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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5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Lo Kai Shui 诉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鹰君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披露申请——Schmidt v Rosewood 的现代进路在香港落地

Lo Kai Shui v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td and Others [2025] HKCFI 4876 — beneficiary's discovery application in trust litigation: Schmidt v Rosewood discretion, no automatic right to inspect trust documents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HCA 404/2018,[2025] HKCFI 4876,2025-10-16 宣判(判决书日期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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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原告 Lu(Lo Kai Shui,罗氏家族成员)是家族信托("the Trust")的受益人。该信托由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及 HSBC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合称「受托人方」)担任受托人,持有 Great Eagle Holdings(鹰君集团)的控制性权益;被告方还包括其亲属 KS(Lo Ka Shui,罗嘉瑞)及其名下 KSL Management Limited(「KS 方」),KS 是信托的指定人(appointor)及监护人(guardian)。Lu 指控受托人未能维持信托对 Great Eagle 的事实控制性持股以应对 KS 不断增持的竞争,2009 年及 2015 年向 Lo Ying Shek Chi Wai Foundation 的分派亦有不当,KS 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不当的私下联系;他同时起诉 KS 作为指定人存在利益冲突。Lu 依据《高等法院规则》第 24 号命令第 7(2) 条及法院的信托监督管辖权,向受托人方申请披露七类文件、向 KS 方申请披露三类文件(包括 Great Eagle 的股东大会投票记录及股东名册)。受托人方立场中立但反对部分披露;KS 方则全盘反对。案件由 Winnie Tsui 法官内庭审理。

信托结构

委托人罗氏家族先辈(判词以 Lo Ying Shek 家族信托架构呈现,设立细节未在本次申请中展开)
设立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信托受香港法管辖,持有香港上市公司鹰君集团的股份)
准据法香港法;披露申请并行适用《高等法院规则》O.24 r.7(2) 与法院固有的信托监督管辖权
受托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及 HSBC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保护人 / 委任人KS 担任 appointor 与 guardian(原告主张其角色存在利益冲突)
受益人罗氏家族成员,包括原告 Lu 与 KS 等
置入资产对 Great Eagle Holdings(鹰君集团)的信托持股(曾构成「事实控制性持股」)、2009/2015 年向 Lo Ying Shek Chi Wai Foundation 的分派
关键条款受托人负有分散投资义务与维持控制性持股的争议性张力;KS 透过 appointor/guardian 角色影响信托管理

故事

鹰君集团的股权结构里,家族信托与家族成员的个人持股长期互相拉锯。Lu 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认为受托人把信托对 Great Eagle 的「事实控制性持股」逐步拱手让给了其亲属 KS 的增持行动:受托人本可以争夺投票权、回购或增持来守住控制权,却被指在 KS 不断买入时按兵不动。他还质疑 2009 年及 2015 年两次向家族基金会的大额分派、以及受托人高层与 KS 之间「帮助 KS」的邮件往来。

Lu 的程序武器是双轨的:一边是普通的文件披露申请(O.24 r.7(2)),另一边是衡平法的信托监督管辖权——受益人传统上可以要求查看信托文件。他向受托人方开出七类文件清单,向 KS 方开出三类,要求 KS 交出股东大会投票记录和股东名册。

2025 年 10 月 16 日,Winnie Tsui 法官作出判决,把两条轨道的关系讲清楚:信托监督管辖权并不与 O.24 互斥,Lu 可以同时援引;但现代法已不再假定「受益人当然有权查看一切信托文件」——从 Schmidt v Rosewood 到 Privy Council 的 Erceg,正确进路是评估性的利益衡量,法院要结合申请目的、受托人职责、文件性质与保密需要来逐项裁量。法官明确拒绝以「受益人一般有权查看所有信托文件」为起点。

就具体清单而言,多项申请被认定为「钓证」(fishing):Lu 未能说明所寻求的文件与已具诉因的争议之间的充分关联;至于要求 KS 交出 Great Eagle 公司文件的部分,法官适用 Lonhro 标准审视 KS 对文件的「权力」,认定相关文件不在其权力范围内,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命令披露。最终全部未决申请被驳回,KS 方获全部讼费(nisi),对受托人方的讼费则暂缓,保留 Lu 恢复申请的权利。

