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不适用(原告主张其与死者之间存在口头明示信托——由死者代原告持有资产;法院认定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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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准据法 | 香港法(口头土地信托受《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5(1)(b)条书面要求约束;共同意愿法律构定信托与归复信托的证明标准;遗产代理与受托人反申索) |
| 受托人 | 鍾衡謙(死者遗嘱下唯一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2013-03-20 取得遗嘱认证)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不适用 |
| 受益人 | 陈玉梅遗产的受益人(按其第二份遗嘱);原告主张自己是全部信托资产的实际所有人 |
| 置入资产 | 七项香港物业(Prosperous Garden 两个单位、Parc Oasis 单位及两车位、Discovery Park、Willie Court 等)、珠宝(约388.38万港元)、股票及外币投资(约163.8万港元)、银行存款(约2,118.9万港元) |
| 关键条款 | 原告主张的口头信托协议(约1990年1月):原告出资、登记在陈名下、陈代为持有;依据为2012-10-04 一般授权书(GPoA)、2012-09-13 特别授权书(SPoA)及2012-10-09 确认信(笔迹专家认定确认信签名非陈所签) |
何日华与陈玉梅的关系维持了三十余年:她是他的秘书,两人成为情人,他叫她『小宝宝』、在短信里说爱她,在医院的表格上以『husband and wife』签署关系栏。这段关系在2011年9月前后出现裂痕——金项链事件让陈玉梅开始失去对他的信任。2012年11月,陈玉梅因乳癌去世,留下的遗产包括物业、珠宝、存款与一份遗嘱。
2014年,何日华以 HCA 731/2014 起诉陈玉梅之子鍾衡謙(以其遗嘱执行人身份),主张一份1990年1月左右的口头信托协议:他的钱、她的名字、她只是代持。标的几乎是他声称的全部商业成果——七项物业、388万港元珠宝、163.8万港元投资、2,118.9万港元银行存款,外加他为陈垫付的126.885万港元医疗费。他依据的书面凭证是三份文件:一般授权书、特别授权书与一份『确认信』——而联合笔迹专家认定,确认信上的签名并非陈玉梅所签。
审讯中,原告的阵型开始收缩:由于七项物业是土地,口头信托被《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5(1)(b)条的书面要求正面挡住,他当庭改打共同意愿法律构定信托与归复信托。法院逐一检视:陈玉梅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包括 Marine Supplies 合伙生意收益),并非所有购置资金可证明来自原告;原告一方面称资产由儿子 Kent 代持(自2005年起),一方面又称继续由陈玉梅代持,叙事自相矛盾;他明知 declaration of trust 的重要性(1998年 Discovery Park 的购楼文件里就有提及),却22年不要求一纸书面确认。
法院对短信与关系本身没有回避:短信是真的——原告主张短信系伪造的说法被驳回;情人关系自1990年代初存在,陈玉梅是他的情妇。但亲密关系恰恰是信托主张的天敌:在这类关系中,法院要求清楚而有力的证据才会推定实益权益偏离法定业权,而本案只有口头默契、互相矛盾的陈述和一封签名存疑的确认信。
2022年3月22日,B Chu 法官判决:口头信托协议不存在,共同意愿法律构定信托与归复信托均不成立;原告须交出 Property 2 的管有并支付占用收益;200万港元贷款反申索成立,原告从陈玉梅银行账户的提款须向遗产返还——以其垫付的医疗费作抵扣。一份三十年关系,最终以遗产的全胜收场。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HCA 731/2014,[2022] HKCFI 791 · B Chu 法官 2022-03-22 口头信托协议(七项物业、珠宝、投资、存款)不成立;共同意愿法律构定信托与归复信托不成立;原告须交出 Property 2 管有并支付占用收益;200万港元贷款及账户提款返还的反申索成立(医疗费补偿作抵扣);原告其余申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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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信托层面:受益权益推定追随法定业权,主张口头信托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口头土地信托受《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5(1)(b)条书面要求约束。法院指出原告明知 declaration of trust 的重要性(1998年购楼文件即有提及)却二十余年不求一纸书面,且其『设立代持的目的』解释混乱——包括一边称资产已由儿子代持、一边称继续由陈代持——整体不可信。
构定与归复信托层面:共同意愿须有双方就实益权益归属的真实合意,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陈玉梅曾同意代为持有;归复信托下,出资须与取得实益权益的意图相连,而陈玉梅有本身收入,原告无法证明全部购置资金源于自己,法院在这类亲密关系中要求 clear evidence 才会推定偏离业权。
反申索层面:受托人/遗产代理人的请求获得支持——200万港元借款有据、原告自陈账户提款无合法依据,均须向遗产交代;法院同时肯定原告垫付医疗费的补偿请求,作抵扣处理。整个判决展示了一套完整的证明方法论:关系真实不等于信托存在,出资不等于权益,授权书不等于所有权。
To conclude, I find P and Madam Chan started a romantic and intimate relationship in early 1990s shortly after D was born and that Madam Chan was P's mistress, and it was only around September 2011 that Madam Chan started to lose her trust in P.
总结而言,本席认定原告与陈女士于1990年代初、即被告出生后不久开始一段浪漫而亲密的关系,陈女士是原告的情妇;直到2011年9月前后,陈女士才开始失去对原告的信任。
—— [2022] HKCFI 791 第89段
it is my finding that there was no sufficient evidence of there being the alleged oral Trust Agreement or any trust agreement or express agreement entered into between P and Madam Chan in about January 1990, as alleged by P, or at any time thereafter.
本席认定: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其与陈女士于1990年1月前后或其后任何时间订立的口头信托协议或任何信托协议或明示协议。
—— [2022] HKCFI 791 第133段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 判决书原文 [2022] HKCFI 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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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Casebyte 案例摘要(HCA731/2014 要旨与争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