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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2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B Chu 法官,公开聆讯)

何日华诉鍾衡謙:情人以口头信托主张七项物业与近2,400万港元资产——明示信托、构定信托与归复信托三线全败,反遭遗产反申索

Ho Yat Wah v Chung Hang Him (as sole executor of the will of Chan Yuk Mui, deceased) [2022] HKCFI 791 — the plaintiff's claims of an oral trust agreement over seven properties, jewellery, investments and cash failed; judgment for the estate on the loan and possession counterclaims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HCA 731/2014,[2022] HKCFI 791,2022-03-22 判决(2021年8月30日至9月15日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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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原告主张的信托资产:七项物业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何日华(Ho Yat Wah,1953年生)是太和运输(Tai Wah)的东主;陈玉梅(Madam Chan)自1984年起担任他的秘书,2012年11月12日因乳癌去世,其子鍾衡謙(Chung Hang Him)凭第二份遗嘱于2013年取得遗嘱认证,成为遗产的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何日华起诉鍾衡謙(以其执行人身份),主张他与陈玉梅自1990年1月左右达成口头信托协议:他以个人资金购买资产但登记在陈名下,由她代为持有——包括1992至1998年间购入的七项物业、价值约388万港元的珠宝、约163.8万港元的投资及约2,118.9万港元银行存款;他还要求遗产补偿他为陈垫付的126.885万港元医疗费。鍾衡謙抗辩:两人是自1990年代初起的亲密情人,资产是陈玉梅自己赚来的,所谓口头信托子虚乌有;并反申索200万港元贷款、珠宝交还及物业占用收益。B Chu 法官审讯后全面驳回原告的信托主张,判遗产反申索成立——这是一份关于『亲密关系中的口头信托为何难以证明』的完整教材。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原告主张其与死者之间存在口头明示信托——由死者代原告持有资产;法院认定不成立)
设立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准据法香港法(口头土地信托受《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5(1)(b)条书面要求约束;共同意愿法律构定信托与归复信托的证明标准;遗产代理与受托人反申索)
受托人鍾衡謙(死者遗嘱下唯一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2013-03-20 取得遗嘱认证)
保护人 / 委任人不适用
受益人陈玉梅遗产的受益人(按其第二份遗嘱);原告主张自己是全部信托资产的实际所有人
置入资产七项香港物业(Prosperous Garden 两个单位、Parc Oasis 单位及两车位、Discovery Park、Willie Court 等)、珠宝(约388.38万港元)、股票及外币投资(约163.8万港元)、银行存款(约2,118.9万港元)
关键条款原告主张的口头信托协议(约1990年1月):原告出资、登记在陈名下、陈代为持有;依据为2012-10-04 一般授权书(GPoA)、2012-09-13 特别授权书(SPoA)及2012-10-09 确认信(笔迹专家认定确认信签名非陈所签)

故事

何日华与陈玉梅的关系维持了三十余年:她是他的秘书,两人成为情人,他叫她『小宝宝』、在短信里说爱她,在医院的表格上以『husband and wife』签署关系栏。这段关系在2011年9月前后出现裂痕——金项链事件让陈玉梅开始失去对他的信任。2012年11月,陈玉梅因乳癌去世,留下的遗产包括物业、珠宝、存款与一份遗嘱。

2014年,何日华以 HCA 731/2014 起诉陈玉梅之子鍾衡謙(以其遗嘱执行人身份),主张一份1990年1月左右的口头信托协议:他的钱、她的名字、她只是代持。标的几乎是他声称的全部商业成果——七项物业、388万港元珠宝、163.8万港元投资、2,118.9万港元银行存款,外加他为陈垫付的126.885万港元医疗费。他依据的书面凭证是三份文件:一般授权书、特别授权书与一份『确认信』——而联合笔迹专家认定,确认信上的签名并非陈玉梅所签。

审讯中,原告的阵型开始收缩:由于七项物业是土地,口头信托被《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5(1)(b)条的书面要求正面挡住,他当庭改打共同意愿法律构定信托与归复信托。法院逐一检视:陈玉梅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包括 Marine Supplies 合伙生意收益),并非所有购置资金可证明来自原告;原告一方面称资产由儿子 Kent 代持(自2005年起),一方面又称继续由陈玉梅代持,叙事自相矛盾;他明知 declaration of trust 的重要性(1998年 Discovery Park 的购楼文件里就有提及),却22年不要求一纸书面确认。

法院对短信与关系本身没有回避:短信是真的——原告主张短信系伪造的说法被驳回;情人关系自1990年代初存在,陈玉梅是他的情妇。但亲密关系恰恰是信托主张的天敌:在这类关系中,法院要求清楚而有力的证据才会推定实益权益偏离法定业权,而本案只有口头默契、互相矛盾的陈述和一封签名存疑的确认信。

2022年3月22日,B Chu 法官判决:口头信托协议不存在,共同意愿法律构定信托与归复信托均不成立;原告须交出 Property 2 的管有并支付占用收益;200万港元贷款反申索成立,原告从陈玉梅银行账户的提款须向遗产返还——以其垫付的医疗费作抵扣。一份三十年关系,最终以遗产的全胜收场。

