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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2006 · Supreme Court of Japan, First Petty Bench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最高裁 2005 (Ju) No.1461:MMF 货币管理基金中的受益权与取立权

MMF (Money Management Fund) Beneficiary Rights Case, Supreme Court of Japan, 2005 (Ju) No. 1461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2006-12-14 判决;民集 60 巻 10 号;事件番号 2005 (Ju) No. 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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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终审年份
日本辖区
争议标的为 MMF 基金受益…涉案金额 / 标的
3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本案当事人的具体姓名在公开报道中以代号处理,其核心是两类主体:一类是债务人与其债权人。债务人持有 MMF(Money Management Fund,货币管理基金,日本的一种合同型投资信托)的受益权。债务人的债权人为追偿债务,试图扣押债务人名下的 MMF 受益权,并依《民事执行法》第 144 条之规定行使取立权(催取权,即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给付的权利)。另一类是 MMF 的贩卖公司(委托人公司,证券公司),其主张 MMF 与一般信托型基金不同,受益人无法随时解约、解约请求附有条件,因而债权人的取立权不能成立。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就 MMF 受益权是否可被扣押、债权人取立权的行使要件作出判断。本案因 MMF 是日本零售金融中广泛使用的类现金管理产品而具有广泛的实务影响。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合同型投信中为委托人公司,即 MMF 的贩卖公司/证券公司)
设立地日本(零售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与执行程序所在地)
准据法日本法(《投信法》《民事执行法》第 144 条等)
受托人受托银行(合同型投信架构下的受托角色)
保护人 / 委任人不适用
受益人购买 MMF 的投资者(含本案债务人)
置入资产MMF 基金资产(短期金融工具组合:短期存款、商业票据与短期债券)
关键条款合同型投资信托(MMF,货币管理基金);投资者按份额取得受益权,通常按日计息、可申请解约赎回;受益权在法律性质上是对贩卖公司的附条件解约金请求权(最高裁核心认定)

故事

MMF 是日本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引入的一种货币管理基金类投资信托产品,以合同型投信的形式运作: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公司设立并管理基金,资金交由受托银行管理运用,主要投资于短期存款、商业票据与短期债券,投资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取得受益权,通常按日计息、随时可申请解约赎回。由于 MMF 在银行存款与股票之间的中间地带填补了零售现金管理需求,在日本个人与机构投资者中被广泛持有。

本案中,一名 MMF 投资者因对外负债成为被执行对象。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扣押债务人名下的 MMF 受益权,并主张依《民事执行法》第 144 条行使取立权:即债权人在取得扣押命令后,有权向第三债务人(本案即 MMF 的贩卖公司)直接表示解约请求的意思,收取原本应由债务人取得的解约金。债权人认为,MMF 受益权在性质上与信托受益权或存款债权类似,随时可以变现,属于可以扣押并取立的财产。

贩卖公司则抗辩:MMF 的解约并非无条件随时可行,其份额赎回机制涉及净值计算与时间窗口,且本案 MMF 产品的解约条款附有条件;取立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本人可以立即行使的请求权为前提,而 MMF 受益权不符合这一要件。一审法院(前审)支持了贩卖公司的立场,驳回了债权人的取立主张。债权人向东京高等法院寻求救济未果后,经许可上告至最高裁判所。

2005 年 4 月 28 日,东京高等法院作出前审判决。2006 年 12 月 14 日,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就该案作出判决,撤销东京高等法院的前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最高裁判所认为:MMF 受益权在法律性质上是受益人对贩卖公司的、附条件的解约金请求权,尽管其行使附有一定条件,但该条件并不妨碍其作为可扣押财产的资格;债权人在取得扣押命令后,可以向贩卖公司表示解约请求的意思,在解约条件成就的范围内收取解约金,取立权成立。

