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丈夫 YFX(本人为设立人,并兼任 protec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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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新加坡(受托人 Camelot Trustees Limited 为新加坡持牌专业受托人;信托持有 BVI 公司 A Limited 的一股股份) |
| 准据法 | 未披露(契据为 Discretionary Settlement (With Protector) 格式) |
| 受托人 | Camelot Trustees Limited(专业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丈夫 YFX 本人——新增受益人、分配收入、更换/委任受托人、重新结算与预付等权力均须经其书面同意 |
| 受益人 | 丈夫、妻子(设立时)、丈夫的后代及其配偶、丈夫父母、妻子母亲、丈夫三名兄弟姐妹及其后代、经 protector 书面同意加入的任何人士 |
| 置入资产 | BVI 一股公司 A Limited(由信托实益拥有,法院按其资产份额将 S$350,918.49 计入池)及信托资产(法院按名义价值 S$512,322 计入) |
| 关键条款 | 不可撤销、酌情分配;多项受托人权力须 protector 书面同意方能行使;契据未披露终止条款 |
这桩离婚案里没有孩子,却有一份精心设计的信托。丈夫与妻子 2004 年相识,2011 年 12 月结婚,婚后妻子操持家务、丈夫在安平(EY)一路做到合伙人,是家中唯一收入来源。2015 年 9 月 21 日——婚姻表面平静的第六年,丈夫设立 M Trust,契据为不可撤销的酌情信托,受托人交给专业机构 Camelot Trustees Limited,把一份 BVI 一股公司 A Limited 的实益权益装了进去。契据保留了 protector 这一角色:受托人新增受益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入、委任或更换受托人、行使重新结算与预付权力,都必须先取得 protector 的书面同意。而 protector 一职,正是丈夫本人。
2017 年 7 月妻子确诊子宫内膜癌并切除子宫,其经营的两家古董艺术品公司随之停摆。2019 年 5 月妻子搬出婚房,丈夫停付每月 S$3,000 津贴,同年 10 月妻子起诉离婚,2021 年 5 月 7 日获临时判决。此后战火延伸到附属事项:双方各自申报 126 项资产,互相指责对方隐匿或挥霍——妻子点名 2015 年的信托、英国与印尼登记在朋友名下的房产、EY 离职补偿;丈夫则要求以妻子搬出日为界,把此前所有资产剔出婚姻财产池,并申请暂停或减少每月 S$6,000 的临时赡养费。
Hoo Sheau Peng 法官先定规矩:婚姻资产截止日取临时判决日而非搬出日——2019 年 5 月婚姻并未实际终结,丈夫仍住婚房、双方共同支付家用、联名账户照常运转。随后逐一处理争议资产,最后落到 M Trust。法官列出了审查信托的四项因素:放入信托的资产是否本属婚姻资产、信托的性质与设立目的、意定受益人的范围、设立人对信托的控制程度。就本案而言:信托资产源于婚姻期间的积累,设立目的合法(保障家庭财务、隔离债权人风险),设立时受益人名单同时包括丈夫与妻子,双方虽然都不因信托取得可执行的实益权益,但信托本意是为夫妻双方利益而设;关键在于丈夫以 protector 身份对信托保留了高度控制——多项受托人权力没有他的书面同意就无法行使。
法官的逻辑落点很清楚:如果允许丈夫一边以 protector 实际掌控信托、一边以『受益人无实益权益』为由把信托资产整个剔出婚姻财产池,等于允许他以信托外壳屏蔽婚姻期间的共同积累。据此,法院将信托资产按名义价值 S$512,322 计入婚姻财产池,并将 A Limited 中丈夫的资产份额 S$350,918.49 一并计入,同时明确判决不向受托人下达任何影响信托运作的命令——计入是『名义上的』,为了分配公平,而不是击穿信托。丈夫在诉讼中的披露表现也被法院点名:从首次申报到终局,婚姻财产池(不含妻子资产)净值增长约六倍,多项投资去向不明,法院据此给予妻子 3% 的上调。
最终,法院按单收入婚姻的路径先给妻子 32% 的直接贡献比例,加上 3% 的披露上调,分割比例定为丈夫 65%、妻子 35%;婚房 Pinnacle @ Duxton 六个月内出售后按此比例分配,丈夫另须在三个月内向妻子支付 S$708,640.45。赡养方面,法院考虑到妻子年龄、健康与长期脱离职场,判丈夫再付两年、每月 S$6,000(合计 S$144,000)的一次性赡养费,帮助她走向自给自足;丈夫关于暂停/减少临时赡养费的 SUM 319 申请则不作命令,各自承担己方讼费。
| 新加坡高等法院家事法庭 | HCF/DT 4921/2020(连同 HCF/SUM 319/2025) · Hoo Sheau Peng J 2026-07-27 婚姻资产截止日取临时判决日(2021-05-07);M Trust 资产按名义价值 S$512,322 及 A Limited 中丈夫份额 S$350,918.49 计入婚姻财产池,不对受托人作出任何命令;财产池合计 S$7,599,681.70,分割 65:35(丈夫:妻子,含 3% 披露上调);婚房六个月内出售后按比例分配;丈夫支付妻子 S$708,640.45 及 S$144,000 一次性赡养费;SUM 319 不作命令,各自承担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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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先确立审查框架:判断一方配偶设立的信托资产是否计入婚姻财产池,须考量四项因素——置入信托的资产是否属婚姻资产、信托的性质与设立目的、意定受益人的范围、以及设立人对信托的控制程度。逐项适用:其一,置入信托的资产源于婚姻期间丈夫的收入与积累,属婚姻资产;其二,信托设立目的合法(家庭财务保障与债权人隔离),不构成欺诈性安排;其三,设立时的受益人名单同时包括丈夫与妻子,信托本意为夫妻双方利益而设,妻子对信托的设立既不知情亦未同意这一点反而强化了排除不公的判断;其四,也是决定性的一点,丈夫作为 protector 对信托保留了高度控制——新增受益人、分配收入、更换受托人、重新结算与预付等权力均须经其书面同意,信托的自主性被设立人的个人意志实质性覆盖。若以『酌情受益人无实益权益』为由将信托整体剔除,等于允许设立人以不可撤销、酌情的形式屏蔽婚姻所得,与 Women's Charter 下公平分割的目标相悖。法院因此采用名义价值(notional value)方法:将信托资产估值 S$512,322 及 A Limited 中丈夫份额 S$350,918.49 计入财产池,但明确不对受托人作出任何命令——计入仅为分配计算,不改变信托的法律存续与受托人的信义地位。此外,丈夫分阶段披露、申报池净值增长约六倍及多项投资去向不明,法院据此在妻子 32% 的直接贡献基础上给予 3% 上调。
The M Trust is an irrevocable trust settled by the Husband on 21 September 2015. It is also a discretionary trust, and is managed by a professional trustee, Camelot Trustees Limited ('Trustees').
M Trust 是丈夫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设立的不可撤销信托。它同时是一份酌情信托,由专业受托人 Camelot Trustees Limited(『受托人』)管理。
—— para 116
It is certainly troubling, and it cannot be ignored, that the net value of the matrimonial pool (excluding the Wife's assets) increased by about six times from the Husband's first declaration of his assets.
令人不安且不容忽视的是,婚姻财产池(不含妻子资产)的净值较丈夫首次资产申报增长了约六倍。
—— para 261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eLitigation.sg 判决全文([2026] SGHCF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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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laws.sg 判决文本([2026] SGHCF 22)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SGCaseLaw 案件摘要与顺序整理([2026] SGHCF 22)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Chambers Private Wealth 2026 新加坡章节对本案信托处理的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