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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2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Shalini Basant 诉 Sovereign Fiduciaries:罢免家族信托唯一受托人——无实际不当行为,但利益冲突的真实风险足以撤换

Shalini Naresh Kumar Basant v Sovereign Fiduciaries (Hong Kong) Ltd [2022] HKCFI 3675 — removal of sole trustee of the K.S. Shahani Trust under s.42 Trustee Ordinance; real risk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suffices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HCMP 420/2021,[2022] HKCFI 3675,2022-12-14 判决(判决书标注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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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信托主要资产为 BVI 公司…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申请人 Shalini Naresh Kumar Basant 是 K.S. Shahani Trust 设立人 Shahani 先生的女儿。1990 年,父亲设立该家族信托并留下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长子 Rajan 担任 Controller,分配比例为 Rajan 37.5%、Dilip 37.5%、Shalini 25%。Sovereign Fiduciaries (Hong Kong) Ltd 是信托唯一受托人。信托核心资产是 BVI 公司 Breland 的 65.44% 股份,间接持有市值约 5 亿至 7 亿港元的香港物业。Shalini 与两位兄长长期不和;她指受托人董事 Mr Bilton 与 Dilip 在葡萄牙合营酿酒生意(Howard's Folly),关系密切,且纵容 Rajan 阵营动用相关公司 LSL 的资金,对她的询问敷衍拖延。她依据《受托人条例》第 42 条申请罢免受托人并委任新受托人。受托人立场中立,五名合资格受益人中四人反对更换。案件由暂委法官 Rachel Lam, SC 审理。

信托结构

委托人Mr Shahani Sr(1990 年设立信托,2001 年前后去世;意愿书指定 Rajan 为 Controller)
设立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受托人为香港持牌信托认可机构;核心资产为 BVI 公司 Breland 持有的香港物业)
准据法香港法;罢免受托人适用《受托人条例》第 42 条及 Letterstedt v Broers 普通法原则
受托人Sovereign Fiduciaries (Hong Kong) Ltd(唯一受托人;其董事 Bilton 与受益人 Dilip 有私人商业往来)
保护人 / 委任人Controller:Rajan(依意愿书的治理安排,非严格意义的保护人)
受益人Rajan(37.5%)、Dilip(37.5%)、Shalini(25%)及若干合资格受益人(共五名合资格表态)
置入资产BVI 公司 Breland 的 65.44% 股份;最终持有香港物业(市值约 5 亿至 7 亿港元);相关公司 LSL 的资金运用
关键条款全权信托架构;受托人须在受益人阵营对立时保持不偏不倚;意愿书仅为指引

故事

Shahani 家族的信托写在 1990 年:父亲把 BVI 公司 Breland 的 65.44% 股份放进信托,通过它持有香港的物业资产,意愿书写明长子 Rajan 做 Controller,三个子女按 37.5/37.5/25 分配。父亲大概预料到子女会有分歧,但他没料到的是,受托人自己会被卷入阵营光谱。

裂缝从小处开始。受托人的董事 Mr Bilton 与次子 Dilip 在葡萄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 Howard's Folly 的酿酒生意——这是公开的事实,受托人也没有回避。但在 Shalini 眼里,这层私人友谊变成了治理问题:Rajan 阵营动用相关公司 LSL 的资金时,受托人放行;她自己的询问,回应总是迟缓、含糊。她还提出受托人与 Rajan 阵营「串通」或至少「默许」的指控。

2021 年,Shalini 依《受托人条例》第 42 条申请罢免受托人。受托人选择不对抗,立场中立;家族里五名合资格受益人中,四人反对换人——表面上她孤军作战。暂委法官 Rachel Lam, SC 审理时没有纠缠于「串通」指控:法院不接受存在实际的串通或默许,也未见实际不当行为。

但法院的目光放在另一个维度:即便没有实际不当行为,受托人与一方受益人之间轻易的沟通、与另一方的敷衍应对,构成了利益冲突的真实风险。法官引用两段话作判:「现有情况让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存在利益冲突的真实风险(虽然并非实际存在的冲突)」;「与 Rajan 沟通之顺畅,以及未能令人满意地回应申请人询问,显示对受益人存在初步的差别对待」。结合 Letterstedt v Broers 的进路——受托人的存续是否妨碍信托恰当地执行、受益人整体的福祉为何——撤换成为合宜选择。

