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未披露(2005 年设立 M 信托的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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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开曼群岛 |
| 准据法 | 开曼群岛法(《信托法》第 48 条程序) |
| 受托人 | ST Limited(持牌信托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G 女士(原保护人,2020-07-24 辞职);B 先生(拟任继任保护人) |
| 受益人 | 未披露(家族受益人;由 AV 代表全体利害关系人应诉) |
| 置入资产 | 未披露 |
| 关键条款 | 信托契据第 22.2 条:'时任保护人(if any serving as Protector at the time)可任命其继任保护人';其余条款未披露 |
M 信托是典型的开曼家族信托:受托人是持牌的 ST Limited,保护人由家族信任的 G 女士出任。保护人权在文件里写得很传统——第 22.2 条:'时任保护人可任命其继任保护人'。条款没有写辞职之后怎么办,这个留白正是后来风波的种子。
2020 年 7 月 24 日,G 女士致函受托人:立即辞职。信里没有任命任何人。三个月后的 10 月 23 日,她又签了一份'确认与任命契据':声明自己在辞职时就有意行使第 22.2 条的权力,现在正式任命 B 先生为继任保护人。
受托人陷入两难:任命如果不有效,M 信托的保护人权悬空,后续任何需要保护人同意/介入的步骤都可能被挑战;而保护人权在开曼信托治理里的分量,足以牵动整份文件的操作链条(判决特别援引 Re Y Trust (No.1) [2016] 1 CILR 9 的教训——保护人任命无效会引发一连串问题)。
受托人于是依《开曼信托法》第 48 条起诉,请求法院:宣告 10 月的任命契据有效;如无效,则由法院以固有管辖权任命 B。法院指定 AV 代表全体利害关系人应诉;AV 支持申请。案件书面审理、无对抗。
2021 年 10 月 14 日,Segal 法官支持了受托人的主位请求。他的分析分两步:第一,解释第 22.2 条——'时任保护人'指辞职时在任的人;任命继任者是辞职这个过程的组成部分,因此 G 女士虽在辞职后签署文件,行使的仍是'在任期间'产生的权力。第二,边界:这项权力允许'辞职时一并安排继任',但不允许'辞职很久之后忽然想补任'——如果 G 女士辞职时没有安排、事后才想任命,那就不行。
法院据此宣告 10 月 23 日的任命契据有效,B 先生为 M 信托的合法继任保护人;因主位请求已获支持,固有管辖权的备位请求无须处理。判决同时确认法院确有以固有管辖权任命保护人的权力——这为同类悬空职位留了一条司法兜底通道。开曼信托治理因此多了一份可复制的操作样本。
| Grand Court of the Cayman Islands, Financial Services Division | FSD 50 of 2021 (NSJ) · Segal J 2021-10-14 宣告 2020-10-23 任命契据有效;B 先生为合法继任保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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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目的的解释。Segal 法官把第 22.2 条放在整份契据中读:'the person, if any, serving as Protector at the time may appoint his or her successor Protector' 的关键是'serving as Protector at the time'——辞职这件事不切断'当时在任'这一时点上的权力,任命继任者正是行使该权力的方式。
边界划分的实践理由。法院指出:保护人在信托治理中的角色重要,无效任命会引发连锁问题(引 Re Y Trust (No.1) [2016] 1 CILR 9);把权力理解为'辞职过程的组成部分'既尊重辞职者的安排意图,也防止'辞职多年后凭空补任'对信托确定的破坏。
受托人申请的示范意义。法院认可:当信托文件措辞含糊、职位任命效力存疑时,谨慎的受托人应寻求法律意见、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消除不确定性——这正是第 48 条程序的存在意义。
the person, if any, serving as Protector at the time may appoint his or her successor Protector
时任保护人(若有)可任命其继任保护人。
—— M 信托契据第 22.2 条(判决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