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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管数据库 / 全球信托 / 案例库 / Rawlinson & Hunter 案:新任共同受托人改契据、删赔偿、闪电移除原受托人以规避同意令义务,皇家法院宣告移除无效
泽西 · 2018 · 泽西皇家法院(Royal Court, Samedi Division)

Rawlinson & Hunter 案:新任共同受托人改契据、删赔偿、闪电移除原受托人以规避同意令义务,皇家法院宣告移除无效

Representation of Rawlinson & Hunter Trustees SA and Fort Trustees Limited and Balchan Management Limited
[2018] JRC 131(2018-05-31 宣告、2018-07-23 理由判决;J. A. Clyde-Smith 专员与 Jurats Blampied、Christensen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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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终审年份
泽西辖区
R & H 在根西诉讼中面临…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4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Rawlinson & Hunter Trustees SA(R & H)——在瑞士营业的信托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担任与 D 家族相关的 11 个泽西法酌情信托(DDT、DDAT、G Trust、F Trust 等)的受托人。2017 年,R & H 与 D 的关系破裂,退休条件谈判陷入僵局:R & H 身为受托人被卷入根西与英国的大规模诉讼(即后来上诉至枢密院的 Investec Trust v Glenalla 系列),潜在不利费用以千万英镑计,它坚持退休文件必须按 STEP 标准条款(含连环赔偿 chain indemnity)出具,否则巨额费用风险无人兜底。D 一方则引入根西持牌公司 Fort Trustees 与 Balchan Management 作为共同受托人,先以保护人身份将二者加入,随后在 2018 年 2 月通过修订信托契据取得移除权,未事先通知 R & H 即将其从三个信托中移除——为的是甩开同意令要求的连环赔偿义务。R & H 诉至皇家法院,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宣告移除无效。

信托结构

委托人D 家族(11 个信托的设立人及关联方,判决匿名处理为 D 及家族成员)
设立地泽西(信托);受托人营业地瑞士
准据法泽西法(全部 11 个信托均为泽西法酌情信托)
受托人Rawlinson & Hunter Trustees SA(原受托人,瑞士);Fort Trustees Limited 与 Balchan Management Limited(根西持牌信托公司,2017 年加入为共同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D 本人(行使保护人权力委任 Fort 与 Balchan,其后亦参与移除 R & H)
受益人D 及家族成员(判决匿名,含未成年家庭成员)
置入资产源自 D 家族业务的金融资产与公司股权(R & H 以受托人身份担任根西与英国诉讼的当事方,涉及 Glenalla 等公司权益)
关键条款酌情信托;2017-11-08 同意令确定 R & H 退休须基于 STEP Standard Provisions(含 chain indemnity);2018-02 修订契据新增受托人移除权后随即被行使

故事

这起案件的舞台是一场持续多年、横跨根西与英国的家族诉讼风暴。R & H 作为 D 家族 11 个泽西信托的受托人,被卷入其中两场官司:根西的 Glenalla 系列诉讼(潜在不利费用约 2500 万英镑,该案后来打到枢密院)和英国针对 Grant Thornton 等的诉讼(被告方费用估计 3200 万英镑)。R & H 说自己当初是以受托人身份、依赖 D 的个人赔偿承诺才同意当原告的——其中一份赔偿的真实性后来还被 D 本人否认。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 年 R & H 与 D 决定分手:R & H 退休,根西的 Fort 与 Balchan 接任。

2017 年 11 月 8 日,法院以同意令为退休条件定调:所有信托的退休与赔偿契据(DORA)须「基于 STEP 标准条款」订立——这套行业通用条款里最关键的就是连环赔偿(chain indemnity),即新受托人接手后仍对老受托人的历史责任提供保障。没有这条,R & H 等于裸奔进千万英镑级的费用敞口。然而 2018 年 1 月,Fort 把一份不可修改的 PDF 版 DORA 直接寄给瑞士的 R & H:连环赔偿被整个删掉。R & H 的律师指出这不符合同意令,Fort 方面不再回应。

接下来的一幕是本案的核心。2018 年 2 月初,Fort 与 Balchan 通过修订信托契据给多数受托人加上移除权,D 则以保护人身份同步取得同样权力;2 月 5 日,两路人马同时出手——保护人把 R & H 从 G Trust 移除,多数受托人把它从 DDAT 移除,F Trust 也在 3 月 9 日依葫芦画瓢。全程未事先通知 R & H 或其律师。这样做的效果一目了然:R & H 被移除后,Fort 与 Balchan 就不再受同意令约束,也无须提供连环赔偿。

