) 下的财务资源,且足以支付判给份额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KLK 案正是库内 D-HK-049 收录的 Kan Lai Kwan 案——同一判例在库内两个条目中分别承担『离婚分产』与『家事信托』两个侧面。

第四条战线——怎么分。法院接受单一共同专家按收入法对集团的估值约 HK$40.85m(该估值本身已内建 12.5% 缺乏市场性折扣与 5%/10% 公司特定风险折扣),并援引 Martin v Martin:非流动资产的估值与判给的金额、结构互联,法院应通过分配结构在双方之间公平分摊风险与流动性,而非在估值之外再打任意折扣。于是判给结构承担了调平功能:W 拿走全部物业(AB 两套+CD 一套,共约 HK$13.65m 的流动资产),H 拿走非流动的 X 集团;叠加 FMA 的重大权重与 H 承担子女教育医疗费用大头的一致约定,法院得出结论:偏离平等分配正当——57:43 归丈夫(偏离7%),以总资产 HK$64,035,833 计,W 的 43% 为 HK$27,535,408.19。最终命令是一笔两清:物业转移加 HK$6,740,000 平衡款分四期,另加每月 HK$89,000 子女生活费与 H 承诺承担的教育医疗费用。

时间轴

2012-12H 作为设立人以设立契据创设库克群岛 X Trust(不可撤销全权信托),注入 XFE Holdings Limited 全部股份等资产;后经 BVI 控股公司 XH Limited 持有 XWL、XSL、XTL 三家收入公司
2015年W 被移除 X Trust 受益人身份(H 称因其婚外情;W 婚内未提出异议)
2020年X Trust 以重述契据重述;H 的母亲与妹妹在 H 父亲去世数周后成为受益人;其妹妹任保护人
2019年双方分居(2023年暂准离婚令)
2021-07双方经调解签订子女调解协议(CMA)与财务调解协议(FMA):一笔两清,W 得三处物业与整笔款项,H 保留 X 业务与另一物业,并约定 H 承担子女教育医疗费用
2022年W 提起离婚呈请(FCMC 41/2022),在附属济助程序中主张 FMA 无权重、X Trust 为 illusory/sham、应平等分配
2024-04-16 至 04-25区域法院家事法庭五天审讯(2024-04-16/17、23-25,区院法官 LJ Cruden 内庭)
2025-03-12判决颁下:FMA 获重大权重但非决定性;X Trust 为有效全权信托、非 sham 非 illusory;整份信托基金按 Charman 测试(经 KLK 终审案确认)计入 H 的财务资源;57:43 归 H 分配,W 得 HK$27,535,408.19
2025-07-22费用判决([2025] HKFC 126):W 支付 H 附属济助诉讼费用的20%及费用申请费用的50%(W 有诉讼不当行为);其后 W 申请上诉许可([2025] HKFC 184 处理)

审级与裁判

区域法院家事法庭FCMC 41/2022 · 区院法官 LJ Cruden(内庭)
2025-03-12
附属济助判决:FMA 不因不当施压、失实陈述或极端不合衡行为被推翻,获重大权重但受公平与分享原则约束;X Trust 经文义解释为有效全权信托(非 sham、非 illusory);按 Charman 测试(KLK 案确认在港适用)整份信托基金为 H 在 MPPO s.7(1)(a) 下的财务资源;单一共同专家收入法估值约 HK$40.85m 获采纳,非流动性通过判给结构而非额外折扣处理;因 FMA、资产性质与结构(W 得流动物业、H 得非流动业务)及 H 承担子女费用大头而偏离平等分享,57:43 归 H;最终命令:一笔两清,W 得 AB 公寓 11A/11B(HK$12,560,000)+CD 公寓 2A(HK$1,094,436.50)+平衡款 HK$6,740,000(分四期:HK$740,000 于暂准令后21天内、HK$2,000,000×3 每三个月一期),另每月 HK$89,000 子女生活费,H 承诺承担子女教育、医疗及牙科费用

裁判要点

家庭离婚附属济助程序中,一方以离岸全权信托持有资产的:信托是否虚假(sham)或虚幻(illusory)依信托文书文义与设立人保留权力的范围判断——文书常规、受托人明确受契据与法律拘束的,为有效全权信托;且宣告信托无效前应给予受托人、保护人与受益人通知与听审机会。信托有效性不被推翻,不等于信托资产不进入分配:依 Charman 测试(Kan Lai Kwan v Poon [2014] HKCFA 66 确认适用于香港),若该方请求受托人预付信托资本或收入、受托人按盖然性权衡很可能照办,则整份信托基金构成其在《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第7(1)(a)条下的财务资源。婚后财务调解协议经独立法律意见、明知放弃披露后果而自愿签署的,获法院重大权重,但最终分配仍受公平与分享原则校验;非流动资产与流动资产的性质差异、协议条款及子女费用承担,均可构成偏离平等分配的理由。

