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各原告(作为信托契据签署方;判词未认定存在真实的设立人意图,法院认定契据因欺诈而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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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为香港公司,收款账户位于香港) |
| 准据法 | 香港法;信托契据第21.1条约定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三名仲裁员、仲裁地未在判词中展开 |
| 受托人 | One Heritage Trust Limited(被告,名义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判词未提及保护人安排) |
| 受益人 | 各原告本人(名义上为全权信托受益人) |
| 置入资产 | 原告存入被告 DBS 与 CITIC 账户的投资款;2024-05-23 财产性禁制令所涵盖的被告账户资金 |
| 关键条款 | 投资期一年、声称每月15日派发固定股息;信托契据设立全权信托;第21.1条:因信托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依 ICC 仲裁规则由三名仲裁员终局解决;第21.2、21.3条使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与受益人受该条约束 |
这是一宗把「信托」两个字用到极致的案件。2019年至2024年3月,23名个人投资者经 One Heritage Trust Limited 推介,买入一款为期一年的投资产品,对方声称每月15日派发固定股息。签约时,每名投资者都收到一叠文件,其中一份是信托契据:按契据文本,以投资者为受益人设立全权信托。对不熟悉信托的散户而言,这份文件提供了「资产隔离」「专业受托」的外观;对推介者而言,它同时提供了另一件东西——一条把争议踢进国际商会仲裁的条款。
钱按指示汇入被告在 DBS 与 CITIC 的账户。起初,每月派息如期而至;到2024年4月,股息开始迟付、拖付,最后彻底停付。4月24日,有人前往被告办公室,发现场地空置、员工不见踪影。5月8日,原告律师向被告及其集团内声称参与投资与资产管理的公司发函,追问产品过往表现、营运情况与资金下落,全部石沉大海。公司查册揭开更冷的现实:声称的基金管理公司早在2023年8月已解散,投资顾问公司的员工全部离职,核数师则在2023年10月辞职。
2024年5月23日,高等法院暂委法官 Kent Yee应单方申请批出财产性禁制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并作出银行簿册命令(bankers books order)。命令送达被告注册办事处,仍无回应。7月19日,原告提交申索书并有效送达,被告始终没有发出拟抗辩通知。由于部分济助涉及宣告,原告依《高等法院规则》第13号命令第6条,把案件当作被告已发出拟抗辩通知处理;随后依第19号命令第7条申请默认判决。
法官袁家宁(Maria Yuen)在阅读材料后,唯一的疑虑是信托契据第21.1条的仲裁条款:所有因信托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须依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三名仲裁员终局解决,且第21.2、21.3条把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都绑进去。但法院看穿了结构:申索书所陈述的事实——所有声称参与投资的角色都不肯提供任何关于产品表现、营运与资金下落的信息——正好支持「被告从未打算真正设立信托,只是把它当作取得资金的工具」这一主张。既然如此,原告有权撤销信托契据,而撤销的效力及于契据内的仲裁条款。
实体上,法院认为无需审讯也可下判:申索书已有效送达、被告未提交抗辩,法院可视为事实已被默示承认;在此基础之上,原告把资金转入被告账户时,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即已成立。法院强调,即使申索涉及欺诈,只要仔细审查申请材料,仍可批出宣告,不必一律开审——这与香港高等法院多宗诈骗款项案件的取态一致。最终,法院按修订后的命令草案作出判决,并按双方讼费陈述书简易评定被告须支付 HK$645,000。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HCA 986/2024,[2024] HKCFI 3587 · 袁家宁暂委法官(Deputy High Court Judge Yuen) 2024-12-11 就相关原告对被告作默认判决;撤销信托契据(包括第21.1条仲裁条款);宣告原告转入被告账户的资金成立推定信托;被告须支付经简易评定的讼费 HK$6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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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的障碍被撤销制度化解。法院没有直接判定仲裁条款无效,而是先认定契据本身因欺诈而可撤销:申索书所载的「所有参与角色均拒绝披露产品表现、营运与资金下落」,支持被告自始不打算设立信托、只把信托当作吸金工具的主张。契据被撤销,附随于契据的仲裁条款随之失效,法院对实体争议的管辖不再受阻。
默认判决的门槛被逐项满足。申索书于2024年7月19日提交并有效送达,被告始终未发出拟抗辩通知;因请求包含宣告,原告依第13号命令第6条把案件当作已有抗辩通知处理,再依第19号命令第7条申请判决。法院据此可把申索书事实视为默示承认,无须另行取证。
推定信托的成立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法院认为,资金转入被告账户的那一刻,衡平法上的推定信托即已产生;即便指控涉及欺诈,只要法院对申请材料作仔细审查,仍可在不审讯的情况下宣告信托关系并给予相应济助。这一处理与 Spruce Australia、Kuo Benjamin、Minebea Cambodia 等先例的路径一致。
However, it seems to me that the matters pleaded in the SOC (especially the failure - by all of the participants supposedly involved in the investment - to give any information on past performance of the investment product, operations, and the whereabouts of the funds) support the case in the pleaded SOC that the defendant did not intend to set up a trust as such, but used it as a device to procure funds from the relevant plaintiffs.
然而,本席认为申索书所述事项(尤其是所有声称参与投资的角色,均未就产品的过往表现、营运情况及资金下落提供任何信息)支持申索书的主张:被告并非真的打算设立信托,而是把信托当作取得相关原告资金的手段。
—— para 9
I am satisfied, on the facts pleaded in the SOC, that a constructive trust arose on the transfer of the funds into the defendant's bank accounts.
根据申索书所陈述的事实,本席确信,在资金转入被告银行账户时,推定信托即已成立。
—— para 11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 判决全文 Cheung Sau Mei and Others v One Heritage Trust Ltd [2024] HKCFI 3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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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香港司法机构判决书 Word 全文(HCA 986/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