R & H 向皇家法院求援。2018 年 5 月 31 日,法院宣告三份移除全部无效。理由判决把逻辑讲得非常直白:同意令已经确定了退休的对价与形态(STEP 标准条款、含连环赔偿),Fort 发出的 DORA 删掉连环赔偿就不再符合同意令;在此之下匆忙移除 R & H 的唯一目的,是让 Fort 与 Balchan 逃避同意令项下的义务——这不是善意行使信义权力,而是不当目的(ulterior purpose)。

法院还处理了一个技术问题:泽西信托法第 22 条允许共同受托人多数决行事,紧急情况下可不通知少数受托人。法院承认多数决在例外情形下有存在空间,但强调此时法院会审视其是否善意——本案中 Fort 与 Balchan「没有任何不事先通知的正当理由」,三个月的酝酿时间里连一封信都没有发。判决引用 Re Jasmine Trust [2015] JRC 196 第 45 段的信义权力行使标准:须善意、为全体受益人利益、考虑相关事项、不得为不当目的行事。法院同时指出 Fort 与 Balchan 的行为「非常接近藐视法庭」,只是因移除本身未被同意令明文禁止而未继续追究。

本案的深层冲突是受托人退休经济学:当原受托人被诉讼费用敞口套牢时,接任方天然有动力砍掉赔偿条款;而法院用无效宣告表明,退休条款一旦经法院同意令固定,就不是可以私下重新谈判的意向书。对整个信托行业,这是「同意令就是硬约束」的标志性判例。

时间轴

2017(年内)R & H 与 D 关系破裂;R & H 以受托人身份深陷根西(Glenalla 系列,潜在不利费用约 £25m)与英国诉讼
2017-09-05 至 2017-09-21D 以保护人身份将 Fort 与 Balchan 委任为 G Trust 与 DDT 的共同受托人(2017-10-16 经法院确认);R & H 亦委任二者为 DDAT 共同受托人
2017-10-03D 行使保护人权力将 R & H 从 DDT 移除(该移除未在本次宣告范围内)
2017-11-08同意令:R & H 自各信托退休须基于 STEP Standard Provisions(含 chain indemnity)订立 DORA
2018-01-11 至 2018-01-29Fort 向 R & H 发送删除连环赔偿的 PDF 版 DORA;R & H 律师指其违反同意令,对方不再回应
2018-02-05D(保护人)与 Fort/Balchan(多数受托人)经修订契据取得移除权后当日行使,未事先通知 R & H,将其从 G Trust 与 DDAT 移除;F Trust 于 2018-03-09 同样处理
2018-05-31法院宣告三份移除无效;命令限期签署符合 STEP 标准条款的 DORA,否则以藐视法庭论
2018-07-23[2018] JRC 131 理由判决公布:不当目的、缺乏善意、未经通知的多数决

审级与裁判

泽西皇家法院(Samedi Division)[2018] JRC 131(Representation of Rawlinson & Hunter Trustees SA;R & H 代表陈述 2017/278,Fort 与 Balchan 代表陈述 2018/134) · J. A. Clyde-Smith, Esq., Commissioner;Jurats Blampied、Christensen
2018-05-31 宣告 / 2018-07-23 理由
宣告 R & H 自 DDAT、F Trust、G Trust 被移除的行为无效且不具效力;命令 Fort 与 Balchan 七日内按指定文本签署 DORA(否则按藐视法庭处理);命令 D 支付经评估的 R & H 费用;就连环赔偿问题移交后续程序

裁判要点

本案确立三项规则。其一,同意令的刚性:法院以同意令固定退休对价(STEP 标准条款、含连环赔偿)后,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修改信托契据、发送不一致文本等方式实质性偏离,否则相关行为可被宣告无效甚至以藐视法庭论处。其二,不当目的审查:移除受托人虽属信义权力,但其行使若以规避自身义务(此处为逃避提供连环赔偿)为目的,即不构成善意行使,移除无效。其三,多数决与通知:泽西信托法第 22 条允许多数受托人行事,例外情形可不通知少数,但法院将以此作为审查善意的负面因素;无正当理由的不通知,加上移除的直接受益者是移除者自身,构成移除无效的完整链条。受托人信义权力的行使标准援引 Re Jasmine Trust [2015] JRC 196:善意、为全体受益人利益、合理决定、不为不当目的。

法官说理

法院的推理核心是把「移除权的合法行使」与「移除的实际动机」拆开审查。形式上,Fort 与 Balchan 每一步都有文本依据:修订契据取得权力、多数决行使、保护人同步行动。但法院穿透文本看时间线与利益流向——DORA 争议尚未解决、同意令义务未履行,移除却在此刻闪电发生,而移除的唯一直接受益者正是移除者自己(免掉连环赔偿义务)。动机与目的对上了,善意就无从谈起。