本案的价值不在胜负,而在规则澄清:香港的受益人披露法已全面对接 Schmidt v Rosewood/Erceg 的评估模式;「信托监督管辖权」在既有违反信托诉讼中可作为独立请求基础;而向信托以外的人(如指定人/监护人)索取公司文件,必须先过「权力」(power)管辖权这道门槛。

时间轴

2009信托向 Lo Ying Shek Chi Wai Foundation 作出分派(原告日后质疑其正当性)
2015信托第二次向基金会分派;同期 KS 持续增持 Great Eagle 股份
2018Lu 提起 HCA 404/2018,指控受托人违反信托及 KS 利益冲突
2024-2025Lu 陆续提出多份文件披露申请(七类对受托人方、三类对 KS 方)
2025披露申请排期内庭聆讯
2025-10-16[2025] HKCFI 4876:确立信托监督管辖权与 O.24 并行、Schmidt v Rosewood 评估进路;驳回全部未决申请

审级与裁判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HCA 404/2018 · Winnie Tsui J
2025-10-16
驳回对受托人方类别 6(c)、7(a)、(b) 及对 KS 方类别 1、2、3 的披露申请;KS 方获全部讼费(nisi);对受托人方讼费暂缓

裁判要点

信托监督管辖权可在既有违反信托诉讼中与 O.24 r.7(2) 并行援引;受益人无当然权利查看所有信托文件,现代进路为 Schmidt v Rosewood/Erceg 下的评估性衡量;以日后可能提出的主张为据的申请属钓证;对非受托人(如指定人)的公司文件披露须满足 Lonhro「权力」标准,否则法院无管辖权命令披露。

法官说理

两条请求权基础的功能不同:O.24 处理诉讼中的文件披露,信托监督管辖权处理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资讯关系;但两者都以「申请是否正当」为裁判核心,法院无须在两者间二选一。

传统观点(受益人当然的文件查阅权)已被 Schmidt v Rosewood 与 Erceg 取代:披露不是权利而是法院的裁量救济,须在透明化受托人职责与保护文件保密性、防止钓证之间取得平衡。

对 KS 方的申请失败于管辖权:命令一名非受托人交出第三方公司文件的前提是文件处于其「权力」之内(Lonhro),投票记录与股东名册由 Great Eagle 自身持有,KS 主席身份不足以构成权力。

法官同时警示申请人的责任:把宽泛清单当作发现诉因的工具,正是钓证的典型形态,与信托诉讼日益繁重的现实不符。

判决原文

I would decline to follow Mr Ho's submission that I should start with the proposition that a beneficiary should generally be entitled to inspect all the trust documents…

我不能采纳何大律师的陈词,即以「受益人一般有权查看所有信托文件」为出发点……

—— para 35

I therefore hold that Lu may rely on the trust supervisory jurisdiction as well to seek discovery against the Trustee parties.

因此我裁定,Lu 亦可以援引信托监督管辖权向受托人方寻求文件披露。

—— para 41

the court found multiple applications to be "fishing"

法官认定多项申请属于「钓证」(fishing)。

—— para 102 及 110

主题

受益人披露令 信托监督管辖权 家族信托 受托人义务 Schmidt v Rosewood 上市控股信托 披露申请 受托人问责

后续影响

未决披露申请全部驳回;对 KS 方的讼费命令以 nisi 形式颁布;对受托人方的讼费暂缓,原告保留恢复申请的权利;实体违反信托申索继续依排期推进。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想打开「黑箱」,正确姿势是:先明确已有诉因与目标文件的对应关系,再援引信托监督管辖权逐项申请,而不是开出泛泛清单。对担任指定人/监护人的家族成员来说,法院未必能把其个人名下或其控制的公司文件纳入披露范围——权力边界即管辖边界。家族信托的信息不对称是常态,但拆穿它要靠证据与关联性,而不是宽泛清单;受托人则应把文件管理与保密分级做在前面,减少争议成本。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判决原文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香港司法机构判决书全文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7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4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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