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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3 ·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Chinachem 慈善基金诉律政司:龚如心遗产 Beddoe 上诉的讼费保证——破产边缘的慈善基金会拿什么上诉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 [2023] HKCA 648 — security for costs ordered against impecunious foundation on its Beddoe appeal from refusal of costs indemnity out of Nina Kung's estate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民事上诉 CACV 106/2022,[2023] HKCA 648,2023-05-08 颁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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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终审年份
香港辖区
上诉讼费保证 47 万港元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imited(华懋慈善基金)是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Nina Kung)遗嘱下的拟任受托人:龚如心 2007 年去世后,遗嘱把巨额遗产留给基金会,但附有条件,基金会能否最终受托、以什么身份受托,历经多年诉讼仍未定案。基金会在等待受托地位落定的同时,以「受托人/信义人」自居,就六组与遗产相关的诉讼向遗产管理人(Wong Tak Wai 及 Jong Yat Kit)申请 Beddoe 费用弥偿——即由遗产为其法律费用买单。2022 年 3 月 25 日,Wilson Chan 法官驳回其 Beddoe 申请,理由有二:基金会目前既非受托人亦非遗产的信义人,没有申请 Beddoe 或寻求遗产费用弥偿的诉讼地位(locus);且申请严重迟延——六组诉讼或已进入后期、或已聆讯完毕、或已被中止。基金会就该判决提出上诉,遗产管理人则依《高等法院规则》第 59 号命令第 10(5) 条申请上诉讼费保证,主张基金会资不抵债。上诉法庭由 Cheung 与 Yuen 两位上诉法官书面处理。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龚如心遗嘱下的遗产管理与拟任受托架构)
设立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准据法香港法;Beddoe 指引与《高等法院规则》O.59 r.10(5) 讼费保证、O.59 r.14A 书面处理
受托人遗产管理人 Wong Tak Wai 及 Jong Yat Kit(共同及各别);基金会为拟任受托人(尚未获委任)
保护人 / 委任人律政司司长为慈善事务的当然监管方(第一答辩人)
受益人慈善目的对象(基金会拟为受托人);遗产受益人经遗产管理人代表
置入资产龚如心遗产(金额巨大,未在本次判决披露总额);基金会自身资产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关键条款遗嘱条件下的受托委任尚未完成;基金会寻求以 Beddoe 费用弥偿机制由遗产承担其六组诉讼的费用

故事

龚如心 2007 年去世后留下的不只是巨额遗产,还有一份附条件的遗嘱:华懋慈善基金被视为拟任受托人,但其受托地位、甚至遗嘱本身是否构成一般慈善信托,历经多年争讼。在这场漫长的等待中,基金会并没有闲着——它以六组与遗产相关的诉讼当事人身份四处应战:有针对其受托资格的争议,有遗产管理方向的较量,还有它主动申请罢免遗产管理人的程序。

打官司要钱。基金会向遗产管理人提出 Beddoe 式的费用弥偿申请:作为(自封的)受托人/信义人,它为遗产利益进行的诉讼,费用应由遗产承担。2022 年 3 月 25 日,Wilson Chan 法官驳回申请,理由直白:基金会现在既不是受托人,也不是遗产的信义人——没有 locus;而且申请来得太晚,六组诉讼或已接近尾声、或已审结、或已中止,此时谈弥偿为时已晚。

基金会提出上诉。遗产管理人的反击是程序性的:依 O.59 r.10(5) 申请讼费保证——如果上诉人根本没钱支付败诉讼费,让对方先交保证金才能继续打。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确实难看:2019 年净负债约 5,000 万港元;到 2021 年虽改善,净资产仍为负约 250 万港元,审计师还在 2021 年报表里写明「存在可能对基金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基金会拿出 2022 年 8-10 月间三笔共 750 万港元的「捐款」自救,但既无同期文件佐证,数额也不够覆盖基金会一年约 1,200 万至 1,300 万港元的行政开支。

2023 年 5 月 8 日,上诉法庭书面裁定:管理人已履行证明基金会资不抵债的责任,基金会则未能提出足以扭转的对抗因素。至于上诉理据本身——standing 与迟延两项——法庭认为其说服力不足以使法庭行使酌情权拒绝保证、以免「扼杀真诚上诉」。最终命令:基金会 28 天内向法院缴存 47 万港元上诉讼费保证,未缴则上诉视为撤回并须付讼费;本次申请的 18 万港元讼费由基金会承担。

这宗案把 Beddoe 机制的资格门槛与上诉融资的现实压力拧在一起:一个财务上依赖捐赠的拟任受托人,既没有 locus 主张遗产弥偿,也无力为挑战这一裁定而上诉——除非先掏出 47 万港元保证金。慈善愿景与法律身份之间,隔着的正是受托委任这道尚未完成的程序。

