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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岛 · 2025 · 马恩岛高等法院民事庭衡平分庭(High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Isle of Man, Civil Division – Chancery Procedure)

C 诉 D 等案:为或然税负留存 831 万欧元——留存权是「权利」还是「权力」,法院祝福受托人的决定

C (as trustee of the 2011 Trust and the 2015 Trust and as bare trustee for D) v D and Others
CHP23/0061;2025-12-17 判决(2025-11-19 至 20 日听审,书面补充陈词至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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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终审年份
马恩岛辖区
2015 年信托于 2023…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C 是 2011 年信托与 2015 年信托的受托人,并同时以 D 的裸受托人身份持有已指定给 D 的资产。已故的 F 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去世,其遗产与信托结构引发漫长诉讼。2023 年 8 月 25 日,C 依 2015 年信托第 5.1 条签署指定契据,把「指定基金」14,559,149.48 英镑及若干贷款不可撤销地绝对指定给 D,并将 D 移出受益人范围;契据第 4、5 条保留受托人就「负债」(含税负)的留置权与留存权。争议在于 F 生前是否构成 G 国税务居民:若构成,信托将面临巨额补税,受托人遂决定按 D 所占比例留存 8,313,831.96 欧元。D 反对该留存,主张留存属于「权利」而非「权力」,不应适用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第二类祝福;A 与 B(2015 年信托的其余受益人)则支持受托人。

信托结构

委托人已故的 F(2021-08-27 去世;2011 年信托与 2015 年信托的设立人)
设立地马恩岛(信托受马恩岛法管辖);税务争点涉及 G 国、I 国与 J 国
准据法马恩岛法(1961 年受托人法第 61 条;衡平法上的受托人留置权与留存权;并参照英格兰 Public Trustee v Cooper、Concord Trust 与 Lewin on Trusts)
受托人C(同时为 2011 年信托、2015 年信托的受托人,及 D 的裸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判决未提及保护人
受益人D(已依指定契据被移出 2015 年信托受益人范围,就指定资产为绝对受益人);A 与 B(2015 年信托的其余受益人)
置入资产2015 年信托资产约 2.14 亿英镑(含私募股权组合);已指定给 D 的资产 40,915,404 英镑(现金与贷款)
关键条款2015 年信托第 5.1 条为指定权;2023-08-25 指定契据第 4 条保留受托人就「负债」的留置权与担保权,第 5 条明示受托人有权留存或取回已指定资产以清偿负债;「负债」定义宽泛,包含税负

故事

这是一场围绕「税」而展开的信托诉讼,争的却是受托人有没有「权」。已故的 F 在 2021 年 8 月去世,留下 2011 年与 2015 年两个信托。2023 年 8 月 25 日,受托人 C 依 2015 年信托第 5.1 条签署指定契据,把 1,455 万余英镑的「指定基金」及若干贷款绝对指定给 D,并把 D 移出受益人范围。但契据留了一道口子:受托人就「负债」享有留置权,并有权留存或取回已指定资产以清偿负债——而「负债」包含税负。

口子很快派上用场。F 生前常年居住在 G 国,并在当地拥有豪宅;他究竟是不是 G 国税务居民,成了整个家族争议的核心。受托人一方早年的税务简报认为 F 在去世时是 I 国税务居民、仅每年在 G 国停留约 135 天;D 的律师取得的意见则认为 F 在 2018 至 2020 年均属 G 国税务居民;F 的长期税务顾问 PwC 则坚称其从未构成 G 国居民,因为 F 本人详细记录日程、历年报税均勾选「非居民」,且 G 国税务机关从未质疑。

