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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4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Jonathan Wong 副庭法官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Jonathan Wong,内庭)

王树亮诉潘大明等案——帕劳地产骗局的8000万港元:中间收款人的『推定信托+Quistclose+不当得利』组合拳全被剔出状书,只剩合谋侵权继续打

Wang Shuliang v Pan Daming and others — against an intermediate recipient of HK$10 million, conscience-based constructive trust, Quistclose and unjust enrichment claims were struck out as not properly arguable, leaving only unlawful means conspiracy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HCA 590/2023,[2024] HKCFI 3363 决定,[2025] 2 HKC 437(2024年11月25日;聆讯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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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案涉款项合计2,000万港元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1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王树亮是一名内地商人,2015年被人以帕劳共和国一个『地产项目』诱骗:项目本身,按他后来的说法,根本不存在。2015年5月,他按骗徒要求开出一连串付款:5月16日开出500万港元本票付给第二被告成秋静,当日交予第一被告潘大明;5月19日又开出两张支票——1,000万港元付给第三被告刘高峰、另一张500万港元收款人空白(后付给成秋静)。钱进了成秋静与刘高峰的银行账户。八年后——2023年4月19日——王树亮起诉。对作为『收款工具』的第二被告成秋静,他在原状书里一口气打了四张牌:基于良知的推定信托(conscience-based constructive trust,主张2,000万港元或其可追款项);Quistclose 信托;基于错误及对价完全落空的不当得利;以及不诚实的协助与知情接收。成秋静申请剔除状书(strike out)。2024年3月14日,聆案官Ebony Ling下令剔除对成秋静的全部诉因,除非王树亮修改状书、仅以『以不法手段伤害的合谋』(conspiracy to injure by unlawful means)继续对她起诉。王树亮上诉。副庭法官Jonathan Wong维持剔除决定:对这样一个仅按指示收钱、与骗徒之间没有独立交易安排的中间收款人,推定信托与Quistclose的主张没有合理可争辩性,不当得利的主张亦然——她收钱不是基于对价的合意,追款须走欺诈链条上的其他路径。修改后的合谋侵权主张则获准继续。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本案无信托设立;争议为款项的衡平法追索路径)
设立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准据法香港信托法与返还法:基于良知的推定信托、Quistclose 信托、不当得利(错误与对价完全落空)、知情接收、不诚实协助、不法手段合谋;《高等法院规则》第18号命令第19条规则(剔除状书)
受托人不适用(第二被告被主张构成推定受托人,法院未予支持)
保护人 / 委任人不适用
受益人不适用(原告为款项的真正拥有人主张者)
置入资产合计2,000万港元:500万港元本票(2015-05-16付成秋静)、500万港元支票(2015-05-19付成秋静)、1,000万港元支票(付刘高峰,入恒生银行账户)
关键条款原告主张:款项系为不存在的帕劳地产项目支付,第二被告仅是按第一被告指示收钱的账户提供者

故事

2015年5月,王树亮被一个帕劳『地产项目』的话术裹挟,几天之内开出了三笔付款:500万港元本票给成秋静、1,000万港元支票给刘高峰、另一张500万港元支票收款人空白后同样落到成秋静账户。这些钱的去向由第一被告潘大明一手安排。多年后王树亮才确认:项目根本不存在,这是一场骗局。

2023年4月19日——距付款近八年——王树亮在香港起诉。对第二被告成秋静,他的状书堆砌了衡平法追索的全部重武器:推定信托(主张她基于良知为真正拥有人持有2,000万港元或其可追款项)、Quistclose 信托(主张款项带有特定目的)、不当得利(错误与对价完全落空)、知情接收与不诚实协助。

成秋静没有等审讯,直接申请剔除状书中针对她的全部诉因。2024年3月14日,聆案官下令剔除,但给原告一条生路:修改状书,以『不法手段合谋』对她继续起诉。王树亮就该剔除命令上诉。

副庭法官Jonathan Wong在2024年11月25日的决定中维持剔除。核心逻辑是被告的角色定位:成秋静并非骗局的设计者,也未曾与原告有任何独立交易——她只是一个按潘大明指示收钱的中间人。对这样的收款工具,主张她『基于良知』为原告持有款项的推定信托,缺乏合理可争辩性;Quistclose 主张同样无从谈起,因为不存在原告与她之间为特定目的转移资金的安排;不当得利的主张亦有障碍——她收钱并非基于与原告之间对价的合意结构。最终,修改后的不法手段合谋主张获准继续:她作为收款链条一环参与骗局的指控,留待审讯检验。

