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同一位设立人先后设立 X 信托与 Y 信托(身份未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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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开曼群岛(信托管理与法院监督地) |
| 准据法 | 开曼群岛法(Trusts Act (2021 Revision) 第 48 条) |
| 受托人 | A Limited(两家信托的唯一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 受益人 | 设立人的子女等;B(设立人之子女)经法院指定代表两信托全体受益人应诉 |
| 置入资产 | X 信托持有两项最具流动性的拟变现资产及若干较不流动资产;Y 信托持有其他资产;具体构成与金额未披露 |
| 关键条款 | 开曼全权信托;受托人依信托契享有费用报酬权;其他条款未公开 |
受托人缺钱、信托没现金、资产不好卖——这是离岸信托世界里最尴尬也最常见的死结。X 信托与 Y 信托的受托人 A 有限公司被欠费用多时,账上没有可用现金兜底,于是在 2022 年 6 月 1 日正式向开曼大法院金融事务分庭提出第 48 条申请:请法院批准它保留已收取的费用、支付已发生未付和即将到期的费用,并授权变现 X 信托的两项「最具流动性」资产来填坑,同时就本次申请的费用获得弥偿。
代表全体受益人的被告 B(设立人之子女)并不反对受托人取酬的原则——争议焦点是「怎么取」。B 指出:按受托人的路径变现,意味着以显著低于面值的折价割肉,损失大到没有正当性;更合理的做法是先做一笔以拟变现资产作押的短期贷款,同时出售 Y 信托中较不流动的其他资产,尽量按接近市场价变现来还贷。B 还点出两处结构性疑虑:变现所得远超受托人的现有费用,而受益人正酝酿撤换受托人;受托人一方面有权拿钱走人、另一方面要评估受益人的替代方案,两者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受托人的回应是一套「现实主义」论证:贷款只是推迟清算,借款成本注定沉没,到期仍需交出同样的资产抵债;受益人数月来从未提出任何可操作的具体方案,所谓「出售其他资产」商业上高度不确定,且主要属受益人自己该去落实的事项;其本意也并非立即清仓两项资产,只是想一次申请留足授权、免去将来再来一趟。案件不公开审理(in camera),判决同样以匿名形式下达。
2022 年 11 月 29 日,Kawaley 法官下达判决。他首先确认:受托人的申请「完全理性」(entirely rational)——费用确实拖欠、确实无现金可偿、受益人也确实拿不出具体替代方案。但他没有照搬第二类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的标准打法,而是对合理性测试作了「略微修改」:一个合理的受托人,在 B 已于程序中提出一笔具体、潜在对信托更有利的贷款思路之后,应当愿意再给对方一个短暂机会去落地可行的贷款要约,并继续谈判寻找共识。
据此,法院认定给予一段落定贷款的时间「公正且合宜」,并只批准变现受托人所提两项资产中估值较低的那一项。至于受托人能否在知悉存在潜在第三方所有权主张的情况下动用信托财产付款,法院援引多项先例确认法院「有权在存在第三方申索或潜在申索时允许或指示受托人分配」,并援引 Berkeley Applegate 原则——法院可酌情以对管理中劳务与开支的补偿为条件落实衡平权益。最终法院命令:受托人有权保留已付费用,并从信托资产中支付未付及即将到期费用、双方本申请费用,均以「无任何第三方对两信托资产的所有权申索」为前提 footing。这是开曼法院首次在第 48 条 bless 语境下显式平衡受托人取酬权、受益人权利与未出庭第三方的潜在权利。
| 开曼大法院金融事务分庭 | FSD 57 of 2022 (IKJ) · Kawaley 法官 2022-11-29 申请不整体驳回:确认受托人取酬与按 footing 支付费用的请求合理;但变现授权收窄——仅批准变现估值较低的资产,并为受益人保留短期窗口落实替代贷款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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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申第二类 bless 申请的四问:有无权力、是否真诚认为符合信托与受益人最大利益、合理受托人是否可能得出同样结论、有无利益冲突阻碍批准。但法院强调此类申请事实敏感,不预设统一门槛,受托人无权靠贴「重大决定」标签降低审查强度。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三方权利的平衡:受托人的取酬权、受益人的财产利益、以及未出庭的潜在第三方所有权主张人的权利。法院首次被邀请在 bless 语境下处理这一三角关系,遂采取审慎扩张:援引先例确认「法院有管辖权在存在(潜在)第三方申索时允许或指示分配」,并援引 Berkeley Applegate 中 Nugee 副法官的原则——以对管理劳务与开支的补偿为落实衡平权益的条件。
对变现方案的审查采取「过程视角」而非结果视角:法院不代替受托人做商业判断,但检查其是否真正穷尽对替代方案的考虑。B 的贷款思路在程序中已足够具体,受托人若立即变现将剥夺该方案的检验机会;而受益人数月不作为也不能无限期豁免——故折中为限期窗口加部分授权。
利益冲突的处理落在结构设计上:法院没有因受托人自肥嫌疑而整体否决,而是把变现规模砍到仅覆盖需要的较低值资产,并以「无第三方申索」的 footing 保护未出庭者,令费用支付的可逆性与担保性同时得到安排。
The court has jurisdiction to permit or direct a trustee to distribute notwithstanding the existence of claims or potential claims from third parties.
即使存在第三方的申索或潜在申索,法院仍有管辖权允许或指示受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 判决(FSD 57 of 2022 (IKJ)),经 Conyers 案评逐字转引
…the court has a discretion to require as a condition of giving effect to (the) equitable interest that an allowance be made for costs incurred and for skill and labour expand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operty.
……作为使(该)衡平权益得以落实的条件,法院有裁量权要求就与财产管理相关的已生开支及投入的技能与劳务给予补偿。
—— 判决引用 Berkeley Applegate(Nugee 副法官语),经 Conyers 案评转引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vLex:FSD 57 of 2022 (IKJ) 判决(当事人、法院、法官、日期、头注与判决起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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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Conyers:In the Matter of The X Trust and The Y Trust – FSD 57 of 2022 (IKJ)(判决结论、命令内容、引语逐字转述)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Lexology:Offshore Trust and Estate Litigation Update — Part I(本案定位与争点归纳)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Conyers 中文案评:开曼群岛 X/Y 信托案(命令细节中文转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