2022 年 12 月 14 日,法院下令罢免 Sovereign Fiduciaries,委任会计师 Mr Yuen 为新受托人;Shalini 承诺承担转移信托资产的费用并赔偿受托人。四比一的受益人意见没有成为拦路石——法院明确了:受益人的意愿是考量因素,但不是否决票。

时间轴

1990Shahani 先生设立 K.S. Shahani Trust;意愿书指定 Rajan 为 Controller,分配比例 37.5/37.5/25
1990s-2000s信托通过 BVI 公司 Breland 持有香港物业(市值约 5-7 亿港元)
2000s受托人董事 Bilton 与受益人 Dilip 在葡萄牙合营 Howard's Folly 酿酒生意
2010sRajan 阵营动用 LSL 资金;Shalini 多次查询未获满意回应,与兄长关系恶化
2021Shalini 依《受托人条例》第 42 条提出 HCMP 420/2021 罢免申请
2022-12-14[2022] HKCFI 3675:法院罢免受托人、委任会计师 Mr Yuen 接任;Shalini 承担转移费用并作出弥偿承诺

审级与裁判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HCMP 420/2021 · Rachel Lam SC 暂委法官
2022-12-14
依 s.42 罢免 Sovereign Fiduciaries;委任 Mr Yuen 为新受托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向受托人作出弥偿(para 41-42、61)

裁判要点

罢免受托人无须证明实际不当行为;受托人与一方受益人之间的亲密往来叠加对另一方询问的敷衍回应,即构成利益冲突的真实风险;结合 Letterstedt v Broers 的福祉考量与受益人关系破裂的现实,撤换属合宜;受益人的多数意愿是重要考量但非决定性因素。

法官说理

香港法院沿 Letterstedt v Broers 与英国现代判例的进路:罢免管辖权的首要目的是确保信托被恰当执行,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当关系破裂使受托人难以履职时,即使其个人并无过错,撤换也可以是正确答案。

利益冲突不要求已经造成损害:董事与一方受益人的私人合营生意、沟通上的亲疏落差,本身就在信托治理中埋入结构性偏倚,法院以「真实风险」为门槛即可介入。

对「串通」等严重指控,法院坚持以证据为界:指控未获证明时不受影响——判决的关键不是道德谴责,而是向前看的治理安排。

费用安排上的要求(申请人承担转移费用并弥偿受托人)显示法院在介入治理的同时,避免让信托资产为家族内斗埋单。

费用安排同样有治理意涵:法院要求申请人承担资产转移费用并向受托人作出弥偿,避免信托资产为家族内斗埋单;这显示罢免程序在矫正治理的同时,也维护信托财务的独立与完整,为继任受托人平稳接手创造条件。

判决原文

I thus accept that the present circumstances lend themselves to a conclusion that there is a real risk of a conflict of interest (but not an actual one per se).

因此我接受:目前的情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存在利益冲突的真实风险(虽然本身并非实际存在的冲突)。

—— para 57

the level of ease of communication with Rajan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failure to answer the Applicant's queries satisfactorily on the other, indicates a prima facie disparity in treatment of the beneficiaries.

一方面与 Rajan 沟通之顺畅,另一方面未能令人满意地回应申请人的询问,显示对受益人的待遇存在表面的差别。

—— para 56

主题

受托人罢免 家族信托 利益冲突 受托人义务 BVI持股 跨境信托 Letterstedt原则 受托人更换

后续影响

新受托人 Mr Yuen 接任并启动信托资产转移;申请人按承诺承担相关费用并对前任受托人作出弥偿;受益人间进一步的信托争议转入新的治理框架处理。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受托人的「技术清白」不等于治理安全:与某一位受益人的私交、对另一方询问的怠慢,会累积成法院眼中的真实冲突风险。家族信托应建立受益人沟通的对等机制,并把保护人/受托人与受益人阵营的利益隔离写进制度,而不是等到五比一的投票也换不回信任时才进法院。受托人接任前与全体受益人建立对称的沟通渠道,并在利益往来上主动披露,是把「真实风险」消灭在法院门外的关键。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判决原文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香港司法机构判决书全文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79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4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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