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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18 ·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Jong Yat Kit 诉 Lee Man For:为追回 3,649 万港元银行提款申请 Beddoe 命令——受托人法院不是审判法院

Jong Yat Kit (as sole 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 of Li Chung, deceased) v Lee Man For [2018] HKCA 235 — Beddoe order to recover HK$36.49m withdrawn by an authorised signatory; a Beddoe court is not a trial court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民事上诉 CACV 147/2017,[2018] HKCA 235,2018-04-10 聆讯后当庭驳回上诉,2018-04-26 颁布书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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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争议款项 3,649 万港元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原告 Jong Yat Kit 是已故商人 Li Chung(2006 年 11 月 15 日去世)遗产的唯一遗产管理人,同时是 Li Chung 七名子女中的继承人代表。Li Chung 生前生意横跨香港与海外,惯常把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第二被告 Lee Man For(Dennis)是 Li Chung 之子,2005 年 11 月 18 日 Li Chung 在恒生银行开户的同日被加为授权签署人;此后该账户大量收支均由他授权操作,其中 3,649 万港元被提走——2,649 万港元进入其个人账户、1,000 万港元进入其妻子 Yip 的个人账户;与此同时第二被告也曾从个人账户向该账户存入约 2,600 万港元。第二被告自认患有躁郁症多年、记忆力差、没有留下记录,只称一切均遵照父亲指示办理;其妻子则称 2,000 万港元是死者生前的赠与。遗产管理人认为这些提款属于遗产资产,遂申请 Beddoe 命令获准以遗产资金起诉第二被告及 Yip 追回款项;第二被告不服原审驳回其抗辩的命令,向上诉法庭提出三项抗辩:无证据显示违反信义义务、对 Yip 账户的 1,000 万港元追索已过时效、以及他存入账户的 2,600 万港元构成可抵销的归复信托。上诉法庭由 Cheung 首席法官、McWalters 上诉法官及 G Lam 法官审理,当庭驳回上诉并随后颁布书面理由。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本案为无遗嘱遗产管理引发的事务性诉讼,Li Chung 于 2006 年去世)
设立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恒生银行账户及主要资产均在香港)
准据法香港法;程序上适用《高等法院规则》第 85 号命令及 Beddoe 案确立的受托人/遗产管理人诉讼指引
受托人原告 Jong Yat Kit(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处于受托人地位)
保护人 / 委任人不适用
受益人Li Chung 的七名子女及其后裔(无遗嘱遗产的受益人)
置入资产恒生银行账户资金(争议提款 3,649 万港元)、香港及海外生意权益
关键条款第二被告为账户授权签署人;其自认对账户资金不主张权利、仅按父亲指示行事;妻子主张 2,000 万港元为死者赠与

故事

Li Chung 是一名成功的商人,在香港和海外经营多项生意,晚年习惯把公司资金和个人资金混在同一批账户里进出。2005 年 11 月 18 日,他在恒生银行开立了一个账户,同一天把儿子 Dennis(第二被告)加为授权签署人。不到一年,Li Chung 于 2006 年 11 月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留下七名子女和一摊混同的资金。

人死账不烂。遗产管理人清点时发现:从开户到死者去世,该账户大量存取均由 Dennis 授权操作,其中合计 3,649 万港元被提走——2,649 万港元进了 Dennis 自己的个人账户,1,000 万港元进了他妻子 Yip 的个人账户。与此同时,Dennis 也曾从个人账户向该账户存入约 2,600 万港元,两边滚动。Dennis 面对追讨时自述:患躁郁症多年、记忆模糊、没有任何记录,只是遵照父亲的指示办事。

遗产管理人决定起诉追款,但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兴讼须先取得法院的 Beddoe 命令,否则即使胜诉也可能无法从遗产中取回讼费。2017 年 6 月 9 日,原讼法庭暂委法官颁下 Beddoe 命令,准许原告起诉 Dennis(对 Yip 的部分因时效被拒)。Dennis 提出上诉,主张三条:原告未证明他违反信义义务;对经他账户流入 Yip 账户的 1,000 万港元,他既不占有、亦未收取或挪用,时效已过;他自己存入的 2,600 万港元在账户内形成归复信托,应与遗产的申索抵销。

2018 年 4 月 10 日,上诉法庭由 Cheung 首席法官主判,当庭驳回上诉。判词先划定 Beddoe 程序的边界:Beddoe 法庭不是审判法庭,受益人方不能借听证把实体争议提前审理,法庭只问申索是否「合理可辩」;就信义义务而言,Dennis 以授权签署人身份授权向自己及妻子付款 3,649 万港元,又承认自己对账户资金没有任何权利主张,构成可争辩的受托关系,举证责任在他一方解释这些付款为何不再属于遗产;时效问题上,据 Yip 的说法那 1,000 万港元是给「一家人」的赠与,丈夫又授权了提款,是否构成《时效条例》第 20(1)(b) 条的「管有」本身就是证据问题,原告已跨过门槛;至于归复信托抵销,上诉法庭认为同样是审判阶段的事项。法庭其后于 4 月 26 日颁布书面理由,明确指出 Beddoe 程序中受益人的意见只能在「简单一击致命」的范围内被考虑。

本案是香港近年关于 Beddoe 程序边界最清晰的陈述之一:它保护的不是受托人个人,而是信托/遗产资产本身——既防止没人敢起诉,也防止把好钱扔进不值得的诉讼;同时对授权签署人、家庭账户与赠与抗辩的举证格局给出了可操作的指引。

