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已故的 F(2021-08-27 去世;2011 年信托与 2015 年信托的设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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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马恩岛(信托受马恩岛法管辖);税务争点涉及 G 国、I 国与 J 国 |
| 准据法 | 马恩岛法(1961 年受托人法第 61 条;衡平法上的受托人留置权与留存权;并参照英格兰 Public Trustee v Cooper、Concord Trust 与 Lewin on Trusts) |
| 受托人 | C(同时为 2011 年信托、2015 年信托的受托人,及 D 的裸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判决未提及保护人 |
| 受益人 | D(已依指定契据被移出 2015 年信托受益人范围,就指定资产为绝对受益人);A 与 B(2015 年信托的其余受益人) |
| 置入资产 | 2015 年信托资产约 2.14 亿英镑(含私募股权组合);已指定给 D 的资产 40,915,404 英镑(现金与贷款) |
| 关键条款 | 2015 年信托第 5.1 条为指定权;2023-08-25 指定契据第 4 条保留受托人就「负债」的留置权与担保权,第 5 条明示受托人有权留存或取回已指定资产以清偿负债;「负债」定义宽泛,包含税负 |
这是一场围绕「税」而展开的信托诉讼,争的却是受托人有没有「权」。已故的 F 在 2021 年 8 月去世,留下 2011 年与 2015 年两个信托。2023 年 8 月 25 日,受托人 C 依 2015 年信托第 5.1 条签署指定契据,把 1,455 万余英镑的「指定基金」及若干贷款绝对指定给 D,并把 D 移出受益人范围。但契据留了一道口子:受托人就「负债」享有留置权,并有权留存或取回已指定资产以清偿负债——而「负债」包含税负。
口子很快派上用场。F 生前常年居住在 G 国,并在当地拥有豪宅;他究竟是不是 G 国税务居民,成了整个家族争议的核心。受托人一方早年的税务简报认为 F 在去世时是 I 国税务居民、仅每年在 G 国停留约 135 天;D 的律师取得的意见则认为 F 在 2018 至 2020 年均属 G 国税务居民;F 的长期税务顾问 PwC 则坚称其从未构成 G 国居民,因为 F 本人详细记录日程、历年报税均勾选「非居民」,且 G 国税务机关从未质疑。
各方各自聘请专家:Grant Thornton 依飞行记录、电话记录、日记与银行流水逐日重建 F 的行踪,结论是 2015 至 2020 年均非居民;PwC 则按「假定为居民」的口径估算潜在税负,从最初的 3,835 万欧元更新为 4,352 万欧元。受托人据此按 D 所获指定资产占信托总额 19.1% 的比例,决定留存 831 万欧元。D 遂以多项理由反对:留存是「权利」而非「权力」,不属第二类祝福;申请主体错误,资产已归 D 绝对所有,受托人无权留存;决定缺乏会议记录与确切日期;且风险纯属「想象」,因为专家意见已明确 F 非居民。
2025 年 11 月 19 至 20 日,Corlett 法官开庭审理。判决先解决管辖问题:受托人依 1961 年受托人法第 61 条请求祝福,法院认为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并未把管辖限于「权力」的行使;既然 D 自己也承认受托人有「留存的权利」,则在逻辑与语言上,拥有该权利必然意味着拥有行使该权利的权力。至于「申请主体错误」,法院指出 C 是以三重身份提出申请——2015 年信托受托人、2011 年信托受托人、以及 D 的裸受托人;同一受托人持有不同身份的资产并无不可,留存同时影响其作为受托人的责任与作为裸受托人掌管的资产。
实体审查上,法院采纳「不仅仅是想象」(more than merely fanciful)作为风险门槛,并说明 Concord Trust 中的「可合理争辩」标准是针对潜在法律索赔而设,不宜直接移植到税务责任;但即便采更高标准,本案风险亦已达「可合理争辩」。法院并认定受托人无利益冲突——留存是为在 A、B 与 D 之间公平分摊风险,而非自保;决定虽缺会议记录与确切日期,但最迟在 2025 年 4 月 17 日申请之日已作出,书面证据足以说明理由;信托估值经 Grant Thornton 与 D 一方顾问核对,差异仅 21 万余英镑,属微不足道。留存决定遂依第 61 条获批。
| High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Isle of Man, Civil Division – Chancery Procedure | CHP23/0061 · His Honour The Deemster Corlett 2025-12-17 驳回 D 的全部反对;确认受托人有权依第 61 条请求祝福其留存决定,并批准就指定资产留存 8,313,831.96 欧元(占潜在 G 国税负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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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切入:D 既承认受托人有留存的权利,则该权利的行使必然蕴含相应的权力;指定契据第 4、5 条只是确认受托人既有的法定权利,而非无中生有地创设权力。这一处理避免了以概念标签决定管辖权的形式主义。
对「申请主体」,法院认为同一受托人以不同身份持有资产是常态;留存同时作用于其作为 2015 年信托受托人所负的责任,以及其作为裸受托人所掌管的指定资产,故以双重身份申请并无不当。至于 2011 年信托受托人为何被列为申请人,法院直言理由不明,但不影响申请的适格性。
风险门槛上,法院在 Concord Trust 的「可合理争辩」与 Lewin 的「不仅仅是想象」之间作了区分:前者针对潜在诉讼索赔,后者才适用于税务责任这类或然负债。法院选择后者,同时补充说明即使采前者,本案亦已满足——因为专家意见对 F 的居民身份存在真实分歧。
程序瑕疵不构成拒绝理由。决定的确切日期与会议记录缺失固然遗憾,但申请之日即最迟的决定日,证人陈述已充分说明决策理由;Lewin 亦不要求对决策过程作详尽记录。信托估值经双方专家核对,差异仅占总额极小比例,受托人的 19.1% 计算落在合理范围之内。
Very simply, if, as Mr Maher concedes, the Trustee has the "right" to retain trust funds to address a potential liability, it must surely have the "power" to retain these funds. To claim to the contrary is in my view a distortion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and illogical.
道理很简单:既然 Maher 先生也承认受托人拥有为应对潜在负债而留存信托资金的「权利」,它就必然拥有留存这些资金的「权力」。主张相反的观点,在我看来既是对英语的扭曲,也不合逻辑。
—— CHP23/0061, para 60
I consider the test which the Trustee should apply is whether the risk is "more than merely fanciful".
我认为受托人应当适用的检验标准是:该风险是否「不仅仅是想象」。
—— CHP23/0061, para 99
However, as I was reminded during the hearing, the fact is that the late F reposed decision-making power in, and entrusted his substantial assets to, the Trustee, and not the court. It is for this reason that it is plain that the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mechanism and test is the right one.
然而,正如庭审中有人提醒我的那样,事实是已故的 F 把决策权与巨额资产托付给了受托人,而不是法院。正因如此,Public Trustee v Cooper 的机制与检验才是正确的路径。
—— CHP23/0061, para 109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Isle of Man Courts of Justice(马恩岛法院判决库):C v D and Others, CHP23/0061,Corlett 法官 2025-12-17 判决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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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Isle of Man Courts of Justice:判决检索入口(按案号 CHP23/0061 可调取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