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家族先辈(2009 年 6 月 11 日信托契约设立 CW Family Trust) |
|---|---|
| 设立地 | 信托契约第 17 条选定 BVI 法院为排他管辖法院;诉讼在香港进行,涉及香港公司的股份转移 |
| 准据法 | 香港法(本次程序争议);信托契约含 BVI 排他管辖条款 |
| 受托人 | Victor Ling Kam Tong 及 Ling Kam On(受托人兄弟)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 受益人 | Henry Shing Him Chow、Wong Po Ying 等(原告为受益人) |
| 置入资产 | 信托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公司收购所得对价 |
| 关键条款 | 第 17 条 BVI 排他管辖条款;受托人被指称与第三方合作不当转移信托资产 |
2009 年 6 月 11 日,一份信托契约设立了 CW Family Trust。受托人是 Ling 家兄弟 Victor 与 Kam On。十几年后,受益人 Henry 与 Wong 把两位受托人和一个同姓的第三方 Antony 一并告上香港法院:指称信托持有的公司股份被不当转移给 Antony,公司的收购对价也被他用壳公司截留——一笔典型的「信托资产搬家」指控。
受托人方的第一道防线是程序性的:信托契约第 17 条写了 BVI 法院排他管辖,香港程序应中止。这道防线在低阶程序就被突破——法院拒绝中止,理由是案件管理上的整体考量,包括在排他管辖条款之外,香港与争议有真实且实质的关联。随后原告更进一步,对受托人方与 Antony 取得简易判决:法院认定受托人违反信托(与第三方合作转移信托资产)、Antony 的知情收受与推定信托主张有真实胜诉前景。
2024 年 10 月 14 日的简易判决([2024] HKCFI 2737)把受托人逼到墙角。他们提出上诉许可与暂缓执行;Antony 亦提出四项理据。2025 年 5 月,Winnie Tsui 法官逐项审查 12 项受托人理据与 4 项 Antony 理据,全部认定为不具合理胜诉前景。法官针对程序问题强调:以排他管辖条款抗辩时,法院考虑的是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不方便法院因素),这一综合衡量的方法并无不当;针对实体问题,Antony 对信托而言是「局外人」(stranger to the Trust),不能以受托人身份自辩。
判决中有一段对推定信托结构的清晰定位:本案可能产生的推定信托属于第二类(institutional constructive trust arising from unconscionable retention or receipt),Antony 并非受托人,其责任来自不当收受与知情协助。法官还指出原告对受托人与第三方的两项诉请「互相依存」(interdependent)——股份转移与对价截留是同一不当安排的两面。
四份传票全部被驳回,原告获讼费(nisi、含双大律师证书)。上诉许可与暂缓执行双双落空,简易判决得以执行。对家族信托界而言,这宗案的意义在于:BVI 排他管辖条款挡不住受益人在香港对受托人与收款第三方的实体追索;而「信托局外人」援引受托人抗辩的空间,在简易判决阶段就被封死。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 | HCMP 1305/2021 及 HCA 1521/2021 · (前期程序) 2024-10-14 [2024] HKCFI 2737:针对受托人的违反信托简易判决及针对 Antony 的知情收受/推定信托简易判决获批;中止申请被驳回 |
|---|---|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 | HCMP 1305/2021 及 HCA 1521/2021(上诉许可及暂缓执行) · Winnie Tsui J 2025-05-13 [2025] HKCFI 1729:驳回全部四份传票;原告获讼费(nisi、party and party、双大律师证书) |
排他管辖条款不是绝对屏障:当诉讼同时指向受托人在港的管理行为与第三方在港收受资产时,法院会衡量整体正义与便利,条款仅是诸多因素之一。
简易判决的既有结论在上诉许可阶段受高度尊重:申请人必须指出原判决存在明显的法律或证据错误,而非重新包装已败陈词。
推定信托的分类分析(institutional constructive trust 第二类)厘清了第三方的责任性质:其义务源于不当收受信托财产这一事实本身,而非受托人身份,因此受托人的免责与抗辩体系与之无涉。
两项诉请的互相依存性支持一揽子处理:把股份转移与对价截留拆开审理会人为割裂同一不当安排,也不利于资产追回。
对信托实务的启示是:排他管辖条款应与资产托管地、受益人居住地的现实对齐,否则在争议中可能被整体衡量所稀释;而第三方收款人不能指望以「非受托人」身份置身事外,知情收受与推定信托的责任结构独立于受托人的免责与抗辩体系。
Plainly, this question warranted a broader enquiry than that under Issue (3). I saw, and still see, nothing objectionable in taking into account all relevant factors, including the forum non conveniens ones
显然,这个问题需要比第(3)项争议点下更宽的审视。我当年看到、现在仍看到:把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不方便法院因素——纳入考量,并无不当。
—— para 28
any constructive trust which may arise in this case would fall with the second category of constructive trust. For present purposes, Chow is a stranger to the Trust and cannot be regarded as a trustee.
本案可能产生的任何推定信托,都会落入推定信托的第二类。就本次程序而言,Chow 是信托的局外人,不能被视为受托人。
—— para 45
the two claims were "interdependent on each other"
两项诉请「互相依存」。
—— para 118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 判决原文 |
|---|---|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HKLII 简易判决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