时间轴

1984陈玉梅任何日华的秘书;其后两人成为情人
1992-1998七项物业先后购置,部分登记于陈玉梅名下;1998年 Discovery Park 购楼文件提及 declaration of trust 的必要性
2011-09 前后『金项链事件』后陈玉梅开始失去对原告的信任
2012-10原告签署 GPoA(10-04)与 SPoA(09-13),并出现『确认信』(10-09;笔迹专家认定签名非陈玉梅所签)
2012-11-12陈玉梅去世;鍾衡謙凭第二份遗嘱于2013-03-20 取得遗嘱认证
2014原告以 HCA 731/2014 起诉:主张口头信托、构定信托、归复信托及医疗费补偿
2021-08-30 至 09-15B Chu 法官开庭审讯(十一个交易日)
2022-03-22[2022] HKCFI 791 判决:信托主张全部驳回;遗产就贷款、交还管有及占用收益的反申索胜诉

审级与裁判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CA 731/2014,[2022] HKCFI 791 · B Chu 法官
2022-03-22
口头信托协议(七项物业、珠宝、投资、存款)不成立;共同意愿法律构定信托与归复信托不成立;原告须交出 Property 2 管有并支付占用收益;200万港元贷款及账户提款返还的反申索成立(医疗费补偿作抵扣);原告其余申索驳回

裁判要点

原告未能证明1990年1月或其后任何时间存在其所称的口头信托协议或明示协议;其出资更可能属恋爱关系中的赠与或一般花费,共同意愿法律构定信托与归复信托均不成立;土地信托另受成文法书面要求阻却。原告须向遗产交还 Property 2 的管有并支付占用收益(mesne profits),并返还200万港元贷款及自陈玉梅账户提取的款项(经医疗费抵扣)。

法官说理

明示信托层面:受益权益推定追随法定业权,主张口头信托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口头土地信托受《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5(1)(b)条书面要求约束。法院指出原告明知 declaration of trust 的重要性(1998年购楼文件即有提及)却二十余年不求一纸书面,且其『设立代持的目的』解释混乱——包括一边称资产已由儿子代持、一边称继续由陈代持——整体不可信。

构定与归复信托层面:共同意愿须有双方就实益权益归属的真实合意,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陈玉梅曾同意代为持有;归复信托下,出资须与取得实益权益的意图相连,而陈玉梅有本身收入,原告无法证明全部购置资金源于自己,法院在这类亲密关系中要求 clear evidence 才会推定偏离业权。

反申索层面:受托人/遗产代理人的请求获得支持——200万港元借款有据、原告自陈账户提款无合法依据,均须向遗产交代;法院同时肯定原告垫付医疗费的补偿请求,作抵扣处理。整个判决展示了一套完整的证明方法论:关系真实不等于信托存在,出资不等于权益,授权书不等于所有权。

判决原文

To conclude, I find P and Madam Chan started a romantic and intimate relationship in early 1990s shortly after D was born and that Madam Chan was P's mistress, and it was only around September 2011 that Madam Chan started to lose her trust in P.

总结而言,本席认定原告与陈女士于1990年代初、即被告出生后不久开始一段浪漫而亲密的关系,陈女士是原告的情妇;直到2011年9月前后,陈女士才开始失去对原告的信任。

—— [2022] HKCFI 791 第89段

it is my finding that there was no sufficient evidence of there being the alleged oral Trust Agreement or any trust agreement or express agreement entered into between P and Madam Chan in about January 1990, as alleged by P, or at any time thereafter.

本席认定: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其与陈女士于1990年1月前后或其后任何时间订立的口头信托协议或任何信托协议或明示协议。

—— [2022] HKCFI 791 第133段

主题

口头明示信托 共同意愿法律构定信托 归复信托 情人资产争议 代持协议 遗产反申索 笔迹鉴定 mese profits

后续影响

原告的全部信托主张被驳回,遗产反申索胜诉,原告须向遗产交还物业、支付占用收益并返还借款与提款(抵扣医疗费后)。本案未见公开上诉记录,其后成为香港法院处理『亲密关系+口头信托』案件的常用参照,与 HKSAR v Reyes 相关讨论共同强调:以他人名义持有资产而不留书面,死者一方便几乎丧失全部证明手段。对遗嘱执行人与受托人而言,本案亦示范了反申索的完整攻防——把账算回来。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何日华案最扎心的地方在于:法院完全相信了他的爱情,然后驳回了他全部的财产主张。短信是真的、关系是真的、三十年的陪伴是真的——但『她替我持有』这件事,从头到尾只活在他的嘴里。法律不会因为感情深就降低证明标准,恰恰相反,亲密关系中的出资会被推定为赠与或情分支出。这个案子和陈玉梅身后的遗产也提醒另一面:替人代持的人,同样会反过来被对方家属追索——授信的两头都没有安全带。把财产安排写下来、见证、存档,是亲密关系里最不浪漫却最必要的一步。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判决书原文 [2022] HKCFI 791
来源等级 C · 媒体Casebyte 案例摘要(HCA731/2014 要旨与争点)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70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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