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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4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Le Pichon 暂委法官,内庭,公开聆讯)

陈琳诉 King & Company 律师行:潜在受益人可向第三方(律师行)索取信托文件与公司文件——Murphy v Murphy 原则的香港适用

Chan Laam and Others v King & Company (a firm) [2024] HKCFI 543 — potential beneficiaries obtained disclosure of company and trust documents from the deceased's law firm, applying Murphy v Murphy to third-party disclosure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HCMP 1399/2023,[2024] HKCFI 543,2024-02-21 判决(2024年1月31日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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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陈琳(Chan Laam,第一原告)自1990年代末起与已故蔡氏(Choy Willian Andrew Man Shau,2022年6月23日去世)维持伴侣关系,两人育有两子(第二、三原告,其中一人未成年),但蔡氏去世时仍与刘氏存在婚姻关系。为照顾陈琳母子,蔡氏在上海购置物业,并设立一间中国公司持有该物业;中国公司是 BVI 注册的 Kingsun Consultant Limited 的全资附属公司,King & Company 律师行担任 Kingsun 的中间人。陈琳称蔡氏生前多次表示已签署把中国公司、Kingsun 及上海物业的全部实益权益给予她的文件,文件存放于被告律师行处,并承诺去世后由该行合伙人 Ching 先生联系她。蔡氏去世后,原告多次索取文件被拒——律师行以法律专业保密权(LPP)作挡箭牌——连 Kingsun 的注册代理 Portcullis (BVI) 也拒绝透露『授权联系人』。三位原告在不知受托人是谁、不知文件内容的情况下,把律师行告上法庭,请求其披露信托文件与公司文件。

信托结构

委托人已故蔡氏(Choy Willian Andrew Man Shau)——据原告陈情,其为原告的利益设立了(或曾表示设立)信托安排并签署相关文件
设立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案财产在上海、持股链条经 BVI Kingsun)
准据法香港法(受益人/潜在受益人获取信托文件的 Schmidt v Rosewood 监督管辖权;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Murphy v Murphy 第三方披露;Norwich Pharmacal 救济)
受托人不明——这正是申请披露的原因:原告不知道受托人身份
保护人 / 委任人不适用
受益人陈琳及其两名儿子(作为『潜在受益人/信托对象』主张披露)
置入资产上海一处多单位物业及持有该物业的中国公司;中国公司为 BVI 公司 Kingsun Consultant Limited 的全资附属公司;据称相关文件(the Executed Document(s))存放于被告律师行
关键条款据原告陈情:蔡氏已签署把中国公司、Kingsun 与上海物业的实益所有权及控制权给予原告的文件;去世后由律师行合伙人通知第一原告

故事

这是一桩典型的『生前安排、身后失联』。蔡氏与陈琳相伴二十余年,育有两子,却因仍有婚姻关系而无法以常规继承路径作出安排。他在上海买房、设立公司,并向陈琳反复说明:文件已经签好,放在 King & Company 律师行,他走后律师会联系她。这套口头承诺,在他在世时是温柔的保障,在他去世后却成了悬在半空的谜——陈琳于2022年10月20日才得知死讯,此后每一次向律师行和注册代理的询问都被拒绝。

拒绝对抗的理由听起来专业而坚固:律师行主张文件受法律专业保密权(LPP)保护,且披露请求应向受托人而非律师行提出;BVI 注册代理则以私人数据为由不透露任何联系渠道。原告陷入死循环:不知道受托人是谁、不知道信托是否存在、手里没有任何文件——而所有线索都锁在第三方手里。

2023年,原告以原诉传票把律师行告上原讼法庭,请求披露:(一)显示第一原告持有 Kingsun 股份的公司文件;(二)记录任何以原告为受益人或对象的信托的信托文件。Le Pichon 暂委法官——香港信托与公司法领域最资深的法官之一——于2024年2月21日颁布判决,全面支持原告。

判决的推理分两条线。公司文件线:股东查阅与获取公司文件的权利是股东财产性权益(proprietary interest)的一个面向,这一权利原则上没有理由不能对第三方行使;被告作为 Kingsun 的『administrator』(管理人/代理人),其手中的文件同样要交代。信托文件线:法院对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的管辖权广阔而具弹性,不取决于受益人是否拥有固定的可转让实益权益;而 Murphy v Murphy [1999] 1 WLR 282 正是关键先例——该案命令一名非受托人的第三方披露受托人的姓名地址,因为情况需要。法官直指被告的抗辩近乎虚饰:正因为原告不知道受托人是谁,才必须向被告索取。

至于保密权与特权,法官的回应干净利落:保密性在法律上并非拒绝交出文件的理由;信托契据与已完成交易的证明文件不受特权保护;信托文件所涉的保密利益属于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共同利益领域。法院最终按原诉传票第1至3段批准救济,并判原告获临时讼费令。本案为『文件在第三方手中』的信托与继承争议提供了明确工具箱:实质权利、诉前披露与 Norwich Pharmacal 三条路径均被确认可行。