时间轴

2007-04龚如心去世;遗嘱将遗产留给华懋慈善基金(附条件),受托地位争议开启
2010-2015遗嘱真伪与受益性质之争历经原讼庭与上诉庭(未在本次判决详述)
2020基金会在六组相关诉讼中向遗产管理人提出 Beddoe 费用弥偿申请(HCMP 2010/2020)
2021-11-12上诉法庭在 HCCL 6/2020 相关上诉中已认定基金会资不抵债,下令就上诉缴存 90 万港元讼费保证([2021] HKCA 1708)
2022-03-25Wilson Chan 法官驳回 Beddoe 申请:无 locus 且严重迟延([2022] HKCFI 884)
2022-10-21Barma 暂委法官认定基金会偿付能力问题是其受托委任的先决条件([2022] HKCFI 3255)
2023-05-08[2023] HKCA 648:命令基金会 28 天内缴存 47 万港元上诉讼费保证,逾期上诉视为撤回

审级与裁判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HCMP 2010/2020 · Wilson Chan J
2022-03-25
[2022] HKCFI 884:驳回 Beddoe 费用弥偿申请——基金会非受托人/信义人,无 locus;申请严重迟延
Court of Appeal, High Court of Hong KongCACV 106/2022 · Cheung JA, Yuen JA
2023-05-08
[2023] HKCA 648:命令缴存 47 万港元上诉讼费保证;上诉暂缓至缴清;逾期撤回;申请讼费 18 万港元由基金会承担

裁判要点

非受托人亦非遗产信义人的拟任受托人,无权以 Beddoe 机制向遗产寻求费用弥偿;对资不抵债的上诉人,上诉法庭可依 O.59 r.10(5) 命令缴存讼费保证,上诉的表面说服力不足以免除;被申请人只需提出可信证据显示上诉人无力支付讼费,举证责任随即转移。

法官说理

Beddoe 费用弥偿的制度前提是申请人为信托/遗产的信义人: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为信托/遗产利益兴讼时可获弥偿;一个受托委任尚未完成、法律地位未定的基金会,把六组诉讼费用挂到遗产账上的主张没有立足点。

讼费保证的举证结构是「可信证据+转移责任」:被申请人无须穷尽证明上诉人资不抵债(它接触不到对方账簿),只要提出可信迹象;随后由上诉人自证清偿能力。基金会自己的誓章(持续经营疑虑)与审计意见成了对方最好的证据。

750 万港元捐款救不了场:无同期文件佐证的捐赠不被采信,且数额不足以覆盖基金会自身年开支——法院对财务抗辩采取严格的现实检验。

上诉理据(locus 与迟延)即便可辩,也不构成「真诚上诉可能被扼杀」的例外情形;受托资格纠纷里的巨额利益,不改变程序规则的适用。

判决原文

…the current financial situation of the Foundation has cast doubt on the Foundation's ability to continue as a going concern. Therefore, if the Foundation is unable to get reimbursement from the Estate for its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or to be incurred, it is possible that the Foundation may not be able to carry on in the Legal Proceedings…

……基金会目前的财务状况已令外界怀疑其持续经营的能力。因此,如果基金会无法就从遗产获得已产生或将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开支的补偿,它可能无法在法律程序中继续下去……

—— para 9(引基金会 2020-10-09 誓章第 24 段)

the bottom line is that according to the latest financial statement available the plaintiff still remained insolvent to the tune of over $2.5 million. Also, in the 2021 AFS, the plaintiff's auditors expressed the view that there existed 'a material uncertainty that may cast significant doubt about the Foundation's ability to continue as a going concern'. These are strong ind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s impecuniosity.

归根结底,根据现有的最新财务报表,原告仍处于逾 250 万港元的资不抵债状态。而且,在 2021 年财务报表中,原告的审计师表明存在「可能对基金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这些都是原告资不抵债的有力迹象。

—— para 12

the merits of the appeal are not such that it will cause us to exercise the discretion against the granting of security.

本案上诉的是非曲直,不足以使我们行使酌情权、拒绝颁下讼费保证命令。

—— para 21

主题

Beddoe命令 慈善信托 讼费保证 遗产管理 受托人资格 无遗嘱费用 龚如心遗产 上诉管辖

后续影响

基金会须先缴存 47 万港元方可继续上诉;受托委任之争、Beddoe 申请的实体争议(locus/迟延)留待上诉阶段处理;基金会的偿付能力问题被此前的 [2022] HKCFI 3255 确认为受托委任的先决条件,形成财务与身份的双重门槛。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拟任受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隔着程序:没完成委任,就不能把诉讼费用记到遗产账上。对慈善性质的财富传承安排而言,受托载体自身的财务稳健不是行政细节,而是法律资格的一部分——审计师笔下的「持续经营疑虑」,最终会变成上诉庭的保证金命令。慈善架构的受托候选资格与财务透明度密不可分:审计意见不只是披露文件,也会在争议时变成对手的证据。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判决原文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HKLII 一审判决原文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HK-082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4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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