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李星衢(Li Sing Kui,1954-12-15 立遗嘱,1955年去世) |
|---|---|
| 设立地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准据法 | 香港法(遗嘱解释;普通法永久权规则;Lewin on Trusts 有关 trust power 与 mere power 的区分;Re Buckton 讼费分类) |
| 受托人 | 遗产受托人(遗嘱项下的受托人/遗产代理人;1956年6月19日首次授予遗嘱认证)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不适用 |
| 受益人 | 五名儿子(第5(2)(a)-(e)条绝对份额);『蒸嘗』祖先祭祀目的(第5(2)(f)条主文);但书项下的儿子们 |
| 置入资产 | 李星衢遗产中六分之一的剩余遗产份额(Ching Sheung Share,含内地财产,金额未公开) |
| 关键条款 | 第5(2)(f)条:主文把1/6份额拨予『蒸嘗』作祖先祭祀;但书——受托人可『in their uncontrolled discretion』将该份额或其任何部分用于一名或多名儿子的利益、维持及抚养 |
1954年12月15日,李星衢写下遗嘱。这位育有五子十五女的家长,把剩余遗产分成六份:五份给五个儿子,一人一份、绝对所有;第六份立意更为传统——拨作『蒸嘗』(Ching Sheung),即儒家家族传统中供奉祖先、支付祭祀开支的族产安排。他同时留了一手:受托人可以在『不受约束的酌情权』下,把这份祭产或其任何部分用于任何一个儿子的利益、维持和抚养。1955年他去世,1956年6月19日遗嘱认证授予。此后七十年,家族世代更替。
七十年后,这份遗嘱的解释问题被摆上法庭。法院委任的遗产共同管理人 Norman Guy Donald 等以 HCMP 610/2021 提起原诉传票,请求法院指示:预留作第5(2)(f)条的中期分配份额应如何处理。各方均无争议的是:主文——把份额拨作祖先祭祀——因属以祭祀为目的的信托,其受益对象已无法在永久权规则的普通法期限内确定,因而无效。争议在第五被告李柏献(唯一在世的儿子)的重审申请:他主张但书部分可以从主文中分割出来,独立有效,构成一项酌情信托;既然其余四名兄弟已先后于1987至2016年间去世,他就是唯一在世的酌情对象,整份『蒸嘗份额』应绝对归他。
B Chu 法官把争点整理为三问。第一问是可分割性:主文无效是否拖垮但书?第二问是性质:但书设立的是信托权力(trust power,受托人有义务行使)还是单纯权力(mere power,受托人无义务行使)?第三问是期限:若是单纯权力,合理行使期限是否已过?
2022年4月21日,法官逐一作答。可分割性:第5(2)(f)条的主旨与目的(main object and purpose)是祖先祭祀,但书只是附随性安排;『provided nevertheless』的措辞表明但书是对主文的限定,两部分相互关联、必须一并阅读——主文无效,但书『不能独立存续』。性质:即便可分割,『may in their uncontrolled discretion』的措辞清楚表明受托人可行使亦可不行使,属单纯权力,五名儿子均无强制请求权。期限:自1956年遗嘱认证授予起算66年,四名兄弟相继去世而遗产代理人从未行使——任何合理行使期限早已届满,权力失效。结论:第5(2)(f)条整体无效,预留份额应分配给第5(2)(a)至(e)条的五名儿子或其遗产。
讼费的处理同样有示范意义:李柏献的申请属 Re Buckton 分类中的第三类——为自身利益而非遗产利益而提起——其讼费须个人承担,不得从遗产支付。这宗跨越七十年的族产纠纷就此落幕:老一代以『蒸嘗』延续祭祀的心意,输给了普通法永久权规则与时间本身。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HCMP 610/2021,[2022] HKCFI 1106 · B Chu 法官 2022-04-21 第5(2)(f)条主文及但书均因违反永久权规则而无效(但书不可分割、属 mere power 且合理期限已过);预留份额分配予第5(2)(a)-(e)条的受益人或其遗产;李柏献须就其传票以 party-and-party 基准个人承担原告及第二被告讼费;原诉传票有关调查内地财产的第1(2)及2段无限期押后 |
|---|
可分割性的判断标准是条款的主旨与目的:法官认定第5(2)(f)条的主要目的是祖先祭祀,但书仅是附随性安排;『provided nevertheless』表明但书的作用是限定主文而非独立授予,两部分相互关联,须一并阅读——主文无效时,但书『不能独立存续』。
trust power 与 mere power 的区分依 Lewin on Trusts 及香港判例:信托权力项下受托人有义务行使(法院可代为行使),单纯权力项下受托人仅须不时考虑是否行使,逾期未行使则失效归入默认信托。『may in their uncontrolled discretion』清楚表明后者——这直接否定了李柏献以唯一在世受益对象身份主张整份份额的路径。
期限与结果:自1955年去世、1956年认证授予至今66年,期间四名受益对象相继去世而权力从未被行使;法律不会让一份遥遥无期的单纯权力无限悬置,任何合理行使期限均已届满。讼费上,李柏献的申请属 Re Buckton 第三类(为自身利益),费用个人承担——法院以此维护遗产管理成本由受益人合理分摊的秩序。
In my view, the object and the purpose in the 2nd Part is an incidental one and it is not the main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e clause.
本席认为,第二部分(但书)的对象与目的仅属附随性质,并非该条款的主要对象与目的。
—— [2022] HKCFI 1106 第49段
I have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2nd Part of Clause 5(2)(f) does not have a life of its own, if the 1st Part is found to be invalid.
本席得出结论:如第一部分被认定无效,第5(2)(f)条的第二部分并不能独立存续。
—— [2022] HKCFI 1106 第52段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 判决书原文 [2022] HKCFI 1106 |
|---|---|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Casebyte 案例摘要(HCMP610/2021 要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