时间轴

2015-05-16王树亮开出500万港元本票付给成秋静,当日交予潘大明
2015-05-19王树亮开出1,000万港元支票付刘高峰、500万港元支票(收款人空白)付成秋静,款项分别存入恒生银行与汇丰账户
其后帕劳『地产项目』被确认不存在,原告确认被骗
2023-04-19王树亮入禀 HCA 590/2023,对成秋静主张推定信托、Quistclose 信托、不当得利、知情接收及不诚实协助
2024-03-14聆案官 Ebony Ling 下令剔除对成秋静的全部诉因,原告可修改状书以不法手段合谋继续起诉
2024-11-25副庭法官 Jonathan Wong 作出 [2024] HKCFI 3363 决定:维持剔除,推定信托与 Quistclose 及不当得利主张对中间收款人无合理可争辩性

审级与裁判

聆案官内庭(Master)HCA 590/2023 内剔除申请 · 聆案官 Ebony Ling
2024-03-14
剔除状书针对第二被告的全部诉因;原告须于2024年4月11日前修改状书,仅以不法手段合谋对第二被告继续起诉,否则对其的申索被驳回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CA 590/2023,[2024] HKCFI 3363 · Jonathan Wong 副庭法官
2024-11-25
驳回原告就剔除命令提出的上诉:推定信托、Quistclose 信托与不当得利主张对中间收款人无合理可争辩性;不法手段合谋主张继续

裁判要点

对仅按主骗徒指示收取款项、与原告之间无独立交易安排的中间收款人,基于良知的推定信托、Quistclose 信托及不当得利(错误与对价完全落空)的主张不具合理可争辩性,应予剔除;原告可修改状书以不法手段合谋(conspiracy to injure by unlawful means)对该中间收款人继续主张。剔除决定不影响对主骗徒及其他被告的申索。

法官说理

法院的检验标准是剔除程序的常规问题:状书所载诉因有没有合理可争辩性(reasonably arguable)。对推定信托,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处于『基于良知应为真正拥有人持有』的处境——一个纯粹按他人指示提供收款渠道、自己不参与交易设计、不对原告作出任何承诺的中间收款人,其良知不因收钱本身而被『拘束』。

对 Quistclose 主张,法院要求存在为特定目的而转移资金、且资金与收款人一般资产相隔离的安排:原告与成秋静之间不存在任何这样的安排,款项是按骗徒指令流转的赃款路径,而非带目的的预留资金。

对不当得利,法院指出原告的返还请求在结构上指向的是欺诈链条——被告取得款项的事实基础是欺诈,原告的适当路径是主张被告作为欺诈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合谋、不诚实协助等)或对款项作追踪(tracing),而非把每一层收款人都装进推定信托的筐里。修改后的不法手段合谋主张被认定具有可争辩性而获准继续。

判决原文

The fraudulent scheme ('Scheme') involved a purported real estate project in the Republic of Palau ('Project'), which Project P now says did not exist... (1) conscience-based constructive trust of the HK$10 million received by D2 (or its traceable proceeds), (2) Quistclose trust, (3) unjust enrichment based on mistake and 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 and (4) dishonest assistance and knowing receipt.

欺诈计划涉及一个位于帕劳共和国的所谓地产项目——原告如今表示该项目根本不存在……原告对第二被告所收1,000万港元(或其可追款项)主张:(1) 基于良知的推定信托;(2) Quistclose 信托;(3) 基于错误及对价完全落空的不当得利;及 (4) 不诚实协助与知情接收。

—— [2024] HKCFI 3363 第1.1、1.3段

主题

推定信托 Quistclose信托 不当得利 知情接收 剔除状书 中间收款人 欺诈追款 合谋侵权

后续影响

本案与 D-HK-050(Pacific Rainbow)、D-HK-057(Shire)、D-HK-022(Star Therapeutics)共同构成香港电邮/投资诈骗追款判例群的一环,但它的独特贡献是反面清单:对中间收款人,推定信托不是万能钥匙。判决清晰划分了两条追款路径——对赃款本身走追踪与知情接收,对参与者走合谋与不诚实协助——并把『收款工具』与『知情参与者』的界线留给事实审讯。对受害者而言,起诉状里堆满所有诉因未必加分:无合理可争辩性的诉因会被剔除并承担讼费风险。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王树亮案是香港法院对『推定信托泛化』的一次纠偏:收过被骗款项的人,不自动就是推定受托人。法院区分了三种角色——设局者、知情参与者、纯收款工具——只有前两类才可能被良知拘束。对家族办公室的反诈工具箱而言,本案的实用价值在付款环节:大额对外付款前对收款账户作受益所有人核查、避开与交易对手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指定收款人』账户,可以在事后追索中让自己站在『追踪+知情接收』的强路径上,而不是被迫与一层层中间人打推定信托的剔除战。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判决书原文 [2024] HKCFI 3363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62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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