各方各自聘请专家:Grant Thornton 依飞行记录、电话记录、日记与银行流水逐日重建 F 的行踪,结论是 2015 至 2020 年均非居民;PwC 则按「假定为居民」的口径估算潜在税负,从最初的 3,835 万欧元更新为 4,352 万欧元。受托人据此按 D 所获指定资产占信托总额 19.1% 的比例,决定留存 831 万欧元。D 遂以多项理由反对:留存是「权利」而非「权力」,不属第二类祝福;申请主体错误,资产已归 D 绝对所有,受托人无权留存;决定缺乏会议记录与确切日期;且风险纯属「想象」,因为专家意见已明确 F 非居民。

2025 年 11 月 19 至 20 日,Corlett 法官开庭审理。判决先解决管辖问题:受托人依 1961 年受托人法第 61 条请求祝福,法院认为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并未把管辖限于「权力」的行使;既然 D 自己也承认受托人有「留存的权利」,则在逻辑与语言上,拥有该权利必然意味着拥有行使该权利的权力。至于「申请主体错误」,法院指出 C 是以三重身份提出申请——2015 年信托受托人、2011 年信托受托人、以及 D 的裸受托人;同一受托人持有不同身份的资产并无不可,留存同时影响其作为受托人的责任与作为裸受托人掌管的资产。

实体审查上,法院采纳「不仅仅是想象」(more than merely fanciful)作为风险门槛,并说明 Concord Trust 中的「可合理争辩」标准是针对潜在法律索赔而设,不宜直接移植到税务责任;但即便采更高标准,本案风险亦已达「可合理争辩」。法院并认定受托人无利益冲突——留存是为在 A、B 与 D 之间公平分摊风险,而非自保;决定虽缺会议记录与确切日期,但最迟在 2025 年 4 月 17 日申请之日已作出,书面证据足以说明理由;信托估值经 Grant Thornton 与 D 一方顾问核对,差异仅 21 万余英镑,属微不足道。留存决定遂依第 61 条获批。

时间轴

2021-08-27F 去世,其税务居民身份成为后续争议的核心
2023-08-25受托人签署指定契据,把 14,559,149.48 英镑及贷款绝对指定给 D,并保留就负债的留置与留存权
2023-10-05Grant Thornton 出具估值报告,确定 2015 年信托于指定日的价值为 214,399,255.37 英镑
2024-10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拒绝 D 就上诉庭判决再上诉的许可
2025-04-17受托人提出祝福申请;同日取得 Penelope Reed KC 关于双重身份与留存权的意见
2025-11-19法院开庭两日审理;书面补充陈词于 11 月 24 日结束
2025-12-17Corlett 法官判决:留存决定属第二类祝福事项,依 1961 年受托人法第 61 条予以批准

审级与裁判

High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Isle of Man, Civil Division – Chancery ProcedureCHP23/0061 · His Honour The Deemster Corlett
2025-12-17
驳回 D 的全部反对;确认受托人有权依第 61 条请求祝福其留存决定,并批准就指定资产留存 8,313,831.96 欧元(占潜在 G 国税负 19.1%)

裁判要点

一、受托人依 1961 年受托人法第 61 条请求法院祝福其留存决定,属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第二类事项;该机制不因留存是「权利」而非「权力」而排除适用。二、受托人得同时以信托受托人与裸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资产,并就后者掌管的资产行使留存。三、留存的门槛是风险「不仅仅是想象」;「可合理争辩」标准适用于潜在法律索赔,不宜直接移植于税务责任,但若风险已达该更高标准,自无疑义。四、留存决定经书面证据说明理由、无利益冲突、估值依据充分者,应予祝福。

法官说理

法院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切入:D 既承认受托人有留存的权利,则该权利的行使必然蕴含相应的权力;指定契据第 4、5 条只是确认受托人既有的法定权利,而非无中生有地创设权力。这一处理避免了以概念标签决定管辖权的形式主义。

对「申请主体」,法院认为同一受托人以不同身份持有资产是常态;留存同时作用于其作为 2015 年信托受托人所负的责任,以及其作为裸受托人所掌管的指定资产,故以双重身份申请并无不当。至于 2011 年信托受托人为何被列为申请人,法院直言理由不明,但不影响申请的适格性。

