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representors A 与 B:夫妇,非英国公民、非英国居民、非英国住所人 |
|---|---|
| 设立地 | 泽西(信托设立地与法院地) |
| 准据法 | 泽西法(《Trusts (Jersey) Law 1984》as amended,Article 11、47B(2)、47E、47I、51);对照英国法 Pitt v Holt [2013] UKSC 26 |
| 受托人 | Coutts Offshore Europe Limited(后更名 Highvern Trustees Limited);其全资拥有两家 BVI 公司作为转账接收方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判决未述及 |
| 受益人 | 夫妇本人、三名成年子女、四名未成年孙辈及未来后代(未成年及未出生受益人由 Le Maistre 律师代表) |
| 置入资产 | 信托资产及四笔自英国联名账户转入受托人全资 BVI 公司的款项 |
| 关键条款 | 泽西酌情信托;设立人以 100 美元初始设立后陆续追加转账;转账时无人提示英国税务后果 |
2008 年 7 月 1 日,一对非英国公民、非英国居民、非英国住所的夫妇以 100 美元在泽西设立酌情信托,受托人是 Coutts 系的 Coutts Offshore Europe Limited,受益人覆盖夫妇本人、三名成年子女、四名孙辈与未来后代。这是标准的家族财富代际安排。此后他们不断追加投入,其中四笔转账的路径后来成了整场诉讼的焦点:2008 年 11 月 13 日 66 万美元、11 月 21 日约 50 万美元、2014 年 1 月 9 日 170 万美元——全部从夫妇联名持有的英国银行账户转出,进入受托人全资拥有的两家 BVI 公司。
没有人提示过他们这套转账路径的税务含义。受托人没有,银行也没有。他们自己也从未想过这些转账会把他们暴露于英国税责之下。事后证据很清楚:如果早知道,他们会去请税务专家,把钱从非英国账户走。换句话说,错误不在「要不要转入信托」,而在「走哪条支付路径」——这与 K Trust [2017] JRC 177 如出一辙。
2018 年 11 月 16 日,夫妇向皇家法院提出代表申请,依第 11、47E、51 条请求救济。程序照例周全:法院命令通知 HMRC,HMRC 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书面确认无意被追加或评论;总检察长被召集以代表一般慈善利益,但认为本案不存在足以使其陈述的慈善利益。2019 年 3 月 11 日,法院当庭准许申请的各项祈祷,理由另予发布。
4 月 2 日发布的理由判决做了两件事。第一,认定三要件全部满足:夫妇就转账存在错误(第 47B(2) 条定义涵盖对转账效果、后果或可获利益的错误);若无错误本不会转账;错误的严重性(税责数额)与撤销的公正性使得宣告成立。第二——也是本案真正载入教科书的部分——法院借题发挥,正面处理了 K Trust 当时搁置的问题:Pitt v Holt 的三分法(不正确的有意识信念/不正确的默示假设/单纯因果性无知)在泽西是否适用。首席法官的回答干脆:不适用。
法院的理由有三:其一,第 47E 的救济管辖由成文法授予,法院只须问错误是否符合第 47B(2) 条的定义并与转账相关,不必追问错误属于哪一类型;其二,「单纯因果性无知」这个概念本身可疑——无知通常并不「导致」转账,转账的原因是惠及信托的意愿,无知改变的是转账的方式(比如换一个账户);其三,不正确的默示假设与单纯因果性无知之间的智识空间几乎无法划出,因为默示假设之所以成为错误,恰恰正因为假设者对某项重要事实无知。法院宣告四笔转账可撤销,并依第 47E 作出宣告。
| 泽西皇家法院(Royal Court,Samedi 分庭) | [2019] JRC 056 · Sir William Bailhache, Bailiff,携 Jurats Blampied 与 Averty 2019-03-11 当庭判决,2019-04-02 发布理由 依第 47E 条宣告夫妇自英国账户向受托人全资 BVI 公司的四笔转账因错误可撤销;HMRC 与总检察长均未参与实体争议;未成年及未出生受益人由独立律师代表 |
|---|
成文法优先于判例标签:法院指出,第 47E 授予的救济管辖要求法院判断的是「是否存在符合第 47B(2) 条定义的错误」——该定义明确包括对转账效果、后果或可获利益的错误。英国最高法院在 Pitt v Holt 中基于衡平法的谨慎而排除「单纯因果性无知」,但那是对英国衡平法而非对泽西成文法的解读;泽西法院不应把英国法的分类塞进自己的成文法框架。
对「因果性无知」概念的解构:法院给出了一段后来被反复引用的论证——无知通常不是转账的原因;转账的原因是让信托受益的意愿,这种意愿几乎不因无知而消除;无知真正改变的是转账的方式。换言之,「若无其知悉即不会以该方式转账」才是第 47E 语境下因果性的真实含义。
分类的不可行性:不正确的默示假设与单纯因果性无知之间的边界「几乎不可能找到」,因为默示假设只有在假设者对某项重要事实无知时才构成错误。把救济资格系于这样一条含混的分类线,只会制造任意性。
严重性与公正的二元结构:法院强调第三个问题的语法表明其有两个组成部分——错误是否严重、宣告是否公正。严重性通常参照错误对设立人、受托人及其他受益人的影响、税责数额相对于信托规模或设立人留存资产的比例、错误对信托的未来后果、以及是否导致本应受益的人无法受益等因素判断;而公正性则更为微妙——尤其在人为税务筹划失败的案件中,此前获准救济的案例不构成将来同类事实必获救济的先例,法院享有真正的裁量权,没有橡皮图章。
救济的范围(对照后案):同日发布的 D Trust [2019] JRC 055 中,法院确认转账被撤销后相关款项自转账时起即由受托人以 bare trust 为设立人持有,并指出若回转后续交易没有实益目的则无须依第 47I 条作出回转命令——泽西法院对错误撤销采取务实、商业化的路径。
We are pleased to be able to reach the conclusion that it is inappropriate to make the distinctions as to incorrect conscious beliefs, incorrect tacit assumptions or mere causative ignorance because in our view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an incorrect tacit assumption and mere causative ignorance is rather artificial.
我们得以得出如下结论:在(错误的)不正确的有意识信念、不正确的默示假设与单纯因果性无知之间作出区分是不适当的——因为我们认为,不正确的默示假设与单纯因果性无知之间的区分相当人为。
—— In the matter of the G Trust [2019] JRC 056,判决第 16 段
Ignorance does not usually cause the transfer to be made - indeed it cannot really be regarded as causative of anything very much. The cause of the transfer is usually an intention to benefit the trust. That cause is almost invariably not removed by the ignorance which might accompany it.
无知通常并不导致转账的发生——事实上,它很难说对什么具有因果性。转账的原因通常是惠及信托的意愿;而这一原因几乎从不因与之相伴的无知而消失。
—— In the matter of the G Trust [2019] JRC 056,判决第 16 段
The grammar of the question makes it plain that there are two component parts; the first is to whether the mistake was of a serious character and the second as to whether it is just for the Court to make a declaration.
该问题的语法清楚地表明它有两个组成部分:其一为错误是否属于严重性质,其二为法院作出宣告是否公正。
—— In the matter of the G Trust [2019] JRC 056,判决第 17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