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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4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喜利建筑诉香港航空案——『在被告总资产里留一笔钱』不构成信托:标的物不确定性击穿信托条款,必须先找到那堆『物』(the mass)

Hip Hing Construction v Hong Kong Airlines — a clause purporting to create a trust of a sum of money over a defendant's general assets was void for un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 the 'mass' must be identified first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HCA(行动编号载于判决书),[2024] HKCFI 370,[2024] HKCLC 83 判决;Oxford《Trusts & Trustees》期刊专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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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1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喜利建筑与香港航空之间的争议,起于一笔钱该不该被『圈起来』。主张方提出的条款大意是:香港航空须在其总资产中把一笔钱以信托方式为对方保留。问题在于,这笔钱的载体是什么?法院面对的不是一个抽象的道德问题,而是信托法的铁三角之一——标的物确定性(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一项声称以金钱设立信托的条款,如果只是笼统地说『在被告的一般资产之上』保留一笔钱,而不指明这笔钱存在于哪个账户、哪笔资金、哪一堆可辨识的『物』(the mass)之中,受益人拿到的就不是对特定财产的衡平法权益,而只是一个针对受托人个人的债权。原讼法庭在本案中认定:该条款因标的物不确定而无效。法院在说理中明确采纳了『共同拥有』(beneficial co-ownership)的分析路径:在确定标的物是否存在之前,必须先识别那堆『物』或『单一资产』——受益人要成为按份共有的衡平法拥有人(equitable tenants-in-common),前提是那堆可被共有的东西先被钉住。牛津大学出版社《Trusts & Trustees》期刊就此发表专文,称法院对标的物确定性问题的『共同拥有分析』的明确背书值得欢迎,并强调『识别那堆物』是受益人取得按份衡平权益的逻辑前提。本案由此成为香港法院处理『金钱信托条款』确定性的代表性判决。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本案争议为合约条款是否构成信托,无独立信托设立人叙事)
设立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准据法香港信托法普通法:标的物确定性(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三确定性(three certainties)原则
受托人香港航空有限公司(被主张以信托方式持有金钱的一方)
保护人 / 委任人不适用
受益人喜利建筑有限公司(主张自己是信托受益人的一方)
置入资产据称须以信托方式在被告一般资产中预留的一笔金钱(未能被识别为特定资产)
关键条款据称的信托条款:被告须在其总资产中为原告以信托方式保留一笔金钱(未指明特定账户、资金或资产)

故事

在重大商业纠纷中,债权人经常希望在诉讼之外再上一道保险:让债务人书面承诺,在某笔债务清偿之前,其资产中预留一笔钱『以信托方式』为自己持有。这样即使对方破产,这笔钱也不进破产池,而直接归自己。喜利建筑与香港航空之间的争议,正是围绕这样一个条款展开。

条款的问题在于它的表述方式:它只说在香港航空的『一般资产』(general assets)之上为喜利建筑以信托方式保留一笔钱,却没有指明这笔钱在哪里——不在某个特定账户、不对应某笔特定资金、也不与任何可辨识的资产挂钩。香港航空是一家资金混同流转的航空公司,账上的每一块钱都在不断进出。在这样的资产池里,『一笔钱』究竟是谁的?

原讼法庭的答案是:谁的都不是——这个信托根本不成立。信托法三确定性中的标的物确定性要求信托财产必须可被识别。以金钱设立信托,必须先识别承载这笔钱的『那堆物』(the mass):某个账户、某笔基金、某种可与其他资金区分的单一资产。没有这堆物,受益人就不可能对之取得按份共有的衡平法权益——因为按份共有首先要有可共有的东西。

法院在说理中明确采纳了『共同拥有分析』(beneficial co-ownership analysis):受益人主张的是在信托财产上的按份衡平权益,而这一主张的逻辑前提是标的物已被识别为特定资产。条款未能识别标的物,即为不确定,信托不成立;喜利建筑手里剩下的只是对香港航空的合同请求权或债权——在清盘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排队。牛津《Trusts & Trustees》期刊专文评价:法院对共同拥有分析的明确背书值得欢迎,『识别那堆物』的重要性被正确地置于受益人取得按份衡平权益之前。