对第 22 条多数决的处理体现了泽西法院的务实:不否认多数决在紧急情形下的价值,但把「不通知」从程序瑕疵升格为善意审查的实体证据。判决指出,多人受托制的设计初衷就是彼此制衡与信息共享,任何绕开这一设计的操作都需要过硬理由;本案连一封告知信都没有,法院自然得出否定结论。

本案还有一层行业治理意味:法院点名 Fort 与 Balchan 的行为「非常接近藐视法庭」却未实际追究,说明法院更倾向于用无效宣告恢复原状而非惩罚性手段——但这不等于纵容,后续的费用判决与 DORA 强制签署(违者按藐视处理)构成了完整的强制体系。对受托人群体,本案与同日的 [2018] JRC 132(费用核减上诉)一起,展示了一个被移除受托人在泽西法下可用的全部救济工具箱。

判决原文

We concluded that R & H had been removed from these three trusts precipitously in this way for the ulterior purpose of Fort and Balchan avoiding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sent order to provide chain indemnities and they were not, therefore, acting in good faith. For these reasons, we declared R & H's removal in respect of all three trusts was not valid and effective.

本院认定,R & H 正是这样被仓促地从这三个信托中移除的,其不当目的在于使 Fort 与 Balchan 逃避同意令项下提供连环赔偿的义务,因此他们并非善意行事。基于这些理由,本院宣告 R & H 在全部三个信托中的移除不发生效力。

—— 第 38 段

By ordering that R & H should retire on the basis of the STEP Standard Provisions, the Court was determining, inter alia, the form of indemnity that R & H should receive, namely that set out in the STEP Standard Provisions which include a chain indemnity. The DORA sent by Fort to R & H in Switzerland had the chain indemnity excluded and therefore did not comply with the consent order.

命令 R & H 按 STEP 标准条款退休时,法院同时就是在确定 R & H 应获得的赔偿形态,即 STEP 标准条款所载、包含连环赔偿的赔偿安排。而 Fort 寄给瑞士 R & H 的退休契据删去了连环赔偿,因此不符合同意令。

—— 第 31 段

Whilst it is always desirable that where there is more than one trustee, they should all receive notice of any proposal to exercise trust powers, there may well b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the majority trustees may need to act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beneficiaries as a whole without prior notice to the minority trustee... However if they do proceed without notice, then that is something that the Court will take into account in considering whether they have acted in good faith and gener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fiduciary duties.

虽然多名受托人并存时,任何行使信托权力的提议都应通知全体受托人乃是常态,但在某些情形下多数受托人可能确需在不事先通知少数受托人的情况下为受益人整体利益行事……然而一旦未通知而行事,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善意、是否总体符合信义义务时,将把这一点纳入考量。

—— 第 37 段

主题

受托人移除 善意与不当目的 同意令违反 共同受托人多数决 退休赔偿条款 STEP标准条款 信义权力行使 破产信托赔偿

后续影响

本案是 Tchenguiz 家族信托纠纷群中受托人更替线的锚点判决。其后的 [2018] JRC 132(费用核减)、[2020] JRC 063(六个信托无资产的认定与费用承担)、[2023] JRC 109 与 [2024] JRC 128(Geneva Trust 公司更名后的费用追索)共同构成「受托人退休与赔偿」的完整判例链。对行业的直接 impact 是:涉诉受托人的退休谈判中,STEP 标准条款与 chain indemnity 成为默认底线,而法院同意令被各方当作不可再谈判的锚。本案确立的「不当目的即无效」标准也被后续受托人移除案件广泛引用;与 2021 年泽西上诉法院 Gany Holdings SA v Portman 等退休案件一起,构成泽西受托人更替法的骨架。对家族一方,本案提示:更换受托人若以砍赔偿为真实目的,程序上的每一处「巧」都会在法院面前变成「恶」的证据。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库观点:本案是「换受托人」这一动作的完整风险清单。一,退休条款要在关系良好时谈妥并经法院同意令固定——本案 R & H 能翻盘,靠的正是 2017 年 11 月那份同意令;二,多数受托人制不是橡皮图章,未通知的突然行动在法院眼里几乎等于自证恶意;三,受托人被移除不等于债务两清,赔偿条款跟着历史责任走,接任方想甩掉它,唯一正路是回到法院重新谈。反过来,家族若确需更换受托人,把退休对价一次谈清楚(含连环赔偿的边界与存续期),比事后在法院互相指控省钱得多。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泽西法律信息委员会判决全文 [2018] JRC 131(逐段核对第 1-46 段)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Mondaq 案评:Should I Stay Or Should I Go(移除经过时间线与同意令背景交叉核对)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Matters of Trust(新西兰)案评:对 [2018] JRC 131 第 38 段结论及后续 Geneva Trust 系列的追踪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BAILII [2024] JRC 128(Geneva Trust Company SA 费用评估):第 10-11 段对 [2018] JRC 131/132 关系的自认性复述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JE-010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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