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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2022 · 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庭(Vinodh Coomaraswamy 法官)

Zaiton 诉 Nafsiah:20.5万新元进了前妻的公积金户头——归复信托、Quistclose 与推定信托全线失守,只剩不当得利

Zaiton bte Adom v Nafsiah bte Wagiman and Another [2022] SGHC 189 — money paid for a flat purchase was not held on resulting, Quistclose or constructive trust; only a personal restitutionary claim in unjust enrichment succeeded
[2022] SGHC 189,Originating Summons No 1014 of 2020,2022-08-22 判决(2021-08-11、08-25 及 09-16 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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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终审年份
新加坡辖区
S$205,359.80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原告 Zaiton Binte Adom 与第二被告 Safie Bin Jantan 于2013年缔结未登记婚姻,当时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 Nafsiah Bte Wagiman 的婚姻仍在存续。第一、第二被告于1985年结婚、2018年离婚;第二被告于2019年与原告结婚。2002年,第一、第二被告以联权共有方式购入一套 HDB 组屋作婚姻住所,价格 S$298,000,房款由 HDB 贷款及双方公积金支付;第二被告支付约 S$23,000 首期,但2002年后几乎未再供款,贷款主要由第一被告偿还。2015年,原告把出售自己组屋所得及公积金提取款合计 S$205,359.80 交给第二被告,后者转交第一被告,存入第一被告的公积金账户;第一被告随后用其中 S$125,717.15 清还 HDB 贷款、解除押记,另把 S$30,002.68 转入公积金投资账户。原告后来主张这笔钱从未赠与,要求两被告返还,先后以归复信托、Quistclose 信托、推定信托、不当得利与衡平法留置等多项理由起诉。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不适用——原告主张的信托未被法院认定成立;法院认为她交付资金时已完全让渡权益,仅有单方期待
设立地新加坡(组屋与公积金账户均在新加坡)
准据法新加坡信托法与返还法;HDB 组屋与中央公积金(CPF)制度
受托人主张中的受托人为第二被告(就 Quistclose 信托)及第一被告(就推定信托);法院均未认定
保护人 / 委任人不适用
受益人主张中的受益人为原告本人
置入资产S$205,359.80;第一被告的 CPF 普通账户与特别账户;涉案组屋(联权共有)
关键条款无书面信托文件;原告主张第二被告仅按特定目的持有款项,目的落空后应返还;法院认定双方从未就用途、返还方式或时间达成协议

故事

这宗案件的资金链条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原告为它套上的法律外衣。2015年,原告 Zaiton 把自己卖掉组屋所得的约 S$163,000,加上从公积金提取的一笔钱,合计 S$205,359.80,交给第二被告 Safie。款项分两笔:S$7,256.68 的支票,以及 S$198,103.12 的银行本票,收款人都是「CPF Board」。第二被告随即把两笔钱转交第一被告 Nafsiah,存入她的公积金账户。

第一被告当时仍是第二被告的妻子(两人1985年结婚,2018年才离婚)。她后来用账户里的 S$125,717.15 一笔清还 HDB 贷款,解除了组屋上的押记;又把 S$30,002.68 转入公积金投资账户。对原告而言,这笔钱的走向很清楚:它变成了第一被告的公积金,变成了那套组屋的净值。对她不利的是,她从一开始就知道第二被告的完整计划——包括说服她交钱、把钱存进第一被告的公积金、清还贷款、再让第一被告把组屋权益转给第二被告。

原告的诉讼,是在另一条战线失利之后转过来的。她曾在回教法院的离婚程序中介入,2019年10月获判可从售屋净收益中取得 S$138,917.15;但上诉委员会在2020年8月撤销了该变更令,并明确表示她只是「告错了法院」,不否定其请求的实体价值。于是她在2020年10月向高等法院提起本诉,一口气主张归复信托、Quistclose 信托、制度性推定信托、救济性推定信托、不当得利、财产性返还与衡平法留置。

Vinodh Coomaraswamy 法官逐项拆解。归复信托的推定即使成立,也被原告自己的意图推翻:她知道全部计划,且为了让计划实现,必须完全放弃对两笔票据及其收益的权益;这不是「保留实益权益」的交付。Quistclose 信托的关键不是「钱被用于某个目的」,而是双方是否约定钱不得由收款人自由支配:本案只有原告单方、自己生成的期待,双方从未就用途落空后的返还安排达成协议。推定信托更不成立——第一被告的行为没有落入任何一类被认可的「不合良心」情形,她只是按原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设计的方案行事。

唯一获支持的,是不当得利。法院认为,第二被告取得 S$205,359.80 缺乏法律上的正当基础,须向原告返还该金额;但这只是对人的返还请求,不是对物的信托或留置。对第一被告的所有请求均被驳回:她收到的钱已进入公积金体系,不再具备可识别性,而且她本人没有可被指摘的行为。判词最后注明,双方都已就判决提出上诉。

