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不适用(商业托管结构) |
|---|---|
| 设立地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托管人 First Digital/Legacy 均为香港持牌信托公司);DIFC 并行程序;Aria DMCC 在迪拜 |
| 准据法 | 香港法(衡平法接管人与财产性禁制令原则);TUSD 相关协议含 SIAC 新加坡仲裁条款(受特拉华州法律管辖) |
| 受托人 | First Digital Trust Ltd(2021 年起托管 TUSD 储备);Legacy Trust Company Ltd(2020 年 3 月起,委聘 Crossbridge 为投资经理)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不适用 |
| 受益人 | TUSD 持有人(储备的实益对象)及通过收购取得储备权益的 Techteryx |
| 置入资产 | TUSD 法币储备(现金及等价物,应一对一支持流通代币)、投资于 Aria Fund 的 4.68 亿美元权益、汇往 Aria DMCC 的 4.56 亿美元、转往 Glass Door 的 1,550 万美元 |
| 关键条款 | Escrow Services Agreement + Account Investment Management Mandate 构成托管与投资管理链条;Porting exercise 于 2022 年 12 月补记投资 |
稳定币的信用建立在储备之上。TUSD 长期向市场宣示:每一枚代币背后都有存放在持牌银行或信托公司的等额美元储备,持有人可随时赎回。Techteryx 在 2020 年 12 月以 2,800 万美元买下 TUSD 业务时,买断的正是这份储备和相关追索权——包括对第三方的全部申索。
问题出在储备的下游。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3 月,六笔合计 4.56 亿美元被汇往迪拜的 Aria DMCC,而 Aria Fund 名义上是储备的投资去向;直到 2022 年 12 月的一轮「Porting exercise」,这些投资才在账面上补记到基金名下。Techteryx 认为这是大规模挪转:资金从未真正进入基金,而是被 Brittain 与 TUSD 联合创始人 De Lorraine 一手操盘。它在 DIFC 拿到了 4.56 亿美元的全球冻结令,把战线延伸到香港的托管人。
2025 年 9 月 17 日,Grace Chow 暂委法官就香港的两项程序性攻防作出决定。关于临时接管人:法院认为 DIFC 的冻结令已构成有效保护,再委任接管人没有实质增益,反而可能损害 FDT 作为持牌受托人的商誉——在现有保护机制足以保护原告利益时不应委任接管人;委任接管人并不符合公正与便利。关于针对 Glass Door 的财产性禁制令与追加当事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显示存在待审的严重争议——没有合理证据证明 1,550 万美元汇入了 Legacy 的账户;知情收受与不诚实协助的诉因均未能成立到可追加当事人的程度。
两项申请均被驳回,Techteryx 须以弥偿基准向 FDT、Legacy 及 Glass Door 支付讼费(含双大律师证书)。判决虽是防守方全胜,但它把「托管链条上的追及战」摆上了台面:原告真正的战场在迪拜与仲裁,香港法院拒绝为已被域外冻结令覆盖的资产叠加本地接管人,也拒绝在没有起码追踪证据时把中间人拉进被告席。
与同系列其他判决(如 2024 年 12 月新加坡禁诉令后的继续诉讼问题、2025 年 1 月第 20 条中止申请)合观,Techteryx 诉讼是加密时代信托托管纠纷的缩影:资产在离岸基金、迪拜实体与香港托管人之间穿行,追及(following)与知情收受主张必须一块一块用证据垒起来。
| DIFC Courts | 对 Aria DMCC 的财产性禁制令及全球冻结令程序 · 未披露(DIFC) 2023-2025 针对 Aria DMCC 的 4.56 亿美元财产性禁制令及全球冻结令获批并持续有效 |
|---|---|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 | HCA 161/2023 及 HCA 1906/2023 · Grace Chow 暂委法官 2025-09-18 驳回临时接管人申请及针对 Glass Door 的财产性禁制令/披露/追加当事人申请;原告付弥偿基准讼费 |
接管人是衡平法的高烈度救济,属于最后手段:当另一法域的冻结令已在资产上运行,接管人既不增加保护,还会冲击受托人的持续经营,法院拒绝为叠加而叠加。
财产性禁制令的关键门槛是「待审严重争议」加资产可追及性:原告对 1,550 万美元流向 Glass Door 的证据链条停留在推测层面,法院无法据此冻结一个自称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追加当事人以可争辩诉因为前提;知情收受要求被告明知信托财产而收受、不诚实协助要求明知且不诚实的协助,两项主观要件均缺乏可展开审理的证据。
程序经济与跨境礼让交织:香港程序与 DIFC 冻结令、SIAC 仲裁并行,法院以证据门槛而非管辖异议收束本地战线。
程序经济上,法院拒绝了「多多益善」的叠加救济:每一项衡平救济都须独立论证其边际价值,接管人申请书的高额成本与对受托人商誉的冲击都被纳入权衡;这为跨境平行程序中的救济排序提供了清晰模板。
A receiver should not be appointed where the existing protective regime is effective to protect P's interest
在现有保护机制已能有效保护原告利益的情况下,不应委任接管人。
—— para 41
it is not just and convenient for a receiver to be appointed
委任接管人并不符合公正与便利的要求。
—— para 51
there is no reasonable evidence to show there is a 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 that the USD 15.5M was remitted to Legacy's accounts
没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关于该 1,550 万美元汇入 Legacy 账户的争议存在值得审理的严重争点。
—— para 63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 判决原文 |
|---|---|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 同系列判决(第 20 条中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