时间轴

1990年代末起陈琳与蔡氏维持伴侣关系,育有两子
2001-07Kingsun Consultant Limited 在 BVI 注册(7月5日);7月30日起蔡氏与陈琳均列为股东,King & Company 担任中间人,Portcullis (BVI) 为注册代理
2000年代蔡氏在上海购置多单位物业并设立中国公司持有;据陈情已签署文件存放于律师行
2022-06-23蔡氏去世;陈琳于2022-10-20 才获知死讯
2022下半年-2023原告多次向律师行及 Portcullis 索取文件被拒;律师行以 LPP 抗辩,后承认曾任 Kingsun 的 administrator 至2023-04-24
2023原告提出原诉传票 HCMP 1399/2023,请求律师行披露公司文件与信托文件
2024-01-31Le Pichon 暂委法官内庭聆讯
2024-02-21[2024] HKCFI 543 判决:批准披露救济,Murphy v Murphy 原则适用于第三方

审级与裁判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CMP 1399/2023,[2024] HKCFI 543 · Le Pichon 暂委法官(DHCJ Le Pichon)
2024-02-21
批准原告原诉传票第1至3段的济助:命令被告律师行披露显示第一原告 Kingsun 股份的公司文件及记录相关信托的信托文件;原告获临时讼费令(含大律师证书)

裁判要点

第一原告作为 Kingsun 股东,就公司文件对第三方享有可强制执行的实质权利;原告作为死者安排项下的潜在受益人,可依法院广阔而具弹性的信托文件披露管辖权,向持有文件的第三方律师行索取信托文件及受托人身份信息——Murphy v Murphy 确立的原则是:如情况需要,可向第三方作出披露命令;保密性并非拒绝交出文件的法律理由,被告以 LPP 作概括抗辩不成立。

法官说理

公司文件线的根据是股东权利的财产性质:股东查阅与取得公司文件的权利是其股东权益的面向,此权利一般针对公司行使,但法官认为原则上没有理由不能对第三方行使;被告作为 Kingsun 的 administrator,其持有的文件属于代理人须交代之物。在 Portcullis 把查询挡回 BVI 的情况下,法院不接受『到 BVI 去追查』的说法。

信托文件线的根据是 Schmidt v Rosewood:披露管辖权不取决于受益人是否拥有固定的可转让实益权益,潜在受益人(objects)同样可申请;法院并援引 Murphy v Murphy——该案命令非受托人向酌情对象披露受托人姓名地址——明确『如情况需要,可向第三方作出披露命令』。被告『应向受托人提出请求』的抗辩被认定近乎虚饰,因为受托人身份正是申请人无从得知的信息。

关于特权:信托契据及已完成交易的证明文件不属法律专业特权保护范围;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彼此间不得主张 LPP。法院表示虽然基于实质权利已足以判胜,但即便按诉前披露或 Norwich Pharmacal 路径,亦无内在障碍——三条路径均被确认为可行工具。

判决原文

The Defendant's answer that the requests should be directed to the trustee borders on the disingenuous: it is precisely because the Plaintiffs have no knowledge as to the identity of the trustee or trustees that they seek that information from the Defendant in light of the Deceased's Representations.

被告以『请求应向受托人提出』作答近乎虚饰:正是因为原告不知道受托人是谁,他们才会基于死者的陈述向被告索取该等信息。

—— [2024] HKCFI 543 第39段

But the principle it does establish is that a disclosure order may be made against 3rd parties if the circumstances warrant that relief.

但 Murphy 一案确实确立的原则是:如情况足以支持该项救济,可向第三方作出披露命令。

—— [2024] HKCFI 543 第41段

主题

信托文件披露 潜在受益人 第三方披露 Murphy v Murphy Norwich Pharmacal 公司文件查册 遗嘱安排 BVI代持公司

后续影响

本案迅速成为香港信托与继承诉讼中『向第三方索取信托文件』的标杆引证,Des Voeux Chambers 等实务评论将其总结为:潜在受益人可对第三方行使披露权利、Murphy 原则不限于向设立人请求披露、而扩及一般非受托人。对遗嘱与信托安排涉及离岸架构的香港家庭,判决提供了突破『注册代理—律师行—保密权』三重壁垒的程序工具。被告是否上诉未见公开记录。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这份判决的价值在于把『受益人的知情权』从受托人身上解放出来:当文件锁在律师行、注册代理或家族办公室手中时,受益人不必再陷入『先找到受托人才能要文件,但要文件才能找到受托人』的死循环。对做跨境安排的家庭,它同时是一面镜子——生前把文件放在律师行、只留一句『到时候会有人找你』的安排,恰恰制造了本案的僵局。更稳妥的做法是让受益人知道受托人是谁、文件存在何处,并在家族治理文件中写明联络机制。保密可以设计,但不应以受益人完全失明为代价。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判决书原文 [2024] HKCFI 543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Des Voeux Chambers 案例评述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6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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