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Mr Shahani Sr(1990 年设立信托,2001 年前后去世;意愿书指定 Rajan 为 Controll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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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受托人为香港持牌信托认可机构;核心资产为 BVI 公司 Breland 持有的香港物业) |
| 准据法 | 香港法;罢免受托人适用《受托人条例》第 42 条及 Letterstedt v Broers 普通法原则 |
| 受托人 | Sovereign Fiduciaries (Hong Kong) Ltd(唯一受托人;其董事 Bilton 与受益人 Dilip 有私人商业往来)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Controller:Rajan(依意愿书的治理安排,非严格意义的保护人) |
| 受益人 | Rajan(37.5%)、Dilip(37.5%)、Shalini(25%)及若干合资格受益人(共五名合资格表态) |
| 置入资产 | BVI 公司 Breland 的 65.44% 股份;最终持有香港物业(市值约 5 亿至 7 亿港元);相关公司 LSL 的资金运用 |
| 关键条款 | 全权信托架构;受托人须在受益人阵营对立时保持不偏不倚;意愿书仅为指引 |
Shahani 家族的信托写在 1990 年:父亲把 BVI 公司 Breland 的 65.44% 股份放进信托,通过它持有香港的物业资产,意愿书写明长子 Rajan 做 Controller,三个子女按 37.5/37.5/25 分配。父亲大概预料到子女会有分歧,但他没料到的是,受托人自己会被卷入阵营光谱。
裂缝从小处开始。受托人的董事 Mr Bilton 与次子 Dilip 在葡萄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 Howard's Folly 的酿酒生意——这是公开的事实,受托人也没有回避。但在 Shalini 眼里,这层私人友谊变成了治理问题:Rajan 阵营动用相关公司 LSL 的资金时,受托人放行;她自己的询问,回应总是迟缓、含糊。她还提出受托人与 Rajan 阵营「串通」或至少「默许」的指控。
2021 年,Shalini 依《受托人条例》第 42 条申请罢免受托人。受托人选择不对抗,立场中立;家族里五名合资格受益人中,四人反对换人——表面上她孤军作战。暂委法官 Rachel Lam, SC 审理时没有纠缠于「串通」指控:法院不接受存在实际的串通或默许,也未见实际不当行为。
但法院的目光放在另一个维度:即便没有实际不当行为,受托人与一方受益人之间轻易的沟通、与另一方的敷衍应对,构成了利益冲突的真实风险。法官引用两段话作判:「现有情况让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存在利益冲突的真实风险(虽然并非实际存在的冲突)」;「与 Rajan 沟通之顺畅,以及未能令人满意地回应申请人询问,显示对受益人存在初步的差别对待」。结合 Letterstedt v Broers 的进路——受托人的存续是否妨碍信托恰当地执行、受益人整体的福祉为何——撤换成为合宜选择。
2022 年 12 月 14 日,法院下令罢免 Sovereign Fiduciaries,委任会计师 Mr Yuen 为新受托人;Shalini 承诺承担转移信托资产的费用并赔偿受托人。四比一的受益人意见没有成为拦路石——法院明确了:受益人的意愿是考量因素,但不是否决票。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 | HCMP 420/2021 · Rachel Lam SC 暂委法官 2022-12-14 依 s.42 罢免 Sovereign Fiduciaries;委任 Mr Yuen 为新受托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向受托人作出弥偿(para 41-4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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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沿 Letterstedt v Broers 与英国现代判例的进路:罢免管辖权的首要目的是确保信托被恰当执行,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当关系破裂使受托人难以履职时,即使其个人并无过错,撤换也可以是正确答案。
利益冲突不要求已经造成损害:董事与一方受益人的私人合营生意、沟通上的亲疏落差,本身就在信托治理中埋入结构性偏倚,法院以「真实风险」为门槛即可介入。
对「串通」等严重指控,法院坚持以证据为界:指控未获证明时不受影响——判决的关键不是道德谴责,而是向前看的治理安排。
费用安排上的要求(申请人承担转移费用并弥偿受托人)显示法院在介入治理的同时,避免让信托资产为家族内斗埋单。
费用安排同样有治理意涵:法院要求申请人承担资产转移费用并向受托人作出弥偿,避免信托资产为家族内斗埋单;这显示罢免程序在矫正治理的同时,也维护信托财务的独立与完整,为继任受托人平稳接手创造条件。
I thus accept that the present circumstances lend themselves to a conclusion that there is a real risk of a conflict of interest (but not an actual one per se).
因此我接受:目前的情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存在利益冲突的真实风险(虽然本身并非实际存在的冲突)。
—— para 57
the level of ease of communication with Rajan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failure to answer the Applicant's queries satisfactorily on the other, indicates a prima facie disparity in treatment of the beneficiaries.
一方面与 Rajan 沟通之顺畅,另一方面未能令人满意地回应申请人的询问,显示对受益人的待遇存在表面的差别。
—— para 56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 判决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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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香港司法机构判决书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