法官说理

第一层是 sham 与 illusory 的切割。法院先固定概念:sham 是双方主观共谋——受托人任命时不知情无此意图,信托即不可能成为 sham,且初始非 sham 者永不为 sham;illusory 是对文书的解释:设立人保留权力以致名为信托实为自有。回到文书:常规宣告条款、受托人受契据拘束,H 的任免权不当然击穿信托。程序护栏:打掉离岸信托必须把受托人乃至保护人拉进法庭,否则连库克群岛法证据都缺。

第二层是 Charman 测试,全案重心。信托赢了有效性,输了资源之战:法院问的不是『信托是不是真的』,而是『受托人会不会照丈夫的请求付钱』(KLK 案确认)。本案丈夫本人承认信托是其财务资源,加上他是未成年子女的供养人、其余受益人利益不致被牺牲,法院把整份基金计入资源。对照 KLK 案丈夫自任保护人、受托人纯为橡皮,本案 H 权力虽集中,法院仍得出肯定答案——离岸信托挡得住 sham,挡不住 Charman 的拷问。

第三层是分配技术。W 要求再打折,H 要求给估值『打个大星号』;法院两头不接:估值已含 12.5% 市场性折扣与风险折扣,不再叠加,让判给结构消化非流动性——物业(流动)给 W,业务(非流动)给 H,各担风险。三个偏离平等的理由:FMA 的重大权重、资产性质与结构、H 承担子女费用大头——判决书明言三者『相互重叠』,57:43 是整体公平判断而非公式。

判决原文

In my view there is a valid Trust. I hold that the X Trust is a valid trust. It is not a sham. It is not illusory.

本席认为该信托有效。本席裁定 X Trust 是有效信托。它不是虚假信托。它不是虚幻信托。

—— [2025] HKFC 21 判决书 'Illusory or sham' 部分结论段

Applying KLK and the Charman test to decide whether the discretionary X Trust is a financial resource of H, I must ask whether, if H were to request the Trustee to advance the whole or part of the capital or income of the X Trust to him, the Trustee would,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be likely to do so? The answer is in the affirmative. ... the entire X Trust fund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financial resource available to H for the purposes of section 7(1)(a), MPPO in this case.

适用 KLK 案与 Charman 测试以判断全权的 X Trust 是否构成 H 的财务资源,本席必须问:若 H 请求受托人向其预付 X Trust 的全部或部分资本或收入,受托人按盖然性权衡是否很可能照办?答案是肯定的。……整份 X Trust 基金在本案中应视为 H 在《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第7(1)(a)条下可获得的财务资源。

—— [2025] HKFC 21 判决书 'Extent of H's Control/Interest and/or as a financial resource' 部分

There shall be a 57:43 division in favour of H or a departure from equal division of 7%. Taking the total assets of HK$64,035,833 W's share of 43% is $27,535,408.19.

应作 57:43 的分配、归于丈夫,即偏离平等分配7%。以总资产 HK$64,035,833 计,W 的43%份额为 HK$27,535,408.19。

—— [2025] HKFC 21 判决书 'Determination' 部分

主题

离岸信托 库克群岛信托 虚假信托 婚姻财产 财务资源 Charman测试 婚后协议 全权信托

后续影响

主判决之后的程序链条完整呈现于 HKLII:2025年7月22日费用判决([2025] HKFC 126,W 因诉讼不当行为被判承担 H 附属济助费用20%及费用申请费用50%,并有勘误正本 [2025] HKFC 128 同日处理判决公布与匿名化问题);W 其后就费用判决申请上诉许可([2025] HKFC 184,2025年11月13日处理,依《区域法院条例》第63A(2)条审查上诉有无合理成功前景)。对香港家事与离岸财富交叉实务而言,本案是继 KLK 案之后最完整的库克群岛信托+婚后协议复合判决:它同时回答了信托有效性(文义解释+程序护栏)、财务资源(Charman 盖然性测试)、协议权重(Radmacher/L v C)与非流动性调平(Martin v Martin 结构路线)四个问题,且每一层都给出了可操作的检验顺序。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离岸信托在家事法庭的攻防有三道防线,本案示范了全部三道怎么破:第一道 sham 指控——受托人不知情即永不为 sham,且未把受托人拉进法庭的程序瑕疵足以保住信托;第二道 illusory 指控——文义解释下常规条款即可过关,但设立人保留权力越广越危险(Pugachev 之鉴);第三道 Charman 测试——问的不是信托真不真,而是受托人会不会付钱,此问几乎无解,因为设立人控制力越强、答案越倾向肯定。对高净值婚姻的真正启示在判给结构:非流动资产持有方以 57:43 的比例偏离换走了全部 upside 与全部风险,流动资产方拿走确定的物业与分期款——公平衡量的从来不只是数字。(本库观点)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判决原文:AA v BB [2025] HKFC 21(载 FCMC 41/2022 附属济助判决全文:X Trust 设立与重述、FMA 条款、sham/illusory 分析、Charman 测试适用、估值与最终命令)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AA v BB [2025] HKFC 126 费用判决(载诉讼不当行为认定与费用分担命令)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Casebyte 案要索引:AA v BB [2025] HKFC 21(载争点—裁断对照、代表律师与判决结构摘要)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56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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