风险门槛上,法院在 Concord Trust 的「可合理争辩」与 Lewin 的「不仅仅是想象」之间作了区分:前者针对潜在诉讼索赔,后者才适用于税务责任这类或然负债。法院选择后者,同时补充说明即使采前者,本案亦已满足——因为专家意见对 F 的居民身份存在真实分歧。

程序瑕疵不构成拒绝理由。决定的确切日期与会议记录缺失固然遗憾,但申请之日即最迟的决定日,证人陈述已充分说明决策理由;Lewin 亦不要求对决策过程作详尽记录。信托估值经双方专家核对,差异仅占总额极小比例,受托人的 19.1% 计算落在合理范围之内。

判决原文

Very simply, if, as Mr Maher concedes, the Trustee has the "right" to retain trust funds to address a potential liability, it must surely have the "power" to retain these funds. To claim to the contrary is in my view a distortion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and illogical.

道理很简单:既然 Maher 先生也承认受托人拥有为应对潜在负债而留存信托资金的「权利」,它就必然拥有留存这些资金的「权力」。主张相反的观点,在我看来既是对英语的扭曲,也不合逻辑。

—— CHP23/0061, para 60

I consider the test which the Trustee should apply is whether the risk is "more than merely fanciful".

我认为受托人应当适用的检验标准是:该风险是否「不仅仅是想象」。

—— CHP23/0061, para 99

However, as I was reminded during the hearing, the fact is that the late F reposed decision-making power in, and entrusted his substantial assets to, the Trustee, and not the court. It is for this reason that it is plain that the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mechanism and test is the right one.

然而,正如庭审中有人提醒我的那样,事实是已故的 F 把决策权与巨额资产托付给了受托人,而不是法院。正因如此,Public Trustee v Cooper 的机制与检验才是正确的路径。

—— CHP23/0061, para 109

主题

祝福申请(blessing)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第二类 留存权(right of retention) 或然税负 受托人弥偿与留置 1961 年受托人法第 61 条 裸信托与双重身份 跨境税务居民认定

后续影响

判决批准受托人就指定资产留存 831 万欧元,直至 G 国税负的风险明朗或消灭;D 已在此前(2025 年 4 月与 10 月)收到其余现金与贷款。命令的具体形式留待双方律师商定,费用问题在宣判时另行处理。对马恩岛信托实务而言,本案确认了三件事:留存决定可以走第二类祝福程序,无须由受益人另行提起「客观认定」之诉;受托人可以在信托受托人与裸受托人两种身份间并存,从而对已指定但尚未移交的资产行使留置;风险门槛以「不仅仅是想象」为准,且程序记录的不完备不必然导致决定被推翻。对跨境家族而言,本案亦是一次警示:创始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若缺乏 contemporaneous 记录与申报一致性,其身后可能以数千万欧元的留存形式,长期冻结本应交付的资产。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最值得记取的是法院对「权利/权力」的二分处理:管辖权的有无不应由概念标签决定,而应看该权利在实质上是否需要受托人作出决定并承担后果。这一思路对信托实务有两层意义。其一,受托人面对或然负债,不必等诉讼临头才行动;只要风险「不仅仅是想象」,即可留存并主动请求祝福,把不确定性转化为可执行的法院命令。其二,留存的正当性来自「公平分摊」而非「自我保护」——本案受托人之所以未构成利益冲突,正因留存使 A、B 与 D 按比例分担同一风险。对家族而言,教训在于税务档案:日记、飞行记录、报税勾选与顾问函件,在创始人身后会成为数亿元争议的证据基础;生前把居民身份固定下来,远比身后让受托人留存巨额资金更为经济。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Isle of Man Courts of Justice(马恩岛法院判决库):C v D and Others, CHP23/0061,Corlett 法官 2025-12-17 判决全文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Isle of Man Courts of Justice:判决检索入口(按案号 CHP23/0061 可调取原文)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IM-00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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