时间轴

争议前喜利建筑与香港航空之间形成商业关系,其后就款项支付产生争议
争议中主张方援引相关条款,称香港航空须在其一般资产中以信托方式为原告保留一笔钱
诉讼阶段标的物确定性问题成为核心争点:条款是否构成有效的金钱信托
2024原讼法庭判决 [2024] HKCFI 370:该条款因标的物不确定而无效,不构成信托
2024牛津大学出版社《Trusts & Trustees》第30卷发表专文《Identifying the mass — a timely reminder from Hong Kong Court》,评析本案的共有一致性分析与『识别那堆物』规则

审级与裁判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2024] HKCFI 370,[2024] HKCLC 83 · 未在公开转引中完整披露
2024
认定一项声称在被告一般资产之上以信托方式保留一笔金钱的条款因标的物不确定而无效(void for un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明确采纳受益共有的分析路径,强调须先识别信托财产所属的『物』(mass)或『单一资产』,受益人方能取得按份衡平权益

裁判要点

一项声称以信托方式在被告一般资产中保留一笔金钱的条款,因标的物不确定而无效。以金钱设立信托须先识别承载该金钱的『物』(the mass)或『单一资产』——特定账户、特定基金或可辨识的资产;在此之前,受益人无法在信托财产上取得按份共有的衡平权益。法院明确采纳受益共有(beneficial co-ownership)的分析框架:共有是识别标的物之后的结果,而非绕过识别要求的捷径。

法官说理

法院的分析从三确定性的结构出发:标的物确定性不是一个形式要求,而是受益人权益性质的决定者。信托财产被识别,受益人取得的是对物的对物权(proprietary interest);信托财产未被识别,受益人至多取得对受托人个人的债权。

在金钱信托的场景下,识别的对象是『那堆物』:金钱是可替代物,混同于被告一般资产中的一笔钱无法与被告自己的钱区分。除非条款把这笔钱锁定在特定账户、特定基金或与被告自有资金明确隔离的资产池,否则『以信托方式保留』只是修辞,不是法律构造。

法院以受益共有分析收束:受益人主张按份共有的衡平权益(equitable tenants-in-common),按份共有的对象必须是已被识别的那堆物。这既是对普通法既有规则的适用,也是对香港下级法院未来处理金钱信托条款的指引——先找物,再谈共有。

判决原文

The Hong Kong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eld that a clause purporting to create a trust of a sum of money over the defendant's general assets was void for uncertainty of subject-matter... the Court correctly highlighted the importance of identifying the 'mass', of which the trust asset forms part. The 'mass' or the 'single asset' must be identified before the beneficiary could acquire an equitable interest as an equitable tenant-in-common.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一项声称以信托方式在被告一般资产之上以信托方式持有某笔金钱的条款,因标的物不确定而无效……法院正确地强调了识别『那堆物』——信托资产所属之物——的重要性。必须先识别『那堆物』或『单一资产』,受益人方能以按份共有人的身份取得衡平法权益。

—— Oxford《Trusts & Trustees》30卷7期457页专文对 [2024] HKCFI 370 的转述

主题

标的物确定性 信托条款效力 文本解释 共同拥有分析 重大资金 判例债项 信托成立要件 identify the mass

后续影响

本案经牛津《Trusts & Trustees》期刊专文与香港信托业评论后,成为香港法院处理『金钱信托条款』确定性的代表性引证:保函、履约保证金、工程款预留、预售资金监管等商业安排中大量出现的『以信托方式持有』措辞,其效力从此有了一个明确的检验标准——资金有没有被真正隔离到可识别的载体。对银行监管账户、托管账户与一般账户混用的企业,本案是一个清晰的预警。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喜利案把一句工程界和商界都爱用的口头禅——『这笔钱以信托方式给你留着』——打回了原形:信托不是修辞,是财产法构造。要让它成立,钱必须先『住』进一个可识别的房子:独立账户、隔离资金池、特定资产。对家族信托的启示有两面:正向看,家族信托账户必须与受托人自有财产、与不同信托的财产严格分账,这既是《信托法》独立性要求,也是标的物确定性的普通法底线;反向看,任何只是把『信托』二字写进合同而资金照旧混同流转的安排,出事时受益人手里的只是债权,在对方清盘时与所有普通债权人一起排队。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Oxford《Trusts & Trustees》30(7): 457《Identifying the mass — a timely reminder from Hong Kong Court》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61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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