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判决未具名披露(G 信托为 STAR 信托,依信托法第八部分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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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开曼群岛(信托受开曼法管辖);关联信托与诉讼在香港 |
| 准据法 | 开曼法(信托法(2021 年修订)第 48、90、100、102 条;大法院规则第 85 号命令;并涉及开曼「防火墙」条款对外国法的排除) |
| 受托人 | G 信托受托人(专业受托人机构,判决匿名);ICTI 为共同申请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不适用(STAR 信托以「执行人」替代保护人/受益人监督,本案执行人由 Conyers 代理) |
| 受益人 | A 类受益人与 B 类受益人两个阵营(分别由 Carey Olsen 与 Collas Crill 代理);依第 100 条,受益人对 STAR 信托本身无诉权 |
| 置入资产 | G 信托资产的主要部分——由香港信托受托人转让的股份;受托人拟从「争议部分」中支付更正之诉的费用 |
| 关键条款 | 《增列契据》增列受益人,但据受托人所称,其效果造成 G 信托与香港信托受益人类别之间并非本意的差异;受托人寻求依信托法第 48 条及大法院规则第 85 号命令更正该契据 |
G 信托是一个开曼 STAR 信托,其资产的主要部分来自香港信托受托人转让的股份。这批股份的转让是否有效,正在香港的诉讼中激烈争辩:B 类受益人与原告同阵,A 类受益人与原被告同阵,而 G 信托的受托人选择中立,并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被加入该案。中立,是受托人在两地平行诉讼中的自保之道;但中立也意味着,当信托文件本身出现问题时,没有人替它出面主张。
问题出在一份《增列契据》。受托人发现,G 信托与香港信托的受益人类别之间存在并非本意的差异——用判决的话说,是「差异」(discrepancies),而非有意为之的设计。它取得了伦敦衡平法大律师的意见,认为可能需要更正该契据,遂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发出「Beddoe 更正传票」,请求法院准许其在开曼提起更正之诉,并准许从争议部分的信托资产中支付费用。执行人与 A 类受益人支持,B 类受益人反对,理由是资产归属尚在香港诉讼中未决,且更正问题本可在香港处理。
2023 年 12 月 11 日,Kawaley 法官作出第一份判决,准许受托人提起更正之诉。他的分析重心在「管辖」:开曼的防火墙条款使开曼法院成为审理「涉及开曼法排除外国法之新颖问题」的适当法院;当争点涉及 STAR 信托这类「定制」的开曼载体、或防火墙要求适用「独有的开曼信托法」时,支持开曼的公共政策通常更强。他并指出,若将更正问题推迟,外国(香港)法院反而更可能成为更适当的法院,故应尽早审理。判决末尾,法官提出一个初步看法:若需要对抗性辩论,应由 B 类受益人担任反对一方,并给予其预防性费用令的保护。
这一初步看法立即引发三方书面陈词。2024 年 2 月 1 日,Kawaley 法官作出第二份判决,修正了自己的初步立场。其一,更正申请并不必然需要对抗性辩论——与英格兰不同,开曼法下更正无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争点为前提,因为开曼的税务中立使法院不必「屈从于 HMRC 所表达的国内财政政策要求」。其二,B 类受益人并非担任「魔鬼代言人」的适当人选:信托法第 100 条明定,STAR 信托的受益人「本身并无强制执行信托的资格」,唯一有诉权的是执行人;受益人在庭上的发言权,远较普通信托的受益人「微弱」。其三,案件管理事项应由审理更正之诉的法官决定,Beddoe 法官无权「篡夺」该管辖。
判决因此划出两条界线:实体上,STAR 信托的监督权集中于执行人,受益人的参与不因被允许出庭而扩张为诉权;程序上,Beddoe 申请与主诉必须分离,Beddoe 法官只决定「是否准许起诉、费用如何负担」,不介入主诉的对抗安排。对开曼的 STAR 信托实务而言,这是一次关于「谁替信托说话」的清晰回答;对跨境家族而言,它提示:当同一批资产同时受开曼信托与香港诉讼牵制时,选择在哪里解决文件瑕疵,本身就是一场管辖争夺。
| Grand Court of the Cayman Islands, Financial Services Division | FSD 270 of 2023 (IKJ) · The Hon. Justice Kawaley 2023-12-11 准许受托人提起更正之诉并获 Beddoe 救济;就对抗性辩论、适当对抗方与费用保护提出初步看法,邀请各方书面陈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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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and Court of the Cayman Islands, Financial Services Division | FSD 270 of 2023 (IKJ) · The Hon. Justice Kawaley 2024-02-01 更正申请无须对抗性辩论;执行人为唯一有诉权者,B 类受益人不宜担任对抗方;案件管理事项归属审理更正之诉的法官 |
法院以开曼的税务中立解释为何无须对抗性辩论:英格兰法院要求争点,是担心更正沦为纯粹为获取追溯性税务利益的手段;开曼不存在此类国内财政政策,故不必自我设限。更正的功能是还原当事人真实的交易意图,而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第 100 条是判决的支点:STAR 信托的受益人「本身并无强制执行信托的资格」,其地位不同于普通信托受益人。既无诉权,则以其名义担任「魔鬼代言人」缺乏法律基础;执行人依第 102 条享有与普通信托受益人同等的申请、获取信息与救济权利,并负有为特殊信托行事的信义义务,故应由执行人承担对抗角色。
法院同时处理管辖的层级问题:Beddoe 程序与更正之诉是两个不同的司法角色。前者判断受托人应否起诉、费用可否从信托资产支出;后者处理实体与程序安排。若允许 Beddoe 法官决定主诉的对抗结构,等于让准备程序的法官取代审理实体的法官,故明确否定。
对「何时起诉」,法院采取「尽早」的立场:防火墙条款使开曼法院对涉及开曼法排除外国法的新颖问题具有强烈利益;若推迟,香港法院可能因先受理而成为更适当法院,届时开曼对自身信托法的解释权将被削弱。
does not, as such, have standing to enforce the trust or an enforceable right against a trustee or an enforcer, or an enforceable right to the trust property
本身并无强制执行信托的资格,亦无对受托人或执行人的可执行权利,或对信托财产的可执行权利。
—— Trusts Act (2021 Revision) (Cayman), section 100(判决所依据的核心条文,按成文法原文照录)
the voice of a beneficiary in relation to a STAR trust is far more muted compared with the standard position in relation to an ordinary trust.
与普通信托的标准情形相比,STAR 信托的受益人在信托事务中的声音要微弱得多。
—— FSD 270 of 2023 (IKJ),Kawaley J 第二份判决(2024-02-01),转引自 World Services Group 案件评述
no discernible basis on which the Beddoe Court could properly usurp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Rectification Court to determine all case management issues arising in relation to the Rectification Summons
看不出任何可辨识的依据,使 Beddoe 法院得以正当僭夺更正法院对更正传票所生一切案件管理事项的管辖权。
—— FSD 270 of 2023 (IKJ),Kawaley J 第二份判决(2024-02-01),转引自 Walkers 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