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家族以多份文件方式注入资产;判决公开材料未披露单独的设立人安排细节(未披露) |
|---|---|
| 设立地 | 泽西(信托管理地);底层资产此前位于开曼信托与列支敦士登基金会,业务主体在沙特 |
| 准据法 | 泽西法(Trusts (Jersey) Law 1984) |
| 受托人 | JP Morgan Trust Company (Jersey) Limited(Internine、Manastir 原受托人,后由 Trustcorp (Jersey) Limited 接任 Internine)、Russa Management Limited(Intertraders 原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谢赫·阿卜杜拉·阿里·阿尔哈姆拉尼与谢赫·穆罕默德·阿里·阿尔哈姆拉尼(兄弟二人同为各信托保护人);信托另授予保护人指示受托人投资的权力,受托人须执行 |
| 受益人 | 阿尔哈姆拉尼九名兄弟姐妹为三个信托的共同受益对象 |
| 置入资产 | 家族海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s):持股平台及金融资产;此前经由开曼信托与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持有 |
| 关键条款 | 全权信托;含修改权条款;保护人享有投资指示权;受益人原享有罢免保护人的权力(后被修改条款废止) |
阿尔哈姆拉尼家族是沙特最富有的商业家族之一,核心生意包括豪华汽车经销(捷豹、路虎品牌)等。父亲去世后,九名子女以「Sons' Account」(家族会计部门)统一记账,共享沙特境内外资产的收益;海外部分则通过开曼信托和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持有,2000 年前后陆续归整进三个泽西信托——Intertraders、Manastar 与 Internine。九名手足均为受益人,两位兄长阿卜杜拉与穆罕默德·阿里出任保护人,而阿卜杜拉还凭家族授权书掌握着受托人与家族之间的信息通道。
2003 年,家族矛盾全面爆发:以穆罕默德为首的五兄弟把胞兄阿卜杜拉和机构受托人一并告上泽西皇家法院,主张分配未按伊斯兰教法的法定份额进行、受托人偏听偏信「守门人」、存在利益冲突与信息封锁。被告则全盘否认。诉讼迅速失控:皇家法院先后处理了逾 120 宗程序性申请,披露文件约 600 万份;由于庭审时间太长,法院甚至租下圣赫利耶一家酒店的部分楼层改作临时法庭,以免拖累其他日常案件。
在主审之前的 2008 年,皇家法院作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中间判决。其一涉及阿卜杜拉的单方修改:他动用信托修改权,罢免了弟弟穆罕默德的保护人职务,并废止了受益人罢免他本人作为第一保护人的权力。法院认定:修改权本身虽可由其单独行使,但这是一项「有限受信权力」(qualified fiduciary power),行使时必须善意、出于正当目的、并为了全体受益人的利益;修改越激进,作出修改者越要承担更重的正当性举证责任。本案中的修改最终被认定为有效,但法院划出的这条边界成为日后各法域讨论保护人权力的基准。
其二涉及受益人的知情权。法院没有停留在「受益人只能看信托契、账目和往来函件」的传统清单上,而是指出:理性的受托人应当回应受益人的合理信息请求,即便受益人并无严格的法律权利,因为双方关系应建立在相互信任之上;但受托人不必允许受益人「翻箱倒柜」式查阅档案,也不必交出可能被用于攻击信托的文件。其三是所谓 dog-leg 请求——受益人试图借公司董事对受托公司勤勉义务的违反来间接追责。法院在 [2007] JRC 026 及 2008 年判决中拒绝放行,认为此类请求仅在例外情形(如受托公司无偿付能力且别无救济)下才可允许。
2008 年 11 月,主审开庭。庭审进行约 100 天后,各方于 2009 年 9 月达成全面和解,16 宗泽西诉讼经同意令终止([2009] JRC 187)。Page 专员在终止聆讯中罕见地表示,法院对涉案信托的部分管理方式「原则上不能令人满意、实践中潜藏危险」,并将以一般化方式提请泽西金融服务委员会在监管层面关注。这场没有判决书下文的战争,留下一整套中间判决,反而成了泽西(乃至更广的离岸世界)保护人法、受益人知情权与受托人费用规则的重要素材。
| 泽西皇家法院 | [2007] JRC 026 · Page 专员(Commissioner) 2007 拒绝允许修正诉状加入 dog-leg 请求:董事对公司的法定勤勉义务不构成信托财产,Article 56 已废止,不应再造立法者刚放弃的责任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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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西皇家法院 | Alhamrani v Alhamrani (2008) WTLR 753(本条目主判决) · 泽西皇家法院(合议庭组成以判决原文为准) 2008 确认阿卜杜拉单方修改(罢免共同保护人、废止受益人罢免权)有效,但修改权属有限受信权力;就受益人信息请求与 dog-leg 请求作出指引 |
| 泽西皇家法院 | [2009] JRC 187 · Page 专员会同 Jurats de Veulle、Allo 2009-09-24 全案和解后 16 宗诉讼终止;法院表态不将证据移交监管机构,但会以一般化方式提示 JFSC 注意 |
法院循 Lewin 对权力的经典三分法(自有权力/受限权力/受信权力)分析修改权:该权力虽非明示以受信身份赋予,但系为受益人整体利益而设、与保护人职位相联,故至少属于受限权力,且其性质使然应认定为有限受信权力——行使不必例行考虑是否动用,一旦动用即受「权力欺诈」法理约束,并须满足善意、正当目的、全体受益人利益三项标准。
就修改的正当性,法院认为判断必须结合修改的激进程度:罢免共同保护人并废止受益人罢免权的组合改动,使第一保护人趋于不受制约,行使者须提出更充分正当理由。本案法院最终接受了阿卜杜拉一方的解释,认定修改有效,但明确宣示上述举证规则,为后续案件提供标尺。
就知情权,法院在传统三件套(信托契、账目、与本人的往来)之外,强调受托人与受益人关系应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合理请求应予回应;同时划出两道护栏:不允许受益人无节制翻查受托人档案,不允许取得可能被用于攻击信托的文件。
就 dog-leg 请求,法院指出:董事对公司(受托公司)的法定勤勉义务原则上属公司自身资产而非信托财产;Article 56 的废止表明立法者有意放弃对董事的直接追责通道,法院不应通过扩大解释再造之;仅在受托公司资不抵债、无保险覆盖且受益人别无救济等例外情形下才可考虑允许。
[A] sensible trustee will comply with any reasonable request by a beneficiary for information, even if there is no strict legal entitlement to it, as the relationship should be based on mutual trust.
理性的受托人应当满足受益人提出的任何合理信息请求,即便受益人对该信息并无严格的法律权利,因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应当建立在相互信任之上。
—— 2008 年判决(WTLR 753),经 Solicitors Journal 案评逐字转引;原判决段落号未见于公开来源
The power to amend was a 'qualified fiduciary' power and ... any exercise of that power must be 'bona fide, for a proper purpose and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beneficiaries as a whole'.
修改权是一项「有限受信」权力,其任何行使都必须是善意的、出于正当目的的、并且是为了全体受益人的利益。
—— 2008 年判决(WTLR 753),经 Solicitors Journal 案评转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