本案判决对日本信托与投信法的交叉领域具有基础性意义:其一,它确认了合同型投信(MMF)的受益权是债权人可以扣押的财产,即便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受益权;其二,它阐明了取立权行使的要件——只要受益权在客观上可以变现、解约条件可因债权人的解约请求而成就,取立权即可行使;其三,判决后被广泛援引于类似的结构化金融产品受益权扣押与执行争议中。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决全文在裁判所官方网站判例检索系统中有收录,相关民集卷号(60 巻 10 号)为后续学术与实务文献的通行引用方式。

时间轴

此前债务人购买 MMF 货币管理基金份额,取得受益权
纠纷发生债权人申请扣押债务人名下 MMF 受益权,并主张依《民事执行法》第 144 条行使取立权
前审一审法院驳回债权人取立主张;债权人向东京高等法院寻求救济
2005-04-28东京高等法院作出前审判决,维持不利于债权人的立场
2005案件经许可上告至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事件番号 2005 (Ju) No. 1461
2006-12-14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判决:撤销东京高等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确认 MMF 受益权为可扣押财产、取立权成立

审级与裁判

日本地方裁判所(前审一审)未披露 · 未披露
未披露(2005-04-28 前)
驳回债权人的取立主张
东京高等法院(控诉审)未披露 · 未披露
2005-04-28
前审判决:维持不利于债权人的立场,认定取立权不成立
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上告审)2005 (Ju) No. 1461 ·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2006-12-14
撤销东京高等法院判决、发回重审:MMF 受益权为可扣押财产、债权人取立权成立

裁判要点

MMF(货币管理基金)受益权在法律性质上是受益人对贩卖公司的、附条件的解约金请求权 附条件性不妨碍 MMF 受益权作为可扣押财产的资格,债权人可依《民事执行法》扣押该受益权 债权人依《民事执行法》第 144 条行使取立权时,可向贩卖公司表示解约请求的意思,在解约条件成就的范围内收取解约金 原审判决认定取立权不成立的结论有误,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法官说理

最高裁判所从 MMF 的产品结构入手,指出合同型投信的受益权本质上是对贩卖公司的金钱债权:投资者购买份额后,其权利表现为在未来一定时点按份额净值解约并收取解约金的权利,这与信托型投信中的信托受益权在功能上一致。

关于附条件性,最高裁判所认为,解约条款所附条件(如净值计算时点与时间窗口)并不使该请求权变成不可扣押的权利;取立权制度的本意是让债权人能够及时实现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只要该债权在客观上可以变现,取立权即应成立。债权人向贩卖公司表示解约请求的意思,即可使解约条件成就。

最高裁判所据此认定,原审法院将附条件性理解为取立权的障碍,属于对《民事执行法》第 144 条的解释错误,故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判决原文

The beneficiary right in a Money Management Fund (MMF) constitutes a conditional claim for redemption payment against the selling company, and the attaching creditor may exercise the right of collection by manifesting the intention to request redemption.

MMF(货币管理基金)的受益权构成对贩卖公司的附条件解约金请求权,扣押债权人可以通过表示解约请求的意思来行使取立权。

——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判决主旨(依据 worldlii 英文译文,民集 60 巻 10 号)

主题

投信 受益权 取立权 扣押 合同型投信 债权人保护 解约请求权 日本信托判例

后续影响

本案判决后被广泛援引于日本结构化金融产品受益权扣押与执行争议中,MMF 及类似产品的可执行性在实务中获得了明确依据。发回后的重审结果与最终和解情况未在公开来源中确认。判决所确立的取立权行使要件成为日本学界讨论信托受益权与类信托债权执行的基准文本之一。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的启示是:合同型投信的受益权虽非传统信托受益权,但因其客观可变现性,债权人可以扣押并行使取立权,附条件性不构成执行的障碍。对使用日本投信与信托类产品做现金管理的家族而言,此类资产在债权人追索时没有隔离效果;对债权人而言,判决提供了清晰的执行路径。本案也反映了日本法下信托受益权与类信托债权在执行法上被同等处理的趋势。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WorldLII:Supreme Court of Japan, 2005 (Ju) No. 1461 (MMF case), 2006-12-14, 英文译文全文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日本裁判所官网判例检索系统(民集 60 巻 10 号收录,未获得直接 URL)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JP-005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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