时间轴

1985第一、第二被告结婚
2002两被告以 S$298,000 联权共有购入 HDB 组屋,房款由 HDB 贷款及公积金支付
2013原告与第二被告缔结未登记婚姻
2015-02原告交付 S$7,256.68 支票,存入第一被告公积金特别账户
2015-03原告交付 S$198,103.12 银行本票,存入第一被告公积金普通账户
2015-09第一被告提取 S$125,717.15 清还 HDB 贷款,解除组屋押记
2018第一、第二被告离婚;2019年第二被告与原告结婚
2020-08回教上诉委员会撤销2019年的变更令,表示原告「告错了法院」
2020-10原告向高等法院提起本诉(OS 1014/2020)
2022-08-22[2022] SGHC 189:除对第二被告的不当得利请求外,其余请求全部驳回;判令第二被告返还 S$205,359.80

审级与裁判

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庭[2022] SGHC 189,Originating Summons No 1014 of 2020 · Vinodh Coomaraswamy J
2022-08-22
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归复信托、Quistclose 信托、制度性及救济性推定信托、财产性返还与衡平法留置等请求;仅判令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 S$205,359.80 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双方均已上诉

裁判要点

原告交付 S$205,359.80 时已知晓并意图推进第二被告的完整计划,须完全让渡对款项的权益,故归复信托的推定被推翻;双方从未约定款项不得由收款人自由支配、亦未约定目的落空后返还,Quistclose 信托不成立;第一被告按计划行事,不落入任何被认可的不合良心情形,推定信托不成立。惟第二被告取得该款缺乏正当基础,须以不当得利返还,此为人对人之诉,不产生物权性救济。

法官说理

归复信托的起点是「无赠与意图」,但本案原告的意图恰恰相反:她知悉六步计划,并为了让计划落地而完全放弃对票据及收益的权益。法院因此认为,即使推定成立,也被她的实际意图推翻;她所依赖的只是「钱总会以某种方式回来」的单方期待,而双方从未就返还方式或时间达成合意。

Quistclose 信托的判准,是双方是否有「款项不得由收款人自由支配、须专属用于特定目的」的合意。法院引用 Twinsectra 与 Quistclose Investments,强调「为某目的付款」本身不足够;本案第二被告从未承诺只把款项用于该目的,原告也未附加限制条件,故信托不成立。

推定信托要求被告的行为落入被认可的「不合良心」类型。法院列举欺诈、违反信义义务获利、可强制履行买卖后保留财产等七类情形,认为第一被告只是执行原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设计的方案,既无欺诈也无违反义务;她在2019年的反悔不构成无偿承诺加损害信赖,故不成立推定信托。

判决原文

By this application, the plaintiff seeks to recover $205,359.80 from either or both defendants on a wide variety of personal and proprietary grounds. I have dismissed all the plaintiff's claims save one. I have ordered the second defendant to pay $205,359.80 to the plaintiff as restitution for his unjust enrichment.

原告通过本申请,以多种对人及对物理由,向两被告中的一人或两人追讨 S$205,359.80。除一项请求外,本席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本席已判令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 S$205,359.80,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 para 1

The plaintiff's and the second defendant's common intention is not, without more,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a Quistclose trust. As Lord Millett held in Twinsectra Ltd v Yardley [2002] 2 AC 164 ..., a Quistclose trust does not arise merely because money is pai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Rather, the determinativ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parties intended the money to be at the free disposal of the recipient.

原告与第二被告的共同意图,单凭本身并不足以成立 Quistclose 信托。正如 Lord Millett 在 Twinsectra Ltd v Yardley 案中所判:Quistclose 信托不会仅因款项为特定目的而支付便产生;决定性的问题是,双方是否意图让收款人自由支配该款项。

—— para 172

主题

归复信托 Quistclose 信托 推定信托 不当得利 公积金 组屋 衡平法救济 新加坡信托法

后续影响

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上诉庭。对原告而言,唯一确定的是她对第二被告享有 S$205,359.80 的对人请求权;对第一被告及组屋的主张则全部落空。此案在新加坡返还法实务中被反复引用,原因在于它把 Quistclose 信托与「为特定目的付款」清楚切开,并重申推定信托不是对一般意义上「不合良心」行为的万能回应。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当一段关系里的钱从一个人流向另一个人,法院首先看的不是「这钱本来要用来做什么」,而是「谁在什么时候放弃了什么权利」。本案原告输在意图:她太清楚整个计划,也太彻底地让渡了权益,以至于归复信托与 Quistclose 信托都失去支点。她赢在不当得利,但那只给她一纸对人的判决,无法追及组屋或公积金。对试图用信托语言追回感情关系中的转账的人,这是一记提醒:信托是物权安排,不是对失望的补偿;若没有「不得自由支配」的合意,剩下的只是返还法上的对人请求。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新加坡司法机构 eLitigation 判决全文 [2022] SGHC 189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Legal Wires 案件摘要(争点、判项与金额)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SG-026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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