时间轴

2005-11-18Li Chung 在恒生银行开户,同日加儿子 Dennis 为授权签署人
2006-11-15Li Chung 去世,无遗嘱;账户项下至其去世期间 3,649 万港元被提走
2016Jong Yat Kit 就遗产管理兴讼(HCMP 1104/2016),申请 Beddoe 命令
2017-01-13Dennis 提交反对 Beddoe 申请的誓章,自认对账户资金不主张任何权利
2017-05-10Yip 誓章称 2,000 万港元是死者对其家庭的赠与
2017-06-09原讼法庭暂委法官颁 Beddoe 命令:准许起诉 Dennis,对 Yip 的追索因时效被拒
2018-04-10上诉法庭当庭驳回 Dennis 的上诉(CACV 147/2017)
2018-04-26上诉法庭颁布书面判案理由,确立 Beddoe 法庭非审判法庭的原则性表述

审级与裁判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HCMP 1104/2016 ·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ee
2017-06-09
颁 Beddoe 命令:准许遗产管理人起诉 Dennis 追回 3,649 万港元;对 Yip 的部分因时效被拒
Court of Appeal, High Court of Hong KongCACV 147/2017,[2018] HKCA 235 · Cheung CJHC, McWalters JA, G Lam J
2018-04-10
当庭驳回上诉并判上诉人付讼费;2018-04-26 颁布书面理由

裁判要点

Beddoe 程序中受益人方的意见仅在「简单一击致命」范围内被考虑;授权签署人授权向自己及妻子付款、又承认对账户资金无权利主张,即有可争辩的受托关系,须就付款作出交代才能击败返还申索;1,000 万港元是否处于其「管有」属证据问题,原告已显示合理可辩的个案;归复信托抵销主张应留待实体审判。

法官说理

Beddoe 法庭的功能是保护信托/遗产资产的两面性:既不让值得打的官司因受托人怕担讼费风险而无人起诉,也不让好钱被扔进没有合理可辩基础的坏官司。因此 Beddoe 法庭不是审判法庭,对实体是非不作裁断。

上诉庭重申受托人只需显示「合理可辩」的个案即可获指示,而被告方的抗辩必须达到「简单一击致命」的程度才能推翻指示。Dennis 自己的誓章——承认账户是父亲的、自己不主张任何权益——恰恰构成对其不利的证据基础。

就《时效条例》第 20(1)(b) 条的例外而言,「管有」不限于实际占有,包括虽非实际占有但对财产有控制或可轻易取得实际占有的情形(引 Liu Wai Keung v Liu Wai Man);在夫妻关系加授权提款的事实下,这只能是审判阶段的证据问题。

2,600 万港元存入与归复信托抵销:上诉庭认为推定赠与(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等主张在 Beddoe 阶段同样不是致命一击,实体上能否成立留待正式诉讼。

判决原文

A Beddoe court is not a trial court. Although an intended defendant is heard in a Beddoe application, the focus of the Beddoe court is the protection of the trust/estate's interest such that a worthwhile claim should not be left unpursued for want of indemnity from the trust/estate against the trustee/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potential exposure to costs, just as good money belonging to the trust/estate should not be thrown after a bad claim that is not reasonably arguable.

Beddoe 法庭不是审判法庭。尽管拟被起诉者会在 Beddoe 申请中获得聆讯,但 Beddoe 法庭的着眼点在于保护信托/遗产的利益,使值得追究的申索不会因受托人/遗产管理人可能面临的讼费风险而得不到遗产弥偿、从而无人追究;同样,信托/遗产的好钱也不应被扔进没有合理可辩基础的坏官司。

—— para 11

the Beddoe court should be slow to receive submissions from the Defendant Beneficiary on the merits of the Main Action unless it can be readily demonstrated that, as a simple knock-out point, the Trustee's proposed course is wholly devoid of merits.

Beddoe 法庭应审慎听取受益人被告就主案实体问题提出的陈词,除非可以轻易证明,作为一个简单的一击致命论点,受托人建议采取的行动完全没有任何可取之处。

—— para 10(引 Re Mong Man Wai, Deceased [2013] 4 HKC 179, para 42)

"possession" in the context of section 20(1)(b) includes the situation where the trustee, although not in physical possession, would have control over the property or could readily obtain physical possession

在第 20(1)(b) 条的语境下,「管有」包括受托人虽非实际占有、但对财产拥有控制权或可以轻易取得实际占有的情形。

—— para 17(引 Liu Wai Keung v Liu Wai Man [2015] 1 HKLRD 490, para 18)

主题

Beddoe命令 遗产管理 受托人 indemnity 推定信托 时效条例 受托人诉讼 家庭信托争议 受托人免责

后续影响

上诉被驳回后,遗产管理人得以遗产资金向 Dennis 及 Yip 正式提起追讨 3,649 万港元的诉讼;判词确立的 Beddoe 边界其后被香港法院在遗产管理与受托人指示申请中反复引用。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对高净值家族而言,家庭账户上的「授权签署人」安排会让签署人处在受托人的举证位置:一旦提款流向自己或配偶,就要以清晰记录证明资金用途,否则「父亲叫我做的」不足以挡住遗产的追索。而 Beddoe 程序则提示受托人:起诉前先取得法院指示,胜诉败诉都有遗产兜底,但若先斩后奏且败诉,讼费可能由受托人自担。Beddoe 程序的两面保护在本案被完整呈现:受托人应大胆申请、依法追索,而不必为败诉风险自掏腰包。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判决原文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香港司法机构判决书全文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75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4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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